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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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4:24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新民规发〔2023〕4号

  

各地、州、市民政局,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新民发〔2011〕112号)进行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9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

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修订)、《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7〕4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行业协会(商会)制订章程提供范例(以下通称“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制订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行文可作适当的调整。

三、“【】”中的文字为制定要求,不写入正式的章程文本;“         ”表示为空白处,可自行使用文字填写。

四、行业协会制订章程,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数表决通过。

五、行业协会(商会)据此示范文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核准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    。【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形式一般为“行政区划+业务领域+后缀”,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一致】本会是由        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       ,英文名称为       ,缩写为       。【本款为可选项】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党建工作机构是       ,行业管理部门是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市)                县(区)    。【协会住所应与法人登记证书地址一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一)                    ;

(二)                    ;

(三)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

(二)                    ;

(三)                    ;

……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名以上会员介绍;【本项为可选项】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

(四)由    【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

(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

(一)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会员总数超过200个的可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原则上不低于全体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或者推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备案;【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本项为可选项】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设立监事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    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实行差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实行等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奇数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奇数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二)                 ;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指导员)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不少于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不超过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      【可选填: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写本款】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不写本款】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线上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

……

【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选择】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设有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备注: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可不写本项】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秘书长的职责还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年。【最低不少于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单数】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不设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设立监事会的应使用本款表述,未设立监事会的不写本款】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可选项】

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为可选项】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范围中含有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业务范围中不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可不写本款】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厅(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