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说明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22 00:3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而异地商会是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和本市以行业服务为主的商会有所区别。因此,需要专门制订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问题。

为此,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邀请各地政府驻沪办事机构和各地在沪企业代表,多次召开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沪民社登[201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9月2日印发。《暂行办法》施行后,对稳妥推进上海异地商会登记、推动上海与其他省市的交流合作、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至2016年9月30日,《暂行办法》已经到期。并且,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审批。我们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沪民社登[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关于《办法》中几个重点问题,需要特别予以说明:

一、关于异地商会的定义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根据《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异地商会和本市行业协会商会的主要区别是其会员组成并不是以会员从事行业来识别,而是以会员企业举办者的原籍地,或者会员的主要负责人的原籍贯所在地来识别,故本办法表述为原籍地。

考虑到原籍地在外省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沪设立的企业数量较多,办法规定本市可以在省级和地市级层面设立异地商会,由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

二、关于异地商会的管理体制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是异地商会的行业主管部门。

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异地商会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办法》规定:涉及异地商会原籍地相关事务应当征求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作用,对异地商会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

三、关于异地商会的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社会团体应当有规范的名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释义:“一个社会组织要取得法律上的资格,必须有区别其他组织的标志,即法人的名称。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应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名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由于异地商会的特殊性,其名称中将本市以外的省或地级市的地域名作为字号代替了业务范围,为了规范异地商会的名称使用,避免名不符实的“抢注”登记异地商会行为,我们认为应事先征求异地商会原籍地人民政府对异地商会使用其地域名作为字号的意见,并取得同意和支持,此举也将有利于加强两地政府之间的合作交流。

为避免无序竞争,《办法》还规定目前阶段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一家异地商会,将来时机成熟后,再研究一地多会、适度竞争问题。

四、关于异地商会的审批程序和意见征询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本市对异地商会实行直接登记:即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事项。为了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起人申请成立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进两地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可见,异地商会不是“老乡会”、“联谊会”,而是两地政府和企业之间合作交流的桥梁,必须依法、慎重审批。为此,《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就异地商会成立登记申请事项书面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附送发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此举也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知晓异地商会发起单位的相关情况和登记信息,有利于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合力,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下基础。

已经成立的异地商会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章程,为缩短行政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异地商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者修改章程,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五、关于异地商会的内部治理和监督管理

根据《中共上海市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沪委办发[2014]13号),《办法》对异地商会的内部治理问题和监督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包括异地商会议事规则、自律管理、信息公开、重大事项报告等具体内容,旨在通过完善综合监管体系,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