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优秀案例(第二批)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16 01:4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抓前端、治未病”的指示精神,全省法院不断强化预防在前、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实质调解的调解工作理念,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共同发挥作用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促推大量多发频发的类型化纠纷高效化解在诉前,为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建设贡献了法院力量。现择优选取五篇进行发布,以期通过对不同类型纠纷调解工作及典型意义的解读,引导群众对纠纷诉前化解工作产生更多的了解和认同,推动更多矛盾纠纷在源头得到实质解决。

案例一

“法院+知产”助力

专利权纠纷有效化解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20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并分别于2020年、2021年被授予专利权。某箱包店在未经何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与专利产品外观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侵犯了何某的专利权益。何某针对某箱包店的侵权行为分别诉至法院形成四起纠纷,主张某箱包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案件事实比较清楚,适宜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在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冀时调”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给保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前期某箱包店经营者表示并不知道其销售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疑问和顾虑较多,保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采取电话、微信、线上调解室等多种方式耐心地释法说理,让经营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双方当事人的疑虑与隔阂。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产生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呈迅猛攀升态势。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行业发展转型的重要前提。本案的成功化解不仅能让涉案企业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防范法律风险,还对辖区内的其他同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警醒示范作用,真正实现了“化解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法院+知产”依托“总对总”合作机制,通过线上流转的方式,无缝衔接、高效解决系列纠纷,也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大量诉讼成本,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解纷优势的有效展示,更是知识产权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作用发挥的突出体现。

案例二

“法院+工商联”协调联动

助推“商事纠纷商会解”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浙江某电气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与廊坊某电气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廊坊公司向浙江公司采购电气装置,合同总价29万元,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浙江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廊坊公司仅支付了9万元货款,未按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浙江公司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廊坊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及48000元违约金。法院与廊坊公司联系后,认为双方对所欠货款金额无争议,但对违约金存在较大争议。考虑到原告为外地企业,案情清晰,适于调解,法院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此案件委派至廊坊市工商联直属会员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会调委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员本着既尊重约定又遵守法律的原则,向浙江公司释明约定违约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非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违约而获利。浙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为欠付货款的24%,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除利息以外的其它损失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律保护的最高限额,应当结合实际损失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同时也劝诫廊坊公司,企业经营以诚为本,守信重诺才是企业生存之道。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浙江公司同意下调违约金金额为2万元,廊坊公司也愿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三日内便达成了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浙江公司在未出家门且未花费一分钱的情况下,短时间内便解决了纠纷,对法院和调委会的工作十分满意和感谢。

典型意义

本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由“法院+工商联”共同调解解决。法院与商会调委会充分发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作用,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在线调解功能,突破线下调解的地域限制,为群众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平台,实现了纠纷化解“零”支出,极大地节省了企业维权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更好地实质性化解了矛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和法院法官还对双方企业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进一步助推企业规范经营,为当地的营商环境建设和民营经济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三

“法院+人社”联调联动

解决群众忧“薪”事

(安新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马某等共计126名农民工均系雄安新区安新县三台镇某村村民,受该村村委会雇佣,分别从事丈量土地、人口普查登记、防洪防汛等工作。劳务完成后经多次催要劳务费,村委会未予支付。无奈,马某等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劳务费。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人数众多且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劳动监察大队接受委派后立即联系村委会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摸清所涉农民工底数、欠薪原因及欠薪具体数额的基础上,有序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调解员与村委会多次明法释理,反复沟通,村委会最终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意给付所欠付126名农民工的劳务费,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起劳务合同系列案,是安新县人民法院、安新县人社局落实“总对总”诉调机制的优秀实践。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与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共建“法院+人社”化解欠薪纠纷平台,创新开展“诉调”一体联动,充分彰显出“总对总”工作机制在推动诉调衔接的“调”向前延伸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法院与人社依托调解平台,实现“诉前调解+申请调解书”无缝衔接,节约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纠纷高效解决的双赢多赢的效果。

案例四

“法院+住建”联动化解

物业服务合同系列纠纷

(阳原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阳原县某物业公司因23名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案件标的额较小,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不宜一判了之,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系列案件委派至阳原县住建局所属的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官与调解员通过集中约谈,了解业主欠费的具体原因及主要诉求,在此基础上,主动邀请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同时,就业主提出的每一处问题进行现场确认,一方面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由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物业公司落实,听取业主对物业公司整改满意度情况;另一方面就同类小区物业定价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告知业主物业费的定价依据,力促业主主动交纳物业费,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得到有效实现。

经过半个多月的调解和落实,物业公司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23名业主也均主动交纳了物业费,该系列纠纷在诉前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住建”合力共同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系列纠纷的优秀实践经验。司法实践中,因物业公司收费、业主共有物业及附属设施维修管理等引发的物业纠纷较多,其中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或法定标准、业主对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用标准有异议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较多。此类纠纷虽然标的不大,但涉及面较广,在同一小区或同类小区中会产生示范效应,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妥善化解此类纠纷与百姓“安居”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中,法院主动对接住建局,一方面充分发挥物业调委会在化解物业纠纷方面的专业优势,实现纠纷的实质化解,另一方面发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服务行为,推动从源头上减少物业纠纷发生。

案例五

“法院+价格认定中心”

调解道交事故车辆残值价格争议纠纷

(省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

基本案情

高某的大货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损,就保险理赔事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诉至秦皇岛某基层法院。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共同选定的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秦皇岛中院,上诉理由主要是对保险公估机构对事故车辆全损残值25000元的评估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中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属于价格争议纠纷,且争议不大,适宜调解,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冀时调”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托秦皇岛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调解。市价格认定中心接到调解委托后,立即组建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小组,集中2天时间细心研读卷宗,开展实地走访和技术测算。以电话、微信和见面交流等方式与当事人、保险公司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耐心将调查、测算的情况和依据逐条逐项进行讲解,在了解双方心理预期后,快速制定了调解方案。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高某和保险公司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这起双方纠缠近一年的道交事故价格争议案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法院建立“总对总”合作机制后,秦皇岛发展改革委参与诉前调解的成功实践,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化解,不仅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而且降低了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同时彰显了价格认定部门在价格认定事项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法院+价格认定中心”“总对总”合作机制的建立,以柔性调解替代刚性裁判的工作模式,以价格认定中心调解人员的专业视角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认知,共同寻找利益切合点,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文章来源: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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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北法院“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优秀案例(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