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自1904年创立以来,已经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组织形态自有差异。近代的商会系由晚清政府仿效西方国家、为沟通官商之邮而设立,后经北京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之倡导,渐成为普设于通都大邑和市镇县域的跨行业组织。作为商会基层组织的同业公会则多是在原有会馆、公所基础之上改组而来,自1918年《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行后亦成为普设性的新式行业组织,由此构成“商会-同业公会-企业”的基本组织构架。值得重视的是,近代虽然大多时期处于动荡之中,也面临政府的独裁式统治的管控,但是以商会和同业公会为主体的工商团体却作为商人群体的集体代言者,广泛参与到政治活动、经济治理及社会事务之中,体现了极为突出的自治精神和参与意识。
在1949年后,商会组织被改造为工商联,并被纳入到党的统战体制及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之中,成为协行党政、政治统战和厉行改造的重要助手。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工商联组织的经济职能被弱化,对工商业者进行政治宣教成为工作主轴。在文化大革命之中,工商联组织涣散,会务多遭停顿。
在改革开放之后,工商联大量吸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会员,组织活力逐步恢复,在贯彻党政重要决策、代表工商界参政议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工商联的经济需求重新喷发,统战性和经济性的协调,民间商会与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均是面临解决的重要课题。
进入21世纪之后,当代商会及行业协会改革已进入到了关键性阶段。在学界,关于商会及行业协会改革的理论讨论及实践探索更趋高涨。在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领域,都有相当数量的学者对商会、同业公会研究兴趣有加。在政府方面,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工商联、统战部,及至各地商会、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各主要行业之工商企业,都对之表示持续关注。
北京、上海、温州、汉口、广州等地方政府已在推行试点改革,但在改革过程中均遇到制度性难题。要推动商会的进一步发展,既需要正视当下,放眼海外,也需要从历史中吸取合理制度内涵,寻找具有“本土特色”的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商会发展道路。
晚清及民国时期的商会发展历程晚清政府在1904年颁布《商会简明章程》,揭开商会组织发展的序幕,但其实主要是着眼于中外商战及沟通官商关系的考虑。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开始向中国倾销商品,同时掠夺原料。随着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成型,在夹缝之中萌生的民族经济处于极其不利的竞争环境。在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和1900年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门户被完全打开,中外商战更趋激烈。在国内,各个行业也需要有集体代言者来沟通官商关系,反映市况商情,争取有利的政策支持。由此,联合以应“商战”,结社以通“官商”,可以说是中国商会成立的最初动力。
为何选择商会这一组织形势,应说受到外国商会的启示。英、美等国早就成立商会,其在中国扩张经济势力时也组建了商会。早在1834年8月,在广州的英国商人就成立了英商商会,后来美商、法商都在上海成立了商会。西方商会制度对中国的官绅及民族工商业者产生示范作用。以商会促进商战,以商战厚殖财富,避免利权外泄,成为晚清政府及民间工商业者的共识。在1903年创设商部之后,设立商会即提上日程。
在商会制度的构建上,晚清政府着重对日本的商会制度进行了研究,多有借鉴。在商人方面,上海的各业商帮、会所都赞同成立商会,在1902年就仿效日本建立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以“痛除官场习气,随时随事集各商切实考求利弊”。此后,各通商大埠及重要市镇相继创立商务。从这一年至今,中国商会建立已经有106年的历史。就企业来说,对交易成本和市场秩序的考虑认识则是其重视行业结社的直接动力。在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主要是指一系列的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订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等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相对于传统的手工业来讲,机器制造和社会化生产使市场的规模和体制发生转变,同时,由于近代的政府执政能力低下,市场秩序混乱,新生的民族工商业迫切需要有超越于个体企业利益而又能发挥自我调控功能的中观市场组织来对市场秩序进行调节和管理。商会作为跨行业的经济组织,会馆、公所作为行业性的组织,在这一时期都承担着同样的使命。因此,商会顺应了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市场需要。
商会在诞生之后,在近代历届政府都受到重视。从商会的制度形态、功能角色、政治环境、数量变化等因素综合来看,大致可以按政权更迭来进行划分。
