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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会组织行为,保障商会合法权益,促进商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会,是指依法成立,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公众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商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民主办会、服务立会、规范办会、创新发展。
第四条商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会的发展,保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对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商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商会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会员;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财产和经费来源。
第七条商会设立程序:
(一)发起人向拟设立商会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民政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商会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商会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会的名称、住所;
(二)商会宗旨、业务范围;
(三)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五)经费来源和使用;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八)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商会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
(三)符合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商会的活动;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四)获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五)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经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一般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组成。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商会的财务和活动;
(五)决定商会的终止事宜;
(六)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一般由监事长、监事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二)审查商会的财务;
(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由监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四条商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六条商会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会员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商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商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二)挪用、侵占商会财产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商会损失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