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工商联: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引领和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2022〕31号)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党建引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统战部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7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党建引领社会组织高质量
发展实施方案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引领和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2022〕31号)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增福祉、提品质,建设‘四个国家典范’”工作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积极引导发展和严格依法管理,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培育与综合监管整体效能,推动社会组织为建设现代化鄂尔多斯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力持续增强,“八有”(有党旗、有党员名册、有规章制度、有电教设备、有桌椅、有计算机、有图书资料、有档案柜)“六个好”(坚持政治方向好、团结凝聚群众好、推动事业发展好、建设先进文化好、服务人才成长好、加强自身建设好)党组织占比超过80%。服务监管和培育扶持机制更加完善,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更趋合理,自身活力更加充沛,作用发挥更加突显,获得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占参评总数80%以上,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达到90%以上,稳定和带动就业10000人以上,在全自治区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达到20家以上,品牌服务项目达到30个以上,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与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
1.落实党建工作制度机制。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接受各级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指导;直接登记或完成脱钩任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同级社会组织党委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管理。探索依托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行业党组织,负责指导本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接受同级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领导。鼓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兼任党组织书记,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建立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人才库,注重从在职或退休党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党员中选聘党务工作者到社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加强市、旗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2.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推行社会组织党建与登记管理工作“五同步、五嵌入”工作法,在社会组织登记过程中同步签订党建工作承诺书、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同步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同步推动组建党组织、同步指导党建工作,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章程,把党建工作全流程嵌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换届改选、购买服务、评先评优全过程。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对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采取单独组建、联合组建的方式100%组建党组织,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100%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推动社会组织成立工青妇组织并规范开展工作,深化新时代党建带群建工作。加强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防范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坚持用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融合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的有效方法,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创建活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到2025年,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集中打造一批“六个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八有”示范阵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3.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市、旗(区)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经费保障办法,保障社会组织党的活动经费、党组织书记以及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发挥各级党群服务中心作用,建立社会组织双孵化(培育)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党员教育、活动策划、场地保障等综合服务。鼓励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阵地共用、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旗区)
(二)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
4.优化结构布局。围绕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区域、行业和类型分布,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稳不稳”“好不好”转变。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类以及教科文卫、体育、社会福利、生态环保等领域专业型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聚焦“一老一小”需求,重点培育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等城乡居民服务类社会组织,统筹推进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等民政各项业务工作融合发展。到2025年底前,在保持社会组织登记数量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组织覆盖经济社会全领域、全业态,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与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5.落实培育扶持政策。不断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体系,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各级政府新增购买公共服务支出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推进以苏木乡镇(街道)为主体开展公益创投,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提供支持。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统筹整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下沉服务事项集中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市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老年人服务、儿童关爱保护、城乡社区建设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金会、爱心企业和个人支持社会组织实施服务项目。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落实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6.加快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体系。健全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四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加大对市、旗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平台运营支持力度,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采取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养老服务中心(站)共建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平台,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枢纽型社会组织运营,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和专业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服务。支持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群团组织和企业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社会组织孵化园建立社会实践基地,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社会组织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平台,提升社会组织管理精细化水平。到2023年底前,市、旗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能更加完备,苏木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平台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7.加强人才培养激励。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党管人才的总体格局和人才工作体系,将社会组织中党外代表人士培养纳入全市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对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政策。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行动,建立轮训制度,完善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进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选拔录用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将社会组织工作经历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畅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进入社区两委渠道。落实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逐步提高薪酬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治过硬、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8.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城乡社区治理总体布局,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各旗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措施,逐级部署,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发展、增强服务功能等方式,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在地域分布、服务对象、业务领域等方面的覆盖面和志愿服务参与度。大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区发展基金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到2025年底前,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农村牧区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旗区)
9.大力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实施枢纽型社会组织培优工程,推行“以社管社”,结合各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平台、社会工作服务平台运行等工作开展,加大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培育支持力度,努力打造一批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的综合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政府职能转移、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培育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作用。到2025年底前,实现每个苏木乡镇(街道)都有1家以上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旗区)
10.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深化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优势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提供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的特色服务,形成更多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加强团体标准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市每年打造5个以上群众认可、在自治区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三)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11.落实行政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建立发起人不良记录档案,严防非法势力通过人员、资金和网络等渠道向社会组织渗透。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规违法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格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压实脱钩后的监管责任,确保脱钩不脱管,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的抽查。建立健全资金综合监管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社会组织监管队伍建设,旗区民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监管有人抓、有人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12.完善监管手段。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引导社会组织定期公布组织、财务、活动等信息。引入第三方社会咨询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确保评估公平、公正、公开。畅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推进社会组织线上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提高社会组织“互联网+”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13.提升依法自治水平。指导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会议、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等制度,规范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建立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见面会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治理公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坚持诚信原则,增强守法意识,建立并履行诚信承诺制度。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服务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强化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制定并遵守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共同履行社会责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14.建立有序退出机制。优化社会组织注销程序,加快低效、无效社会组织退出。加强年检年报、等级评估、随机抽查,推动作用发挥不明显、自身建设问题突出以及名称相似、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进行优化重组、注销登记。常态化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行动,定期清理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力度,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四)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
15.积极搭建服务平台。重点围绕服务落实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推进“三个四”目标任务搭建服务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发挥行业规范、示范引领作用。完善支持服务异地商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在我市的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家成立鄂尔多斯异地商会,依托呼包鄂乌等自治区重点区域,积极推动建立城市圈行业协会商会联盟,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展览、赛事、会议等活动,推进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健全领导包联行业协会商会制度,畅通行业协会商会反映诉求渠道。加强合作交流,引入全国性和地区性知名社会组织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16.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基层。发挥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施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动员引导社会组织通过产业、文化、人才、生态、组织、消费、慈善等帮扶形式助力乡村振兴。聚焦特殊困难群体,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养老、育幼、助残等公益事业。聚焦群众关切,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17.拓宽参政议政渠道。在市、旗区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中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推荐拥护党的领导、社会影响力大、代表性突出、参政议事能力强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建立党委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可以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定期举办社会组织专题民主协商会,听取社会组织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三、抓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部门要把社会组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将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和平安鄂尔多斯建设考评体系,定期研究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工作相关经费给予保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二)强化督促落实。组织、民政等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方案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不断推进工作任务落实,促进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