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如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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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7 04:47

2016年08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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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如何落地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8月30日   05 版)

67万个——这是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末,全国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5038个,社会服务机构33.6万个。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是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事件。

《意见》提出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以前,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在向民政部门登记之前,还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没有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这个“婆婆”就意味着无法登记。

我国的社会组织分别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范,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通过这3部法规予以确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直接登记制度是扫清社会组织成立障碍的很重要的一项措施,很多希望登记成立合法社会组织的人盼望已久,党的十八大以来,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对一些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的精神和做法一直在延续,《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导向。

《意见》提出,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并明确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

同时,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查询相关政策、文件后发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最早出现在2013年3月1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其中这样规定: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2014年9月,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曾经表示,截至当时,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

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基金会,必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5月26日,民政部通过官网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条规定拟修改为“按照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金会,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同一天,《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即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记者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设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开展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8月1日,民政部通过官网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发展。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要,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除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团也可以直接登记。

《意见》提出, 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有专家担心,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难点,相关政策、各种措施能不能如期出台?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范围和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为民政部门全面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提供了依据,下一步,将主要开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尽快推动建立健全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法律体系。目前,民政部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推动三部行政法规修订。

此外,民政部已经启动了直接登记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拟在三个《条例》修订后尽快出台,使直接登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明确直接登记范围,加强直接登记工作审核。民政部门将严格落实《意见》要求,明确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范围。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应当符合中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要求;科技类社会组织,其业务应当控制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等范围;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要以提供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其活动范围主要限定在社区内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

《意见》出台后,将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推动的方式,全面推动直接登记工作的发展。细化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分类标准,确保直接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积极培育发展社会迫切需要,对人民群众有益的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基层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鼓励发展。优先发展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对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登记范围,优先开展直接登记。

8月28日,民政部通过官网公布了民政部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 在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目前已经起草完成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细则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出台后,根据有关内容调整完善后发布。

通报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登记标准和直接登记范围,严格全国性社会组织成立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审批。依法推进直接登记,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广泛征求意见以加强对成立必要性的审核,进一步强化对负责人、发起人的审查,对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有专家表示,通报与《意见》精神一致,代表着今后民政部门在执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时把握的尺度。

《意见》提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郑功成认为,严格规范党政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实际上已经在做了,只有政社分开,才能让社会组织更好发展。

通报显示,民政部从严控制现职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明确对部现职公务员、全国老龄办和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再批准其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对确因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兼职人员,严格限制其只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并严格执行兼职不得超过2届的规定;对以个人名义发起成立的部管社会团体不予批准。部直属机关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部管社会团体职务,一律不批准或推荐到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经过先后两次清理规范,截至目前,部管干部社会组织兼职已大幅度减少,兼职人数减少76%、所兼社会组织职务减少87%。

此外,《意见》要求民政部门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清华大学教授邓国胜评价说,《意见》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方面,提出了一些有新意的具体意见,有助于改变我国以往重登记、轻监管的局面,“比如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的黑名单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跟以前相比,对于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有很大的约束力。因为一旦列入异常名单,很难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很难进入政府采购名录,显然会有积极的立竿见影的效果,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朱晓红认为,《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负责人、发起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和监管手段,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提供了可操作路径。《意见》构建了以服务促监管的政策框架,其中规定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的监管措施背后反映的都是服务。以往监管不到位,实质是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服务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如加强税收优惠的监管,首先要落实税收优惠制度,再如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措施,目前还没有落地,这对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报显示,针对中央巡视组提出的社会组织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民政部正在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起草完成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等文件,正按程序报批。

同时,民政部正在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开展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检查和整治,联合发改委研究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即将印发。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08月30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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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万个——这是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末,全国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5038个,社会服务机构33.6万个。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是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事件。

《意见》提出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以前,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在向民政部门登记之前,还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没有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这个“婆婆”就意味着无法登记。

我国的社会组织分别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范,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通过这3部法规予以确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直接登记制度是扫清社会组织成立障碍的很重要的一项措施,很多希望登记成立合法社会组织的人盼望已久,党的十八大以来,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对一些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的精神和做法一直在延续,《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导向。

《意见》提出,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并明确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

同时,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查询相关政策、文件后发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最早出现在2013年3月1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其中这样规定: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2014年9月,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曾经表示,截至当时,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

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基金会,必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5月26日,民政部通过官网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条规定拟修改为“按照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金会,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同一天,《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即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记者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设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开展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8月1日,民政部通过官网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发展。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要,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除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团也可以直接登记。

《意见》提出, 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有专家担心,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难点,相关政策、各种措施能不能如期出台?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范围和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为民政部门全面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提供了依据,下一步,将主要开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尽快推动建立健全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法律体系。目前,民政部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推动三部行政法规修订。

此外,民政部已经启动了直接登记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拟在三个《条例》修订后尽快出台,使直接登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明确直接登记范围,加强直接登记工作审核。民政部门将严格落实《意见》要求,明确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范围。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应当符合中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要求;科技类社会组织,其业务应当控制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等范围;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要以提供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其活动范围主要限定在社区内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

《意见》出台后,将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推动的方式,全面推动直接登记工作的发展。细化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分类标准,确保直接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积极培育发展社会迫切需要,对人民群众有益的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基层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鼓励发展。优先发展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对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登记范围,优先开展直接登记。

8月28日,民政部通过官网公布了民政部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 在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目前已经起草完成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细则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出台后,根据有关内容调整完善后发布。

通报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登记标准和直接登记范围,严格全国性社会组织成立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审批。依法推进直接登记,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广泛征求意见以加强对成立必要性的审核,进一步强化对负责人、发起人的审查,对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有专家表示,通报与《意见》精神一致,代表着今后民政部门在执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时把握的尺度。

《意见》提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郑功成认为,严格规范党政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实际上已经在做了,只有政社分开,才能让社会组织更好发展。

通报显示,民政部从严控制现职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明确对部现职公务员、全国老龄办和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再批准其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对确因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兼职人员,严格限制其只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并严格执行兼职不得超过2届的规定;对以个人名义发起成立的部管社会团体不予批准。部直属机关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部管社会团体职务,一律不批准或推荐到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经过先后两次清理规范,截至目前,部管干部社会组织兼职已大幅度减少,兼职人数减少76%、所兼社会组织职务减少87%。

此外,《意见》要求民政部门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清华大学教授邓国胜评价说,《意见》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方面,提出了一些有新意的具体意见,有助于改变我国以往重登记、轻监管的局面,“比如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的黑名单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跟以前相比,对于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有很大的约束力。因为一旦列入异常名单,很难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很难进入政府采购名录,显然会有积极的立竿见影的效果,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朱晓红认为,《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负责人、发起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和监管手段,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提供了可操作路径。《意见》构建了以服务促监管的政策框架,其中规定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的监管措施背后反映的都是服务。以往监管不到位,实质是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服务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如加强税收优惠的监管,首先要落实税收优惠制度,再如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措施,目前还没有落地,这对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报显示,针对中央巡视组提出的社会组织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民政部正在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起草完成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等文件,正按程序报批。

同时,民政部正在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开展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检查和整治,联合发改委研究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即将印发。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