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塑造自身品牌,更好服务社会,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倡议如下: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职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制度,推行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制度;明确章程的主导地位、树立章程的权威性,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推行监事会制度,逐步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应制定以章程为核心的一系列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一是制定社会组织内设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和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等。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人事、财务、印章、档案、资产 、外事、会议、党建、业务活动、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章程修改、换届、重大人事变动、对外交往、发生重大事件、开展重大活动、以及接收捐赠等。
三、建立信息公开通报机制
各类社会组织都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经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推进服务品牌创建。社会组织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各类社会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公开,实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受到的奖惩情况,自觉接受社会、有关部门的查询和监督。
四、全面推行服务承诺
社会组织要根据自身能力,针对社会多元需求,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通过规范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为企业、会员和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通过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承诺、积极践诺;鼓励社会组织将有关信息和服务承诺的内容,利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规范开展各类活动
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事项并开展活动。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时,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时,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在开展涉外活动时,要按照外事制度,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时,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在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六、健全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的制订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鼓励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