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外来人员流动信息的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报镇和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者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要区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的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的责任。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机构豁免提前复工审核报备。
02
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能否抵扣年假?是否之后要还给用人单位?
答:此次春节假期延长是国务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特殊假期。该假期不能抵扣年假,也无需后续用工作日返还给单位。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
03
春节延长假期内,工资怎么算?
答:春假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04
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延迟复工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不复工的,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企业安排员工提前复工的,企业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05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工资如何计算?
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06
从外地返沪员工的隔离要求及出(缺)勤如何论定?
答:疫情重点地区返沪、政府明确要求隔离14天的人员,按正常出勤计;非疫情重点地区返沪、企业提出要求隔离人员,按正常出勤计;非疫情重点地区返沪人员,非企业原因且未经企业批准自行隔离人员,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07
员工劳动合同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答: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内到期的,劳动合同关系顺延至隔离期、医学观察期届满时,企业在此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08
员工被确诊患有20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如医护人员及参加疫情救治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处理。如为非上述人员且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隔离期内,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支付。在隔离期后,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医疗期和医疗期内工资支付标准。
09
因疫情影响,企业现金流不足,能否延迟支付当月工资?
答:《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10
企业复工后,是否有权收集和报告员工的出行信息和健康信息?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企业应政府防疫部门要求,采集人员信息和执行监控工作,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因自身安全需要,采集员工信息,应当恰当沟通。采集范围不应超过疫情防控的必要范围,且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如员工拒绝配合提供个人健康信息,企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防疫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的,按照防疫相关规定采取措施。
11
疫情期间,外地来沪员工复工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答:为应对疫情,上海市政府提出“三个覆盖”“三个一律”政策。“三个覆盖”是指推动入沪人员信息登记全覆盖、重点地区人员医学观察全覆盖、管理服务全覆盖。“三个一律”是指对进入上海的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地区人员要求由其所在单位一律申报相关信息,并切实落实防范措施。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
12
如员工不配合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上海警方发布的《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市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来自或者途经疫情地区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主动向相关机构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
《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上海市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各交通要道等所有进沪方式,进沪人员必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并根据短信链接验证放行。进沪人员可提前下载“随申办”APP,点击“来沪人员健康登记”进行填报。如信息填写错误,可删除有误信息重新填写。在到站前提前填写表格,并保留短信链接。如填写中遇到困难,可拨打健康云客服电话4009-216-519。
14
受防控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府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目前上海市已出台以下政策:
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3、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15
防控疫情期间,职工和企业产生劳动争议没法申请仲裁,会不会影响职工维权?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6
如果仲裁案件已经受理,审理期限会受影响吗?
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下列调解仲裁案件延期处理:
1、调解或仲裁开庭时间为2月9日之前的案件;
2、当事人系来自疫区的案件,包括当事人系湖北籍,当事人近期去过湖北或与湖北籍人员有过亲密接触。
对于上述延期案件,调解仲裁机构将安排工作人员做好相关解释、沟通工作。再次调解、开庭审理时间将根据疫情发展及调解仲裁机构相关工作安排统筹确定。
17
浦东职工有哪些途径可以了解相关的最新政策?
答: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 关注上海发布、浦东发布、上海人社、浦东工会通等公众号,将不定期发布相关政策信息;
2、拨打市总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咨询;
3、拨打“12333”电话或登录市人社局官网()或上海人社APP;
4、拨打市公共卫生健康热线12320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