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届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换届请示的批复》的解读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21 02:18

(一)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由市政府组建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是2019年10月,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是乌兰察布地区唯一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公正、高效、专业化解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民商事合同纠纷以及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医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内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2020年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登记,2021年8月6日正式揭牌运营。

(二)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2.《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明确要求:“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不得干涉仲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

3.《关于加强仲裁工作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司通〔2024〕13号)要求:“仲裁委员会依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干涉仲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

(三)仲裁委员会换届由市政府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必须依法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换届要经组建的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政府复核,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承办。”

《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工作管理办法》(内司通〔2024〕12号)规定:“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二、仲裁委员会换届复核登记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要求:“仲裁委员会换届要经组建的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政府复核,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严格依法办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换届复核和变更备案工作,并报司法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工作管理办法》(内司通〔2024〕12号)规定,仲裁委换届应当向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仲裁委员会换届申请和工作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函;

(三)本届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述职报告及考核报告;

(四)本届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及对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本届仲裁委员会财务审计报告;

(六)拟聘任的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登记表。

三、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二)《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要求,“仲裁委员会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组成人员必须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聘任。”

“优化委员会人员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

“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事务。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仲裁委员会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四)《内蒙古自治区仲裁管理办法》(内司通〔2024〕12号)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人员一至二人,其他组成人员可以兼职担任。”

(五)《关于加强仲裁工作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司通〔2024〕13号)要求:“实现仲裁委员会实体化运作,增加专职领导人数比例,减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领导人员在仲裁委员会兼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实现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