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民政部门意见,并广泛听取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商会)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民政厅正式印发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新民规发〔2023〕4号)(以下简称《章程示范文本》)。现就《章程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我区开展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目前,全区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已基本完成,1702家行业协会商会实现了与行政机关脱钩。随着中央对加强和规范协会商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和外部行为的指导;同时,《章程示范文本》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鉴于以上情况,我厅启动了《章程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章程示范文本》共九章82条,具体是: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名称、宗旨、住所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信息,突出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具体阐述了协会商会的主要业务和服务内容;
第三章“会员”规定了会员的类型、范围、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组织机构”具体设置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同时要求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聚焦资产管理,确保协会商会资产的非营利属性,对资产的处置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明确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
第七、八、九章主要对章程修改、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生效时间等作了规范。
与2011年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内容和考虑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管。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章程示范文本》在总则关于管理部门的条款中增加了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明确协会商会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将其写入章程。
(二)完善内部治理。将组织机构章节进行分类细化为7个小节,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监事(或监事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新增了会员代表大会开设条件、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任职和卸任的具体要求、会议决议和选举结果备案管理要求,合理设定负责人人数上限,明确负责人具体包含范围等内容。
(三)健全理事会职权。法定代表人变更、活动资金变更、住所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同时,考虑到视频会议已较为普遍、会议技术已较为成熟,允许理事会召开视频会议决定部分重要事项。
(四)完善负责人任职条件。依据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章程示范文本》增加了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同时,对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允许履行合法程序后继续连任,增加了对负责人连任超过2届的具体要求。
(五)加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完善了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相关表述,进一步严格协会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活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