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情况。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出席,并答记者问。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的脱钩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民政部副部长詹成付在发布会上表示,基本完成了最初设定的脱钩改革目标任务。
与行政机关的脱钩改革为行业协会商会扫除了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使其获得了充分的自主性,促进了行业协会商会职能的发挥。然而,有些行业协会商会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就容易迷失方向,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因此,探索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出路”问题刻不容缓。
一、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面临的风险
协会商会同行政机构“脱钩”,权力真正下放到协会商会。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外部关系得以理顺,阻碍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因素从外部转向内部,协会面临的竞争将更激烈。与行政机关脱钩给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既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挑战,具体表现在:
一是政府的扶持减弱。脱钩改革剥夺了政府的支持利益以及依附条件。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支持逐渐取消,而政府的一些项目也不再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使一些自身发展不好的行业协会商会面临经济来源难题。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不能再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工作。由于这个隐形资源的消失,其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生存和服务能力将受到严峻考验。
二是行业协会的收入变得脆弱。脱钩改革后,政府的财政补贴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的资金来源转为以会员的会费及有偿服务为主,社会支持的渠道变窄,收入集中度提高,资源获取的难度增加。收入结构变得单一,过度依赖会费以及有偿服务,资金断裂的风险增加。
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普遍存在一定的价值缺陷。行业协会商会真正价值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商会逐渐退去“二政府”的外衣,成为企业的自由联合体,受“会员逻辑”的影响,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功能将被极大释放,同时也将面临为满足会员需要而不断开发新职能、提高服务效能的压力。而目前的行业协会商会受“二政府”的影响,行政意识较强、服务意识差,迫切要求行业协会商会的成功转型,真正发挥其服务职能。四是对脱钩工作认识上不统一。对于脱钩一事,一些有活力的想要做大的行业协会商会非常赞成,但有一部分行业协会对此并不很欢迎,因为没有靠山的时候可能不好办事。有些人认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关键在于脱掉政府授权的护身“虎皮”;也有人认为,行业协会商会“红顶中介”身份恐难消失,脱钩改革后,它追逐经济效益需要“资本”。
简而言之,脱钩改革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脱钩后,有些行业协会商会可能发生一些转变:
一是“变性”。行业协会商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可能不甘愿做政府的传达者和宣传者,不再是协助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有效力量,转变成政府的“仇人”,站在政府的对立面,或依附西方或反动势力。
二是“变节”。行业协会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组织活动所产生的剩余不得进行利益分红。脱钩以后,由于政府扶持的减弱,行业协会商会资金来源变得相对单一,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可能变成营利性企业,为会员企业或政府提供有偿的服务或变相谋利等不法行为。
三是“变质”。行业协会是为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服务的,是维护整个行业的整体利益的。脱钩后,某些行业协会可能会变成个别人的“家天下”,或是精英对协会的控制,个别大企业的垄断。行业协会商会把组织“私有化”,把公共利益据为己有,只争取自己组织的狭隘利益的问题。
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出路”
实现行业协会商会顺利转型,促进平稳有序的发展仍需要靠政府和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
(一)行业协会商会要解决“自我注血”问题
一是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定位。
第一,成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者”。行业协会商会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也不是企业的管理者,而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企业利益的代表者,是服务者。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情上,发挥监督、协调和服务作用。
第二,成为会员企业的“服务者”。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功能服务,只有为会员企业做好服务,才能得到大众的支持和合法性基础,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实现健康发展。
第三,成为行业的“维利者”。行业协会商会应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代表本行业的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本行业企业的要求及愿望,积极参与国家对行业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第四,成为行业利益的“协调者”。行业协会商会的首要职责是维护会员的利益,但企业间的利益竞争必然会导致不和谐,而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会员之间的“协调者”,是是有效竞争的重要保障。行业协会商会应通过各种手段协调企业间的矛盾,以保证行業内部企业的协调发展,保障整个行业最广泛的利益。
二是找准行业协会商会的价值。
行业协会商会最大的价值是服务,提供服务产品。行业协会商会是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提供服务是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价值,也是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三是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素质和能力建设。
目前,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几乎千篇一律,没有自己的核心内容,也没有自己的职能定位,毫无规范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应提升常态化的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能力建设,一是依据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特性和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特征,突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自主性,促进其在市场条件下实现自治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发展;二是以“自组织化”为目标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自我完善,按照现代社会治理要求自觉建立科学的行业协会商会运行模式,提升协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性监管,促进与其他组织的合作,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核心,倒逼、培育和铸建现代行业协会的治理体制。
(二)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保障
一是完善政府的扶持政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不是脱管,而是“扶上马再送一程”。第一,改善行业协会商会的外部环境,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加快政府职能转移,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定政府购买清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种类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根据发展的需要出台相应优惠政策来扶持与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第二,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性监管,制定细致、操作性强的监管与惩罚措施来确保行业协会的规范化运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一业多会”,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内在活力。
二是加快立法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给行业协会商会发展造成一些无法打破的壁垒,应尽快颁布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用法律明确协会商会的独立法人地位、性质、基本职能和权利义务,明确协会与政府、会员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规章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的一切行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