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市中院法官做客广播电台,线上支招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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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1 03:40

“女性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哪些救济途径......”近日,马鞍山中院民一庭庭长曹悝元,副庭长王红伟做客马鞍山生活故事广播《天天315》节目,聚焦女性消费者权益维护,对消费维权法律知识、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解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广大听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干货满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Q

为什么要加强对女性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A

1、契合今年3.15的主题。今年的3月15日是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如何实现消费公平,一个核心的要义即为强化对特殊群体保护。在民事法律领域,妇女和儿童均是作为特殊群体予以保护。比如,我国有专门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2、女性消费者已经成为消费市场的主力军。根据国外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中国市场中,有近4亿年龄在20-60岁的女性消费者每年掌控的消费支出高达10万亿人民币。其中,30岁-55岁年龄女性达到2.78亿,她们身处经济支配能力较强的人生阶段,在各个细分市场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女子力”,由此还衍生出“她经济”“她消费”等专有名词。

3、女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女性群体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女性的消费力和消费需求成为一众网络消费平台的关注焦点。从旅游产品、教育培训、理财产品、医美服务到服饰化妆品等“悦己”消费领域,无不充斥着女性消费者的身影,但在这些领域,女性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例也常常见诸报端。女性消费者在“买买买”的同时,更应当加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

Q

女性消费者享有权利?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比如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严的权利。

9、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0、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Q

结合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消费领域,女性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可能会被侵害,如何救济?

A

1.美容不成留疤痕,消费者如何维权?

原告去美容院祛斑,因美容院操作不当导致毁容。原告作为消费者可以要求美容院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直播购物,面临虚假宣传、过分宣传,如何维权?

李某某直播推荐某脱毛仪,部分消费者收到货后反映实际收到的商品与直播中的商品型号并不一致,存在货不对板或其他质量问题。鉴于李某某并没有售卖自己的品牌,更多的是接受各大品牌方的委托,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产品的外观、功能、效用等进行直播宣传。从形式上可以认定李某某符合广告主或广告代言人的特征。《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直播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选择消费时遇到性别、相貌、种族等歧视时,如何维权?

近日,一则“江苏一酒吧不让超过130斤女生进入”的消息引发关注。酒吧使用该标语因此拒绝消费者进入消费明显带有歧视,涉嫌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涉嫌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Q

女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哪些救济程序?

A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程序:

(1)诉前调。

(2)一审:简易程序一般3个月;普通程序一般6个月,基本上均采用简易程序,为了快审快结,及时维权。二审:一般3个月;还有再审。

Q

除了维护女性消费者的权益,法院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还有哪些特色工作?

A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向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发出人身保护令;在婚姻家庭领域,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也会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1、人身保护令是什么?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完善制度机制,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制定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2、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遭遇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时,可申请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3、人身保护令保护的主体?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员,不限于妇女。我市辖区法院曾经受理一起父亲针对儿子家暴的案件。

4、申请人身保护令是否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这里的人民法院主要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院不直接受理。

5、因特殊情况无法自行申请人身保护令该怎么办?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6、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双方当事人陈述;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讯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8.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10.伤情鉴定意见等。

(2022年161期/总第1950期)

供稿:民一庭 陈曼

原标题:《关注!市中院法官做客广播电台,线上支招消费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