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广东省医学会
广东省医学会自律规范…………………………………………………… (1)
广东省医学会章程 …………………………………………………………(5)
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12)
广东省医学会服务公约……………………………………………………(18)
广东省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19)
广东省医学会第6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责与议事规则………………(26)
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职责与议事规则………………………(28)
广东省医学会财务管理制度………………………………………………(30)
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规范………………………………(32)
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技术资质评估工作程序和规则………………………(39)
广东省医学会会议与学习制度……………………………………………(41)
广东省医学会培训制度……………………………………………………(42)
广东省医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3)
广东省医学会聘用人员管理规定…………………………………………(45)
广东省医学会学术活动论文证书和学分证书发放管理规定……………(47)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
广东省医院行业自律规范…………………………………………………(48)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章程…………………………………………………(50)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管理办法………………………(56)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办事机构职责………………………………………(59)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会议制度……………………………………………(61)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2)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63)
关于广东省医院管理科学研究的管理办法………………………………(65)
广东省医师协会
广东省医师自律公约………………………………………………………(67)
广东省医师协会章程………………………………………………………(68)
广东省医师协会会议制度…………………………………………………(74)
广东省医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76)
广东省医师协会工作委员会职责及管理办法……………………………(78)
广东省医师协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80)
广东省女医师协会
广东省女医师协会自律规范………………………………………………(81)
广东省女医师协会章程……………………………………………………(83)
广东省护理学会
广东省护理学会自律规范…………………………………………………(89)
广东省护理学会章程………………………………………………………(93)
广东省护理学会规章制度…………………………………………………(99)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自律规范…………………………………… (101)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章程………………………………………… (104)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110)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财务会计制度……………………………… (113)
广东省优生优育协会
广东省优生优育协会自律规范………………………………………… (121)
广东省优生优育协会章程……………………………………………… (125)
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防治协会
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防治协会自律规范………………………………… (130)
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防治协会章程……………………………………… (134)
地中海贫血病诊疗规范………………………………………………… (140)
广东省口腔医学会
广东省口腔医学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59)
广东省口腔医学会章程………………………………………………… (160)
广东省输血协会
广东省输血协会自律规范……………………………………………… (167)
广东省输血协会章程…………………………………………………… (170)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自律规范…………………………………………… (176)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管理制度…………………………………………… (179)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职责及议事守则……………………… (181)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学术会议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办法………… (182)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184)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自律规范………………………………………… (186)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工作人员道德规范……………………………… (191)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规定……………………… (192)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财务室工作管理制度…………………………… (193)
广东省防痨协会
广东省防痨协会自律规范……………………………………………… (194)
广东省防痨协会会务公开实施细则…………………………………… (197)
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自律规范………………………………… (198)
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 (201)
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
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自律规范………………………………………… (207)
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章程……………………………………………… (210)
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214)
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
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自律管理规范…………………………………… (234)
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章程……………………………………………… (236)
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
广东省健康教育行业管理规范………………………………………… (241)
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253)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自律规范…………………………………………… (264)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270)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73)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77)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自律规范……………………………………… (279)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285)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88)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92)
广东省针灸学会
广东省针灸学会自律规范……………………………………………… (294)
广东省针灸学会章程…………………………………………………… (299)
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
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自律规范………………………………………… (305)
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章程……………………………………………… (308)
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
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自律规范………………………………………… (311)
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章程……………………………………………… (316)
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
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自律规范…………………………………… (319)
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章程………………………………………… (323)
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工作制度…………………………………… (329)
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自律规范………………… (331)
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334)
广东省医学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医学会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提供诚信服务,营造和谐医疗环境,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学会章程,制订自律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医学会自律规范是指本省医学会会员在医疗、科研、教学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广东省医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会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第五条 会员应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医学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会员应该严格遵守《广东省医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学知识,积极为科技兴医和发展我省医疗卫生事业服务。
第八条 会员应以《广东省医学会自律规范》、《广东省医学会服务公约》为行动指南,构建和谐医疗环境。
第九条 会员当应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情操和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条 会员应当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保守医疗秘密,保守患者的隐私。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认真贯彻医疗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不同学术观点,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参加学会组织的义诊、科普、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交流、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技术资质评估、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会员执业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服务,不乱开大处方,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用药。
第十七条 不得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常规检查或大型设备检查。
第十九条 廉洁行医,不收受病人红包,抵制医疗行为中的回扣。
第二十条 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不参加虚假的医疗广告宣传,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参加厂家、公司带有营销性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遵守医疗纪律,按时出诊,及时完成紧急医疗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未经亲自诊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和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医疗活动中,不得诱骗、误导患者,或进行虚假承诺和夸大疗效。
第二十五条 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得对其进行临床实验。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以介绍病人就诊和住院等为名从中收取介绍费和好处费。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行,自觉维护医疗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 会员因执业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医疗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会员在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以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会员在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五条 不得利用学会名义私自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习班和印发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厂家、相关公司协助我会学术会议和学习班的费用,应统一由学会收取,进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自截留和私分协作费。
第六章 会员在医疗技术资质评估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妥善保管医院申报材料,未经医院许可,不得泄漏或公布医院的申报材料。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遵守评估纪律,不得在评估日迟到、缺席。
第三十九条 不得泄露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四十条 不得在省医学会正式公布评估结果前私自散布评估结果和专家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不得收受被评估医院或科室的财物。
第七章 会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的合法有效。
第四十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医案有关材料的归档和存档制度 ,确保医案档案资料20年完整无缺。
第四十五条 认真做好来电、来函、来人咨询的接待工作,妥善做好不服鉴定结论者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六条 遵守鉴定会场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不徇私情、公正科学进行鉴定,不与当事人示意、不谈论与鉴定无关或有碍鉴定的话题。对当事人的提问和回答不使用带倾向性的语言。
第四十七条 鉴定书发出前对鉴定结论严格保密。不私自向当事人及本鉴定会之外人员泄露鉴定结论、过程和细节。
第八章 奖惩规范
第四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执行上述规范;
(二)对医学科技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
(三)在所从事的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
(四)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或取得较大成果;
(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突出;
(六)被省、市以上党委或政府以及其他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
(七)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及管理工作,并能提出有益建议,对促进学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对会员违反上述规范,轻者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在全学会通报或除名处分;违反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Association 。
第二条 广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规范管理,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广东省卫生厅,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等事宜受广东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 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邮政编码 5101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省际、省内等形式的学术交流。
六、参加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改进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医疗机构技术资质评估,促进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
十二、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
二、专科会员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五年以上、现职称为主治医师以上的专科医师。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或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四、名誉会员
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认定后发给会员证。
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单位会员牌匾和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专科会员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一)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与会员义务相同。(略)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并通报全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有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专科分会和地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省的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非单位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三、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徽,外部为圆形,上有广东省医学会中英文名称;图形内层为地球,上有蛇杖、 医院标志及广东省医学会的英文名缩写。1917为本会成立的年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4年7月24日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
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章程》关于设立专科分会的规定,为规范专科分会的组建、换届和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科分会的性质
(一)专科分会是广东省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
(二)专科分会是广东省医学会会员中为促进和提高医学学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二、专科分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的学术活动总体计划,制定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及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专科分会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
