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增进公众对政策的正确理解,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现将《铜陵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5日
铜陵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程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的核心思想,扩大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策解读工作,各级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推进政策解读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制度,并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策解读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接同级政务公开办,协调推进政策解读工作;
(二)明确本行政机关应当解读的具体政策;
(三)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开展政策解读;
(四)汇集整理本行政机关发布的解读材料,组织建设政策咨询问答库,并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渠道、政务服务管理局政策咨询综合窗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推送;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策解读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解读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解读,是指政策起草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背景和目的意义、管理执行标准、利企惠民举措等内容所作的解释性说明。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解读:
(一)政府规章;
(二)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性文件(其标题含“意见”、“措施”、“方案”、“办法”、“规划”、“纲要”等字样的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三章 决策公开
第六条 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政策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意见征集渠道、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七条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第八条 政策起草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决策承办机构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 解读制作
第九条 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第十条 政策性文件起草时,政策起草单位应当同步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解读方案载明政策解读的组织实施,一般包括文件类别、意见征集、解读形式、发布渠道、发布时间等内容(见附件)。解读材料是解读的主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目的意义;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时限以及注意事项;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四)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及差异;
(五)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特点。
(六)涉及政策兑现的,还应当注明政策兑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第十一条 以政府名义印发(含经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印发,下同)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报送同级市政务公开办征求意见。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送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政策性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定稿文件对解读材料作相应修改完善,报送各级政务公开办,并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
第五章 解读发布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解读材料应与对应的政策性文件相互关联,其他平台进行转载,应当与政府网站保持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按照政策解读材料同步制作、同步发布、同步宣传的“三同步”要求,起草部门应当自政策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发布政策文件。其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延后不得超过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解读材料应结合政策性文件内容和发布渠道的传播特征,运用图表图解、动画、音频视频等2种以上展现形式,使解读材料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十六条 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政策解读,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政策解读新闻通稿;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
(三)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发表解读文章等。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应当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每年应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基层实际,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流动宣传车、“村村通”广播、村(居)民微信群等渠道进行政策宣讲,更好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六章 解读应用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公开办应当建立政策文件库,收集、整理本机关现行有效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材料,丰富多种解读形式,集中关联展示,并提供智能检索功能,方便公众查询下载。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为企业、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一号答”服务。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应当依托公开信箱、网民留言等互动交流渠道,提供政策咨询“一网答”服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依托政策咨询综合窗口,强化政策咨询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发布后的各方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对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应当主动快速引导、释放权威信号、正面回应疑虑,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必要工作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务公开办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每季度开展1次政策解读情况评比,评比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附件
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拟发文件 标题 文件类别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其他 征集意见 £部门意见 £面向公众意见 £专家意见 £企业及行业协会意见 £其他 解读形式 £发布文字解读材料* £发布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形式的解读材料 £发布政策解读新闻通稿 £召开新闻发布会 £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 £其他: 文字材料 £政策性文件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涉及办事服务事项的,说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及差异 £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特点 发布渠道 £政府网站*(名称:) £政务新媒体(名称:) £新闻媒体(名称:) £其他渠道(名称:) 拟发布时间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其他:(备注:选择其他的,需说明原因) 起草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备注:加*的选项,原则上为必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