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传媒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媒体;空乘;职业形象;塑造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一个多数人生产、多数人消费的全新的媒体阶段。在此时代背景下,负面新闻事件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征,使得空中乘务员的形象的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很多人对空乘这个职业并不是很了解,空乘人员的形象不知从何时起给人的负面印象越来越多。空中乘务员被潜规则、吃青春饭等言论层出不穷。在新媒体时代下如何规避这些不利于空乘人员形象的信息,在网络媒体上更好塑造空乘人员的形象。就是我们需要研究的内容。
第一章、新媒体时代与空乘人员的形象
新媒体是一把双刃剑,新媒体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征。弊端就是虚假不实信息也会随之传播,让大众产生刻板效应,以偏概全。
乘务工作一直是服务界的标杆,从事乘务工作的人一直o大众所展现的形象都是端庄,知性,优雅,稳重等正面形象。而各个航空公司花大精力所打造的航空公司制服也为这个职业增加了闪亮的一笔。一直以来,空乘的选人标准之严格,及其高薪资高待遇都令这个职业在大众心中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
第二章、新媒体时代空乘人员形象遭遇的挑战与形象塑造的机遇
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舆论影响广泛。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新媒体的参与下,现在不仅好事可以被公众所知道,坏事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比以前更大。一个群体的某一些人的不良形象,被媒体人或者民众用新媒体披露出来,则会令大众推测认为这一职业群体都是如此形象。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刻板效应。
新媒体时代对空乘人员形象塑造不仅有着严峻的挑战,同时新媒体也是空乘人员形象塑造的机遇。各大航空公司和广大从业人员也应把握住机遇,利用新媒体宣扬空乘职业的正面形象。现在各种自媒体也有成功案例,比如“微信公共平台―停机坪”停机坪会利用微信这种普及率高,传播面广的新媒体,不定时的向关注者推送一些关于民航的飞行常识,空乘人员的工作常态,并在“每日坪粉”单元中会推选出一些优秀的乘务人员把形象照推送给大众,传播一些正能量。不仅对乘务人员的正面形象的塑造大有益处,而且让大众对于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有一定的认知,也能更加理解和包容民航人。
第三章、利用新媒体塑造空乘人员的形象的策略
现在各大航空公司都越来越注重自己的品牌价值和社会形象。而空乘人员的形象塑造直接影响了整个公司品牌形象的打造。所以,利用新媒体塑造乘务人员的形象越来越受到各大公司的重视。航空公司除了有打造属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品牌的理念之外,还应该严格规范自媒体等社交网络形象照的管理,严格监管自媒体等网络传播的内容。应该设有专门的网络监管人员,及时发现因某些因乘务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提醒公司员工删除不良影响。而对于空乘人员对新媒体的利用与规范,应该召开专门的公司例会,做出明确的要求,例如:严格空乘人员着制服时的行为规范,禁止着制服时的一些不雅行为。严禁着制服拍摄不雅照片,上传到公众平台,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违反规定者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设有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对于微博,微信的信息进行监管。中队督导也会提醒在公众平台形象照的乘务员及时删除。
第2篇:传媒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经验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同时又提出“要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这两者的契合点就是要在我国的大众传播领域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研究我国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基本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
大众传播是指职业传播者和传播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向大众提供信息、知识、观念、娱乐等的过程。@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是指现在正在发生效力的所有调整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众传播活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决定了大众传播法具有广泛的法的渊源,是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总的来说,不管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复杂程度如何,其都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保障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民、大众媒介正当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对表达自由进行合法性、正当性限制的法律制度。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立法虽然比较零散,缺少专门立法,但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等在内的大众传播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1、为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的保障是指为表达自由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使其不受侵犯和破坏。表达自由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组织、世界各国的共识。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大致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分为直接保障和间接保障。直接保障就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得通过任何立法来限制表达自由,并在实践中通过司法判例和制定非专门性法律来保障,这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代表;间接保障就是宪法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表达自由,但又规定了限制表达自由的例外情况,并允许制定专门性法律来限制表达自由,这以现行联邦德国基本法为标志。立法保障包括制定特别法进行保障以及在一般性法律中予以保障。司法保障主要是指世界各国在行宪、司法实践中通过总结各种司法原则提供的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如禁止事先约束原则、绝对主义原则、优先地位原则、双重基准原则、内容中立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禁止法律模糊和限制过宽原则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属于间接保障,并且将对不同表达行为的保障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使用“表达自由”的措辞,但表达自由内含于宪法的第35条等条文中。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最一般、最核心的规定。同时,现行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宪法》第4条),以及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
立法方面的保障没有制定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等特别法,在一般性法律中,除《著作权法》提供对大众传播活动中基于创作作品和基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保障外,其他涉及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对表达自由的规定多为限制性的。在司法保障方面,由于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又缺乏对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特别立法,使得司法保障比较模糊,不够细化。
2、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是一种相对权利,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通过3种途径进行:一是在宪法中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二是通过立法、法律的适用来限制表达自由,设定法律界限;三是行政限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制度和行政措施来限制表达自由。限制的种类包括:事先约束,事后惩罚,准人限制,内容限制,地点、时间、方式和对象限制,其他附带限制。
我国对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备与成熟。首先,我国宪法第5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立法、司法、行政限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最高规范。其次是立法、司法限制我国立法机关至今仍没有制定专门的大众传播法,而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中。司法机关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通过调整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正审判、公序良俗以及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平衡,来实现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
最后是行政限制。我国对大众传播领域中表达自由进行行政限制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来进行。这种行政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媒体准入限制。我国媒体准入实行许可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从事媒体活动,必须经国家媒体管理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相应资格后才能进行。
第二,内容限制。对大众传媒传播内容进行限制是世界各国大众传播法律规范的通例。我国在规范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的行政法规、规章中都规定了限制内容,最集中体现在《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规定。
第三,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包括对有关媒介社长、总编辑(编辑)任职条件的限制、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限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限制、记者证和记者站的管理。