晚清时期可视为萌兴阶段。在《商会简明章程》颁布后,上海商务总会率先成立。此后各地商人在政府的动员下和上海的带动下,联合以应“商战”,结社以通“官商”,可以说是中国商会成立的最初动力。很快兴起了建设商会的高潮。天津、山东、河南、山西、福建,湖南6省市的原有商业会议公所都于1904年改组为商会,全国另有22个新商会产生。汉口商务总会是当时首先成立的商会之一,基于汉口在当时中国的经济地位,汉口商务总会也是全国颇具影响力的大商会之一。在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商会进入扩张时期。由于中央政治权威削弱,反给商会以迅速发展的政治空间,商会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增加,其社会参与意识与活动能量也有显著提升。此时商会是一种开放性的组织,对入会的资格没有什么限制,凡是在本地经商办厂的各业商人,只要照章履行手续、交纳会费、承担义务,都可以入会。这时在全国各大城小邑,都可以看到商会的身影。
商会的制度也走向完善,1914年颁布了新的《商会法》,1918年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商会的组织基础逐步完善。在商会内部,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治理机构,会员大会、董事会议、监理会形成权力平衡的态势。各地商会之间也建立了信息交流和组织联系机制,共为进退,形成强大的商人舆论。北京政府时期可以说是商会发展的“自由时期”。1927年,国民党在南京建立政权后,对商会实施整顿。为使商会服从国民党的训政体制,国民党政府一度打算以商民协会来取代商会,但因遭到商人的全面反抗而放弃。在1929年,国民政府重新颁布《商会法》,对商会及同业公会进行改组整顿。改组的目的一是为了健全商会的组织体系,二是加强党部和政府对于商会的指导监督。
学界通常认为,在训政体制之下,商会的自治功能受到抑制,公共空间受到国家的挤压,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存在的。不过,商会在数量进一步增长的同时,在职能方面仍然保持了一定的自治特性,这在经济方面十分明显,政治职能则有削弱。商会在抗战时期一度受到影响,在战后又得到迅速恢复。在1947年,国民政府又将工业与商业分立,从商会中分出工业会,进行工、商分管。不过并未成为常态,多数地区仍保持了商会的统一形态。
整体上看,在国民政府统治下,商会由北京时期的超越体制之外回归至体制之内,其发展空间受到拘限,但经济自治的本质特征仍然得到保留。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商会与同业公会均能运用其中介地位,促进官商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在政治参与方面,商会作为集体代言者,尽量争取参政议政的空间。政府通过法律赋予商会法人地位,同时也试图对其进行组织调控,商会的自治空间既受自身实力及意识的影响,也直接受制于国家的政治形态。
建国后商会制度转型及改革开放以后复兴国家形态的转变对商会有直接影响。1949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组织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做出了将旧商会改组为工商业联合会的正式决定。
1953年,在整合旧有商会、工业会的基础之上,成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并在各省、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创建了全国性的工商联组织体系。与民国时期的商会相较,工商联可以说是商会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转型。新建工商联与原来商会的性质完全不同。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规定:工商联在性质上是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工商联之基本任务包括领导工商业者遵守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指导私营工商业者在国家总的计划下,发展生产,改善经营;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意见,提出建议,并与工会有关劳资关系问题;组织工商业者进行学习、改造思想和参加各种爱国运动。工商联成为集统战性、经济性于一体的人民团体。但同时,工商联也具有明显的准官方特性,工商联直接受统战部的领导,其主要领导层的人事及编制与政府系列类似,工商联还与民建会同属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民主协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属性差异较大。
新成立的工商联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及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工商联的经济职能大为削弱,统战性成为此后的工作主轴。1956年12月,中央统战部提出《关于继续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作用的意见》,要求今后工商联的基本任务应该是代表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发挥其监督作用,推动工商业者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高其政治觉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联的工作也基本处于中断的状态。在这一阶段,工商联内的企业会员较少,主要是原工商业者个人为主。
