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黑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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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9 23:49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