第四,重大选题限制。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和其他需要宏观调控的选题。如《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第五,涉外活动限制。大众传播活动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为了确保这种活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我国行政法规、规章对我国与国外、境外合作的大众传播活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包括对外来机构和人员的限制,以及对外商投资传媒产业的限制等。
二、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建国以来,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经历了初步尝试、基本停顿和逐步展开三个历史阶段后,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基本经验。这些基本经验表明,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大众传播法律制度设计中对公民和媒体表达自由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因此,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
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塑造。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解决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问题。大众传播活动中,无论是对表达自由的保障,还是对表达自由的限制,都离不开法治。哈耶克认为,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都只能依赖法治的力量。
一方面,法治意味着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力、立法权力、政党权力)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治还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中国,由于公民的守法意识差,缺乏关注社会的长远和宏观眼光,行使权利时带有利己主义的心理,致使自己在行使权利时往往不愿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在中国,对表达自由形成威胁的,一方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害,另一方面可能来自私权利的滥用。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培育,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享有才能被纳入既定的理性轨道。
2、加强对大众传播领域里表达自由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虽然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不够,不能为新闻媒体和个人行使表达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最重要的是这种保障缺乏有效性,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缺失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专门立法,致使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无法实现。⑨二是缺乏对涉及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致使公民、法人在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或阻碍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制定以保障表达自由为核心内容的相关专门法律和相关司法审查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国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保障问题的根本路径。
3、促进大众传播领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第3篇:传媒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 传媒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公司价值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90年代初,传媒业进入“采编和经营协同发展”的新阶段,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些传媒开始将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公司,并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进入资本市场。由于我国传媒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往往能够对传媒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交易往往是不公开、不公平、不合理的,影响公司价值的。对关联交易问题的探讨,一则希望引导传媒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内部加强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发挥关联交易的优势,二则希望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力量从外部监控传媒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持中小股东对传媒板块的激情,提高传媒上市公司利用增发新股募集资金的效率,提升传媒上市公司价值。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及有关法规规定
要对关联交易作定义,应首先对什么是关联企业有个准备性的认识。笔者认为:关联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基于关联关系而结成的企业团体;其中,控制企业基于该关联关系对其从属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力。并足以影响其从属企业的独立意志和独立行为。关联交易是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形成的交易行为。传媒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传媒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可以借助于关联企业内部’的控制和支配力量来完成,因此可以确保合约的实现,可以节省发现市场价格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合约实现的监督成本等,从而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这是其积极的一面;但在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易都应以市场竞争为条件,这是保证交易公平性的重要前提,也是一条基本原则,显然,关联交易可能会偏离了这一原则。交易结果一旦发生,如果没有对相关利益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侵害,则属于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应为法律所禁止。通常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问进行交易时,如果其交易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两个独立的企业之间的通常交易条件,并对公司和股东权利和权益造成伤害,就应认定为不当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义为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人和关联交易。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章第七条显示: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关联方关系。
二、传媒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必然性和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鼓励企业整体改制以减少关联交易,但从传媒业务实践层面来看,传媒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必须进行资产剥离,进行部分改制后再上市。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视新闻类资产和频道资源、报纸编辑类资产等均由于政策限制无法上市;第二,传媒企业往往有大量的饭店、会议中心、旅游等与主业关系不大的辅业资产;第三,传媒企业通常拥有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资产;第四,传媒企业还通常拥有大量地段良好的划拨土地和房产。若投人股份公司将面临高额的评估增值,严重拖累股份公司未来业绩。叫专媒企业的一部分优质资产改制成股份公司上市,而由改制后余下资产所组成的集团公司又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大量的关联交易。
有关关联交易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存在两个相反的观点:利益冲突理论和有效交易理论。利益冲突理论认为关联交易使得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行为难以得到监管,当公司治理机制较弱时,关联交易将会十分普遍,公司股票的回报率将会更低。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企业价值。而有效交易理论则认为,关联交易减少了交易的搜寻和履约成本。降低交易风险,能有效地满足公司的基本经济需要,能提高企业价值。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股权集中和大股东占主导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关联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往往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可以违背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而对它进行非公允性的操纵,因此控股股东常利用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和从上市公司转移资源。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
三、传媒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鉴于传媒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发生在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本文主要依据母公司对传媒上市公司是采用“掠夺之手”还是采用“扶持之手”,将关联交易分为两类:
1 母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剥夺型交易
母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剥夺型交易也称“抽血”型交易。由于传媒上市公司都是由从母公司剥离的优质经营性资产组成,市场前景看好,有较强的对外融资能力,往往被当作母公司对外的“融资窗口”。原成都商报社长兼总编何华章就说“上市公司应该是报业集团的银行。”从以外部市场中融入较多的资金,再将超出自身需要的部分资金通过内部资本市场融通给母公司和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公司,这种过度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明显不利的。如果过度融资采用的是债权融资,则提高了该企业的债务比例(负债/所有者权益,恶化了该企业的财务状况。一旦母公司或其他集团成员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对上市公司的负债,则上市公司就会面临着对外偿债的压力,因此承担了其他成员公司的债务风险。如果对外过度融资采用的是股权融资,则会稀释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而且融入的资金被廉价转移给母公司和其他成员公司,并未产生募股时所宣称的高收益,这势必会损坏到上市公司的总体价值。但由于上市公司与控股的母公司存在的目标偏差(上市公司想一枝独秀,而母公司认为“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所以总想劫富济贫),所以当上市公司业绩优良时,母公司凭借控制权的优势利用关联交易挪用、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从上市公司“抽血”。
