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坚果炒货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河南省坚果炒货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河南省从事坚果炒货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坚果炒货行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坚果炒货原料、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以及相关单位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正当要求,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稳妥地发展会员,指导全行业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构建科技、信息化发展平台。向会员企业及时、准确地提供原料供应商、机械制造商、香精香料供应商、产品经销商供求信息。协助解决会员企业实际困难。
(三)开展坚果炒货行业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对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剖析典型、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并就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及法规等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报告,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执行。
(四)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行规,规范行业行为,提出并配合有关部门制订、贯彻执行产品标准,建立诚信体系,提高坚果炒货的安全质量和科技水平。
(五)举办各种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以及营销、招商引资等活动,交流企业管理、经营策略、科研成果等方面的经验;利用现代科技做好本行业的信息收集与咨询服务;发布本行业及国内外食品工业发展的有关动态及信息。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食品经贸、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拓展中外食品企业家之间广泛联系的渠道。加强本行业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部门间以及与其他行业间的横向联系,为坚果炒货企业和本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培训高级技艺人才和企业高层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技,经营管理水平。
(八)开展行评行检,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名牌,鼓励本行业的企业家为发展我国现代坚果炒货产业不断作出新贡献。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对先进会员加以表彰。
(九)组织本行业企业家积极参与自律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努力为企业和著名品牌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形象。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经本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其中,单位会员,由本省从事坚果炒货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组成;个人会员,由本省从事本行业的个体经营者组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六)会员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并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确认并报会长批准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坚果炒货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坚果炒货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坚果炒货委员会名誉或违背委员会宗旨行为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坚果炒货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或无故不交纳会费的;
(四)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会籍自动取消。
(五)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告,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十一)推荐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员等人选;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为本会服务的热情与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和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开展日常工作,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所需的各种会务文件资料,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由会长主持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在时,可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会长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须经会长会议提名,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考查同意,并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三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06月0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