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民政部将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我部。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社会团体2019年度年检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年检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延后至6月30日。如需进一步调整报送材料时间,我部将根据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另行通知。
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的实效,我部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19年度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我部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全国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民政部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全国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社会团体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20年4月15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在首页“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作出结论并加盖印章。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2019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8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2019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最近连续3个年度(2017-2019年度)当年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如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最近3个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我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并在网上填报。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资产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送。
(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和整改情况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请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对本单位涉企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和整改,并如实填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和整改情况表”,之后打印一式两份与年检材料一并报送。如报送年检材料时未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可另行打印该表格于6月30日前一式两份单独报送。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和整改情况开展专项抽查检查。
(五)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邮寄或者送至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室,邮编:100006)。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疫情期间,请各社会团体尽量通过邮寄方式向我部递交材料,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会团体年检材料”。
三、年检方式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19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19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19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工作报告与年检结论查询”栏目公布,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
社会团体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四、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年检工作报告书填报咨询:(010)58124122。
(二)脱贫攻坚、对外交流材料填报咨询:(010)58124057。
(三)资产报告填报咨询:400-1199797转8。
(四)年检网上系统填报咨询:(010)81909056。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编辑:徐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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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