电广传媒的控股大股东是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作为股份公司的电广传媒实际上是产业中心借以上市的“壳”,是产业中心的融资窗口,是其在股市的钱袋子。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在投资建设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占用了电广传媒大量资金。电广传媒1999年和2000年的首发和增发共募集资金达20.49亿元,但电广传媒却是“富裕的穷人”,为了维持经营大量举债。电广传媒2004年中报显示,电广传媒通过银行贷款超过21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贷款)11.5亿元,长期贷款9.5亿元,公司帐上的现金为8.4亿元。并且据2004年年报分析,公司盈
利能力下降,赚取现金能力削弱。并且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下游,债务沉重,负债结构不合理;财务状况总体上不尽如人意。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累计使用了129,066万元,公司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25,256万元存放在公司的帐户上。”电广传媒既然有阶段性闲置募集资金,为何还大额持有短期贷款呢?只有一个可能的解释:在有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况下,贷款是给别人(控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用的。
2 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包装型关联交易
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包装型交易也称“输血”型交易。当上市公司业绩不佳时,为避免“摘牌”或取得配股资格,母公司就利用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中视传媒2002年业绩从预亏转为赢利就是典型的“输血”型关联交易的结果。
中视传媒上市之初的赢利比较可观,1997年的净利润超过了7000万元,投资者都看好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但后续年份就持续走低,到2002年甚至发出预亏警告。为避免“摘牌”或取得配股资格,实际控股人――中央电视台就利用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为其财务报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年末一周的版权交易实际上就是大股东雪中送炭之举,令中视传媒挽回了2002年度全面亏损的不利局面。
2005年中视传媒向CCTV影视业务销售仍达到13808.987万元。占同类交易额的66.39%;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之间的影视业务销售合计54.26万元,占同类交易额的0.26%。也即其影视剧目66.65%靠内销。2006年中视传媒与CCTV之间的影视业务销售合计149110059.50元,占同类交易额的46.39%;中视传媒向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影视业务销售合计488043.57元,占同类交易额的0.15%,中视传媒向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影视业务销售合计69857538元。占同类交易额的21.73%:也即其影视剧目64.13%靠内销。2007年中视传媒与CCTV之间的影视业务销售合计18728.8万元,占同类交易额的63.46%;中视传媒向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影视业务销售合计1626185元占同类交易额的0.55%,另外还有0.12%的影视业务销售属于关联交易;也即其影视剧目68.27%靠内销(如表二所示)。果然,被人言中“中视传媒短期内似乎无法摆脱关联交易的诱惑。”。
2003年度,中视传媒就宣称关联交易中各项业务交易金额累计预测不超过2.35亿元。其中版权转让及制作业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1.5亿元,租赁服务累计交易金额将不超过0.4亿元,广告业务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0.45亿元。时隔3年,2007年的对应数据分别是3.99亿元,1.33亿元;0.56亿元(见表三)。从绝对值看,公司是更依赖关联交易。从以上数据可得出结论:尽管中视传媒的影视业务主要依靠关联交易获取收入,但影视业务的毛利。受国内业已强大的民营电视制作商影响,由于竞争的加剧。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却是微乎其微的,只占到0.85%。广告业务虽然关联度低(21000/39784.9=5.28%),但广告收入本身是一种垄断加寄生型的收入,易受宏观经济和母公司发展的影响。另外作为上市公司的中视传媒与电广传媒被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恰恰相反,2007年中视传媒占用关联方的资金为(如表四所示):
(应付+预收)-(应收+预付)=300683060.13-37992770=262690290.13元≈2.63亿
因此,中视传媒上市十年,仍在依赖CCTV,依然没有形成独立的竞争优势。实际控制人的“输血型”关联交易粉饰了公司业绩,使公司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能获取的利润,但这并不能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化发展,中视传媒必须形塑自己的“造血机制”,打造核心竞争力。才能提升公司价值。赢得股民亲睐。
第4篇:传媒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新加坡有两大新闻传播集团,它们分别是新加坡报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报业控股)和新加坡传媒公司(简称新传媒)。两大集团拥有15家报纸、7个本地电视频道、13家本地电台以及若干网站,构成了新加坡的主流新闻传播媒体。这两大新闻传播集团,一方面自身充满了活力,另一方面对当地的社会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
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管理活而不乱。结合笔者的研究和实地考察,就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管理做一探讨。 本文由收集整理
新闻传播媒体管理的举措
组织体制设计的国有私营。新加坡报业控股和新传媒,从组织体制上都具有国有私营公司的特点。新加坡报业控股(sph)成立于1984年,是挂牌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第一级股市的上市公司。但是在公司的制度设计上,新加坡报业控股有两个特点是其他上市公司不具备的:一是严格限制任何一家外资企业股权超过3%,二是设计了管理股。管理股由政府管理,每股拥有相当于200个表决权。新传媒(新传媒私人有限公司,media corp)是名义上的私营公司,但它的唯一股东是淡马锡控股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temasek holdings)是一家新加坡政府的投资公司,虽然以私人名义注册,但新加坡财政部对其拥有100%的股权。
这样的组织体制设计,对于提高两个新闻传播集团的效率提供了保证。因为,这样的组织体制设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股东“人格化”清晰。股东人格化,避免了因股东人格化模糊导致的“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弊端。二是组织核心价值观清晰。既然是公司是企业,因此回报股东是衡量其业务表现的根本标准,因而“以盈利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成为组织的核心价值观。新加坡报业控股原总编辑林任君说:“报社是个企业,报纸是这个企业生产出来的资讯商品,必须获得市场的接受才能生存。总编辑作为报社的主管,首先必须接受这个最基本的企业生产运营理念,任何办报理念也必须服从这个前提。”三是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出资,委托董事局管理,总裁负责日常经营,监事局负责监督,组织的各项权力运行得到制衡;董事局下设审查、人力资源、投资、人员提名等专业委员会,决策专业化程度高,科学决策得到保证。
这样的组织体制设计,同样确保了媒体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新传媒就不用说了,即使是新加坡报业控股,因为管理股由政府管理,每股拥有相当于200个表决权,政府因此对新加坡报业控股的重大决策有很大的话语权。
法律和规则的双重管理。除组织保证外,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管理强调法律和规则的双重约束。
法律管理。新加坡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报章与印刷法令》《诽谤法令》《煽动法令》《内部安全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媒体发展局法令》等。《报章与印刷法令》明确规定:一、实行报刊出版准证每年更新;二、新加坡报业控股董事必须是新加坡人;三、个人或机构股份不得超过5%;四、外国人合计不能超过49%;五、股份分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占总股份的1%,发给新闻通讯艺术部部长批准的公民或机构;六、在委任报社高层管理人员的投票中,每份管理股有200票的表决权。
规则管理。除法令外,新加坡新闻传播媒体的管理,还有一些没有明确的条文,但却是约定俗成的规则,包括:一、不得玩弄种族、语文、宗教等敏感话题;二、不得挑拨种族矛盾和冲突;三、报道军事、外交等课题须照顾国家利益与安全,可以理性讨论、批评,不能鼓动、制造分裂。对这些规则,李光耀说:“我知道哪些报道是庸俗下流和丑恶可耻的,这些我还能忍受。但如果任何报纸每天都在撒语言、文化或宗教的毒素,我就会戴上指节铜套(加以对付)。”
自律与沟通的双管齐下。自律与沟通,是新加坡新闻传播媒体管理的又一举措。
从业人员要严格自律。新加坡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中,多是无党派人士。以作者造访的新加坡报业控股所辖的《联合早报》为例,300多名编辑记者中有20名高级编辑,他们全是无党派人士。对此,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要求,新闻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些构成了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内部约束——自律。这些职责可以概括为七个方面:一、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高度专业水平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二、在跟政府关系方面,媒体抱着寻求共识,而非对抗的方式;三、在国家利益方面和移风易俗的社会运动(如华人讲华语运动、反抛垃圾运动等)方面,媒体必须支持政府;四、人民可以对政府提出尖锐批评,媒体必须尊重政府回答的权利;五、报道与评论必须分开;六、记者可以发表对任何政策的看法,但不能鼓动或引起人民跟政府对抗;七、若要鼓吹某种政治主张,应加入一个政党。
沟通促进互信。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是平等的,经常性的沟通有助于消除误解,增强互信。沟通的方式包括:一、总理定期召开午餐会。席间就国家施政方针、政策背景目的等,与新加坡报业控股和新传媒的总编交换意见,同时两大传媒集团也就发展中的问题争取总理的理解和支持。二、各部部长也与报业编辑部和经营管理层经常互通信息。就在笔者座谈当天,新加坡新闻文化通讯部部长莅临新加坡报业控股,就当前的文化发展、民众动向进行沟通。卓有成效的经常性的沟通,是新加坡政府与媒体亲密关系的基础。
新闻传播媒体管理的思想基础