(四)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优良医药、器械产品。
(五)组织编辑出版专科医学杂志。
(六)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承接广东省医学会委托的各类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评审工作。
(八)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九)发现和推荐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指导省内各地市分会有关专业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十一)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收集、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十二)定期向广东省医学会汇报广东医学科技动态和专科分会建设情况。
(十三)专科分会每年必须举行一次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
(十四)专科分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
三、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条件
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建立专科分会后,其工作任务不与其他专科分会重复。
(二)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员,并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骨干力量。
(三)具有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有关资料的能力。
四、专科分会的产生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成立专科分会,须由三家广东省医学会单位会员医院、至少三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不超过58岁的专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分会方案,说明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向广东省医学会提出报告(并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广东省医学会接到申请报告后,在征求相关专科分会意见基础上,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议认为条件已具备方提交广东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分会由广东省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广东省医学会秘书长、学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发起人共同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7人为宜),提出全省委员的建议名单。
(四)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科分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五)专科分会成立后,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专科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一)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43人左右为宜,对于学科发展比较成熟,专业队伍庞大的专科分会,可酌情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超过63人。
(二)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6人、常务委员13~21人,常务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专科分会设秘书1~2名, 原则上在主任委员单位产生(可由有组织能力的常委或委员兼任),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四)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满后的专科分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如符合专科分会委员条件,可重新推荐为新一届专科分会委员,但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届,如专科分会坚持推荐连任,需经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六、专科分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专科分会的改选,在省医学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
(二)由省医学会秘书长、医学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本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筹备组,提出改选推荐意见。
(三)本届常委会根据筹备组推荐意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等。
(四)根据筹备组的推荐方案,由广东省医学会通知有关单位、各市医学会,推选出委员人选。
(五)以书面形式征求本届常委对下届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推荐人选。
(六)根据收到的常委书面意见,由筹备组推荐下届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
(七)根据筹备组推荐的下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名单,提交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作为下一届候选人名单,交新一届委员会等额选举。
(八)新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广东省医学会颁发证书。并将选举结果书面通知各市医学会及各委员单位。
七、专科分会委员、常务委员条件
(一)必须是广东省医学会会员;
(二)遵守广东省医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维护医学会声誉,热爱、支持学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新增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委员任职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65岁。
八、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条件
(一)必须是专科分会常务委员;
(二)在委员中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声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团结人,有开拓精神,热心学会工作,一般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三)一般是学科带头人或科室主任。
(四)新增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65岁。
九、专科分会中青年委员的设定
(一)中青年委员必须是广东省医学会会员;年龄在45岁以下;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或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学者。
(二)中青年委员的推选与专科分会换届一并进行,任期同步。
(三)中青年委员不占专科分会委员名额,人数不超过10人。
(四)中青年委员有权参加专科分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年龄超过45周岁或长期出国未归者,其中青年委员资格自然取消。
十、专科分会的名誉职务
本届卸任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广东省医学会和新任主任委员推荐,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分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任期一届,由广东省医学会颁发证书。
十一、专科分会的经费管理
(一)专科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从学术活动的节余部分与广东省医学会按专科分会六、省医学会四的比例分成后获得。
(二)专科分会设专帐,由广东省医学会统一管理,专科分会需要时可随时提取。专帐上的经费不受时间限制,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本届结余经费转入下届使用。
(三)专科分会日常各项合理开支需专科分会主委或其指定的副主委批准,并经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分管人员核实用途确认合理后方可开支。
十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的推荐
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到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任职的,由相对应的或相关的专科分会常委会民主推荐并由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主任委员为当然的中华医学会委员候选人。
十三、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
(一)专业学组的性质
专业学组是各专科分会组建和领导下的学术活动小组,执行广东省医学会及专科分会有关规定和决议。专业学组不另定章程,不另刻制印章,统一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学组”。
(二)专业学组的主要任务
1、制订本专业学组的学术活动计划,并一式二份报专科分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
2、在专科分会领导下组织本学组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3、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及时向专科分会提出学术交流的设想。
4、参与推荐优秀人才、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等工作。
(三)专业学组的组建
1、专业学组的设置和组建,需由来自3家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至少3名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的专家作为发起人向分会提出申请,由专科分会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专业学组的,名单报省医学会备案,并在有关会议上公布。
2、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兼任),副组长1~2人,秘书1人,成员总数一般不超过11人,如专业队伍庞大可酌情增至15---17人。
3、专科分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均应对专业学组重新研究,并将结果上报省医学会备案 。
(四)专业学组的日常管理
1、专业学组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并列入广东省医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应以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名义组织有关学术活动。
2、开展学术活动的经费由广东省医学会统一管理,专业学组不得设立专帐,结余经费按省医学会有关规定办理。专科分会和专业学组所得的经费如何划分,由其自行商定。经费使用须经主委同意并签字。
十四、专科分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一)专科分会的印章,由省医学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二)专科分会的印章只能用于向广东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以及工作联系等事宜;向本专科分会的委员和所属的专业学组发送会议通知及日常业务联系;向本专科学会所属的专业学组领导成员发聘书;与其它专科分会的业务联系。
(三)专科分会的印章由省医学会统一保管。
(四)使用印章须经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盖章后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六)如专科分会名称变更,应将原印章销毁,并重新刻制。
十五、注意事项
1、凡属广东省医学会的专科分会,不得再挂靠或隶属其它一级学会(协会)。 专科分会正、副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一级学会(协会)同类型专科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不再兼任本学会其他专科分会正、副主委职务;常务委员和委员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科分会(包括在其他学会的任职)。驻穗中央机构所属医院、部队医疗机构、省属医院在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的,原则上不得在市一级学会专科分会兼任正、副主委。
2、专科分会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必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前完成,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是省医学会的理事候选人。
3、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半年以上者,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如主任委员未指定代理人的,由省医学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应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
4、专科分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广东省医学会章程》及《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并制定新一届分会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考评办法。
5、专科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专科分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6、专科分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不得用其它名称。
十六、处罚
(一)凡一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不组织全省性专科学术交流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不组织全省性专科学术交流活动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二)对于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专科分会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的成员,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报省医学会备案。
(三)凡有严重医疗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一律撤消其在医学会的任职。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广东省医学会服务公约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全心全意、廉洁奉公;
二、仪表整洁、举止得体、热情礼貌、耐心周到;
三、忠于职守、精通业务、扎实工作、快捷高效;
四、按章办事、服务学界、分工合作、相互支持;
五、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尽心尽力、全面提高。
广东省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会医学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活动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及分工
(一)广东省医学会主办各类学术活动,由学术会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与组织实施。
(二)凡以广东省医学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均不准委托或承包给个人。
(三)学术活动中学术管理和安排由各专科分会负责,会务管理由学术会务部负责。
(四)学术活动的时间、规模由专科分会与学术会务部根据学科情况商定。
(五)凡受广东省医学会委托承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的单位,应依照委托函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六)每次学术活动的全部材料由专科分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于学术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整套文件资料(含征文通知、会议通知、活动日程、论文汇编、光盘、代表名册、合影照片、调查表、纪要等)一式三份送学术会务部部长审核后交学会档案室归档保存。
(七)学术活动根据规模大、小进行分类。
1、Ⅰ类学术活动
(1)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2)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3)中南多省(区)学术会议;
(4)粤港澳台学术会议;
(5)跨省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
(6)专科分会学术年会;
(7)专科分会学术会议暨换届改选会议;
(8)专科分会成立大会暨学术会议;
(9)跨学科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
(10)与有关单位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
(11)××专科中青年学术会议;
(12)大型学术研讨会;
(13)重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专题研讨会;
(14)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
(15)大型医疗设备上岗培训、考证;
(16)上级行政部门委托我会承办或要求我会参与的科学普及与义诊咨询活动。
2、Ⅱ 类学术活动
(1)专题研讨会;
(2)专科分会的学组学术会议;
(3)学组成立大会暨学术会议;
(4)学术报告会,包括高峰论坛、学术沙龙等;
(5)经常性的学术讲座,如 周三学术活动;
(6)省内区域性或分地区举办的小型学术会议和培训班;
(7)巡回讲学报告会;
(8)临时性的学术活动;
(9)科技扶贫活动。
(八)要求
1、Ⅱ 类学术活动由广东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与专科分会共同负责组织;
Ⅰ类学术活动由广东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直接负责组织。广东省医学会分管领导、学术会务部部长、学术会务部专科分会分管人与专科分会共同组成会议筹备组。筹备工作的对外联系均以广东省医学会名义进行。广东省医学会主管领导对活动的计划,活动细节进行全面审核,对活动中影响活动成效的关键环节进行直接管理。
2、其他部室经学会批准可结合本部业务举办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学术活动计划的制订
(一)学术活动计划由学术会务部会同专科分会提出。
(二)学术活动计划的制定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从我省医学科学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交流医学科研、防病治病工作中的科研成果和经验为重点,推广普及国内外医学科技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我省医学科技队伍的技术水平。
(三)各专科分会可根据本学科的实际和需要安排多种形式的活动,如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学术沙龙、学术专题高峰论坛、周三学术活动、科技扶贫、义诊咨询等活动。
(四)提倡多学科联合召开综合性的学术会议。
(五)针对中青年医务人员举办的学术会议。
(六)各专科分会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第二年学术活动计划,以书面方式报学术会务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各专科分会每年活动不得少于1会或1班。
(七)周三学术活动计划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内容(包括讲课题目、时间、地点、主讲人、主持人、工作单位、所需电器要求、联系人电话)报学术会务部。
(八)本着与地市医学会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交通、食宿、会场等条件,每年有计划的把部分会议分别安排在各市举行,也可委托市医学会承办会议,
第三条 学术活动审批手续
(一)凡属中华医学会委托承办的全国I类或II类会议,需具备中华医学会委托函和通知。
(二)凡受广东省医学会委托承办或协办的各类活动,需具备广东省医学会委托函和通知。
(三)广东省医学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海峡两岸学术会议、粤、港、澳、台学术会议,会前三个月专科分会做好会议材料的收集,由学会向广东省卫生厅申报。
(四)凡举行大型义诊、义务咨询、科普宣传活动,按广东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应在活动前一个月由学会上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批。
第四条 学术会议质量管理
(一)会议筹备组
1、会议筹备组成员
