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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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9:36

京商流通字〔2023〕15号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指导二手车经营主体合规开展经销业务,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经纪之名开展经销业务

  自2023年9月1日起,商务部门负责将重新复核的二手车经销企业信息,推送至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根据商务部门推送的上述经销企业信息,做好二手小客车周转指标的配置工作。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并使用周转指标后,应按经销业务开具本公司“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在买卖车辆时要合规开具发票

  经销企业从企业(公户)收购车辆,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经销企业从自然人(私户)手中收购车辆,可自行开具反向发票;未开具反向发票的,亦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

  经销企业销售车辆后,凭其自行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交易市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交易市场不得再要求重新换开本市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认真履行二手车交易及转让登记查验职责

  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前,认真核实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件、车辆手续,按照“谁开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办理车辆转让登记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要严格查验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和车辆,通过发票验证系统核查发票信息,严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及销售发票复印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反规定办理转让登记及相关业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强过户系统互联互通

  为及时准确掌握分析行业动态,提供决策依据,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业务过程中,应依法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确保交易信息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真实性、唯一性,并主动接入发票验证系统,以杜绝虚假交易和假票情况的发生。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认清行业发展形势,主动配合政府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优化驻场企业服务,不得阻碍驻场企业发展经销业务。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出现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在销售环节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行为的,将列入整改名单并暂停市场代开发票资格。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