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邀请福建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许永西,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洪旺,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刘捷明,福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肖晋瑜,介绍《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傅毅梅主持发布会。
福建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傅毅梅: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许永西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洪旺先生,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刘捷明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肖晋瑜先生,他们将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许永西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福建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许永西: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受翁玉耀厅长委托,我谨代表省工信厅,向长期关心、关注和支持工信工作的各位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11月23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条例》的修改,是我省企业界的一件大事,将为今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在,我就《条例》修改有关情况向各位朋友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8年12月2日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提出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从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以及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等方面,提出31条具体举措。今年8月,省委召开十一届四次全会,全面部署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审议通过《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大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出现了一些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反映强烈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现象;个别地区存在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现象;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恶意诉讼困扰企业的问题等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回应新时代我省广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期盼,实现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有必要对我省《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据此,省人民政府及时将《条例》修改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正式启动《条例》修改工作。省工信厅作为立法牵头部门,会同省司法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各有关单位深入企业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对草案反复修改完善。2022年12月2日,《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11月23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条例》的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保护合法权益期盼的现实需要,实现了地方立法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发展信心,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亮点
修改后的《条例》共四十条,重点突出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鼓励守正创新,突出福建特色。“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是福建企业家的精神特质。本次修改将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以及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最新实践成果写入条例,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新创造和发展壮大,立足实业,兴省强省。倡导社会各界营造鼓励创新的氛围,宽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创新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彰显我省一直以来尊重企业家、重视企业家的鲜明态度。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对此,《条例》明确,要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务环境,精准制定实施企业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及时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诉求,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信履约,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良好环境;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支付款项。
三是强调公平竞争,提振发展信心。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条例》着力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明确在制定规划政策、实施行政管理、开展项目合作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者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和歧视性要求。
四是强化工作机制,铸就“护企之盾”。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对此,《条例》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力量,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企业维权投诉、举报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明确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者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誉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举措
路虽远,行则必至。《条例》颁布实施后,其中不少重要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省工信厅作为立法牵头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准确把握。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贯彻,通过深入解读、座谈研讨等形式,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实质内容,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有机集合起来,将《条例》作为今、明两年普法学习活动的重中之重,提高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专题报道、专家解读、领导访谈、送法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全面宣传和深度解读,提高《条例》知晓面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良好氛围,进一步提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心,动员和组织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条例》宣传,形成共同推动宣传、共同推进发展的浓厚氛围。
三是加强落实,确保成效。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措施,加强《条例》与相关法规政策在执行中的协调衔接,明确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职责,紧密协作、各司其职;对照《条例》及时开展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现行政策文件等,确保《条例》 落地生效。
谢谢大家!
傅毅梅:
感谢许永西先生的介绍与发布。
接下来,欢迎记者朋友就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举手示意,应邀提问时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现场答问现在开始。
新华社记者:
请问此次《条例》修改,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洪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次《条例》修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决议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破各种“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让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能“实实在在、心无旁骛做实业”,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一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条例》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新创造和发展壮大,立足实业,兴省强省。倡导社会各界营造鼓励创新的氛围,宽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创新改革中出现的失误。
二是保障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制定规划、政策以及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准入条件或者实施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其他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和歧视性要求。
三是促进对企业一视同仁。支持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的诚信管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信履约,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央视网记者:
《条例》提到要及时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诉求,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请问福建省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谢谢。
许永西:
感谢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为畅通企业诉求通道,保障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近年来,省工信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开通了“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推行“直通省领导、联动省市县、协同各部门”党政企互动模式,做到企业诉求“直通必达”、政府承诺“马上就办”。平台上线以来,累计受理企业诉求信件1.7万多件,先后获评“中国改革2022特别案例”“2021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十佳’优秀创新案例”等。
主要做法有:
一是搭建平台体系。以“信息化”支撑服务“便利化”,按照“一个账号、一网通办”要求,搭建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1+10+N”“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涉企综合服务平台网络,即1个省级枢纽平台、10个市级综合平台、N个县级平台,实现企业问题全流程在线办理、一键直达、快速响应,让企业服务体验更好、获得感更强。
二是完善联动机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政企直通车”服务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44号)发布,明确企业反映事项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质量,做到“广服务、重联动、真解决”。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作用,建立健全各级平台工作制度,及时受理、核实、转办企业反映事项,提高办理效率。
