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21 03:01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216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3〕25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为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现明确市安委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  安委会工作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拟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协调警备区、武警、公安系统迅速调集部队和公安干警参加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二、  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管理规定、办法、政策、工作规划。联系安委会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定期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督促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组织对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进行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提请市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重要活动及其他工作事项。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察局: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四)连云港警备区:依照市政府商请,负责协调驻连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工作。

(五)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1. 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定期审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工作。

2.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监督检查。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六)交通局: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省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省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市内河(属国家、省海事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除外)港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公路客运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船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路段和危险桥梁实施改造。

5.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的调查认定及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八)文化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和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

(九)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等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和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检查;负责监督建筑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卫生局:负责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在市场外核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核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十一)财政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十二)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民政局:负责按规定对因安全事故而引发的贫困户进行调查了解,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者,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十五)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十六)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十七)林业局:负责市林业系统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八)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和有毒化学品事故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厅做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废放射源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工作,协助省环境保护厅监督管理市内核设施安全。

(十九)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拆迁办:负责全市建筑物、设施拆迁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一)共青团:负责在全市青年团员中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组织、指导开展“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

(二十二)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三)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渔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渔港安全监督、渔船安全检验和船员培训;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负责指导和组织重大渔业事故抢险救助和监督渔业生产安全;在全市渔港和管辖海洋与渔业水域依法实施巡查监视。

(二十八)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本系统及所辖寺院、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三十)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三十一)连云港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海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海上搜寻救助和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二)邮政局:负责全市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各类邮件和邮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三十三)中国民用航空连云港站: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四)人民银行连云港分行:负责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保险责任事故防范工作;参与保险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六)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七)妇联:负责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的事故隐患。

(三十八)供电公司: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十九)徐州铁路分局连云港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工作,对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发放推广许可证;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市场外核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实施全市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场外防护、救援等核应急响应工作。

(四十二)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参加事故调查。

(四十三)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四十四)发展计划委员会(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电子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保障市内航空、水上交通等专用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

(四十五)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

(四十六)煤炭工业公司:负责全市煤炭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还应负责本系统内直属、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