新闻传播媒体不是第四权力。第四权力,是西方国家对新闻传播媒体在社会中地位的一种比喻,新闻传播媒体又称为第四帝国。这种观点强调:一、新闻传播媒体是第四种社会力量。它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并立。二、新闻传播媒体负有监督职责,是社会守夜人。它对上述三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起到了制衡的作用。三、只有保证新闻传播自由,新闻传播媒体才能对政府起到制衡。四、只有政府权力得到制衡,政府才可能廉洁高效。
新加坡政府和媒体认为,新闻传播媒体不是第四权力,不存在绝对的新闻自由。新闻传播媒体之所以不是第四权力,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政府是人民选举的,政府权力来自人民授权,因此只有人民才有权监督制衡。监督制衡的手段,就是人民的选票。二、媒体
是企业,权力来自股东委托,因此新闻传播媒体不能从根本上代表民意。三、新闻工作者并非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没有赋予他们代议士的权力。四、媒体公正性难以保证。媒体既然是企业,追逐利润是其使命,因此新闻媒体为五斗米折腰的事情就难以避免。
新加坡政府和媒体认为,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新闻传播媒体正确行使第四权力也是不可能的。在标榜高度自由的西方,新闻传播媒体运用第四权力的时候,也经常受到各种因素制约,因此新闻貌似自由实则不自由,貌似公正实则不公正。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指出:“美国的主要媒体有强有力的理由以逢迎执政党的方式处理新闻;不这么做就没有好处。”对于新闻媒体的公正性,美国的民调表明:三分之二的公众不信任记者。他们认为,媒体人跟律师、政治人物、商人一样,心怀某种意图;编辑部受到利益集团操纵,媒体老板、大企业和广告客户影响新闻报道;64%的美国人认为,报道过于耸人听闻。
即使是媒体的老板,对正确行使第四权力也不以为然。传媒大亨默多克就明确说过:“所有的报纸都是为了赚钱,仅此而已。我做任何生意都不是为了受到尊重。假如有一天我这么做,我希望有人前来把我剔除,把我撵出去——因为办报纸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人们的尊重。”
新闻自由的前提是负责任。“负责任的新闻自由”是新加坡新闻传播媒体管理的思想基石,是新加坡《联合早报》原总编辑林任君1995年提出来的。“负责任的新闻自由”,是指新闻传播媒体不能以“无冕之王”自居,以自己为民意代表而凌驾于政府之上。如果采取西方所标榜的放任自由,对政府采取不合作、不信任的态度,只会在人民中引起思想混乱。
负责任的新闻自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传播内容要服从国家的至高需要。新加坡的国家至高需要,目的是促进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形成。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家至上,社会为先;二是家庭为根,社会为本;三是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四是协商共识,避免冲突;五是种族和谐,宗教宽容。这五条共同价值观,构成了新闻传播内容的边界。
二、关于新闻自由,李光耀强调:“我不接受报纸业主有权决定要发表什么就发表什么的说法。”同时,他认为“(在新加坡)新闻自由、媒体业的自由都必须服从新加坡国家的至高需要和民选政府施政的首要目标”。
媒体不是政府的传声筒。新加坡政府和媒体认为,新闻传播媒体只会唯唯诺诺,充当政府的传声筒,是对自身对公众乃至对政府的不负责任。政府公开声明,媒体不应该成为政府的传声筒,更不应该只报道政府的消息。那样的话,在市场经济社会,一味地突出政府的新闻会导致受众对媒体的抗拒,就必然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媒体会因为受众减少,进而导致广告收入减少,最后无法生存;二是政府因为失去与人民沟通的渠道而无法兼听则明。
如何不做传声筒呢?新闻传播媒体的管理办法是报道、评论、读者来函分开。一、报道新闻,力求客观平衡。二、社论或言论,批评政府政策的偏差。发表评论要把握两点:首先,新闻传播媒体的任何批评必须有事实根据,决不能无中生有;其次,政府接受批评,并且针对批评回答问题和解释政府立场;三、读者来函,反映民间声音。
新闻传播:社会发展的促进剂
新加坡的新闻传播媒体管理是成功的,它对新闻传播产业、政府的高效廉洁和社会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新闻传播产业繁荣兴旺。一是数量多。新加坡全国人口仅有526万(2011年统计),全国有7个本地电视频道和1个马来西亚电视频道,有新传媒麾下13家电台、2家工会电台和1家军人电台,有报纸14家,还有如亚洲网和早报网等若干网站和期刊等。二是效益好。新加坡报业控股连续7年被“远东经济评论”评选为新加坡著名公司,“asiamoney”也将它评为新加坡管理方面的最佳公司,在亚洲名列第8位。三是媒体公信力强。如《海峡时报》,日发行量38万份,读者140万。
不仅如此,新加坡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媒体落户狮城,新加坡正在成为区域性的媒体产业中心。目前,在17家亚洲主要的卫星电视中,15家电视以新加坡为制作与发射基地。在5家国际主要出版商中,4家把区域总部设在新加坡。
政府的高效廉洁得到促进。虽然新加坡的新闻自由广为西方诟病,但新加坡政府的廉洁高效也得到广泛好评。“自由之家”在它公布的“2010年世界新闻自由指数”中,新加坡新闻自由指数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51位,同期美国排名第24位。“无国界记者”公布的结果,新加坡新闻自由指数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36位。但是,同期的世界
第5篇:传媒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文化产业,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产业成长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的集中度,打造国家主力舰队、培育一批有实力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战略投资者,是新闻出版业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加快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抉择,报业(传媒)集团由此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我国报业(传媒)集团是以党委机关报为龙头组建的。如果说之前的改革是在事业体制内进行,是一种权利的扩张、要素的增长,现阶段的改革则是实质性的、涉及体制机制的。新闻出版业被允许逐步地、有条件地进入资本市场,兼并、重组、合作联营,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经营,成为报业(传媒)集团合法的市场活动。集团可以通过资源的多元化整合,实现资本的流动和扩张、壮大资本的实力;通过产权结构多元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强做大,实现快速发展。这对企业的市场开发能力、资本运营能力、可持续发展实力、管理能力将是极大的挑战,对集团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一、报业(传媒)集团与集团财务再认识
(一)集团的本质
1.形式。一般意义上讲,企业集团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为了一定目标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企业联合体;另一种是公司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成立相应的子公司,通过不断扩张裂变,母子公司之间因 “血缘”关系组成的纵向从属型企业集团。报业集团是以报纸为核心,以报纸等多家新闻出版媒体和依托报业固有功能、带有报业外延性质的实业为主体,兼营其他非报业经济实体的经济联合体。初期的报业集团,更多是因“血缘”关系组成的。
2.成因。经济学家认为,现代企业由单一组织向多元而复杂的集团组织发展,是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志。企业与市场是一种成本关系,当企业经济活动量达到“管理上的协调比市场的协调更有效和更有利可图”时,现代意义上的大企业才可能出现。企业集团通过组织重组将以前由若干经营单位或小企业分散开展的经营活动转移到企业内部,形成“交易内部化”,从而有效降低交易和协调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企业的边界则是这种交易费用的均衡点。
3.本质。报业(传媒)集团由母公司、媒体、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集团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及相应的民事权,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一方面,集团内各层阶成员企业拥有平等的法人地位与权力;另一方面,又必须遵守集团章程、将各自的权力地位纳入集团统一的战略目标与政策的规范或秩序的约束之下,由管理总部(或母公司)代表集团实行统一管理,以内部指挥机制替代市场机制。
企业内部管理协调一般通过层级制结构进行。其中总部(或母公司)是集团的核心企业,在企业管理能力、资本实力、产品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的法律联结点主要是资产控股关系。组建集团最大的优势体现为资源聚集整合的规模效应和组织结构重整后的管理协同效应、以及复合而生成的集团整体竞争优势,这是集团具有本质意义的基本特征。
报业(传媒)集团所属的新闻出版业既有一般行业属性,又有意识形态属性,事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负有重要社会责任。新出办[2002]591号文件规定:“深化新闻出版改革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不能变,党管媒体不能变,党管干部不能变,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变”。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强大的投资能力、高效率的管理能力、以核心能力为依托优势的产业发展战略,是报业(传媒)集团凝聚力、向心力、控制力之源泉所在。
(二)集团财务管理
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内涵不变,区别在于集团财务管理目标呈现为成员单位个体财务目标对集团整体财务目标在战略上的统合。
1.集团是全新的多级法人的利益主体、多层阶的结构关系、相对庞大的组织系统,其生产经营具有连锁性和多元性;在发展中,其成员可多种多样、其组织结构亦具多样性与开放性。集团内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法律上彼此有着独立的经营自和理财自;又必须执行集团的决定、决议,服从集团一元化管理方针、管理政策与管理制度,完成集团安排的各项任务。因此必须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形成一元化财务管理核心。
2.集团的资金运动是各个理财主体(经营单位)各自资金运动系统的一体化复合,财务关系相对复杂。所属各单位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既自成体系,又是集团整体资金运动的组成部分,综合体现集团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执行情况;而资金运动的效率和效益,又直接影响着集团市场的进入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后续保障能力。因此,必须将筹资、投资等重大财务功能上移,通过制度输出的办法对各理财主体的财务运作进行有效的边界控制。
3.集团成员单位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理财过程中难免偏离整体财务目标,谋求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因此,集团必须从整体利益最大化出发,统一协调、统一规划,在整体与个体财务目标之间建立一种利益互动机制,促使各成员单位自觉而能动地遵循“规范”,确保子公司能够沿着集团战略目标轨迹高效率地秩序化运行。
无疑,总部(母公司)居于集团核心地位。为此,必须充分发挥主导功能,通过组织章程、发展战略、管理政策、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为各层阶成员单位确立行为规范与准则;所属成员企业必须遵循集团一体化的统一规范,实现协调有序运行。与此相应,集团财务管理亦呈现为总部(或母公司)一元中心下的多层级复合结构特征。亦须制定匹配集团发展战略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和基本财务制度,统驭整体财务资源,协调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关系,促进各成员单位对集团发展战略与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集团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报业(传媒)产业发展初解