三是强化办理质效。把企业满不满意作为服务标准,将企业反映事项办理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对难以解决、存在异议的事项,牵头组织涉企部门与企业“面对面”沟通协调,2022年以来,省级平台先后组织开展16场“面对面”协调会,推动36个复杂问题有效解决。对共性类企业问题,以“直转件”形式直报省领导,并形成答复意见向社会公布,以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让企业解渴满意。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深化“四下基层”制度,进一步提升“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服务效能,健全企业诉求收集、受理、协调、反馈、评价全流程“闭环”机制,确保企业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以服务“有温度”提升企业“满意度”。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福建新闻广播记者:
《条例》回应了哪些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关切的突出诉求?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刘捷明:
感谢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本次《条例》修改过程中,省企联作为企业与企业家的代表组织,全过程配合立法修改,通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各地各类企业进行调研,充分听取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修改主要回应了企业与企业家的几个突出诉求:
(一)针对企业家反映的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问题,《条例》第二十条对上述企业家反映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企业家关切的问题。
(二)针对个别地区存在行政机关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等规定。
(三)针对失信惩戒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失信惩戒措施提出异议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告知核查结果。
(四)针对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恶意诉讼困扰企业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新闻媒体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因虚假、失实报道或者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致使企业或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于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职能定位的问题,《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省企联等社会组织代表企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通过调研代表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协助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建立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机制等法定职能。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央广网记者:
《条例》在推动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方面有什么规定?谢谢。
福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肖晋瑜:
感谢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要求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规定健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等制度机制,完善与商会组织、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
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承办涉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邀请省工商联、商协会一同开展立法调研,采取建立立法联系点、发函、座谈、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收集工商联、商协会、民营企业、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近年来,在制定《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等一系列涉及企业发展及企业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我们采取召开座谈会、发送法规草案稿等方式,专门征求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律师协会、商会等团体和组织的意见,听取他们的真知灼见,采纳合理化建议,从而有效提高了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东南网记者:
请问此次《条例》修改,在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信心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黄洪旺:
谢谢您的提问。此次《条例》修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广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关切,优服务、强保障、破难题,以法治力量为企业减负担、添动力、提信心:
一是优化政务服务。要求全省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务环境,精准制定实施企业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及时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诉求,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二是强化企业权益保障。新增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等内容;同时规定新闻媒体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对于虚假或者失实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各类媒介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行政行为。此次《条例》修改,对涉企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实施行政许可、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等事项均作了补充和完善。如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项目、标准、主体、依据、范围、对象等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四是妥善办理涉企案件。《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承办涉企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事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对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范围、数额、时限实施查封、扣押、冻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裁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扣押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受到错误处理的,作出错误处理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闽商报记者:
《条例》强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省工信厅作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介绍一下,近年来贵厅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维护企业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谢谢!
许永西:
感谢媒体朋友对工信工作的关注。近年来,省工信厅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抓手,光明磊落同企业家交朋友,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今年1—10月,我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7%,其中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0%;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6%,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速0.9个百分点;民营工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为60.9%,对全省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贡献率达81.1%。
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减轻企业负担。顶格落实国家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连续出台全省减负措施,2022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500亿元。持续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对已向社会公布的涉企收费清单进行优化调整;精简整合涉企检查事项,继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
二是主动靠前服务。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456”精准挂钩联系服务企业机制,引导党员干部主动深入下基层、走访企业。前三季度共派出6批次近200人次开展挂钩帮扶,帮助协调解决基层和企业提出的问题90多个。
三是健全服务体系。深化省纪委“知、督、促”工作机制,召开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暨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视频会,积极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截至目前,省市县三级已成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92个,其中县级机构82个,覆盖率达100%。
四是强化诉求办理。充分发挥“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网络作用,实实在在帮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今年以来平台累计受理企业信件3646件,办结率99.45%,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省工信厅作为企业的娘家人,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等平台,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渠道,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暖心服务,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福州日报记者:
省企联作为企业与企业家代表组织,计划如何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刘捷明:
感谢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条例》的修改,是对全省企业与企业家的巨大鼓舞,必将增强企业家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省企联作为企业与企业家的代表组织,拥有近4万个会员,又担负着80个经济社团的主管任务,我们将秉承服务企业与企业家的宗旨,发挥党委、政府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我们将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与主流媒体合作,开展《条例》系列宣传活动,将《条例》文本发放给省企联所属各经济类社团、各设区市和县级企联,并转载至省企联网站,向全省企业与企业家广泛宣传。
(二)组织《条例》学习宣讲会。联合省法院、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等单位组织学习宣讲会,赴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重点县(市、区)宣讲。
(三)完善省法院支持省企联维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法院驻省企联巡回法庭的作用,选择典型案件在巡回法庭审理,开展“典型案例维权,服务高质量发展”活动。
(四)积极履行省企联维权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省企联系统维权工作机制,强化维权工作网络建设,开展全省企联系统维权工作培训和企业法务人员培训,加强省企联维权能力建设,壮大维权服务工作力量,开通省企联维权工作网上服务平台、办好每周“维权接待日”活动,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法律援助工作,提高维权服务效能。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傅毅梅:
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到这里,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和各位领导的解答。记者朋友们如果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可以在发布会结束后,与工信厅取得联系,再进行深入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