改革开放以来,商会组织也迎来了变革时期。大量的个体及私营工商业者加入了工商联或者个体私营者协会等综合性组织,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多方面的挑战。民营经济往往力量较为单簿,在开辟市场方面难度较大,生产要素的获得也受到制约,同行业的企业往往有着较多的共同利益。为能够创造较好的行业环境,同业者往往联合成会,共谋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私营工商业者自发合组行业协会或行业性的商会。跨区域的企业投资和政府的招商引资的需要则催生了异地商会。在湖北,就有四川商会、湖南商会等,到2007年5月时,在武汉的异地商会达到14家。在工商联内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企业的比重大幅增加。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则使商会具有更大的经济自治空间。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政府的调控只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经济长远发展目标。但政府过多涉入具体的行业事务则会引起成本危机、效率危机,并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商会、行业协会作为存在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组织,能够着眼于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企业的微观经营之间的“中观调控体制”。
虽然目前有不少的商会、行业协会仍未完全摆脱“二政府”的角色,但是随着政府经济管理水平的日益成熟和市场法制的不断健全,民间自主成立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的比重迅速增加。当代商会及行业协会的发展也是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内外竞争压力的需要。中国现在国际经济秩序的分工体系之中兼具“世界工厂”和“世界市场”的地位,对中国的民族企业来说,面临着国外的反倾销和国内竞争的双重压力。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企业通过商会,协调发展战略,实现竞争共赢,是一条重要的制度渠道。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在探索商会改革的道路。基于各地经济发展道路的不同,民营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与世界市场的依存度不同,各地的商会、同业公会的改革也呈现不同的特色。如在温州,由于私营经济高度发达,商人的市场自为意识较高,民间性的行业协会非常发达,商会的经济性、民间性特色鲜明,形成学界所言的“温州模式”。在上海,商会、行业协会的改革则由政府主导,上海成立了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对行业协会的会务进行综合管理,并在经费、办公等方面予以支持,扶持其走市场化的道路。内地的大多数地方,则多采取政府引导与民间主体结合的方式,对较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分别推进,采取渐进式的改革路线,亦取得良好成效。
政府与企业之间:历史上商会的经济职能近代中国商会不仅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政商会、行业协会能够着眼于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企业的微观经营之间的“中观调控体制”。治参与及社会事务方面也有着十分突出的表现,呈现出全方位参与的特性。以时段论,在北京北洋政府时期,于经济自治及政治事务方面均有耀眼表现;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治职能稍有弱化,经济职能仍为所重。从性质看,近代商会是以私营工商业者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征,虽然在后期有国营企业参与其中,但无改其大局。近代商会的自主性较强,商会的自为意识有较大提升,善于运用舆论市情、公共参与等方式来维护商人利益。有学者从社会中间组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等不同的角度来论证商会在近代社会整合、经济调控及政府社会控制之中的重要作用;都体现出商会是近代中国社会结构之中的独特角色。
商会在本质上是一经济组织,具有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的双重特征。在晚清商部颁布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中规定商会有下列几个方面的职责:代商伸诉、调查商情、调解中外商务纠纷、倡导工商各业、规范市场行为等。如第七条规定,商会总理、协理有保商振商之责。这都体现出商会在政府、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性地位。
就政府来讲,商会可以代表商界提出建议,也可接受委托推行政令;就企业来讲,借此以集体形式向政府反映商情,请求政策支持,商会的团体自律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在市场方面,商会可以发挥“有形的手”的市场调节功能,使国家法令与市场规律更好加以结合。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市场秩序,抵制市场风险。商会通过与同业公会的分工合作,可以通过内部的组织运作及时对市场变化进行应对,有企业的不法行为危及行业及工商界的信誉,也会受到惩罚。在经济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各个行业的交易规则也多由商会、同业公会重新拟订,这对于规范企业行为、避免不正当竞争有重要意义。参与制订工商法规。