除市场的驱动,我国报业(传媒)集团组建成因主要是政府主导(包括舆论引导、政策扶持、宏观调控、提供公共服务等)和企业增量改革所形成的内生性成长动力。从试点集团到集团化、产业化,从体改试点到全面推开,前30年间,经营改革、新闻改革、新技术运用和新市场开发交织进行、相互融合,共同促进了新闻出版产业的形成和持续发展。其发展过程,是市场主体越来越突出的过程。
1.基本轨迹
(1)1978年,以经营分配环节为突破口,开始实行企业化管理。广告回归、自办发行、多种经营等行为,是经济自立的过程,标志着传统意识形态媒介向产业经营的媒介过渡。
(2)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新闻采编环节为突破口, “新闻写作散文化”、“高格调与可读性相结合”主张的提出,标志传统组织媒介向大众媒介的功能丰富与扩张,风靡全国的“一社两报”、“一社多报”、“报中报”等,是为满足多层次读者多方面需要的积极实践;而都市报、晚报的创办成功,更是面向受众传播模式的有效转型。由此,新闻改革落到实处、报业经营回归主题。新闻采编服务于经营分配,通过提高报纸的可读性来增加报纸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大舆论引导力度、争取庞大的市场利润,这种变革,促进了报业产业雏形的形成。
(3)90年代中后期,以产业组织为突破口,以政府行政力量为主要推手,治散治滥、调整报业结构、组建报业集团。与完全市场化行业相比,报业集团的出现,既彰显了报业产业的实力,又存在企业化、产业化水平不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差别化程度较低,全行业产业链尚未形成等先天不足。
(4)党的十六大开始,进入以培育市场主体、完善投融资体制为突破口的核心发展阶段。十六大明确文化体制坚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分类改革的原则;明确文化产业是文化发展的主渠道,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基础、是市场的主体。转企改制就是解决市场主体问题。没有市场主体,产业就不能发展。2005年后,国内各报业集团纷纷更名为传媒集团,这标明传统报业集团将向现代传媒集团转型、升级,传统的内容提供商将向信息运营商的转变。
2.现实走势
(1)新闻出版的发展与新技术利用和新市场的开发密不可分。新技术在出版业中的利用,90年代初期主要在生产手段和管理手段上;新技术触及内容,是近年发展起来的。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三大新技术的出现,使信息的传播方式和受众消费方式不断被改变、业内新技术形态的竞争者不断涌入,已经和正在突破新闻出版业的介质壁垒和市场边界,形成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和移动媒体三大板块。传统媒体影响力虽在,注意力却正在游走。一方面,新媒体不断分流广告和受众双重市场资源,报业集团所处的竞争环境日趋激烈;另一方面,信息海量储存、便捷采集、跨媒体融合互动、使传统产品深度开发利用成为可能。实施以新媒体为主的全媒体战略转型,着力于同一内容多介质化产品打造,实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和市场创新,必将形成媒介形态多样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商业模式和管理制度的创新。
(2)面对新媒体和国际传媒集团的冲击与挑战,传媒集团仅靠传统经营方式和自身积累绝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必须实行快速扩张,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实现最优的战略性飞跃。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政策的松动,为新闻出版业融资提供了机会。传媒集团可以在做大主体、做强主业的基础上,通过资本市场实施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的战略重组,调整资源布局,扩张产业规模、构建以传媒经济为核心、投资与经营多元、多点支撑的经营格局,提升增值空间,促进跨越式发展。迄今的实践表明,未来传媒集团将会是产权多元、产业多样、产品丰富、管理规范的现代经济组织。
三、报业(传媒)集团财务管理创新浅析
创新是传媒业发展的动力,并一直在改写传统媒体的版图。如果说走向市场的战略性举措释放了传媒业巨大的生产力,那么,创建现代化企业制度、以看得见的手有效地替代市场就成为又一个必不可少的战略举措。集团的法律连接点是资本,集团成员各自独立的法人地位决定了只有从财务角度实施一体化管理,才可能使集团真正成为经济利益的统一体。母公司凭借其出资人身份对所能控制的子公司投融资决策、利润分配等制定统一战略、实施统一规划,成为集团财务管理的核心。财务控制是集团凝聚力、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与效益最大化的保证。
(1)集团财务管理的基础是控制。控制住过程,才能控制结果。控制基本层次是:管住、制度化、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集团利润、通过复制扩张管控、形成管控竞争力。集团扩张是利用社会存量资产进行重组来增强核心企业实力,其财务动机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扩张期间,集团的管理理念、组织业态和控制结构将不断创新,且未来市场动态多变,因此要注重企业主观规划能力,尤其是财务战略设计能力。
(2)随着传媒集团规模迅速扩张,不同媒体、不同行业聚集集团旗下,不同企业文化的震撼和融合,现有核心资源的共享、核心能力的复制和与时俱进,使总部财务的整合提升能力显得格外重要,工作也非常具体。因此,要强调一体化的整合式思想,促进总部与子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形成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
(3)扩张既带来规模效应,伴随的财务风险也是巨大的,比如扩张无效益、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管理难度加大、成本不断增加、股东知情权受到挑战等。对于集团而言,风险管理有着更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借鉴国内外企业集团的有效经验,控制风险应从基础入手:
①标准化建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体现传媒集团特色的会计制度,对会计实务进行提纯、规范,促使集团范围内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业务标准一致,时效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得到保证;根据相关法规制定集团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工作,打造宏观、立体的生产、经营及管理信息平台。
②制度化建设。建立并严格执行全集团统一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形成符合国家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制度建设考量标准是:健全程度、落实程度、有序程度、有效程度。惟有有效才能复制,才能形成竞争力。
③信息化建设。致力于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的有效融合,优化流程,确保真实,实现各种信息与数据最大限度的共享与有效利用,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6篇:传媒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传媒业;外资准入;规制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0096-05
基于传媒业内含的政治属性、文化属性与产业属性,国家对传媒业必须加强参与和控制。入世以来,中国践行承诺,不断探摸与调整外资准入规制,在求稳务实、分层分类准入的同时,呈现出欲放又止、欲进又退、探步前行态势。防范执政风险、维护社会秩序与政局稳定是传媒外资准入规制最主要、最基本的动因。外资准入是一种重要的防范传媒安全隐患的制度设计。传媒风险防范先于治理,防范的成本低于治理和救助的成本。2006年11月,中国全方位进入“世贸组织”,外资进入中国传媒市场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新的形势下,有效规制传媒外资准入,对于防范传媒外资进入风险,保障并促进中国传媒业的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中国传媒外资准入“放”与“收”的历程扫描
中国最早外资进入传媒业的案例是IDG1980年合资创办的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中国是坚持一元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为防止导向失控,此后长期严控业外资金(严禁外资)进入传媒业,特别是传媒业核心环节。人世以来,中国政府对外资进入规制中国传媒业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一是明确界定了传媒业的开放领域;二是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外资主体资质、外资进人规模、外资进入速度、外资进入结构、外资产权比重、传播内容标准等等;三是对传媒产品进口实行指定制。
2003年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中国广播影视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对外资投资中国电视媒体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允许外资参与国内电视节目制作。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44号令)实施,对外资进入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领域做了具体规定。允许外资入股国内广播电视制作产业,放开了外国资本的进入或者以节目方式的进入。正式在法规上明确了外资可以与国内广播电视单位(国有、民营)组建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公司。节目制作公司的外资可占49%,中方必须绝对控股,法人由中方来担任。《暂行规定》是对《意见》中关于外商投资部分的具体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2004年底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首次将影视节目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等候已久的各家外资传媒迅速行动起来。贝塔斯曼于2003年底首家夺得书报刊零售全国连锁牌照,并于2005年5月第一个与国内出版集团合资成立了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取得了图书批发“资格”;路透社、彭博社、道琼斯等大通讯社及一些大的图片社都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发展用户;2004年10月,中影集团与华纳影视公司、横店集团合资成立中国首家中外合资影业公司――华纳横店影视公司,这也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电影娱乐公司。一个多月后,索尼影视国际电视公司和中影集团也宣布,成立华索影视数字制作有限公司。全球最大的传媒娱乐集团维亚康姆则在2004年更早的4月份就已经与上海文广传媒集团签署协议,合资组建了一家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新闻集团等虽未最终敲定合资对象,但也是“磨刀霍霍”。
2005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关于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补充规定,每家外资传媒公司只能在中国建立一家合资公司,再次明确把“频道经营”划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外资机构不能选择国内的电视节目播出机构作为合作方,不能参与境内电台、电视台的经营业务,并严禁外资机构假借合作引进境外频道和节目。
