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开区民政局
关于对2019年度全区性社会组织进行
年度检查的公告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及《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对全区性社会组织开展2019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成立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2019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成立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超过6个月的只提交2020年工作计划及党建资料)均须参加年检;在2019年评估中取得5A级的社会组织,按快捷程序接受年检。
二、年检重点内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服务张家口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情况;
(五)内部机构建设和换届情况;
(六)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方面建设情况;
(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及会费调整修改后的情况;
(八)诚信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九)党组织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有关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情况;
(十一)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兼职情况;
(十二)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情况;
(十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脱钩和直登的除外)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直登的除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2018年度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需提交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书需有防伪二维码;
(四)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五)社会团体还需提交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报告;
(六)社会组织2019年度扶贫情况统计表;
(七)根据2019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在2019年取得5A级证书的社会组织,只需提交5A级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书、登记证书副本,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计划即可。
四、时间安排
2020年4月24日至7月31日进行年检。凡逾期不参检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五、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对财务有重大问题的社会组织,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进行财务审计;要求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并对所有社会组织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年检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确定 “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并召开相关会议的,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2019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6、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①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②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③以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④强行要求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⑤强行要求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⑥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⑦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⑧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⑨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违规收费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区民政局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设立“小金库”的;
18、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不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19、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六、年检处罚
(一)在年检工作中,区民政局对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发现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应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区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区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区民政局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对不参加2019年度年检的,或2019年度“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予以警告并公告(不参加年检按“年检不合格”处理);对2018、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18、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五)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社会组织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其年检结论重新定为“不合格”,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年检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度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需出具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018年度年检合格、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不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按规定对所辖社会组织进行严格初审,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三)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认真准备有关材料,要在规定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凡不按时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发现虚报、瞒报及违规、违法问题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四)参与脱贫攻坚,是社会组织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将“社会组织跟党走,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引向深入,今年,我局继续为全市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搭建平台,参与成果也将作为社会组织年检、评估的重要参考。请各市属社会组织以此为重要契机,积极参与、精心谋划、抓紧部署,开展重大扶贫项目随时向我局报告。同时请认真填写《社会组织2019年度扶贫情况统计表》,按要求向我局报送2019年参与扶贫情况和2020年扶贫项目计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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