近代中国比较全面地制定资本主义经济法规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在此后新法出台的过程之中,商会也以商界代表的身份参与到工商法规的讨论之中,这样的大规模商法修订有三次,分别是1907年的商法修订活动、民元临时工商会议修法、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工商法规修订。倡导国货,开拓市场。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中国开始兴起了创办民族工业的潮流,但是又面临着洋货和外资工业的激烈竞争,因而如何战胜洋货和外资工业的竞争便成了民族工业能否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抵货运动可以作为经济民族主义的重要诉求方式,但只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下才有效果。政府和工商界将“国货运动”作为推动民族产业的重要途径,商会是提倡国货活动的一个重要支持者和组织者。
商会的作用体现在:一是配合政府举办国货展览,如晚清以来各省地方政府相继设立劝工展览会、劝业奖进会、商业劝工会、国货展览会等活动;二是与国货团体进行合作,宣传国货,在商会的报刊上随处可见倡导国货的口号与文章;三是设立商品陈列所,直接举办国货展览,商品陈列所是商会提倡国货活动的常设性和务实性机构;四是倡导企业积极参与国货展览,利用展览平台扩展市场。促进中外经济交往,扩展商界视野。中国商会与外国商会的交往在晚清时期就已经开始。1910年,中国商会接待了日本和美国两个国家的商会访华团,这是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的最初外交接触。反映工商困境,争取政府府支持。
近代经济发展环境较为恶劣,内外竞争的压力,政府的腐败,税收的重压,金融的动荡,使企业发展面临诸多阻碍。商会、同业公会将反映工商困境,争取政府支持作为重要工作。如在税法问题上,请求政府减税免税的申请不计其数。为改善金融状况,商会还经常要求政府进行经济救济。在关税自主运动之中,商会也与有力焉。商会通过对工商界的组织整合,使商人群体获得集体之代言者。商会代表工商界的利益,对于国家政策、社会时事及时发表自己的见解并诉诸组织化的行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商人“在商言商”的形象,“在商亦言政”是近代商人群体的重要特征。商会参与政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商会通过上书呈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希望政府能够重视民情;二是借助于社会舆论来形成压力,促使政府纳言;三是接受政府的制度化安排,参与有关民意机构;四是通过组织活动,直接参与到政治活动之中,表达商人的政治观点。
商会可以发挥“有形的手”的市场调节功能,使国家法令与市场规律更好加以结合。商会为建立商人之社会形象,也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也积极进行教育及公益活动。这些公益活动,有些是针对商界以内或行业以内的,如业内小学,救济业内的破产者,救济同乡同业者等;有些是针对社会的,如灾荒救济、水灾救济等。整体上看,在国家救济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近代的商会与其他公益团体如善会、善堂、救济会一道成为社会自助组织的重要部分。
严格说来,近代商会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易受大商人控制,在促进经济发展、参与政策制订等方面还有改进之处,但总体而言,仍有许多值得今天借鉴的地方。归纳起来,大致以下几点比较明显。其一是具有较为完善的商会治理结构。近代商会内部组织设置合理,并以民主和实力原则为基础,是具有契约性的集体组织。会员企业,同业公会和商会之间,有较顺畅的信息交换渠道,可以共同参与到政策制订之中。其二是具有较为完善的商会法律体系。自晚清及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先后颁布多项商会法规、同业公会法规,对商会组织及其法律地位进行规范。虽然法律具有控制的意图,但是赋予了商会以社团法人的地位,使之具有自治的法律空间,对于会内及行业事务,具有较强的主导权。其三是近代商人具有较强的团体和参与意识。
近代商人受压于外强经济势力,合组商会,其内部向心力较强。面对动荡的社会情势,商人的集体意识和参与精神都被激发,各地商会在维护商利方面共为进退,气势宏大,政府有时亦不得不予以重视。其四是政府尊重商会的法律地位及自治权,对不违法规之事,对行业内具体事务,并不予以干涉。政府的社团管理限于备案、审查、仲裁,政治监控较严,而经济与社会层面,则尊重商会权限。在政策制订之中,亦会尊重商会的建议,这样形成一定的政商互动。
作为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组织制度,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战略决策。以中国的实际情况,如何将“两位一体”的工商联体制与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建设协调统筹,是重要的课题。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商会法及行业协会相关配套法规。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合作为基础、以法律为准则、以服务为目标的商会意识。目前商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商会及企业都负有责任。通过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和教育培训,使商会成为协助政府、实现市场调控的“第三只手”,形成“市场调节—商会自治—政府调控”的良性运作机制。在政治及社会层面上,也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