2005年7月,由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共同颁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则关上了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的大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广电总局此举除了是对“44号令”细化外,主要是为了防止外资传媒公司进入中国速度“过快”。同时,这种欲放又止的新举措也表明中国影视制作领域的对外开放仍然在小心探步阶段。
2005年新出台的一系列传媒外资规范性政策与措施,令已经在中国建立了合资公司或正有意成立合资公司的外资传媒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领域的投资风险。这意味着,在中国已建立合资公司的索尼、维亚康姆等外资传媒巨头将不可能在短期内再度扩张它们在中国的影视制作业务。而新闻集团等正筹划合资的外资传媒公司也不得不重新考虑其在华的合资计划。
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意见要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国家文化安全。要根据现有文化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2005年4月,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7月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均在第一段中开宗明义地提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是制定文件的目的,文件将此前在国内已被允许开放的电视、电影内容制作行业重新划入,从更高层面,统一对中国文化领域的市场准入进行了界定。外商投资电影院在试点城市,外方持股比例可放宽至75%的政策也悄然淡出。
2006年2月,《(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实施,规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投资者可在内地独资新建或改造电影院。
2006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先生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兑现了加入世贸时的承诺。
二、传媒外资准入规制的收缩的动因分析
(一)本质动因:防御不良文化侵蚀,维护文化安全
文化安全至关重要。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全部智能与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维系国家和民族的精神纽带。文化是民族之根,是国家之魂。一个没有文化传统、文化底蕴、文化特色的国家(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也是难以自立于世界的。
人类历史表明,如同军事、经济一样,文化也有强弱之分。强大的一方总是主张自由贸易,因为那样对他有利;相反,弱小的一方则只好采取保护措施,这种做法也适用于非文化用品,例如汽车。美国一向主张自由贸易,并把国际贸易看作是促其繁荣和世界和平的力量,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当它的汽车出口面对日本的强大竞争时,就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在传媒领域,美国无疑是世界的主导力量,造成不仅发展中国家对美国文化霸权的担心,某些发达国家如欧盟、法国、加拿大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文化保护政策来限制其它国家文化资本的进入,特别是美国文化资本的进入。法国还提出了“文化例外”原则。它们认为音像制品关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承,应把发展传媒、引进外资与保护民族文化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不能视作一般货物的自由贸易。它们对电视台播出节目内容有所限制,对外国文化资本进入本国广电、出版领域也有严格的限制,并压缩外资传媒企业规模、加大国内投资力度等保护措施,以抵御美国文化侵略,保护本国传媒业。
在中国,与对外贸易“出超”相比,中国的对外文化交流和传播则是严重“入超”,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文化赤字。文化版权贸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促进本国知识经济、文化财富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在这样一种宏观的全球背景下,中国软实力发展水平还远远落后于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严峻的现实。英国撒切尔夫人说,中国不会成为超级大国,“因为中国没有那种可用来推进自己的权力,而削弱我们西方国家的具有国际传染性的学说。今天中国出口的是电视机而不是思想观念”。赵启正指出,中国无意强权,但作为一个拥有5000多年文明史的文化发源地,只出口电视机,不出口电视机播放的内容,也就是不出口中国的思想观念,就成了一个“硬件加工厂”。历史和现实证明,任何民族文化的断裂,必然导致这个民族的衰退。而民族的振兴,始于文化的复兴。只有在世界文化占有一定的份额,才能成为文化大国。只有文化大国.才可能成为世界强国。从某种意义上说,谁开始喜欢你的文化,你就开始拥有了谁。如果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的话,不出五年,已经向世界敞开大门的中国传媒业在世界传媒巨头的强势入侵下,不仅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引发连锁性的“崩盘”危机,更意味着在中国经济腾飞的大背景下,以中国文化为代表的国家软实力发展水平还无法真正匹配一个大国的和平崛起,要把振兴文化提到文化安全的高度,有了文化安全,才能谈到价值观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二)现实动因:坚持主导意识形态,确保执政安全
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整合社会的机制主要是两个:一是党的组织体系;二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
传媒在维护意识形态主导地位中的作用非常重要。首先,它能够有效地传播反映党的声音的信息知识和思想文化,宣传党的意识形态。其次,对党的意识形态的传播、发展具有保证作用,有效地抵御各种反动的意识形态对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干扰和影响,保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再次,能够促进思想文化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
经济全球化不仅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经济领域的竞争,而且影响着文化领域的竞争。文化经济的一体化可能使一些意识形态问题被表面的经济现象所掩盖。西方发达国家正是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科技优势,将经济与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手段和信息网络向世界传播其价值观念、政治模式和生活方式。
随着对外开放和传媒业转制的深化,外资将逐渐渗入中国传媒业的各个环节与领域。即使在外资禁入的传媒核心环节,外资也经常通过遇灯绕道,迂回曲折方式进入。外资介入中国传媒产业,在带来大量的资金以及先进的运作理念、管理模式、发展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与挑战。虽然现在外资进入中国传媒业还受到诸多限制,但是随着中国整体开放程度的增加,中国传媒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它们必然会向中国传媒产业深入渗透。外资的到来也不可避免地挟带着西方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会对中国社会与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产生一些冲击。
由于制度上的对立,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媒体通过有意识的意识形态渗透,可能成为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力量。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家和评论家毫不掩饰地声称这是西方长期利用媒体对这些国家进行宣传的结果。
历史证明,一旦无产阶级政党放松对传媒的领导,放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导致国内新闻传播导向失误,对思想宣传阵地的放松将危及一个国家政权的生存和发展。当然,一个国家的政权被颠覆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新闻传媒,而是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矛盾。因此,首先,我们要加快新闻传媒改革,放松市场准入规制,强化内容传播规制,完善产业组织发展规制,做强做大新闻传媒业,壮大实力,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同时,增强媒体公信力,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其次,坚持发展经济,关心民众,构建和谐社会。过去一段时间内,中国曾出现夸大新闻传播导向作用的看法,甚至出现要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放到意识形态的论调,干扰了以经济建设为主以这个大局。邓小平曾深刻指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只有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成就,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才能真正巩固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
三、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规制的未来发展
随着2006年11月中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外资进入传媒业的规模与速度必将有新的变化,因此,在传媒业外资准入规制问题上,有关部门必须尽早走出徘徊不前的态势,着眼于我国传媒业的未来发展,树立规制目标,明确规制对象,强调规制重点,确保规制落实。
(一)准入规制目标:政治独立与文化安全
产业发展,安全为基。“防火墙”正成为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词汇。中国在传媒外资准入上要构筑“防火墙”,通过建立与实施传媒规制,实现“疏堵结合、建防并重”,变“堵”为“疏”,建设开放的舆论环境,增强民众免疫力,提升媒体竞争力。确保政治独立与文化安全是新时期传媒准入规制的首要目标。
综观中外,传媒外资进入限制是一个老问题,在法律层面可以发现,世界各国对广电等媒体多采取限制或禁止外资直接投资的规定,目的在防止攸关本国与地区政治、社会、文化与人民生活的传媒为外人掌控。如果深究传播学的讨论则不难发现,管制外资的法律或政策背后,乃是因为传媒业本具有经济与文化双重性质,一旦开放传媒业的外资,产生的也将是经济与文化的双重影响。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同样十分重视本国的文化安全。
1984年,美国首次制订有线电视法,第一次明确有线电视不是电信公司或公用事业,而是媒体。
同时,美国法律规定,广播电视网的执照不得发给非美国人,外资超过25%的企业不得参股广播电视网。1985年默多克进军美国传媒业,为规避其传媒所有权法律限制而加入美国国籍。在日本,《电波法》规定,外国人拥有1/3以上表决权的公司不能获得经营无线局的许可;《放送法》也规定,外资拥有广播公司的股份不能超过20%,但这两项法律虽然限制了外资直接向广播公司出资,但没有规定外资控股的企业向广播公司出资的比例。2005年日本的“活力门事件”,导致日本为严防外资控制媒体,修改相关传媒法。
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在传媒行业准入、股权控制方面政策比较明确,但在遏制垄断、鼓励竞争方面尚缺乏有效的应对之策,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规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外商资质等进行审查,对进入后可能形成的垄断问题进行规范处理。
(二)准入规制对象:优秀友好合作主体
