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自律自治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政策,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考本指引指导辖区内社会组织规范换届选举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广东省民政厅
2023年4月27日
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换届工作。
本工作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理事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理事的意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理事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组织换届按照章程规定的届期进行,理事会每届任期3至5年。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需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后,再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会员代表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一届会员代表资格按照章程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等规定确认。
第五条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理事会成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博物馆等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经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理事会换届选举和监事(会)选派工作。
第八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引导和监督理事会依法依规开展换届工作。
第九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成立由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人员由5至9人组成,原则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其中会员代表、监事代表和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换届,成立由理事代表、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和举办者代表、主要捐赠人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人员由3至9人组成,原则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其中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举办者代表、主要捐赠人代表、职工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成立由理事代表、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发起人代表和主要捐赠人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人员由3至9人组成,原则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其中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发起人代表、主要捐赠人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会团体审查确认会员(包括会员代表、理事会负责人、理事、监事)资格,公布会员名单;
(二)社会团体提名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人选并且报理事会审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审查确认理事、监事资格,公布理事、监事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人选并且报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换届的时间、地点、要求和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
(六)组织选举,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且宣布选举结果;
(七)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负责选举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选举监督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选举监督委员会从该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中产生。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和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及酝酿提名换届候选人人选,社会团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在理事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三章 换届筹备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包括理事会负责人、理事,监事会候选人包括监事长、监事。理事会负责人为理事长(或称会长)、副理事长(或称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负责人、理事)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数量的1/3;负责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1/3。理事会成员数量达50个以上,可依照章程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依照章程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1/3。
社会团体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包括理事会负责人、理事。理事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成员(负责人、理事)为3至25人。
第十七条基金会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包括理事会负责人、理事。理事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基金会理事会成员(负责人、理事)为5至25人。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理事会候选人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自荐。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提名推荐名单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候选人由理事会、举办者、主要捐赠人推荐或自荐,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提名推荐名单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基金会理事会候选人由理事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推荐或自荐,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提名推荐名单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推选该会理事中的党员依法当选理事负责人。
第十九条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作为拟兼职的候选人参加选举。
在职公务员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负责人。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向全体成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换届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职责;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理事会成员资格认定情况。
社会团体还需向全体成员公开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换届准备下列材料: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财务工作报告(草案)、换届审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换届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选票票样以及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简历及其他需会议审议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换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对上一届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人选应于换届选举会议召开前,向全体会员、理事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四条 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公示期满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公示期满20日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需提前20日(或者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将换届选举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书面通知全体会员、理事、监事及新一届候选人。
会议通知中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对涉及罢免有关人员的,会议通知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换届选举会议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章程和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换届选举会议原则上召开现场会议,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集中召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采用主、分会场形式、视频连接各会场的方式同步召开。各会场须按规定严格落实选举制度和程序,并且完整保存选举相关材料(选票、会议资料等),会后送达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统一存档。
第二十八条 换届选举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会)报告;
(四)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五)介绍理事会负责人、监事(长)候选人;
(六)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七)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涉及修改章程和会费缴纳标准的社会团体,可增加表决通过章程修改草案、修改会费缴纳标准事项的议程。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应当经最高权力(决策)机构履行民主表决程序。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新一届理事会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会员数量不超过200个的,社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社会团体可依照章程规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全体会员总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会通过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的,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并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换届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人依照章程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新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社会团体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依照章程规定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监事(会)在举办者、主要捐赠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
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院长、主任、总干事或秘书长等)由新一届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人依照章程规定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基金会的监事(会)由主要捐赠人选派。实行双重管理的基金会监事(会)可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第三十六条 换届选举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清晰记录会议召开的程序、选举形式和表决的结果。
社会团体会议纪要,由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和列席的监事审阅、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公章。
第三十七条 换届工作和换届选举会议的相关文件、选票、视频、记录等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选举结果于换届选举会议结束后3日内,向全体会员、理事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六章 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负责人和监事(会)备案。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负责人和监事(会)备案。
第七章 届中变动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届中发生人员变动的,依照章程规定进行选举或者罢免。变动人员按规定进行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理事会届中发生人员变动的,按照章程规定进行选举或者罢免。监事(会)届中发生人员变动的,按照规定选派。变动人员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指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