(1)筹备组成员主要由举办学术活动的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学术会务部分管人员、承办或协办单位及相关专科分会的人员组成, 一般情况为10人左右,大型会议筹备组成员可根据需要扩大至常务委员范围。
(2)筹备组组长由分会主任委员担任,学术会务部分管人员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按会议需要进行合理工作安排。
2、筹备组的任务主要是协调安排会议筹备阶段每个环节的工作任务,完成所有会议准备工作。
(1)负责全部论文的收集、整理、印刷工作并指定专科分会秘书负责学术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稿及有关文件起草准备工作。
(2)讨论决定会议的议程和中心议题,确定交流的形式。
(3)根据会议类型(Ⅰ类或Ⅱ类)提出会议领导小组(或主席团)建议名单。
(4)决定会议会务组、秘书组人选。会务组主要由学会人员组成;秘书组人员主要由专科分会人员组成。
(5)预算经费使用情况,并落实经费按时到位。
(6)向宾馆提出会议要求,包括 器材设备、场地条件、食宿标准等。在外地举办的会议,与承办或协办会议的当地医学会或有关单位协商落实。
(二)学术质量管理
1、会议主题的选择
会议选题须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而确定。选题除按本办法第二条学术活动计划要求操作外,还须掌握以下原则
(1)适应本学科发展需要;
(2)注重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突出目前的热点与焦点问题。
(3)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有计划安排以中青年骨干为主的学术讲演,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平台。
2、论文征集
(1)学术活动计划批准后,应于会前一年左右,最迟不得迟于6个月发出征文通知。
(2)征文通知内容包括 征文范围、格式、内容要求及截稿时间、投稿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等。
(3)论文必须由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同意,经大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筛选后汇编成册。
(4)不征集论文的专题学术研讨会,应提前确定会议中心议题,组织好中心发言。
3、审稿工作
审稿工作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承担。
(1)论文评选工作应在会前三个月进行完毕。会前45天及时通知论文作者本人。
(2)审选论文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正无私。坚持择优录取,集体决定的原则。
(3)入选的论文内容上要数据可靠、论点明确,既有理论探讨意义又有实用价值。
(4)重视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论文。
(5)在论文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广东省医学会员和老、少、边、穷地区及基层的稿件。
(6)凡已在学术会议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再录用。
(7)会议选用的全部论文(包括未报告的论文)均应载入会议论文汇编。
4、论文汇编
(1)论文汇编内容以刊登摘要为主,适当选登水平较高的全文,少数质量较差的论文可以列题的形式刊登。
(2)如因条件所限不能编印论文汇编,应通知被选用论文作者自行印制交流材料,并集中交专家评审,学术会务部盖章后,进入会议上交流。
5、会议质量
(1)会议交流形式应灵活多样。议程设置合理,专题报告和论文宣读后安排适当的时间讨论,以达到有效的学术交流效果。以讨论为主的会议,会前要将确定讨论的中心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同时组织好中心发言并酌情安排适量与讨论内容相关的学术报告。
(2)论文交流要求发言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一般不超过8-10分钟(专题报告30分钟至60分钟),充分利用幻灯、投影、录像等声像设备手段,增强交流的效果。
(3)会议组织者要善于发现不同学术观点,鼓励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开展学术争鸣。 每个议题讨论结束时,主持人应进行归纳,分组讨论的情况应向大会进行报告。
(4)为丰富会议内容,活跃学术气氛,可根据情况举办小型实物展览、学术成果展示、医疗技术示范、医药产品展示,并组织代表参观典范专科。
(三)会务质量管理
坚持勤俭办会,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不滥发礼品。
1、会议通知
(1)学术会务部根据筹备的情况,撰写会议通知并于会前一个月发出。
(2)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报到日期、收费标准、往返交通、报名方式、联系人、会议回执等。有论文的代表则要告知被选用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发言时间、发言形式和要求等其它有关会议须知事项等。
2、会务工作人员 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力求精简,100人以下的规模按10%配备;100—500人的规模按5%配备;如代表人数500以上,则按每增加100人增配2名工作人员处理,依次类推。
3、后勤保障工作 全体正式参会人员的食宿问题由大会会务组负责统筹安排,特邀人员的接待工作由会务组和秘书组共同负责。
4、征文及会议通知发放范围 各市分会、各有关单位、专科分会委员、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医务人员。
5、会议日程
(1)提倡开短会。全省性学术会议会期一般为3天(不含报到和撤离),最长不超过4天。
(2)会议议程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动或穿插计划外的活动。
(3)简化开幕、闭幕程序。开幕时扼要说明会议目的和任务后即进入学术交流,闭幕时主要进行会议总结,通过有关决议,进行表彰等。
6、创造良好条件,增强交流效果
(1)根据会议的内容、要求、形式特点、规模大小,选择学术交流场所,会场布置简单、庄重,注重烘托浓厚的学术氛围。
(2)准备性能良好的电教设备,并在会前做好设备的检测工作,为确保会议质量提供良好的条件。
7、评选优秀论文 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优秀论文的评选活动。
(1)论文收集范围
①本次学术会议征集并入选为大会或分组交流的论文。
②专科分会也可推荐未在本次会议上投稿,但近两年内(特别是近期)在国家级或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优秀论文和在中华医学会或省级系列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参加评选。
③论文第一作者必须使广东省医学会会员。
(2)评选办法 除按照本文第三大条学术质量管理第五款审稿要求之规定以外,还应符合以下原则
①具体评选工作由会议筹备组提出评选方案。在会前审稿会上集体讨论并提出入选的优秀论文,交会议领导小组(主席团)讨论通过。
②对内容创新、学术领先、实用性强、效益明确的论文给予充分肯定和重奖,并推荐参加上一级的评选活动。
(3)奖励办法
①优秀论文一般分三个等级。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为一等奖;属省内先进水平的为二等奖;本次活动投稿者中的优胜者为三等奖。特殊情况,可设特等奖。
②获奖的论文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控制在应征文总数的10%以内。
③评选出的优秀论文,概以广东省医学会的名义进行奖励。
④优秀论文的奖励只奖给论文的第一作者,由广东省医学会向第一作者颁发《优秀学术论文证书》,奖金在会议经费中支出。
⑤对有重大学术贡献和应用价值的优秀论文,省学会将向中华医学会、省卫生厅、省科协或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四)会议质量总结与反馈
1、资料整理 由专科分会秘书负责整理学术活动的全套资料,一式三份,会后一个月内交学术会务部。重点是会议纪要的撰写,内容应包括学术成果及组织工作成效。如 会议特色及进展;会务服务与问题;会议经验与教训等。
2、会议结束后,各地委员应结合有关的学术活动组织传达本次会议精神。
3、会议质量反馈调查 专科分会要有选择有重点地、以表格的形式进行会议质量反馈调查和会议评估。会议评估内容如下
(1)会议安排 是否合理、紧凑、有序、顺利。
(2)会议成效 学术气氛是否活跃、浓厚;代表和专家的满意度;是否达到会议预定目的;是否较前次会议整体学术水平有所提高;会议管理是否到位。
(3)会议影响 参会人数;会议的影响力;代表和专家、厂商反映是否热烈;我省本专业的学术水平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否通过会议得到提升;为政府部门决策及制定技术规范提供建议。
第五条 学术活动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各专科分会需要通过各种途径,筹备学术活动经费。其来源
1、代表缴纳的会议费;
2、公司、企业结合学术活动举办产品展示和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3、由联合举办单位提供的部分经费;
4、其它。
(二)经费管理
1、经费预算 每项活动前须有经费收支预算。包括总收入及名目、总支出及名目。预算由学术会务部主办人提供,学术会务部部长或学会财务主管审核批准,方可按计划支出。不能超支运作,务必要有节余。
2、学术活动经费由学会财务负责收支工作,不允许资助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理财。
3、学术活动各项收支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
4、经费开支审批手续 活动费用开支须经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与学术会务部主办人签名,学术会务部部长或学会财务主管审核后由学会财务支出,实际支出不能超出预算的5%。如需要超出预算5%的部分费用,须向广东省医学会分管领导汇报并从专科分会专帐支出。
5、参加学术活动的代表须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含会务费和食宿费),广东省医学会会员与非会员的会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广东省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经费支出限额规定
(1)邀请嘉宾出场费每次会议每人不超过500元;
(2)专家讲课费 本分会委员不超过500元;特邀专家不超过1000元;院士不超过2000元;
(3)会议工作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每次会议不超过500元;
(4)审稿费每次会议每人不超过300元。
(三)结账工作
由学术会务部主办人与财务人员一起承担结账工作。一个月内完成所有报账工作。会议最后帐目表交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与学术会务部主办人共同审核签字后列入其专帐。
(四)会议节余经费,省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分配比例为5:5。
广东省医学会第6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责与议事规则
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二十一条规定,常务理事会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为更好地履行常务理事会职责、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二、常务理事会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为本届理事会42名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及学会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学会分管部门
学会由组织管理部分管常务理事会日常事务。
四、主持人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五、常务理事会职责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2、向理事会提交“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建议;
3、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会员的除名;
8、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1、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2、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通知,并将需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与会人员(含列席人员)。议题、议程由学会办事机构分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提交学会行政办公会讨论后,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审定。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在前一周向与会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常务理事会议的各项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充分讨论,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做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征求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做出决定。
4、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长请假。
5、学会分管部门负责常务理事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会长审签。
6、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发送全体常务理事、理事、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学会机关各职能部门,必要时由会长确定发送范围。
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
职责与议事规则
一、参加人员
行政办公会出席人员为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人员为学会秘书长助理、办公室主任。
二、主持人
行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重要精神及对学会工作的指示,研究贯彻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会和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 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革措施,拟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的议题,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安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重大支出的审核,办事机构设置、职能及中层干部的聘用建议,人事计划与调配、重要合作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分配制度等)、学会重大活动的协调部署等。
(三)确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学会其他事项。
四、会期
行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一般定于每月初和月中召开,如遇特殊情况调整会期。
五、会议组织程序
行政办公会议题由学会办公室向参会人员征集、整理,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核并由会长确定提交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会议至少应有参加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召集人请假。
行政办公会议设秘书1名,负责会议记录、撰写纪要并负责归档;纪要经与会人员传阅并签字后发学会领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和各部室负责人,必要时,也可根据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的意见确定纪要发送范围。纪要应于一周内发送至各部门。
六、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贯彻民主决策的机制,凡学会建设和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应提交行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二)行政办公会的议事过程应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坦诚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和建议后,对研究的事项做出结论性意见。
广东省医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机关财务制度管理的规定
(一)为了进一步理顺有关财务制度管理
1、加强财务管理,做到计划开支,凡属行政开支(会议学习班除外),要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财务审核后才能报销;
2、加强资金管理。凡借款(包括差旅费、办公费及其他借款),按规定填写借款单,5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助理审批,5000以上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才能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二次借款必须偿清第一次借款;
3、加强现金管理。达到转帐结算的款项(转帐起点为100元以上),都应该通过银行办理转帐支票结帐。需要现金2000元以上,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做好准备;
4、加强现金库存管理。出纳保险柜不能超过3000元以上,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限制的金额;
(二)为了进一步理顺有关财务的发放奖励金、劳务费、补助、加班费、提成分配的关系
1、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计划外的会议、学习班、研讨会、科研协作费、义诊费等的厂家和公司赞助活动费中提取介绍费10%,扣除一切费用开支成本后的金额列入其部室的经济指标;
2、工作需要在公休假日加班一天者,每人每天发放150元加班费(参考会议、学习班规定制度);
3、午餐补助每人每天10元,凡在本单位上班者按考勤统计,月末发放(本单位未设膳堂);
4、司机开上、下班车每人每天补助10元,按考勤统计,月末发放(参考卫生厅制度发放);
5、在职的职工每年另发3个月奖励工资,平均每月随工资发放(根据人事厅口头传达的精神执行);
6、年终双薪,在职的职工年终按12月份工资表的应发数每人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根据2001年2月8日人事部,财政部下达文件);
7、电话费补助 正处450元,副处350元,正科200元,副科150元,其他人员100元列入工资表(根据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粤纪发2002年31号文件》)。
二、学术会议,学习班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专科学会经费使用,一律通过专科主委批准并由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后,才能在专科学会帐上报销。
(二)会议、学习班、研讨会等项目均独立核算。印刷费、邮寄费、审稿费、讲课费、劳务费、学分证、办公费等费用列入成本,与专科学会合办的会议及学习班的支出单据一律由主办人和经手人两人签名,经财务审核后才可报销。会议、学习班结余款按学会与专科分会四六分成。结帐单一式三份,主办人、专科学会、财务人员各一份。合办的会议及学习班结算后的明细帐目要有主办人与专科分会主委共同审核签名认可。
(三)会议、学习班、研讨会、科研协作、义诊等活动,联系公司,厂家的赞助费中提取10%给出介绍人作为信息费,凡行政事业单位的赞助款,一律不得提取介绍费。
(四)会议、学习班、研讨会、科研协作、义诊等活动需要购文具用品时需要经主办人及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两从以上经手购买,且发票要求写清楚单位和数量,经主办人和经办人签名后,由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
(五)会议、学习班、研讨会期间晚上加班补助夜餐费每人每天15元,公休加班每人每天发放加班费100元,假日加班者每人每天发放加班费150元,取消发放补休假单。
(六)赴外地参加会议学习班的工作人员一律按规定办理差旅补助,根据不同的出差地按文件规定标准发放(差旅费在会议学习班帐上列入成本)。
(七)会议、学习班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起过150元,每人总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全国会议及学习班的劳务费由主办和协办单位另定。本单位工作人员所提取的劳务费,按四、五六比例发放给单位在职职工。
(八)会议、学习班期间所有补助按学会规定制度执行,不能另发任何补助。
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更好的学习和运用《条例》、《办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规范主要从人员职责、鉴定程序、共同守则、专家管理、委托与受理、鉴定专家的产生、鉴定会的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的制作、档案的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第二章 部门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会设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三个业务组 办文信息组、办案组、审理组。
第五条 医鉴办主任职责
(一)负责医鉴工作人员政治学习和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根据《条例》、《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与安排。
(三)负责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受理、审定专科设置、《鉴定书》签发。
(四)认真做好接待咨询服务,做好来访的处理工作。
(五)认真抓好医鉴成本管理,在不影响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鉴定成本。
(六)认真落实廉政制度,抓好医鉴工作的行业廉洁。
(七)坚持例会制度,每月底召开一次,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布置工作。
