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谋凝聚、促交流、强服务、求共赢”为宗旨,积极团结在浙广东企业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加强与广东省内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浙企业之间、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扩大粤浙商贸交流,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和浙江广东乡亲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而提高发展水平,为促进粤浙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全力打造“新粤商”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