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职前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