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12 23:49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共同为校友事业的开拓与创新、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国家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湖北经济学院校友会的分会,接受湖北经济学院校友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收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通过刊物、校友网站等形式和途径反映校友们的活动与成就。
    (三)为学院和校友所在单位及校友事业的发展发挥中介作用;
    (四)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热爱祖国,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会会员。
    (一)凡在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
    (二)目前在校的学生及教职工;
    (三)虽未在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习和工作过,但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理事会审议,可授予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对母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母校声誉和本会合法权益;
    (四)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一人(由现任院长担任),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其基本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二)规划和领导本会的各项工作;
    (三)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其主要任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校友会工作计划;
    (三)处理校友来信和接待校友来访;
    (四)收集整理校友信息,建立校友档案,编辑、管理
    校友网站;
    (五)组织开展校友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社会赞助及校友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校友会日常办事机构:校友工作办公室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杨桥湖大道8号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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