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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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9 10:51

近日,省民政厅修订出台了《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有何亮点和新举措,如何确保社会组织得到蓬勃发展的同时又能得到有效监管。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一)规范异地商会名称构成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了“行业协会商会中的商会是指异地商会”。异地商会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为“海南省某某(省名)商会”,地级市异地商会的名称为“海口市某某(地级市名)商会”,县(县级市、区)异地商会的名称为“琼中县某某(县名、县级市名、区名)商会”,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中的异地商会名称构成,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

(二)适当降低登记条件

《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成立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发起人和会员应当以企业会员为主,应当有30个以上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同行业或者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会员,会员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代表性和广泛性,单位会员开展活动行政区域应当覆盖全省不少于8个市县(不含区)”,会员覆盖地域从原来的11个市县(不含区)以上修订为现在的不少于8个市县(不含区),适当降低了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广泛性”的要求。

《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将“……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全省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少于10人”修订为“……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500㎡,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6人,专职人员中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不少于2人”,降低了科技类研究院直接登记条件,支持和鼓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

(三)解决登记堵点难点问题

为解决地级市异地商会登记难的问题,《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将“省级异地商会,由省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异地商会由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修订为“省民政部门登记省级、地级市异地商会,市县民政部门登记地级市、县(县级市、区)异地商会”。修订后,地级市异地商会可以申请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会员来源可以扩大到全省范围,解决了我省地级市异地商会登记难问题。

(四)优化简化办事流程

《办法》第十四条取消了登记管理机关章程预核准环节,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方便办事群众。

修订后

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开办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500㎡

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6人

专职人员中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