(八)坚持报告制度,定期向学会领导汇报,重要问题做到随时请示 。
(九)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上述工作,并做好具体分管工作。主任外出时,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十)做好对各市医学会医鉴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办案人员工作职责
(一)主要负责医案的具体办理。发送受理通知书,办理鉴定费收缴手续,收取鉴定材料;审阅鉴定材料,提出专家鉴定组的设置意见;拟发抽取专家的通知文稿,协助办文信息组完成抽号操作;寄发鉴定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和专家意见拟出调查取证计划,并主持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拟写调查报告,供专家鉴定使用;确定鉴定会召开时间,拟发鉴定会通知,确保专家及双方当事人按时到会;并组织完成鉴定会;制作《鉴定书》文稿;按规定审批程序协助完成《鉴定书》审核、签发及寄发《鉴定书》;回收《鉴定书》签收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结果回执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对中止后重新启动程序的医案,原则上由原办案人员继续负责完成组织鉴定工作。
(三)对《鉴定书》发出后,委托方提出书面质询的,由办案人及时与审理组共同商定复函意见,涉及技术专业较强的由鉴定组组长和专家一起研究书面答复。对咨询或上访的,认真做好解释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及相关资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写受理通知书,交办文信息组输入电脑安排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发不予受理的函稿,交办文信息组及时按办文规定通知委托人。
(二)审核办案人提出的专家组设置意见和对《鉴定书》初稿的审改。
(三)负责群众来信来函的处理,及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办案人员处理难度较大的群众来访工作。
第八条 办文信息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来文的收发登记、各种文稿起草、打印、寄发工作。
(二)负责专家库专家信息的储存和管理;主持医患双方共同抽取鉴定专家;做好医鉴工作的统计和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医鉴器材设备的维护、保养、保管,保证其性能的高效率、高质量及办公用品的计划领取、保管、分发等工作。
(四)负责维护本会医鉴工作秩序和治安。
第三章 医鉴人员共同守则
第九条 医鉴办人员守则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抵制不正之风,严禁接收他人财物,严格《条例》、《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遵守医鉴工作的保密要求,不徇私情,依法作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完成本职工作。
(三)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四)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认真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对上访人员摆事实,讲道理,力争使来方人员满意。
(六)认真做好医案材料的整理存档,做到当年档案同年入库,不丢失,不损坏。
(七)严格工作纪律,做到有事请假、 不迟到、 不早退。
第十条 医鉴专家工作守则
积极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按时参加鉴定会,认真审阅病历医案材料,深入分析案情 ,依法公正鉴定;鉴定组长认真主持鉴定会,综合分析意见,做好结论合议,拟写分析意见和签发《鉴定书》文稿。对委托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答复。
第四章 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办法》和中华医学会的要求,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会批准,可聘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科研、教学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的聘期4年。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者之一者,由单位告知学会,学会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专家受聘届满,如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重新聘任,对不配合工作的不再聘用。
第十五条 对所有聘用专家均应统一进行《条例》等法规培训和会前培训,避免鉴定的盲目性。
第五章 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六条 鉴定的提起。由负责医疗事故处理的单位或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其范围: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司法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第十七条 鉴定的受理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委托方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第六章 专家鉴定组产生
第十八条 根据专家组的设定,办案人员拟发抽取专家的通知,约定当事双方到学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第十九条 当事人抽号前,由办案人介绍抽号须知和抽号规则,对当事人或代表应核对有关证件(身份证、委托证明)并进行登记签字。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抽号前根据专科设置,首先查阅需抽取的相关专家资料,对符合回避条件的专家进行回避删除,然后按规定进行随机抽出正式专家和候补专家名单。
第二十一条 由信息组负责人将专家设置表以及当事人和学会抽出的专家代码和专家名单交三方签名封存。
第七章 鉴定会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会在鉴定会召开7天前书面通知委托方、专家及其单位,并寄发鉴定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案情需要和专家建议,对需要调查取证的,由学会派出2人以上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组应提供证据证物及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鉴定专家和当事人履行签到手续;召开专家预备会,推选鉴定组组长;对专家进行相关法规培训;当事人进场,宣布会场纪律,当场启封所封存的材料,介绍专家及组长;由组长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程序》主持鉴定会。
第八章 《鉴定书》的制作
第二十五条 封面要求 《鉴定书》用加粗初号华文中宋体字打印。广东医鉴[200 X ] X号,汉字使用二号华文中宋体字,数字使用同号阿拉伯字体;落款单位与日期,使用加粗小二号华文中宋体字;日期中文使用小2号华文中宋字体,数字用同号阿拉伯数字体。
第二十六条 页眉、页脚、页码文字使用5号黑体字。
第二十七条 页眉填写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及鉴定书的编号;页脚填写制作时间,制作时间即鉴定时间 。
第二十八条 正文内容
《鉴定书》正文内容 《鉴定书》内容统一使用小四号宋体,标题使用加小3号黑体。
一、一般情况
(一)委托人 填单位全称(以委托书公章为据);共同委托的先患方后医方为序;姓名根据委托书提供的名字填写,医患名称之间保留一个字的空格位。
(二)受理时间,以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三)患方 姓名、性别,根据委托书提供的信息进行填写;年龄,根据委托书提供并经身份证核实后填写;身份证号,依身份证号填写,无证者应填写无,对死亡者填死亡并加小括号;住址;按委托书资料填写全名称和邮政编码;联系人及方式,填写申请人或代理人一人的姓名、地址、电话、手机等;
(四)医方 医疗机构,填写已登记注册有效的机构名称全称;联系人及方式 按委托书提供的信息填写。
二、 委托事项 应填写何单位委托何单位做何事项。
三、 争议要点 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按以下四个方面材料归纳
(一)委托书。
(二)双方提交的材料。
(三)鉴定会上提出的新材料。
(四)参考市医学会《鉴定书》的相关内容。
(五)对医患双方争议应分两个自然段分别表述。
四、 患方材料 按以下顺序书写。
(一)申请书。
(二)申诉书或答辩书。
(三)门诊病历。
(四)其他材料(与病历相关的资料在前,其他资料在后)。
(五)上述材料登记需写明单位全称(或标题全称)、份数、页数。
五、 医方材料 按以下顺序书写。
(一)申请书;
(二)答辩及申诉材料;
(三)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五)上述材料登记需写明单位全称(或标题全称)、份数、页数。
六、 调查材料 (含体检情况)按以下顺序书写。
(一)调查报告、书面证据、证物及信息材料;
(二)由会议专家组长另文起草并签名的现场体检结果;
(三)其他材料 包括委托书及附件、首次鉴定的医学会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 诊治概要 按以下顺序叙述。
(一)一般情况。
(二)主诉;
(三)临床表现;
(四)辅助检查;
(五)诊断;
(六)主要治疗及结果(转归);
(七)有意义的鉴别诊断及鉴定;
(八)对两个医疗机构以上的按被投诉的先后顺序侧重叙述。
八、 鉴定过程 按以下顺序叙述(必要时可分段叙述)。
(一)受理时间及要求;
(二)收鉴定费和鉴定材料情况及要求;
(三)通知当事人需抽取专家及抽取专家的相关情况;
(四)向专家邮寄材料及要求;
(五)专家对参加鉴定会的意见和召开鉴定会通知;
(六)调查取证的情况;
(七)组织鉴定会及会前专家、当事人、办案人签到情况;
(八)召开专家会,选出专家组长;
(九)当事人、专家、工作人员到场,当众拆封已抽取专家信息并公布,介绍到会专家,宣布会场纪律、鉴定组长人选等情况;
(十)组长组织鉴定会等情况。
九、 分析意见 简明扼要、理据充分、逻辑性强。
(一)简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详叙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实事。
(二)发生医疗过失与害损后果的因果关系,表叙要恰当准确。
(三)责任程度 疾病损害、患方责任、过失损害各应承担的责任。
(四)对问题复杂的,可根据需要分自然段叙述。
十、 结论拟写 按中华医学会通知模式要求填写。
第九章 档案的储存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会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库,材料全部整理入库保管。
第三十条 个案鉴定材料目录清楚、规范装订、分类整理、单独储存。
第三十一条 医案材料须完整存放20年。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由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规范管理制度,入库档案统一造册登记,严格档案查借手续,以防损坏、丢失和被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解释权在广东省医学会。
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技术资质评估
工作程序和规则
为了保证医疗技术资质评估工作规范而有效地进行,保证评估结果的公信力,维护医学会中立、公平、公正的形象,特制定此项工作程序和规则,作为医疗技术项目资质评估的工作准则和指南。
一、省医学会在医疗技术项目资质评估中的工作范围
省医学会医疗技术项目资质评估的倡导者和组织者,并为医院的申报和专家的评估工作提供高效和优质的服务。在评估工作中,省医学会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建立专家库;制定评估程序和规则;受理医院申报;组织评估;召开各种研讨会和协调会;发布评估有关信息。
二、评估项目的选定
评估项目由专科分会提出,省医学会亦可给相关专科分会提出设立项目的建议。
三、评估专家库的建立和评估专家组的组成
评估专家库由提出项目的专科分会委员以上专家、相关专科分会常委以上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组由九至十一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的抽取由评估部三位以上人员共同完成,方法是按照专家库专家序号依次抽取,且立即通知专家本人,不留专家名单。
四、专家组的工作范围
专家组的工作范围是 制定评估标准;对医院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在评估后确定评估成绩。
对每一间申报医院的评估项目均由两部分组成,即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分别由不同的专家组完成。实地评估实行医院、专家组“双盲法”。
五、申报、受理和收费
医院以书面的形式向评估部提出申报,并按《评估须知》完善《申请表》和各种书面材料。评估部对评估材料形式审查无误后,正式登记受理。受理后于7个工作日内抽出书评专家组,开始书面评估。30个工作日内抽出实地评估组,开始实地评估。
评估部常年接受各医院的申报。
一旦受理,按省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医院收取评估费用。
六、评估结果的公布
专家组评估结果向省卫生厅报告,并通知各市卫生局、医学会和各有关医院。并通过公共媒体、医学会网站和《广东医学会讯》向社会公布。
七、投诉受理
各医院可以通过任何方式随时向省医学会投诉,省医学会针对具体事件召开调查会或协调会,并应投诉人的要求做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八、省医学会工作人员过失
以下行为视为省医学会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的过失行为,接受监督
1、丢失医院申报材料。
2、未经医院许可,泄漏或公布医院的申报材料。
3、在评估日迟到、缺席。
4、与评估专家或医院人员发生争执。
5、泄露专家组组成。
6、在省医学会正式公布前私自散布评估结果和专家意见。
7、收受被评估医院或科室财礼。
8、漏发或错发给医院或专家的通知,以致影响评估工作。
9、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
九、专家库成员过失
以下行为视为专家库成员在评估工作中的过失行为,接受监督
1、丢失医院申报材料。
2、未经医院许可,泄漏或公布医院的申报材料。
3、在评估日迟到、缺席,以致影响评估工作。
4、在省医学会正式公布前私自散布评估结果和专家意见。
5、收受被评估医院或科室财礼。
广东省医学会会议与学习制度
一、会长秘书长办公会
每月召开二次,一般定于每月第一周和15日召开,特殊情况顺延。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会议,秘书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缺席由秘书长主持。交流和通报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
二、学会办公会
每月2日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顺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传达上级指示和学会(中心)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精神,讨论贯彻落实措施,汇报和研究工作。
三、职工大会
每半年(当年六月、十二月)召开一次。全体职工参加会议。总结、布置和审议全学会(中心)工作。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四、经济形势分析会
每季度(季末)召开一次。学会(中心)领导、科以上干部参加。汇报、分析学会经济形势。会议由学会(中心)领导主持。
五、民主生活会
每年召开一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工作,研究整改意见。
六、政治、业务学习
每季度末集中学习两天,全体人员参加,平常以自学为主。
广东省医学会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者队伍素质,培养经验丰富、德才兼备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抓好员工的教育、学习和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方式
1、自我培训 根据自身的愿望和条件,从书本上或工作中自我学习和提高。
2、在岗培训 通过在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而掌握技能,是一种经验的累积。在岗培训也可以是由单位组织有经验的职工传授给其他人。
3、离岗培训 针对未来工作的需要,安排职工脱岗进行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
二、培训计划的审批
1、学会职工的培训工作由学会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2、参加离岗培训的职工,须由本人持培训通知或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普通职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部室负责人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并将申请书及培训通知一并交办公室备案。
3、各部门组织参观、学习或培训活动,必须纳入学会的整体培训计划,由学会统一组织,杜绝私自安排本部室人员利用公费集体外出活动。
三、培训内容
1、政治思想培训 包括法律法规、国家大政方针、时事等知识培训。
2、学会整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3、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
4、电脑操作技术培训。
四、培训纪律
1、各部室和职工要严格服从学会的统一安排,不得自作主张、私自离岗参加任何形式的学习和培训。
2、学会统一安排的培训活动要积极参加,认真学习,努力实践。
3、外派学习或培训的人员,必须提出申请,经研究审批,否则将按事假处理。
4、培训结束后,需持培训班发给的相关证书到学会办公室登记。
五、培训费用
1、经单位批准参加国家(含党校)业余函授、夜大、电大等文凭学习,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的文凭者,可以凭学费发票报销80%。
2、经单位批准参加短期岗位技能培训,凭发票全额报销。
广东省医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一般设备是单价1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运输工具等,都属于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单价不满1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桌、椅等,也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对专业设备,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均视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一类 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宿舍、仓库;
第二类 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会议设备、机械设备、器械、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类 办公和事务使用的设备和家具。
第四类 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拨价入帐。
(2)自制加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3)无价调入而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估价入帐。
(4)有偿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可按帐面原价注销。
(5)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小型维修费,可在经费支出中列支,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6)原有固定资产如需增添零配件,按开支金额加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1、必须加强领导,建立一整套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调拨、清查和维修等制度。
2、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预算办理。
3、必须严格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等审批手续。
(1)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后作报废。
(2)单价在一千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之后作报废。
(3)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损失的固定资产,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注销。
4、固定资产采购后,需先经专管人员登记入帐。各部、室在领导用时,需填写领用单,管理人员需将领用单装钉保管,同时记录入帐。
5、各部室领用固定资产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作登记,做到有帐可查,帐物相符。
6、各部室经管的固定资产和设备,一般不外借,部、室之间如果需要调配或交换使用的,必须征得部、室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如属永久性转移,必须报总务专管人员登记办理手续。
7、各部室经管的固定资产,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写出报告,经部室领导签定意见后报领导批示处理。
8、财产和物资如发生损毁或遗失,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有意损坏或由于失职遗失的,按该物品的原价赔偿80%-100%;
(2)由于失职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按该物品的原价赔偿50%-60%;
(3)由于无意造成损坏的按该物品的原价赔偿20%;损毁、遗失的按该物品帐面净值赔偿。
(4)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坏,按帐面净值,一般不予赔偿,但部室应登记,并向总务专管人员报告。
9、各部室对经管的资产必须爱护,每年由总和专管人员进行清点一次,如发生差错,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清查结果报告领导。
五、固定资产的核算
