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市商委职能和统管社会商业的请示的通知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1-18 17:35

京政发[1989]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市商委职能和统管社会商业的请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商委职能和统管社会商业的请示

市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商业系统认真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打破了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局面,初步形成多家经商的新格局,商业、服务业有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行业管理跟不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多头管理,政策不统一;二是商业法规不健全;三是缺乏统一规划,行业结构不合理。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为加强对商业的行业管理,现对市商委的职能和统管社会商业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市商委的职能

  市商委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以下简称“社会商业”)的行政协调、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以下7个方面: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市社会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2、统一管理社会商业;

  3、协调市商业系统各局(社、总公司)的工作,指导各区、县商委的工作;

  4、组织安排全市城乡消费品市场,调节重要商品的供求;

  5、统筹规划社会商业的发展;

  6、全面推进社会商业的改革;

  7、开展社会商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关于统管社会商业的范围、内容及手段

  (一)统管范围:无论所有制形式、经营形式和隶属关系,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开办自销门市部、仓储运输业和商办工业的,都受市商委的统一管理。

  (二)统管内容:主要是统筹、协调、管理、监督、服务,具体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商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制定全市社会商业的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2)研究制定全市社会商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综合部门平衡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3)研究预测全市城乡消费品市场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重要商品的流通;

  (4)协调各系统、各种流通渠道、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市社会商业的所有制结构,行业结构,批零结构;

  (5)统筹规划全市社会商业设施、行业配套和网点布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商业网点的增设、撤并及经营范围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注销营业执照前,进行审核;

  (6)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市社会商业与国内外的经济合作和贸易;

  (7)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企业等级和技术等级标准,并组织、督促实施;

  (8)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商业科技和商业教育工作,并共同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和技术引进,制定商业教育规划,培训商业人才;

  (9)掌握社会商业的统计资料和商业信息,发布市场预测,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

  (10)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社会商业系统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文明经商,优质服务活动。

  (三)统管手段:

  (1)参与本市商业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并根据商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的检查监督,实行依法行政。

  (2)掌握使用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市场调节基金和从商业企业提取的商业网点开发建设基金等各项经济调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性亏损商品财政补贴的范围,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国计民生的微利商品和政策性亏损行业的财政、信贷、税收等优惠和扶植政策;和有关部门共同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商业横向联合的协作、串换物资和贷款等。

  (8)制定本市重要商品流通以及适应商品流通所需要的各项计划,经综合部门平衡后,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本市不同时期的指令性、指导性和市场调节商品的价格、品种、范围、生产销售计划及其管理方式;协调落实重要商品的分配和调拨计划。

  (4)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发布商业行政命令。包括:确定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供应政策,规定各类商品的经营环节、批发渠道和市场责任。

  (5)会同工商、物价、计量、卫生等部门对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配合统计、审计、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社会商业各类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工作。

  三、逐步理顺关系分步实施

  (一)处理好主管和统管的关系。市商委对国营、供销社商业的统管应在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各商业主管局的职责分工,发挥各商业主管局的行业管理作用。由各系统兴办的社会商业仍执行“谁兴办、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供销渠道、财政税利上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但要接受市商委的统筹、协调、行政监督及行业管理。

  (二)处理好市、区、县商委的关系。市商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商业工作的指导。建议各区、县政府也要明确区、县商委的职能和统管社会商业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市、区、县商委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承担起统管社会商业的责任。

  (三)处理好与综合部门的关系。市商委要实现对社会商业的统管,必须加强与市各综合管理部门的配合和合作。市商委要主动承担一些协调、组织工作,积极争取有关综合部门的支持;市有关综合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及权限,共同承担管理市场的责任。

  (四)适当调整现行的社会商业管理机构。建议将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划归市商委。各系统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摊群市场仍按现行隶属关系管理不变。个体商业户仍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但涉及商业规划、布局和商业政策方面的问题由市商委统筹协调。

  市、区、县商委内部机构设置,要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和统管社会商业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和设置,具体方案另行报批。

  (五)实施步骤。要从实际出发,分步骤进行。首先明确市商委的职能。然后从抓行业管理入手,参照市政府已经批准实施的《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在商业系统的其他行业推行行业管理,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实现统管。在所有行业实行统管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全社会商业的统管。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