中国坚决反对敌视我国的传媒进入境内。对我国比较友好且易于合作的传媒机构,国家欢迎它们以各种灵活现实来华投资。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进入传媒业与意识形态关联环节基本采取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投资方式,而不允许采取外商独资的方式。2004年底修订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制造业”类下列入了“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在“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类下列入了“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在“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类列入“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作(中方控股)”
组织形式规范,政府应着重于对中方合作者在参与合作的意愿和决策上实施必要的影响,否则一旦合资合作企业成立,中方如果对企业失去控制权,则很难实现立法本意。所以,挑选优秀且具备与我互惠互利合作实力对我友好的合作伙伴对提高中国传媒竞争力至关重要。为了降低外资进入所带来的风险,监管当局应建立一个市场进入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发现高风险投资者,鼓励各种形式的创新,在具体操作中实现透明化,挑选出优秀的投资者。通过外资进入改善我国传媒股权结构,加快传媒业产权改革,并引入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债权管理能力,增强产品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中国传媒在具体选择合作对象时,应重视合作方性质。
(三)准入规制重点:实际控制权优于控股权
习惯上我国有关部门比较重视控股权,但实际操作中常常难以做到。1995年,德国贝塔斯曼集团获准在上海合资建立企业,叫上海贝塔斯曼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要求中方控股,但是中方由于资金不够,控不成股。德国一开始投资500万美元,中方出资105万,占1/5。1997年总投资增加到1250万美元,中方资金困难,比例是1:9,中方占1,德方占9。怎么控股?由于资金不够,做不到,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其实,传媒准入控制的重点应该是实际控制权而非形式上的控股权。纵观迄今为止在中国本土上建立起的各个行业十几万家合资企业,虽然在许多企业中中方占股权的一半以上,但中外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多半掌握在外方手中。实践表明,控股并不一定能控制住企业。而且,大型跨国公司投资具有上下游一体性、规模性、集中性等特点,往往处于控股地位。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在与跨国公司嫁接中追求控股权的想法也是不现实的。然而,放弃股权控制并非意味着放弃其它控制。无论是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看,政府通过规制控制大型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我国亟需探索和建立政府规制控制体系,其中必须树立“以规制来施行有效控制为主、以股权控制为辅”的思想,按照国际惯例运作。
加强国家对传媒业的实际控制,谨防国外资本在媒体中形成垄断地位,可以借鉴英国与新加坡的成功经验。英国实行“黄金股”制度,即政府将原来控股的重要大型国有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出售后,在不占据控股地位的情况下,仍拥有对该企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种特殊股权。该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或设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这一特殊股权的目的是便于政府阻止一些重要的特殊企业被某些“不受欢迎”的资本兼并,或被低价出售。新加坡在经济上和世界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但政治上相对保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民族文化,又开放资本运营,打造强势媒体方面。在传播公司的结构管制方面,新加坡法令对外国人经营设有相当的限制。反映出新加坡政府对媒体的管制政策,在于媒体应由本国人经营,尽量排除外国人经由媒体干涉新加坡政治的可能。传播公司中,外人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49%。半数以上的董事席次,必须具有新加坡籍。报纸和杂志等印刷媒介都按照股份公司的形式组织,公司的股份分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占总股份的1%,以后每次扩股都必须保持相同比例。在涉及到公司人事变动问题进行表决时,每管理股的股票相当于200股普通股。董事会成员拥有25%的管理股,其余拥有者由国家新闻及艺术部确定,公司不得对人选提出异议。管理股的转让也要经过新闻及艺术部的审查。这种对管理股的控制在实际上保证了国家对媒介公司的控制。国家通过掌握公司的人事权,从组织上对媒介的舆论导向进行了保证。
(四)准入规制实施:灵敏高效的传媒预警与监控系统
准入规制的落实与贯彻,必须有强有力的预警及监控系统提供保障。传媒预警与监控机制具有前瞻性、预防性特征,为维护产业安全起到“雷达”作用,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评估确定外资进入传媒业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损害的最低程度,并以此作为警戒线。当外资进入对传媒业危害超过或者到达警戒线时,及时预警监测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传媒外资进入风险监测机构与组织,对外资传媒进行全程监督和特别监测;同时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预警模型。可依据设计好的传媒产业安全标推,并参照一些其它重要因素如贸易条件变化、技术进步以及外部政治风险等建立预警模型,实行动态监测。
第7篇:传媒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一、是公司治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总代表
董秘的工作职能首先需要确保上市公司对内、对外事务能够进行规范的运作,对于上市公司内部的规范运作来说,董秘的主要任务就是对相关资料进行记录保管、对公司内重要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管、对公司其他职员的工作活动进行安排管理等等,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证上市公司内部井然有序的进行运作;对于公司外部的事务处理来说,董秘主要负责对信息披露的控制、对公司投资者及媒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管理、规范公司监管部门的联络工作等,这些对外职责能提高公司在证券领域运行的安全性。所以,董秘不仅要接受上市公司内部的考核,而且要接受公司外部的监管。
同时,内控制度建设是董秘的一项长期工作:这一工作需要结合上市公司的运作特征,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这一过程中制定的内部管理以及相关的控制规则必须以公司的基本控制原则为前提,而且需要涵盖公司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对外投资、行政管理等一连串的生产经营步骤,这是为了保证公司各项工作可以做到规范运作,在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的找到正确的解决策略,同时要结合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的规定对公司控制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然后通过制定的制度的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就可以达到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管理效果。
二、是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协调员
董事会职权的顺利实施需要董秘进行积极的协助,而且在实施中还需要监督股东所行使的权力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相关利益,在对公司内部的交易进行表决时,要对关联交易的人员进行回避提醒。当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也要对其进行及时的提醒,同时需要提请会议的监事人员进行复议;如果董事会坚持其决议,那么董事会秘书需要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做好记录,同时将情况报告给交易所和证监局等机构。当发现股东、董事会、经营层等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及时的参与协调,化解矛盾,董秘对公司预防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防火墙作用。
三、董秘是公司战略规划的研究员
切实研究好公司的整体战略部署和市场热点,实现与监管政策的迅速对接,对各项政策进行细致的把握和理解。要配合董事长、总经理建立公司战略发展方向,谋求公司经营管理和资本市场运营的良好衔接,充分利用资本发展平台为公司经营服务。
四、是贯彻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员
董秘通过及时宣传监管部门下发的相关制度、政策和上市公司规章制度,利用召开会议机会以及专门组织参加证监会或深交所的培训活动等形式,有义务向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及控股股东的成员进行公司运作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为其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以此来加强决策层、执行层对相关法律的深入认识,对公司运作的个人行为进行规范,提高其规范运作意识和能力。
第8篇:传媒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确定一个目标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各地广播电视报以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发行量扮演着当地“领军者”、“大报”的角色。尽管本世纪以来走入低谷,“遥控板” 打败了“电视报”,但一些优秀的广播电视报经过几十年的品牌打造,报纸文化底蕴深厚;读者虽然剧减但忠诚度都很高,尤其是目前仍以阅读纸媒为主的中老年群体。
按传播学者的界定,当一种媒体为某个地方人口的20%所使用,它就成为这个地方的大众传播媒介。美国学者菲利普・科特勒在《营销管理》一书中论述道:根据报纸在目标市场中的地位,有领导者、挑战者、追随者和补缺者之分,一般而言,分别占有40%、30%、20%和10%的市场份额。显然,广播电视报以其广播电影电视独家之优势和家庭生活服务之内容扮演着市场补缺者的角色,而这个角色的理论市场份额应占10%。为了达到这一市场份额,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转企改制之后,在调整报社发展方向、理顺内容与经营关系的同时,将“专、精、特、优”确立为博弈市场的目标。
“专”,要求报纸有专门的服务对象,窄众化传播的专业内容。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确定了“服务家庭,娱阅生活”的办报宗旨,变“百货商场”型为“专卖店”型,报纸发行和广告经营出现良好态势。“精”,扬周报精编细作之优势,做到文章耐读、版面好看;铜版纸封面骑马装订,融报刊于一体。“特”,即广电特色、广电风格,轶闻娱事、家庭生活。“优”,即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优秀员工、优秀业绩。
创造一种环境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历史形成的特殊性,广播电视报目前普遍存在着体制不顺、定位不准、质量不高、影响不大、实力不强等诸多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以甘肃省为例,1981年《甘肃广播电视报》创刊后发行量逾50万份,以全省第一发行量把尚不成熟的省内报业市场带动得红红火火,城市有电视机的家庭几乎都拥有一张现在看来很不起眼的广播电视报。一张小报的红火在给办报者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省城之外的地州市的同行们也纷纷创办名曰“地方版”的广播电视报。
