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留学人员协会
山东省留学人员协会成立于2001年11月2日。是由山东省人事厅主管的联系海内外留学人员的民间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留学人员,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为山东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做出贡献。山东省留学人员协会秘书处设在录用流动处。
山东省留学人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留学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要是由在山东工作和为山东经济建设服务的留学人员组成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团结广大留学人员,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为山东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人事厅,同时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在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山东的经济发展成就和优惠政策,鼓励留学人员来山东工作和以各种方式为国家、为山东服务;
2、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留学报国,宣传介绍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3、充分利用留学人员联系广泛的特点,促进山东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对外交流,为引进国外智力、先进技术和资金牵线搭桥;
4、组织团结海内外的留学人员,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创办企业和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
5、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用人单位推荐和引进急需的留学人才;
6、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留学人员政策,帮助留学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国外学习、进修、讲学、合作研究一年以上(高级访问学者三个月以上)的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现在山东工作或为山东服务的,均可申请入会。本协会可以个人名义加入也可以集体会员加入。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拥护协会章程,而且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入会,均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和国际交流机会,以及其他各项服务活动的权利;
4、有向协会反映问题、请求协会出面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5、有监督协会工作、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声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5、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给协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决定聘请协会的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4、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主持协会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建议;
3、决定协会的有关事项,审批新会员及对会员的处理决定;
4、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和协会经费的预算、决算;
5、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具体办事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2、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3、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的各项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
5、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任期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人事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主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会员交纳的会费,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协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人事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人事厅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需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省人事厅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人事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人事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1年11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 lifei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