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修改工会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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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1 11:24

3月28日,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实施办法结合上位法最新修改成果和安徽省实际,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创新实践上升为法规。

实施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并增加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增加,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实施办法强化了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方面的作用。

实施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同时规定各级总工会应当督促相关行业、企业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标准,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引导和支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职责方面的规定,如增加了推动建立户外劳动者工会驿站等临时休息场所设施,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以及疗休养福利待遇等规定。(记者 班慧 范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