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