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前出新规 地、县级不得在本市建异地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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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0 23:37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市民政局所属的社团管理局获悉,目前,本市的异地商会会员企业已超过4000家,成为本市民营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为了规范各省市自治区异地商会发展,本市特规定:外省市在本市只允许成立一家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异地商会。

  市民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市工商联联席会议今年3月9日下发《关于促进我市异地商会规范发展的通知》,提出坚持“一省一会”原则,外省市在本市只允许成立一家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异地商会,地、县级不得在本市建立异地商会。活跃在本市的4000余家异地商会投资领域涉及现代制造业、商贸物流、旅游、地产、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行业,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不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等问题。市民政局等单位要求,异地商会可按照专业、行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所属异地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异地商会的章程,在所属异地商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其对外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属异地商会承担。异地商会还应设置规范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新审批省级异地商会一律以“天津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商会”为规范名称;分支机构一律以“天津市××商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为规范名称,对外开展活动。

  异地商会会员原则上以单位会员为主,因特殊需要,可吸收少量的原籍地在津人士作为个人会员。经外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异地商会不得在我市悬挂商会牌匾,未经本市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在本市开展活动。已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地市级异地商会,按原体制依法开展活动。自行设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批准后,归口所在省异地商会,成为合法分会,依法规范活动。记者金学思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