为了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盈亏情况,财务设置“固定资产”帐,总务设置各类“固定资产明细帐”,部室设置各类“固定资产登记本”实行三级帐务管理。
广东省医学会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为引进人才,拓展学会各方面的业务充实学会各部门的力量,改变学会人才缺乏的现状,特对学会聘用人员做出如下规定
一、聘用原则
1、有空余岗位。
2、岗位需要。
二、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1、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专业条件
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工作经验、能力。
2、聘用程序
(1)到学会办公室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二份,并附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2)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试用人员名单;
(3)人事部门公布会议确定的试用人员名单,并通知当事人报到。
(4)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当事人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进行自我鉴定,人事部门在当事人所在部门评议的基础上对应聘人员做出初步考核,并提出是否试用的意见;
(5)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是否聘用;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一)聘用
1、试用期 首次被聘用的应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当事人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经部门评议、人事初评后,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聘用后,由会长与被聘用者签订聘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用工合同。凡试用期满后评议未合格的,学会将不予聘用。
2、学会每年末对聘用人员按照德、能、勤、绩等各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数达60分以上者,可根据学会需要续聘,考核分数低于60分,学会对其予以解聘。
3、首次聘用和续聘,学会均要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二)解聘或终止
1、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2、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的;
3、严重违反学会管理规定的。
4、聘用期未完成工作指标的。
5、聘用干部在聘期内因违法被送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
6、年终考核未达标的。
学会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都必须在1个月前通知对方并依法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其他条款参照双方共同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待遇由基本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 共分十个档次,由人事考评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应聘人员工资档次并报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
一级 5000元
二级 4500元
三级 4000元
四级 3500元
五级 3000元
六级 2500元
七级 2000元
八级 1500元
九级 1200元
十级 800元
2、奖金 聘用人员同时享受劳保等福利待遇,过节费、年终奖金按相应级别正式职工计发,住房自行解决,单位不予补贴。
以上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医学会学术活动论文证书
和学分证书发放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文证书
1、广东省医学会学术活动论文证书由广东省医学会统一印制,各专科分会、地方医学会及各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印制带有“广东省医学会××学术会议”字样的论文证书。
2、凡列入广东省医学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可使用加盖“广东省医学会论文证书专用章”的论文证书。
3、凡由广东省医学会主办的省级学术会议,统一使用广东省医学会印制的论文证书。
4、论文证书最多只写作者前三名,其排列顺序不可变动。
5、论文证书按规定收取成本费。
二、学分证书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使用《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使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3、未出席会议的入选论文作者均不颁发放论文证书、学分证书。
4、学分证书按规定收取成本费。
5、如有违反《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广东省医院行业自律规范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爱国、守法、诚信、知礼”活动及卫生部《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社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谐广东为宗旨,在全省医院行业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全面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特制定本规范。
一、坚持依法治院,增强全体员工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二、端正办院方向,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自觉维护病人的权益,尊重病人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的医患沟通机制,使医疗服务更贴近群众,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处理好内涵建设与外延发展、软件与硬件、基础质量与技术创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医院内在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普遍规律等关系,保证医院业务技术运行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建立和完善医院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医院健康发展。
四、努力提高医院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推进医院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依法规范医疗行为,落实和完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规范,教育医务人员爱岗敬业,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向患者提供优质、安全、高效、价廉、便捷的服务,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不得使用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不使用伪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用材料,不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发布虚假广告,变相宣传或其他方式诱导患者,严禁开展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或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严禁以回扣、医托等非法手段欺骗、招揽病人。
五、严格价格管理,执行政府制订的医疗收费标准,做到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透明,杜绝以各种名义、方式乱收费。为病人着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提供适宜技术,员工分配不直接与用药、检查和经济收入挂钩,禁止一切诱导需求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的行为,控制医疗成本,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努力为排解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做贡献。
六、弘扬白求恩精神,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职业技能教育,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忠于职守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新风尚。廉洁自律,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七、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对危急重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不拖延,不推诿。
八、认真对待患者的投诉,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不隐瞒事实真相,不涂改、隐匿、劣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严肃查处侵犯患者权益的事件。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章程
(2000年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英译名 (GUANG- DONG HOSPIT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简称 GH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级各类医院和医院管理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省一级学术团体和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医院管理理论和应用的研究和宣传,为发展我国医院现代化,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增进人民健康,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活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行政上受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院管理学理论与应用的调查研究。
(二)组织专题课题研究,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
(三)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交流与研讨,指导省内各地市学会的医院管理学术活动。
(四)宣传和普及医院管理学知识,培训和提高医院管理专业人员的管理水平。
(五)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书籍及学术资料。
(六)向政府反映医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七)根据有关政策,开展业务咨询和新技术推广等服务。
(八)接受政府和卫生行政委托,承办各项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单位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许可证》,自愿参加本会的各级各类医院;
2、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医药企业;
3、本省各地市医院管理学会是本会的当然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1、本省各级各类医院的领导及相当职务者;
2、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从事医院管理、医政管理、科研教学管理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管理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已取得师级(或相当)职称资格,从事医院管理、医政管理、科研教学管理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专业管理五年以上者;
3、其他科技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名誉会员
凡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企业人士,可申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愿意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单位和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或当地医药卫生群众团体推荐;
(二)经各地级市医院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或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报省学会备案;
(三)名誉会员由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省学会理事两人推荐,省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凡批准为本会会员者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或培训班;
(四)优先在本会举办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和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写书面通知本会(寄省学会办公室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选举理事会或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六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的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总结;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常务理事 、名誉理事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请。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审定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决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财务开支;
(五)审定本会人事任免事宜。
(六)代表本会对外联络交流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各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卫生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前经书面征询全体理事意见后,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因二000年才进行换届,为适应申报法定法人代表而采取的办法,换届时可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2000年1月30日粤民社(2000)5号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管理办法
根据《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章程》,设立必要的专业管理委员会(分会),为规范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是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
(二)专业委员会(分会)是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中为促进和提高医院职能管理部门的科学管理水平及有关专业的技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二、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的学术活动总体计划,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学术活动及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分会)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三)采取多形式组织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和提高医院管理专业人员水平。
(四)组织出版本专业学术刊物,科普资料、信息资料。
(五)开展本专业的各项咨询活动和推荐优秀管理人才。
(六)指导省内各地、市分会有关专业学术活动,沟通专业之间的业务联系。
(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医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见、要求、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八)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年必须举行一次以上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一次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班。有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可开展科研活动。
(九)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年11月底必须向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产生办法
(一)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分会),由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根据情况提出,经3-5所省医院管理学会单位会员医院组成筹备小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 成立专业委员会理由、名称、目的、任务、活动业务范围等。
(二)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接到申请报告后,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议认为条件具备,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报请省卫生厅行政部门同意,送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方可成立。
(三)专业委员会自筹建到成立应在半年内完成,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四、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根据实际设定,一般总人数以40人左右为宜。
(二)委员会(分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6人,常委11-21人,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能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委员会设秘书1-2名,原则上在主任委员单位产生(可由有组织能力的常委或委员兼任),在正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四)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满后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如符合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可重新推荐为新一届专业委员,但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二届。
(五)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条件
1、必须是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会员。
2、遵守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热爱支持学会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长以上职务。
4、新增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六)专业委员会(分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条件
1、必须是专业委员会委员。
2、在委员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团结人,有开拓精神,热心学会工作,一般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长以上职称。
3、新增选主任,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七)专业委员会的名誉职务
本届卸任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和新主任委员推荐,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分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由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颁发证书。
