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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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9 03:40

第一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是党在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第一线的战斗堡垒。

第二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是指经校党委批准,在各学院、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校二级单位单独或依据业务性质统一设置的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

第三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所在单位党建工作主体责任,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组织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工作要求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委,或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总支。承担一定规模学生培养任务、党员不足50人的院(系),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均为4年。院()级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或撤并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级单位党组织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安全保密等委员,委员可以兼任。学院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直属党支部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设12名(原则上为兼职)。党委委员一般设79名,党总支委员一般设57名,直属党支部委员一般设35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级单位党组织委员的任职条件: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业绩突出,乐于奉献,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群众基础好,师生认可度比较高,有三年以上党龄。院()级单位党组织委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除具备上述第六条条件外,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以及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书记、副书记由院()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因工作需要,书记、副书记由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选拔任命。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是所在单位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校党委的工作安排,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副书记、委员的作用,组织、协调班子开展工作。

(二)研究部署本单位党建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经常查摆剖析党建工作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落实。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四)加强基层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学校事业发展能力和水平。

(五)指导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增强党支部工作活力,帮助党支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六)加强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落实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注重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做好本单位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发展,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本单位安全稳定与和谐。

(八)负责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和理论武装,落实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党支部和教职工政治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党报、党刊和其他政治理论学习资料的订阅工作。每学期至少召集1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九)支持、指导本单位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做好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的工作。

(十)加大基层党建工作投入力度,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经费、阵地保障等。

(十一)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制度建设及学习教育工作。

(十二)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履行本单位党建主体责任情况。

第十条()级单位党组织副书记应协助书记做好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根据班子分工做好分管工作。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同意可临时负责或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学院党组织副书记主要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建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级单位党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制定本单位组织生活安排,提出所属党支部调整意见,拟定发展党员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宣传委员。主要协助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制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拟定本单位宣传工作计划,开展本单位课堂、网络、户外宣传栏等宣传思想工作阵地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宣传本单位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模范事迹。

(三)纪律检查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开展党纪党规教育、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了解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党员遵守纪律情况,提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措施,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本单位党员和教职员工的来信来访、违纪线索的查处以及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等工作。

(四)青年委员。主要协助书记指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协助组织委员做好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

(五)统战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协助上级统战部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加入民主党派的举荐及组织考察工作。协助书记做好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及侨台海归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六)安全保密委员。主要协助书记做好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经常性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教育。

委员分工由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根据委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包含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和党政班子。

(一)思想建设。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1.坚持每月一次中心组集体学习活动。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采取集体学习、专题研讨、专题党课、辅导报告等方式开展学习。在学习研讨中,书记要带头发言,并可根据学习内容安排中心组成员作重点发言。

2.积极参与并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参加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题研究等活动,学习情况及时记录在《领导干部专用学习记录本》备查。

3.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4.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主管、分管工作情况,每年撰写1篇调研报告。

(二)组织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严肃党内组织生活,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1.通过召开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精神,研究、推进本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按照校党委部署做好本单位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届中调整工作,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或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进行考察。

3.明确党组织、行政的职责和党政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4.过好双重组织生活,领导班子成员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还应参加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三)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践行“三严三实”。

1.建立并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单位、联系教职工、联系党外代表人士、联系学生班级制度。

2.按规定公开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师生群众、党员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应事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听取群众意见的机制,及时解决或向学校反映群众的诉求和实际问题。

(四)反腐倡廉建设。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抓好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副职对分管工作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2.建立本单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网络,形成领导干部人人负责、职责具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并根据岗位和职责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教育警示活动,认真落实谈话提醒制度,组织好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工作。

(五)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强化权力运行管理和执纪问责,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确保领导班子在制度的规范下健康高效运行。

1.科学合理划分党组织、行政和党政共同决策重大事项的范围,对本单位“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具体内容和决策主体作出明确界定。建立集体讨论决策事项情况记录备案制度、实施决策执行跟踪反馈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健全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

3.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对班子任期目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党组织和行政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4.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处理好党组织与行政、教授委员会、教代会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推进发展的合力。

第十三条加强对党支部工作指导。

(一)指导党支部按时进行换届选举,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

(二)协同行政落实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职权、待遇,明确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所在单位重要事项的职责。

(三)定期开展党支部书记、委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四)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党代表联系党支部制度。

(五)指导党支部工作创新计划项目实施和党支部工作法研究。

(六)指导党支部做好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四条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和服务工作。

(一)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党员学习教育体系,制定党员日常教育培训计划。

(二)严格党员组织生活,认真开展“三会一课”。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三)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注重发展优秀中青年教师及优秀学生入党。

(四)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五条做好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抓好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二)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协同行政落实好学校各项政策,为各类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方法,加强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

(二)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党支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强化舆论监控和正面疏导,规范阵地管理,严格执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查和报批制度。

(三)定期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四)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五)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本单位文化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一)学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二)协助学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做好联系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工作。

(三)定期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做好群团工作。

(一)领导本单位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并指导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

(二)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调动和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青年教职工和学生教育培养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以下简称“三型党组织”)建设工作。

(一)完善党组织中心组和党员学习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和党员学习情况的检查考核,打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基础。

(二)创新党组织工作方式方法,推进党内活动平台载体和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党建工作吸引力和感召力,抓好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关键。

(三)紧扣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基本要求,落实服务型党组织“六有”(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建设目标。

第五章主要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集体领导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按所在单位运行机制和既定议事规则由相应领导班子(或决策主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会议制度。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议题有:

(一)学习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讨论和研究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讨论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集体决策会议)的重大议题,研究提出如何发动党员和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五)讨论和研究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学风建设。

(六)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党内表彰、奖励、处分等。

(七)讨论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

(八)讨论其他需要党组织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一次本单位党建工作,同时报告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定期做好向本单位下级党组织作述职报告,可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联系群众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帮助基层和群众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青年教职工、学生制度。定期听取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的工作、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在年度干部考核结果反馈后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落实领导干部之间谈心谈话制度;会上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后应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民主生活会的举行应提前上报学校党委。

第二十五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六章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招生计划、学生入学、教育培养、毕业就业及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及主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以书面方式表达;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要作好记录已备查考,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与院(系)同级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围绕本部门、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校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总支、附属单位党总支、离退休人员党委不对本党组织所覆盖单位的业务工作行使领导职权,但要对包括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和教育管理。

后勤服务集团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党组织正、副书记参加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党组织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产业党委不对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使领导职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所属企业经营班子中交叉任职的,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参与所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七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本规范与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很好地结合起来,把本规范作为制定党建目标的重要依据,把实施党建目标管理作为落实本规范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做到领导高度重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投入到位。

第二十九条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落实本规范的情况,学校党委将结合相关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中期和届满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的全面考核,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考核工作。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按照学校考核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的总结和自评工作。

第三十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评选表彰、党组织换届和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优秀”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对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