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庆(现邵阳市、娄底市)地区在郴州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成立本会。
第二条郴州市宝庆商会,是由宝庆人在郴州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综合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郴爱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优势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打造核心动力,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强化郴邵娄三市经济合作,扩大郴邵娄三市经贸往来,拓宽郴邵娄三市交流渠道,立足郴邵娄,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郴邵娄三市的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郴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民生路1号明桂园食府(万国酒店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管理,依法活动,并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依法生产;
2、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宣传郴州市、邵阳市、娄底市三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三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三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三地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4、加强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不断发展;
5、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敬业强企;
6、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加强友谊,增进共识,共同发展;
7、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凡在郴宝庆人认可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和经商个人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凡在郴州宝庆人承认本章程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士亦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名誉会员。会员或名誉会员
统称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籍贯系邵阳市、娄底市;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4、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10、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和各部门职责
1、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2、办公室职责:本室系商会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主任、副主任交办事宜,协调领导及各部的关系,负责文秘档案、人事、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3、会员部职责: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4、经济发展部职责: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促进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
5、宣传部职责: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合法经商、守法经营意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6、维权部职责: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3~4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兼任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顾问的条件:
1、曾经担任过处、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2、曾经在国营或集体大型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3、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4、从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
5、其它适宜担任顾问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顾问的职责是:为本会的发展、壮大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四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属商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商会章程范本范例
商会章程范本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市**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以在**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并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籍公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与内蒙古**市各项政策法令和规定,团结二连地区的**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协调,广泛联络,资源共享,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建设二连,帮助家乡,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两地经济繁荣,为**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工商联;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市财**小区1号楼1单元5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籍工商界人士,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指导会员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完善经营,努力发展生产力,创新争优,做大做强;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诸如: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设计、融资、以及商务等咨询服务;
(五)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作用,加强**与老家两地的经济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扩大招商引资;
(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排忧解难;
(九)开展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诚实守信;
(二)没有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志愿加入本会;
(四)会费自愿缴纳;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予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本会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在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议定的费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认真执行本会所传达的政府各项政策、法令、规定和指示;
(六)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邀会长、特邀副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商会会员担任。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商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理事会以上的会议由监事列席。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理事会大会选举而成。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监事选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1)审查商会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商会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商会财务;
2)对商会任职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或者商会各级会议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提出罢免的动议;
3)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
5)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商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指定监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二连工作时间较长;在**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大影响的;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名誉会长等人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员入会审查、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建筑业商会章程
包头建筑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包头建筑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从事建筑业为主,自愿参加的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资格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整合建筑企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入会企业经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市工商联,接受包头市委统战部、民政局监督与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商会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和服务。
第五条 商会地址:昆区青年路9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社会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加强与全国、自治区建筑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壮大建筑企业的实力;
三、定期组织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会员整体素质,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定期组织联谊交流表彰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多渠道关心、帮助和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资金、项目、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包头建筑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同意并维护本商会章程,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企业规模,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 合法经营2年以上;
三、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四、外阜驻包企业分公司或驻包办事处。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本商会每季度末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通过;
三、经商会常务会评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或在经营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会员如有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商会做出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时换届时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人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即副会长以上成员)。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置会长一名、常务会长一名、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
二、在团体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三、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指导落实执行工作决议;
三、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四、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二、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收集会员的意见,使会长与会员关系更融洽、密切;
六、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会长委托代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参与会长会议日常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备案,按照会议要求制定各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执行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统筹组织执行日常协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理事会员不得兼任本商会其它领导职务。监事会的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浪费和假公济私现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监事会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除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它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商会对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 章程的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
二○一三年 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