五、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经费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从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班的节余部分与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的比例分成获得。原则上是专业委员会(分会)六、省医院管理学会四的比例分成。
(二)各专业委员会(分会)设专帐由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分会)需要时可提取使用。专帐上的经费不受时间限制,当年节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本届节余经费可转入下届使用。
(三)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日常各项合理开支需专科分会主委或其指定的副主委批准,并经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分管人员核定用途后,由学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六、专业委员会(分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印章由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并由省医院管理学会统一保管。
(二)专业委员会(分会)印章仅限于本专业委员会(分会)内部活动使用,如发送会议通知,日常业务联系,与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联系。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有关业务活动,必须经省医院管理学会审核,同意后盖省医院管理学会公章后方可上报。
(三)如专科分会名称变更,应将原印章销毁,并重新刻制。
七、处罚
(一)凡一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不组织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不组织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二)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分会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的成员,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报省医院管理学会备案。
(三)凡有严重医疗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一律撤消其在医院管理学会的任职。
八、注意事项
(一)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半年以上者,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支持工作,如主任委员未指定代理人的,由省医院管理学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
(二)专业委员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章程》及《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管理办法》,并制定新一届分会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考评办法。
(三)专业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XXXXXX管理专业委员会(分会),不得用其它名称。
(四)专业委员会(分会)的换届原则上必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前完成,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是医院管理学会的理事候选人。
本办法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办事机构职责
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3年常务理事会精神,为加强学会内部管理,利于上网的要求和与社会的联系,经研究,对学会办事机构和职责及有关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办事机构名称
1、办公室 2、组织部
3、学术继续教育部 4、科技开发部
二、办事机构职责
1、办公室
(1)为学会、机关、基层单位服务,做好上传下达和协调工作,督促和落实学会领导部署的工作。
(2)负责发文的拟、核稿并送审签发。
(3)负责草拟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总结的汇总工作。
(4)负责机关会议的安排,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
(5)负责文件收发、登记、呈阅、催办,并根据领导批示抓好落实。
(6)做好学会办事机构的沟通联络,掌握每月的主要活动情况,做好对外交流与接待。
(7)做好学会的年审工作。
(8)负责公章、印鉴的使用管理。
(9)负责文件、资料的打印工作。
(10)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11)负责学会及代管杂志社的财务工作。做好劳动工资、补贴发放管理,预、决算和财务分析,以及催收债务。
(12)完成学会领导交办和协助各部的其他工作。
2、组织部(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1)做好发展单位和个人会员等工作。
(2)健全学会组织。
(3)做好学会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4)做好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各室部人员的调整、增补工作。
(5)做好市学会的联系工作。
(6)完成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学术继续教育部。
(1)组织学术交流,培训医院各级管理干部,组织管理科学研究,进行典型调查,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
(2)拟定年度医学教育培训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抓好落实。
(3)与各专科委员会(分会)联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术活动,落实每年“三个一”的活动要求。
(4)做好学会的科研课题论证、立项、实施、鉴定等工作。
(5)加强与兄弟学会、企业的交流合作,组织好学习班、研讨会、论坛等,有条件的组织会员外出参观学习。
(6)努力组织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学术团体委托的工作任务。
(7)完成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科技开发部
(1)协助管理和推动学会所辖或合作的企业公司工作。
(2)加强同国内外医药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做好名誉常务理事、理事的联谊工作。
(3)积极推介医院管理新知识,新技术和科研成果。参与晟邦公司推介有关新技术、新产品,为医院服务,增加学会的效益。
(4)完成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会议制度
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按学会章程规定,每五年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由大会秘书处承办。
二、理事会全体会议
按学会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可结合学术年会一起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具体安排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由大会秘书处承办。
三、常务理事会议
按学会章程规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一般可结合学术会议、理事会议、迎春联谊会一起召开,由学会办公室承办。
四、学会工作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
参加人员 各市医院管理学会会长和秘书长;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和秘书;学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广东现代医院管理研究所、现代医院管理咨询服务公司、《现代医院》杂志社、广东省护理培训中心的负责人。
会议内容 总结、汇报、交流学会工作情况;传达、学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上级学会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学会发展建设重要事宜。
五、学会办公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一上午召开,由秘书长主持。
参加人员 会长、常务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各部室正副主任参加。
内容 传达落实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宜;通报各办事机构最近工作情况,研究落实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事宜;研究本月工作安排。
六、学会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不定期召开。
学会全体工作人员,需要时扩大临时兼职人员参加。
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通知,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总结年度、季度工作。落实学会办公例会决定的事项。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印章管理办法
1、本学会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使用学会公章须经学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使用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印章须经主管副秘书长批准。
2、印章统一由学会办公室管理、监督使用。
3、使用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印章,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签署合同要留底。
4、印章一般不带出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出盖印章时,经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批准,但要注意保管,防止遗失。
二、印章使用范围
1、以学会名义发文。
2、以学会名义发出函件、合同书、协议书、聘书、会员证、请柬、报表及需加盖公章的其他文件。
3、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工作计划、总结等。
4、学会与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学术活动的通知。
5、使用本会公章的介绍信。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
二、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做好年度收支情况总结。
三、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钱账分管,日清月结。
四、财会人员熟悉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高度责任心和相应的业务知识,管好财、用好财,增收节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支票管理制度。
申请领取支票,要填写申请单。经秘书长审批后向财务人员借取。经办人使用支票后,7天内将发票交回财务核报。如不慎丢失支票,应及时报告财务人员和秘书长,以便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对经办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六、现金管理制度。
1、报销单据,由经办人填写“现金支出证明单”,经秘书长批准,交财务人员办理。
2、凡开支500元(含500元)以上的,要先提出书面预算报告,列出项目、价格,经主管副会长批准;500元以下开支,由秘书长审批,方可借支和核报,特殊情况可口头请示。
3、因公出差或市内交通,须经主管副会长审批,凭证核报。
七、学习班有关费用收支。
1、常规班(不请省外专家和国外专家),在4天以内的原则上每天收会务费100元,每增加一天,增收50元,特殊情况另定。
2、住宿费由学员自付,标准应在学习班通知上说明,为方便学员返程,节约开支,学习班尽量安排上午结束。
八、对专业委员会(分会)财务管理要求。
1、各专业分会的业务收支,一律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
2、各专业分会在组织办班或会议及各种活动,应在开班前7-10天提出书面预算,如与专业委员会(分会)共同举办的,主办人和分会主委要在预算上签名,经领导审核后,交财务室备案,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3、各专业委员会应在办班或会议及活动结束后,务必在十个工作日内结帐,作出决算报告,和填写好《各种办班、会议情况综合表》,对帐相符后,财务室将填表一式三份,一份给各专业分会备查。
4、凡每次组织办班或会议的收入,除支付资料、讲课劳务等费用外,如有结余,学会与分会分成比例,由原各50%调整为学会40%、分会60%的比例分成。平时分会的活动开支在60%内支出,均需使用正规发票报销。凡无发票使用现金支出的须经领导同意,并计收10%税金。
5、教师讲课费,可根据收支情况酌定,本省内按500~1000元/次,外省按1000~2000元/次计算。
6、主持上课的主持人发300~500元劳务费,主持讨论会(沙龙)发200~300元。
7、各分会如有单项发给主委、副主委、常委的劳务费,由各分会负责,计入分会收支帐户。
8、凡开支超过3000元,应事先书面请示学会领导。现金支出限定2000元内;对公一律使用支票付帐。使用支票须先填写借支单,(填写 付帐单位、时间、原因、金额等),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开支。帐务报销须持正规发票 要有税局及使用单位公章,发票背面签收款人姓名。
9、各专业委员会各自组织活动中的所需费用,原则上以班(会)养班(会),均应在各自分成款中支出。如必须组织的活动,不敷支出时,经学会领导同意,可暂向学会借支,但应积极组织活动,增收节支。
10、各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年终由财务室向各分会通报一次。
九、固定资产要专项登记,物品进出仓库要做好登记。
十、节约开支,用水用电、用信封信笺和复印纸,都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关于广东省医院管理科学研究的管理办法
参照《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结合医院管理科研的具体情况,经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研究所各研究室主任和课题组负责人会议讨论,提出《关于广东省医院管理科学研究的管理办法》,并从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一、关于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首先,由广东现代医院管理研究所各研究室和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提出科研课题申请(课题组第一负责人必须为研究所研究人员),填写《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申请书》,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讨论,对同意立项的课题,上报省卫生厅科教处申请科研基金。
二、关于科研经费的筹集与管理使用。
(一)科研经费的筹集
1、有赖于各协作医院(单位)给予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
2、取得有合作协议关系单位(名誉理事企业)的资助、赞助;
3、举办科研课题专题培训班的业务收入;
4、省卫生厅立项课题专项科研基金;
5、省医院管理学会专项经费或补助经费。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
1、经学术委员会核定的各项科研经费,视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分期拨款。如确因经费不足影响进度,可适当追加预算;
2、科研经费单独列帐,专款专用。统一由课题组负责人管理使用;
3、科研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必要的旅差费、资料费的开支和有关人员劳务补贴;
4、对不明确的开支项目,坚持先请示,后开支的原则。
三、关于课题申报与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按省卫生厅的要求,当年申报的科研基金项目,必须于当年1月15日前上报。为此,各课题组填写的《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申请书》必须提前20天送研究所审核,对同意立项的课题,将“基金申请书”一式六份、查新检索委托单和技术咨询简易合同一式二份,经研究所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连同录入磁盘报省卫生厅科教处。
2、课题查新组织、限额由省卫生厅科教处统一组织实施。各课题组填报的“基金申请书”、查新委托单“和”简易合同“必须重新从网上下载(广东省医药卫生信息网址 联系电话 020-81906047)。
3、广东现代医院管理研究所向省卫生厅申报医学科研项目的单位代码为 A0122。
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E-mail为 GDSYGH@163.COM
4、由省卫生厅立项管理的项目,按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书面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并明确提出“对不按原计划结题或立项后半年内不开展工作的,省卫生厅将终止科研及取消立项,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单位的科研基金项目”。因此,各课题组应提前十天,将“年度执行情况”送研究所,以便综合上报。
5、鉴于“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组织任何形式的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对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同意立题,而省卫生厅未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各课题组自行组织研究,列入研究所课题管理。其研究成果可以下列方式处理
(1)对课题组的结题报告,由学术委员会作出评估结论意见,可作为参研人员所在单位对其科研业绩的参考。成效显著的,可由学会、研究所给予适当奖励。
(2)对课题组撰写的优秀论文,由研究所负责向《现代医院》杂志推荐,一经刊用,应视为科研成果之一。
(3)对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可向省卫生厅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广东省医师自律公约
为加强医师队伍自律建设,不断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防病治病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建设富裕、公平、活力、和谐的广东贡献力量,结合本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依法行医。
二、人道博爱。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恪尽职守。坚守岗位,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于实践。
四、关爱患者。维护患者权益。尊重患者人格权、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使患者得到最适宜的诊疗,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廉洁行医。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维护医师的廉洁形象。
六、合理施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七、精益求精。接受终身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探索新领域,进一步提高医学技能。
八、奉献社会。服从公共利益需要,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制以及公益义诊活动等
九、诚实守信。弘扬医师专业精神,履行医师义务,坚守职业准则,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决不弄虚作假。
十、团结协作。相互尊重,通力合作,促进医疗资源的公平利用,共创和谐医疗环境。
广东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GDMDA。
第二条 广东省医师协会是以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主,以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行业管理、维权、服务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省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对全省各市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卫生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三)依法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使医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必要时,将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
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努力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医师队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五)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医师的技术水平;
(六)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开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推介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