但笔者认为,当年广播电视报的辉煌,并非我们广电报人自身努力的结果,也不是我们的人才优势和媒体经营优势所致,而是广播电视结构在当时的合理性、广播电视受众的需求性和媒介市场的单一性使然。所以,由于匆匆上阵,非报纸专业人员纷纷涌进报社,一度出现广播电视报管理混乱、市场无序的局面。故此,今天在中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我们要清醒地审视自身面临的生存状况,要切实借转企改制之机,尽可能早一点规范行为适应市场,快一点形成干事成事的良好环境。
我们深知,从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企业,陈腐的理念转变可谓难上加难,僵化的体制遗风会羁绊企业的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广播电视报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以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改制前大约有70多位员工,人数多但专业人才少,本科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凤毛麟角,大多是工勤岗位或大集体合同工,且理念滞后、思想陈旧。“等、靠、要”思想严重,出现了报纸边缘化、领导不支持、市场不认可、班子不作为、职工不满意的严重问题。当时的报社可以说创下全国省级广播电视报“三个唯一”,即唯一一家发行量不足2万份的报纸,唯一一家拖欠工资5个月的报社,唯一一家广告收入不上百万的报纸。于是,改制之后,报社积极营造干事成事的良好环境,尽可能多地引入和培养人才,两年来人员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人文环境不断好转。
建立一种机制
在事业体制下,尽管广播电视报都按“自收自支”的模式运行,但都没有一套严格的企业成本核算和费用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成本费用管理混乱、报纸发行无边际效益、直接成本管理无序、综合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报社的发展。
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转企后曾算过一笔账,报纸印刷、发行、采编、管理等综合成本高达2.35元/份,其中印刷成本只有1.8元/份,可见管理上的漏洞和人浮于事现象的严重。为此,报社首先在财务上变事业核算为企业核算,以成本核算和费用管理为抓手,用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核算办法指导报纸发行和广告经营。同时千方百计贷款投入200万元,在甘肃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广电局的指导支持下,从2011年元月开始强力整合“地方版”刊号资源,各“地方版”以《甘肃广播电视报xx周刊》“统一报名、统一刊号、统一印刷、统一发行”的“四统一”模式规范出版,目前已初见成效。
在强化成本核算开源节流的同时,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打破原事业性质的分配模式,进行了全员绩效考核,从公司董事长到一般员工,均与当月的收入密切挂钩,在全年收支预算的前提下,工资发放系数按百分比核算,最高超过130%,最低仅有56%。这种机制的形成,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企业出现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势头。
除此之外,在报业转企改制进入“深水区”和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的今天,广电报人再也不能也不可能像20世纪90年代时作壁上观。转企改制后,广播电视报的发展必须要循市场规律办事。但要适应市场法则就必须有一套自己的规则,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制定了一部长达6万字的既切合实际、适应市场又便于执行操作,涵盖“政策”、“理念”、“礼仪”、“管理”、“服务”多方面的《员工手册》,用规则约束员工行为,用规则强化企业的执行力,取得了明显效果。
确定一个目标、创造一种环境、建立一种机制、制定一个规则,是广播电视报转企改制后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路径。由于广播电视报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历史遗留的包袱,从某种意义上讲需要“重敲锣新开张”,只有新建目标、环境、机制和规则,才能脱胎换骨、浴火重生。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后,由于目标明确、环境良好、机制健全、规章完善,第一年就出现向好的经营态势,报纸发行量突破12万份(含地方周刊),公司实现总收入818.9万元,比改制前增长178.84%,广告收入是2009年的6倍。但在成绩面前,我们并不满足,因为转企改制只是广播电视报谋求新发展的另一个开始,未来任重而道远。
第9篇:传媒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具有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
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
现将这几个月试用期间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 试用期期间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是在传媒部门学习工作的。传媒部门的业务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虽然和我的专业知识有联系,可也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在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下,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和部门的整个操作流程。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挡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学着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业务方面的工作
1. 子夜时段项目
在子夜时段准备初期,内容由房产信息变为婚恋信息,在整个婚恋信息的产业链中,首先将夜间时段的切入点确定为婚介行业,我是主要负责线上的市场调研工作。了解到南京婚介行业的分布情况,并汇总了各大婚介公司的相关资料,同时对婚介行业的政策法规进行了详细调研,了解到国家对婚介行业的要求,对销售组调研具有一定帮助。除了针对婚介公司调研之外,还对婚介产业链上的相关公司进行了调研,如婚纱影楼、婚庆礼仪、蜜月游等,形成了一些汇总资料。
通过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得出从一个容易入手且是热点的项目入手,因此对栏目的内容和形式有了较大的调整。最后敲定栏目内容为职介单位实用性强的用工岗位信息。
随着时间在一点点流逝,九月份,子夜时段栏目的内容和形式已经确定,到现在与电视台合同的签订已经完成,与智联招聘以及制作公司的深入工作也正在顺利进行,宣传工作也在进一步跟进。在南京的生活频道,《职业早安排》栏目将于16号开播,同时其他频道也要把百姓关注的热点信息搬上银幕,把《都市夜航》打造成一个综合的品牌栏目。按照国盾公司的总体规划进行运作。为收集信息和建立平台打造坚实的基础。
2. 华泰项目
根据传媒确定的调研目标,前期我主要负责针对华泰现状和证券行业的调研工作。
3. 印章媒体项目
随着“商务领航——政企e通”项目的全面启动,针对政企e通的宣传方面,我参与了在ca的政企e通的媒体沟通会,与南京平面媒体经济方面的记者建立初步关系,与李桂荣一起关于督促快报记者在快报上发表关于政企e通的宣传稿。现代快报已发表完成。
经过这几个月,我现在已经熟悉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从整体上能够把握公司的运作流程。虽然还不能够独立处理公司或部门的一些具体项目业务,但是我相信这是一个需要积累的过程。所以鉴于这些不足之处,我在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还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
管理主要工作:
我作为销售组的一名成员,同时承担了部门内部的内勤工作。
1.流程制定:配合张清、季海强完成市场调研流程、电话拜访流程、登门拜访流程的制定。
2.年度计划:参与传媒年度计划制定。从为年度计划制定框架开始,具体分为这几块:背景描述、传媒xx年目标、现状分析、实施策略、实施步骤、实施计划、财务分析、所需的资源与支持。明确各项目的运作目的,对年度计划进行修改。从国盾公司的规划和传媒的规划出发,明确传媒在国盾公司的定位。xx年各项目的实施目标。
3.部门会议会议纪要:前期完成了每次会议纪要的编写。每次的会议纪要,确定会议纪要的流程,可以提高会议开展的效率,明确会议议题,能让自己投入到会议的开展中去。在整理会议纪要的时候,能提高自己的总结概括能力,对自己的工作任务、内容等也有较深的认识。
4.日报汇总:前期完成了每天日报的汇总工作。每天的日报汇总,在看其他同事的日报的时候,可以更明确地了解日报该怎么写。同时整理发现的问题和学习的内容。
5.预算制定:前期完成每月办公用品预算和财务预算的制定。
6.每日出勤表:完成了每天的出勤表的制定。
7.值日检查:完成每天的值日检查。
二、 对国盾规划和传媒规划的理解
对国盾规划理解:
从公司的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来讲,江苏国盾是一家以电子政务为切入点的信息运营商。从事电子政务建设以获取法人与自然人相关信息;通过信息运营产生新的商业模式,逐步进入相关行业中介、物流、销售、生产等领域。从政府角度而言,电子政务包含三个层次,一是政府机关内部的办公自动化,二是政府上网工程,政务信息在网络上,三是政府对外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化网络化。所以,战略目标是一个长远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努力创新,开拓进取。
公司的目标是在二十年内成为世界一流的企业,其营业指标达到世界五百强之一。公司的愿景是:建立公共信息平台,让人们以最小的代价满足最大的需求。公共信息平台可以节约很多资源,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为企业或者个人谋取更多利益,满足最大的需求。我们所要建立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公司进行信息收集和运营、以供人们进行信息使用和汇总的平台。建成公共信息平台本身不是战略目的,是为了达到愿景的一个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满足人们需求从而取得商业价值。
公司的价值观是要求每一个员工把工作当事业,拥有主人翁的心态,有明确的目标感和使命感,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等等。我认为一个有团队精神的团队才是真正成功的关键,不管遇到什么问题,我们一起解决。自己的努力是必须的,但只有团结一致,才有成功的可能性。
对传媒规划理解:
国盾传媒要做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传媒公司,她不同于现存的广告公司、制作公司、公关公司或者是媒体。我们是要把上述的公司整合起来,整合出一流的传媒公司。所以整合就是传媒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那我们拿什么去整合上述的公司呢?国盾传媒不生产产品,只有靠创意和概念。我们生产创意,然后通过创意去整合媒体、广告公司、制作公司等等,最终获取利润,实现创意的价值。由此可见,策划好的创意,再对好的创意进行完美的包装,是国盾传媒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我们业务的关键点。传媒的主要业务流程就是策划出好的创意,拿下政府和媒体资源,然后找合作方去实现,我们在中间起到调节作用。
虽然这个项目刚开始,但整体框架和目标定位已经很明确,并且有了具体的实施步骤,我对其的理解为在将来初步运营过程中先做传统媒体,积累运作经验,同时积累运作资金,再发展成新媒体并进行专业化运作,直至创新若干新的商业模式,为国盾公司的总战略方针服务。
三、自己的不足之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几个多月来,我在公司部门领导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不足之处:
1.思想上个人主义较强,随意性较大;
2.有时候办事不够干练;
3.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
4.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与客户接触沟通方面没有足够的经验,所掌握的沟通技巧还不够扎实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