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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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5 04:39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