(七)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八)关心和帮助农村和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
(九)表彰和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协会工作者;
(十)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1、有一定数量医师的医疗机构;
2、市医师协会。
(三)荣誉会员
为我省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著名专家和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缴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按本会章程规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核,经广东省民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职权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6、聘任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7、审批协会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四)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9-11人、秘书长1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总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理事会职权的第1、2、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不兼任其他同级协会(学会)的领导职务;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核并经广东省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应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并经广东省民政部门批准,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中国共产党基层党支部,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二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有关的业务工作。二级机构的设立须报广东省民政部门批准。二级机构不另订章程,不具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四条 本会暂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卫生厅审核同意,报广东省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广东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民政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2年 11月 28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医师协会会议制度
(2003年2月制定,2005年9月修订)
为规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制度,并履行其职权,根据本会《章程》,特制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如下
一、理事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议履行本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职权。
(二)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议的内容先秘书长提出,交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最后由会长确定。
(四)会议前2周,由协会向理事发出通知并告知会议内容。
(五)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
(六)理事应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必须书面请假,并对提交讨论的内容写出书面意见。若连续3次无故不到会者,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七)非理事的本会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八)《理事会议纪要》须印发全体理事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二、常务理事会议制度
(一)常务理事会议职权职责,履行本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
(二)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及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定于会前2周通知与会人员。
(四)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
(五)常务理事应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必须书面请假,并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写出书面意见,若连续3次无故不到会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六)非常务理事的本会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七)常务理事会议纪要须印发给全体理事。必要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三、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1、讨论决定会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2、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有关事项。
3、讨论协会阶段性工作。
4、讨论决定协会年度开支预算及10万元内的财务开支。
5、听取协会各项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6、其他需会长办公会讨论的工作。
(二)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
(三)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
(四)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内容,由办公室提前通知。
(五)会长办公会议坚持充分讨论、共同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决议,需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六)必要时,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七)办公会议须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写成会议纪要。
广东省医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10日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省医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一、本会财务管理实行会长负责制。
二、为了完整反映协会收入来源真实性,凡协会每笔收入必须经财务人员开具收据或发票进行帐务处理。
三、报销开支范围和手续
(一)人员经费
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等发放标准,经会长批准后实行。每月由财务人员制表,经办公室主任核实、秘书长审批后发放。超出制定标准发放的,需提出申请经会长批准后才能执行。
(二)日常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
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购置,要精打细算,避免浪费。购置前先征得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发票后由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名才能报销。
(三)接待费用开支
根据情况严格掌握。如要接待须列明事由并提出申请, 1000 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3000 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3000 元以上应事前请示会长审批后才能执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每年审批总金额分别控制在 30000 元和 10000 元以内。
(四)业务开支
1、日常业务开支 如房租、水电、电话、报刊、邮寄费等,由经办人凭发票签名后秘书长签名后报销。
2、其他业务开支 各项合作项目及培训业务等需要开支的项目必须事前提出开支预算,经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按实际开支数后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后报销。
(五)固定资产和递延资产
必须事前提交申请, 5 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 5~10 万元须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10 万元以上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才能执行。
四、对于各种合同项目,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付款时必须附上合同及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五、本会财务收支工作实行日清月结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向有关部门递交财务报表,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六、本细则经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
广东省医师协会
工作委员会职责及管理办法
为把协会逐步建成功能合理、行为规范、运作有序、效能突出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根据本会的宗旨及任务,特制定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组织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提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协会分支机构有关组织、人事安排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协会有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
二、负责会员发展及会籍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优秀医师和协会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和奖励工作。
四、负责本会社团年度审查及社团有关事项的变更工作。
五、负责本会办事机构内党支部工作。
六、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交办的其他工作。
维权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维护医师合法权益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维护医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医师法律意识。
三、对医师队伍中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进行调研,并提出报告。
四、为医师和医疗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充分发挥协会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中介协调作用。
五、对正常医疗秩序受到扰乱,或医师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事件,参与调查核实,并与新闻媒体合作及时进行报道,坚决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六、指导、协助市医师协会做好维权工作。
业务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内外医学发展趋势,制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
二、根据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趋势和本省科技发展规划,制订协会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计划。
三、对本协会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术交流及技术合作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质量评估。
四、对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和移交本协会的有关工作进行专项研究,提出实施意见,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五、对技术咨询服务、兴办实体机构等业务工作,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报告。
六、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和优秀论文。
七、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以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扩大协会的影响。
二、负责法律方面的宣传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负责创办协会杂志刊物,制作协会网页。
四、与新闻媒体合作,报道良好医德、医风、医术的医师(医院)事迹等。
五、负责联系、组织境内外的联谊活动。
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根据《广东省医师协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委员会属协会的二级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0人,秘书1人。
三、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理事中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
四、工作委员会的任期同理事会。
五、各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本委员会的职责自行制订。
六、各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制度或建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与协会办事机构有关部室共同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不直接对外行文。
广东省医师协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东省医师协会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协会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刻制及启用
协会各类印章的刻制均须由秘书长批准,由协会出具介绍信统一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刻制手续。新印章要到省民间组织局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印章的保管
(一)协会印章、钢印、主要领导人手章及各部门的印章均由协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的使用
(一)协会领导同意签发的,以协会的名义对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加盖协会印章。
(二)部门起草的以协会名义外发的函件,须经协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方可用印。
(三)协会内发文可不必加开印章。
(四)经常性业务报表等需用协会印和协会领导印章时,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或电话请示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各种证件、证明需用协会印或加盖钢印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或协会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六)协会的一般性对外业务,需使用协会印时,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用印。
(七)涉及协会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的用印,必须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
(八)协会公章不能带出办公室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九)严禁在空白介绍、公文纸、信纸上盖印。印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
(十)使用协会印章,必须进行认真的登记。
四.附则
(一)在印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领导汇报。
(二)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解释、补充,由会长颁布生效。
广东省女医师协会自律规范
加强行业自律,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並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也是促进医疗卫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在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下,通过加强自律建设,不断提高协会自身素质,逐步把协会建设成功能合理、行为规范、运作有序、效能突出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维权管理服务的功能,为促进女医师队伍的建设,促进广东卫生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营造和谐医患关系,为保障人民的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会员,除执行协会章程各项规定外,要做好自律规范管理的带头人。
一、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医,做学法知识、懂法、守法的女医务工作者;
二、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诚信服务,一切从病人的实际出发,不开大处方,拒绝假药和劣药,科学、安全、合理、规范地用药;
三、合理安排检查,科学处理大型设备检查和常规检查的关系,确保给病人提供快捷、有效价廉的检查手段;
四、廉洁行医,不收病人及病人家属红包,不接受病人任何形式的馈赠,抵制各种医疗行为中的回扣;
五、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不参加虚假医疗广告宣传,不得用自己的影响私自参加厂家、公司带有营销性质的活动。
广大会员,女医学专家及卫生行业的朋友们,医疗行业关系千家万户,涉及生老病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所从事的职业崇高而伟大。让我们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不辱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严格自律,展示医疗卫生工作者、白衣战士的良好形象,开创行业自律管理的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六、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工作。
(一)严格年检初审制度;
(二)严格活动报告制度;
协会每年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定时向卫生厅、省民间组织局汇报,每年协会组织专家搞大型义诊活动,事前先报省卫生厅批准才进行。
协会举办学习班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乱办班、不乱收费、多收费。
(三)规范财务制度;
协会财务工作由省人民医院财务兼管,有会计、出纳,财务工作由法人代表与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一切开支由会长签字才能生效。每季度财务向协会领导书面汇报收支情况。
(四)公章保管制度;公章由专人保管,需盖公章的一定要协会领导同意。
(五)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协会固定资产如投影仪、幻灯机、数码相机等有财产登记本,有专人保管。
广东省女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女医师协会(Guangdong
