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影响有多大? 听听从业者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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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7 21:25

网贷监管政策犹如悬在P2P网贷行业从业者头上的靴子,如今终于落地。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

《办法》的焦点集中在借款规模设上限一事。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介绍,《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元。同时,为避免《办法》出台造成比较大的冲击,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

就P2P借款上限的设置、债权转让等限制和禁止新政,究竟对P2P网贷行业影响几何,听听网贷从业人员怎么说。

面对《办法》,行业从业者各方心态十分微妙。第三方平台站在全行业的角度,认为新政设借款上限一事对行业整体影响颇大,且难以落地执行,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政策的情况”;从8月24日下午至晚上,那些频繁发声的是本身就以小额消费贷业务为基础的P2P平台,纷纷表明自己的合规之处;而像红岭创投这类以大额项目为主的P2P平台则暂未发表自己的观点,思考在未来12个月内转型之路成为当务之急。

从业人员普遍认为,《办法》偏严格,各种限制、禁令红线叠加几乎影响所有平台。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借款者金额限制对行业影响很大

变化最大的当属第十七条,界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对借款者的金额做了严格限制。这一条对行业的影响很大,现有平台开展的许多业务都不符合这条规定,绝大多数平台将面临业务转型。比如过去成熟的红本抵押、赎楼业务、企业过桥、供应链金融都会受很大影响,车贷业务也会有部分影响。如果这些比较成熟的业务不能得到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话,未来还是会转入线下的民间市场。

整体来说,本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行业的规范、长期发展垫底了法律基础,平台从业者有了标准的尺度来指导自己企业的行为,规范的企业将得到市场的更多认可,而不规范的企业也会逐步被淘汰出局,整体上对于行业是好事。因为是暂行办法,关于额度的限制未来还是有调整的空间。

投之家创始人兼CEO黄诗樵:金额上限较低不符合现实情况

总的来说,《办法》总体偏严,对当前的大多数平台有较大影响,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和国家金融创新的发展及普惠金融的实施都将造成深远影响。

对网贷平台而言,《暂行办法》整体显得比较严格,规定得很细很具体,对之前平台常见的一些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可以看出监管层本次整治的决心之大。由于行业发展早期没有既定规则,市场上有很多平台涉及到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暂行办法》的出台也给平台的合规治理带来较大压力,有些平台需要调整业务模式,甚至需要关停。网贷行业经历了多年快速发展,终于在近期被戴上了紧箍咒,开始步入规范和稳定发展的周期。

《办法》规定了网贷平台不得从事资管、配资和债权转让业务,这条规定涉及几乎所有平台,债权转让是目前平台普遍使用的业务模式,如果被禁止,影响面较大,平台的业务模式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短期内对平台运营有较大影响。

《办法》规定自然人在单个平台借款上限为20万,企业为100万,最多不超过5个平台进行借款。这个金额上限比较低,不太符合现实情况。无论是车贷、还是房贷、供应链金融等有抵押业务,这个金额都太低了,按照当前国内的房价,一套房子价值几百万,就算抵押成数按五成计算,20万元也太低了,导致平台没法正常做业务,借款人不能正常借贷。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没有,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暂行办法并未提出牌照制度,可以看出整体的监管思路依旧是事后监管为主,行业的准入门槛不会设置过高,接下来依然会有更多的机构进入这个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业的创新。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我们完全能达到标准

首先,《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

单单是确立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我觉得监管层是非常有智慧的,也是经过了深入调研和思考的。

目前看来,我们完全能够达到标准。我们一直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虽然我们的服务对象以小微企业为主,但2016年上半年,我们的平均单笔借款金额只有23万元。老板们用厂房、自己的车子、房产等做抵押,借款上限大部分也都在500万元以内。只有很少量的超过500万元,这部分我们将在12个月的整改期内尽快整改完善。而今年新增的、跟正合普惠合作的消费金融及普惠金融一块,金额就更加小了,消费金融只有几千元,普惠金融一般在4-5万元。所以,政策的正式出台,对我们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投哪网CEO吴显勇:与小额分散的车贷业务契合

监管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小额分散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办法中提到网贷平台应该以小额分散为主,从目前各个平台的借款人(资产端)来看,由于车辆抵押贷款具有小额、分散、流动性强等特点,监管办法出台后将对以车贷业务为主的平台是一大政策利好。

