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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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2 05:15

提案第20080159号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

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建议

 

提 案 人 :省工商联

 

 

健全社会组织,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沟通的作用,不仅关系到这些社会组织自身的孕育和发展,更关系到加强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历史任务。近年来,伴随着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一大批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行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大颁布《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我省的行业协会商会更是发展迅猛。据统计,目前我省共有各类行业协会商会2218个,其中各级工商联组织行业商会、协会408个,省工商联联系指导的有24个。这些行业商会协会充分发挥服务、协调、维权、自律等功能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如油气商会、高科技产业商会等品牌商会,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行业商会协会是工商联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工商联充分履行职责的重要抓手,也是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五个作用”(即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重要载体。工商联与行业商会协会既有历史渊源,也有现实联系。但目前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造成了我们工作上的被动。具体表现在:

1. 《条例》中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但工商联不是政府职能部门,那工商联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资格如何体现?

2. 异地商会的发展管理问题。这里所称的异地商会包括广东驻异地商会和外省驻广东省商会。近年来,随着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我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产业梯度转移等原因,我省与兄弟省市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广东到外地和外地到广东投资创业的民营企业家也越来越多,这些在异乡打拼的企业家要求组建商会的呼声也日高。但目前依照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建异地商会只能是省一级,而且具体由哪些部门或哪个部门来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也没有明确,造成目前异地商会的发展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商会内部事务干预过多、会员意见较多,联系指导力度不够,大量“地下”异地商会存在、活动缺乏监管,商会发展缓慢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致全国工商联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贺词中指出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此,我们建议:

1. 补充修改《条例》或在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工商联为全省性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单位”,以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功能作用,为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工商联充分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2. 本着改革创新精神,在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未作出修订之前,先行一步,探索扩大异地商会组建的范围,即从目前只能是省一级扩大至地市一级,以改变目前不少异地商会因无法登记而处于游离状态,长期存在于法律模糊地带的局面;在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上,应扩大范围,增加工商联等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目前只有经贸委一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商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只有大胆创新,努力实践,才能不断健全完善现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