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届中变更会长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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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3 12:02

行业协会会长是该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作为特定行业的掌舵者,在引领行业不断进步、促进协会高质量发展起着关键作用。正常情况下,行业协会会长一般按照章程任期规定任职,且其任期受到限制,一般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通常,当上一届行业协会会长任期届满时,由理事会组织换届,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下一届会长、理事以及监事。


但在实务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届中出现会长无法或不能正常履行会长职责的突发情况,如出现负责人辞职、死亡、失踪、犯罪或者被罢免等因素导致无法履行会长职责。我们知道,行业协会章程一般按照由民政部提供的章程示范文本进行填写,这种格式文本一般不会事无巨细的将所有情况进行规定。当会长发生突发情况时,尤其在行业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行业协会届中变更会长需注意什么呢?


 一、“会长单位”在届中无权指派人员接任会长。“会长单位”在行业协会的确是一个耳熟能详的称呼,但其并不是一个清晰的法律概念。无论是《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还是地方立法诸如《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中都没有对“会长单位”有任何表述。既然法律没有赋予“会长单位”法律地位,“会长单位”更没有权利直接变更会长。实务中,当出现会长在所在单位离职时,的确有“单位会员”想当然另外安排公司新任负责人担任会长情形发生。根据行业协会的章程示范文本,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是会长而不是“会长单位”,行业协会会长只能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不允许“会长单位”委派会长。单位会员可以指派或届中变更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但单位会员无权指派或更换代表担任会长。


 二、理事会可以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先确定一位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变更会长对于协会是一个重大事项,必须遵守严谨的法律程序,会长的产生不可能短时间快速完成。因此,为确保行业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在会长正式产生前,应当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确保一名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而且,无论是后续召开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根据章程规定也需要会长负责主持召集。根据行业协会条例和章程示范文本,会长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会长代为主持。如《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第四十七条规定,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因此,届中当会长出突发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确定一位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当然,行业协会副会长有很多,确定哪一位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可能又是一个问题。很多行业协会在事先没有制订负责人出缺候补制度,这就需要理事会根据现有议事规则推举或选举产生。


 三、会长候选人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和章程约定。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会长不能兼任秘书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因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员均不能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因此,会长候选人应当经过审核和公示才能进入民主选举程序。如《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具体规定,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选进行审核和公示。


当然,会长候选人资格还应当符合章程和选举制度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中有对行业协会负责人身体状况、年龄、任期均有明确要求,会长候选人资格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另外,理事会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还可以制订候选人具体的资格条件,如明确候选人需符合一定的会龄年限或明确必须担任过行业协会的管理职务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包括候选人资格条件的选举方案仍然需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新任会长的选举工作应当由本届理事会负责,会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前文所述,当确定了一名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时,由该副会长主持召集理事会讨论届中变更会长的相关议案。理事会还可以制订届中会长产生的工作方案和选举制度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审议通过后执行。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章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行业协会会长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如《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规定,社会团体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新任会长依法经选举产生后,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备。


综上,当出现会长无法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突发情况时,“会长单位”在届中无权指派人员接任会长。届中会长的选举工作应当由本届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可以根据法律和章程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包括制订会长候选人资格条件,会长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投票产生。在新任会长未产生前,为确保行业协会工作正常开展,建议理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先确定一位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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