小额分散这一政策思路和导向,与投哪网一直以来坚持的“小额、分散、抵押、直营”的经营模式相契合。目前,投哪网平台的借款标的以车辆抵押贷款为主,平均借款金额大多也在10万元左右。

网贷监管办法还提出了平台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这将从政策层面,更好的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避免和降低平台经营者的道德风险。目前,投哪网的资金存管已经落地。

PPmoney万惠联合创始人胡新:限额要求影响不太大

目前我们主要做3C类的消费信贷,其整体的借款规模单品在3800元左右。第二类是我们今年发力的汽车金融,它也是几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资产。所以,目前的这个限额的条款,对我们的业务影响的并不是特别大。

未来,我们的消费金融业务的占比也将不断提升。另外还有一个方向,我们会把线下的这种消费信贷为基础积累的大量数据,作为我们的风控模型,逐步的转化成线上消费贷,或者是现金贷这么一种新的业务方向。这个业务方向目前的单笔借款也都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所以这个限额的要求对PPmoney万惠来讲,整体的影响并不太大。

目前这个限额的设计,至少能保证单笔的损失相对来讲比较小。

未来小额分散肯定是一个大趋势。所以一定会让很多做大额资产的平台积极转型。我们PPmoney万惠现在百分之六七十都是小额分散的资产。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行业整改时间紧、任务重

管理办法对网贷机构的定位更加清晰,此次是直接在中央层面明确了网贷机构的定位为:普惠金融、小额分散。

管理办法“双负责”管理模式: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充分考虑到网贷平台经营的跨区域性,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的不一致性,银监会带头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平台监管行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登记、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机构等。大家齐抓共管,更有利于行业健康的监管。

管理办法进一步解决明确日常管理的操作难题,如备案登记的条件、流程等,明确并简化了操作程序,实现了从“无监管”到“有监管”的无缝对接和转化。

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大加强,要求网贷机构以醒目方式提示出借人投资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同时也对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划定应履行的义务,表明除了借款人监管外,出借人的监管,特别是洗钱,也将是监管的重点。

整改时间紧、任务重,以前是18个月完成资金存管,现在12个月既要实现资金存管,又要规范借款额度,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预计消费金融平台的价值会剧增,行业并购潮或将涌现,随着政策的逐步明朗,更多资本将涌入行业。

有利网CEO吴逸然:人均借款规模1.02万元 限额无影响

目前有利网借款人的人均借款规模只有1.02万元,限额对有利网没有影响。

在合规方面,目前有利网不止符合借款限额要求,同时运作方面也严守了13条底线。

资金存管方面,目前有利网即将和一家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还在逐一敲定对接的细节。

此外,在银行实施资金存管不仅需要地方金融办的备案认可,也需要工信部发放的ICP证,有利网也是网贷行业较早持有ICP证的企业之一。

网贷管理实施确实有一些同业公司可能会受到影响。大家的核心竞争力会逐渐凸显出来。比如要做小额分散,资产端的开拓能力很重要,同时,如何利用信息化的能力,组织和处理大量的小额分散的交易也非常重要。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已基本符合监管要求

我们仔细对照过意见稿的各种版本,拍拍贷基本都符合监管的要求。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在这些方面拍拍贷的业务和监管的思路、大众的需求不谋而合。监管的出台将会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和大幅加强,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单笔借款金额8.35万元低于上限

个人、企业借款上限划定这一细则明确了网贷平台发展的方向应该以小额分散为主,借款上限划定有助于防范借款额度集中带来的信用风险,将网贷平台的本质回归到普惠金融,引导网络借贷平台走向良性的发展,最终更好地保障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以人人贷为例,2016年上半年平台平均单笔核批借款金额为8.35万元,远低于监管条例规定的20万元。

银行资金存管落定,行业隐性门槛提升。这意味着银行资金存管成为行业唯一受认可的存管模式。这对平台的业务实力、技术实力要求都更为严格,相信会为行业设立更高的隐性门槛。

在《暂行办法》真正施行后,可能会使大量不合规平台以及技术能力无法达到的平台退出,只有极少数优质平台有机会留下。可以大幅降低用户的筛选成本。

《暂行办法》的落地会加速行业的两极分化,优质合规平台的业务可以稳步推进,能力不足的平台或将因为无法满足监管要求而逐步退出。12个月业务整改期,为行业的去劣存优提供了一个比较稳定的窗口期。

