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公司董事会,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负责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总监或者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部门、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深交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深交所,按照该所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后,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的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应当履行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报告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重大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的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四条 深交所、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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