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超限占比不超过5% 将调整

金额上限规定有利于资产模式为个人信用贷款的平台,这些平台的贷款额度一般都在20万元以下;对于车贷和房贷等上百万贷款额度的平台,影响会比较大。特别是企业贷款,目前贷款额度普遍在几百万和几千万之间,影响会更大。

麻袋理财的主要资产来自战略合作伙伴中腾信的小额信用借款,始终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平均单笔借款金额约为5万元,单个借款人借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符合监管要求。针对企业借款100万元上限,麻袋理财的企业融资产品销售占比不超过5%,未来会根据监管要求做相应调整。

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说明监管层希望尽快规范网贷行业,因此对大额业务的平台来说是很大的挑战,主要资产为企业贷款的平台很难短期转型为个人信用贷款,不少平台可能会被淘汰出局。同时对于监管层来说也是一个考验,需要在12个月内尽快上线数据共享平台,否则监管无法知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在不同平台的贷款总额情况。

监管细则已出台,接下去会有资金存管细则,需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去备案,ICP证等要办理,无论是对监管层还是平台,未来的一年都会有很多事要落实。

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将网贷资金驱赶回中小微企业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坚持了小额分散原则,对投资人不做投资限额,这个与美国的乔布斯法案有一致之处——小额豁免原则,美国的小额是定位为100万美元以下的,我觉得这是企业组织最高500万,其实也是接近美国乔布斯法案的设定。

《办法》也为网贷平台做了定位,P2P行业已经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那么就势必不能对现用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另一个层面目前监管层对P2P行业要求是不能做债权转让,也就是说P2P平台上的底层资产必须是穿透式的,也就是投资人直接借款给借款人。这个更有利于平台的发展和监管。

上个月银行新增贷款,大部分是房贷,而实体企业根本得不到金融机构的反哺。我这认为是网贷暂行办法会提前下发的原因。

e路同心总经理闫梓:100万元以上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出路在哪里?

从监管细则来看,把行业的定位、模式、业务和规范都做了梳理,算是给行业指明了一个努力的方向,能看出监管架构希望P2P行业趋向普惠金融的定位。但是我们比较疑惑的是借款上限的规定,个人20万元和企业100万元的上限意义在哪里,会不会限制p2p行业的创新,或者说对融资需求在100万以上的小微企业的融资出路在哪里?再回到民间高利贷的灰色阴霾里?我们期待政策能够更加的考虑到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把p2p行业真正建设成为小微企业的源头活水,灌溉小微企业发展之树。

粤科金服CEO李卫武:超90%平台面临转型和调整

监管《办法》出台,意味着行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合规发展阶段,小额分散的借贷要求也充分保护了投资人的安全,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有积极促进作用。

但是,短期来看,对行业也是一次严峻考验,特别是设置借款上限一条,让90%上平台面临着业务转型和调整的境地。

总体来说,《办法》对于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是利好的。

新联在线首席运营官陈智诚:一刀切限制让平台必须转型

行业会迎来大洗牌,禁止债权转让,房贷、车贷、企业融资等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业务面临转型。

正式明确了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这样使得包括供应链金融、企业贷款在内的业务额度将会大幅受限。由于单户借款金额上限的限制,导致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受限,这会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收窄,中小企业少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供需关系的改变将会使融资成本上升。

暂行办法提供12个月整改期,将导致大量的平台面临业务调整。

《办法》将是对消费金融行业的鼓励,但同时限制了其他类型存量资产的发展。

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秘书长徐北:资产端穿透式披露利好投资人

《办法》出台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特别惊喜是:监管层要求平台对资产端的信息公布,是一种穿透式的披露,是极度有利于线上投资人的。但很多具体细节的执行还有待各个部门的积极推动和协调。比如:网站平台到当地金融办(局)是备案制;而电信增值许可证又需要到省一级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批;但银行“存管”又是各银行执行自己标准。所以还要看这12个月内的整改调整效果。

另外我还关注到:对比意见征求稿里面新增两个“禁止”,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事实在项目的贷后管理执行层面,平台将会面临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电子合同签章在法律层面上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有效,怎么签署属于有效,一对多债权债务关系,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度;二、是债务人真正违约后,追讨主体;三、平台是否具有进行协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等多项现实操作问题。

至于大家最关心的单一客户在多个平台借款上限问题,个人认为更多是信息共享问题,而且基本是堵死平台有抵押贷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