Provincial Women Doctors’Association 缩写 GWD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女医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团结全省女医务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积极投身于卫生事业,加强医学学术研究,提高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促进女医务工作者同国内、各国女医务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为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多做贡献。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女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女医务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省卫生厅是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本会接受省卫生厅及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O6号广东省人民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特别是卫生工作政策法规。在女务工作者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积极引导会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二)组织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医务工作者的科研成果,表彰先进工作者的业绩。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为女医务工作者创造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条件。
(四)推进国内、外医药卫生的技术合作、交流和开发。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业务咨询活动。
(六)维护女医务工作者合法权益。
(七)广泛开展妇女界的联谊活动。
(八)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医学本科毕业,从事医学工作三年或专科毕业从事医学工作五年以上者。
2、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
3、获得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相当技术职称者。
4、在医务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获省科技成果奖或表彰者。
5、在医疗卫生战线工作五年以上的女性行政管理人员。
(二)单位会员
1、有一定数量女医务工作者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
2、地、市女医师协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组织会员参加本会的各种学习和各项活动。
(二)可要求本会给予或合作,开展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协助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或学术交流。
(三)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同)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教育无效,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港、澳、台、侨胞,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担任本会相应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集作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代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非单位会员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聘任联络员,担负与会员的联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单位资助。
(五)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利息。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1999年8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东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护理学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省科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有效机制,加强行业学会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护理学会的作用,团结我省的护理科技工作者,促进护理学科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护理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医药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广东省护理学会章程》,结合我省护理学科建设特点,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自律规范是指广东省护理学会会员在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育、护理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有权对会员在遵循护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调查,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护理人员职业行为基本准则
第四条 护理人员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广东省护理学会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护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在护理工作中必须接受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本医疗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工作,坚守岗位。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颁发的《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真正做到护心诚、护行端、护言亲、护风正、护守密、护术精、做到医德医风零投诉。
第八条 应虚心学习,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执业水平。
第九条 上班时着装仪表须符合本单位护士职业规范,举止稳重、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到位。
第十条 应自尊自重;自强自爱;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索要他人财物;不收受病人红包与馈赠。
第十一条 培养团结协作精神,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共同完成各项诊疗、护理、科研、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作风廉洁、正派、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服务对象提供护理服务。营造和谐的医护和护患关系。
第三章 临床护理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三条 护理人员应建立“病人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理念,热诚、文明、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提供护理。
第十四条 以南丁格尔为榜样,发扬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工作极端负责,严谨务实,认真细致,勤奋进取,精益求精。
第十五条 临床护理工作要以病人为中心,实施整体护理,贯彻护理程序,为患者提供全面的、优质的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服务,做好康复和健康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慎独敬业、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常规、行为标准,正确实施各项治疗、护理措施,减少差错,杜绝事故。
第十七条 护士对住院患者的治疗护理提供规范服务,为病人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优质、高效、满意的护理。
第十八条 基础护理、等级护理。各种治疗检查的护理措施及时到位。根据病情及时如实书写护理记录。
第十九条 临床护理工作体现人性化服务。护理操作轻、柔、稳,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注重心理护理,努力为病人排忧解难。
第二十条 各种抢救设备保持在应急状态;护理人员应正确、熟练使用各种抢救仪器,抢救危重病人应沉着果断、行动敏捷、医护配合、有条不紊。
第二十一条 护理人员对病人应一视同仁,要尊重病人的人格、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平等医疗权、选择权和保护权等,同时为其保守秘密。
第四章 护理科研工作自律规范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严肃、严格、严谨和严密的科研作风,坚决抵制学术投机、粗制滥造、虚构“事实”等弄虚作假的学术腐败现象,不得伪造、拼凑、篡改护理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严禁利用媒体对虚假的医疗护理科研成果进行不实报道和炒作。不得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一稿多投。
第二十三条 要树立法制观念,依照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坚决反对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及科研成果的行为。提倡学术平等,谦虚谨慎,相互尊重。
第二十四条 临床护理科研凡需在病人身上实施的,应遵循有关法律程序以及以人为本,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必须让受试者“知情同意”;实验应避免给受试者造成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及创伤;应精细安排,采取一切措施,杜绝实验发生意外。
第二十五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如实反映其水平。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反对各种不正之风。不得擅自组织所谓的“成果鉴定”,或者为其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科学研究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以国家利益为重,未经有关方面同意,不得随意泄露科研内容和科研进度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转让和成果推广中讲求信誉,信守合同,防止无形资产流失,让科研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宣传健康生活方式和医学科学知识,坚决抵制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有关的活动。不得为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宣传。不得运用科技成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努力制止高科技犯罪对病人的危害。
第五章 护理教学工作自律规范
第二十九条 护理教育工作者应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追踪护理科研和教学前沿,学识广博,严谨笃学,自觉维护科学尊严,端正学风、教风,养成求真务实、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第三十条 坚持教育公正,作风正派,言行一致;语言健康、仪态端庄;平等爱生,教学相长。注重在护理教学实践中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和自身素质,注意在本职工作中贯彻德育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三十一条 认真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操作辅导;在临床带教中要尊重病人的意愿和隐私,不得让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在护理对象身上实施护理操作;要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组织实施临床教学,实习指导教师要作好学生实习期间的专业指导工作、安全防范工作,妥善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切实保证实习效果。
第三十二条 积极参加学术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和拓展与国际学术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加省护理学会组织的推广和普及护理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等相关活动。
第六章 学会组织管理工作自律规范
第三十四条 学会名义,不得盗用。严禁个人利用学会名义私自办学习班和印发学习资料以谋私利。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责向会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必要时为有需要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组织实施护理行业自律,并对会员遵守本规范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会应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护理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知识和护理技能培训,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本省整体护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会员不得利用自身的影响参加厂家、公司带有营销性质的活动,不得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护理队伍中的医德医风建设。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会员开展护理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为繁荣护理学科的发展,共同营造和谐环境。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的执行机构和会员在实施和履行本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会有权对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会员予以除名。
第四十条 会员有权对规范执行机构执行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规范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护理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 广东省护理学会
英 文 译 名 Guangdong Nursing Association
缩 写 GNA
第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是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行业管理,维权服务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职业道德,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护理业务技术水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中华护理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住所为
1、广州市东山区百子横路3号海谊百子大厦1610室《广东省护理科技工作者之家》 邮政编码 510080。
2、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 邮政编码 5101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省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三)依法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为使护士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必要时,将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努力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使护士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护士队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护士的积极性。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编辑出版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开展护理咨询。
(六)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科普教育、推广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
(七)开展对会员的临床规范化培训 继续护理学教育和成人在职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
(八)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九)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护理教育;
(十一)开展社区护理咨询
(十二)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护理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六)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每年需缴交会员费不少于500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市护理学会批准,报广东省护理学会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广东省护理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护士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积极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机构设立须报广东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各机构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另定章程(可制定工作职责或工作制度)。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穗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全省理事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1年10月27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省民政厅于2001年12月7日批准生效执行至今。现根据本会发展需要,按照中国科协发学字[2003]5号文“全国性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修改,于2004年2月17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拟提交2006年11月召开的第六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广东省护理学会规章制度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护理事业,更好地促进学会工作的开展,必须进一步规范学会管理,修订与补充有关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学会工作与时俱进、科技创新,以适应我省护理学科发展新形式,并更好地团结我省会员和护理科技工作者,通过努力,形成有一定凝聚力、影响力和实力的学会,以使学会的工作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护理科技人才服务。根据《广东省护理学会章程》及《广东省护理学会自律规范》,特制定本学会有关规章制度。
一、专科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审批制度
(一)各专科委员会必须依照本学会会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活动。遵守广东省护理学会自律规范。
(二)业务活动通知发出之前,必须把本次业务活动的项目名称、内容、地点、时间、收费标准等向学会申报,学会按规定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三)属省或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班由秘书长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需修改的决定;重大的或涉及省外、境外合作的项目,需经领导班子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决定。
(四)加强对学分证、学术交流论文证的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学术交流论文证书必须与报到名单、论文集的论文题目、作者姓名相符。经核对无误后才予盖章发出。并做好登记。
(五)继续教育项目结束后15天内将总结,讲义、课程表、学员名单、试卷、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及学员意见反馈表、办班通知等交到学会。以便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
二、会议制度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二)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临时召开。
(三)每半年召开在穗理事会议一次。
(四)全体理事会议每届召开二次。
(五)会员代表大会 按章程每届召开一次。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统一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与使用资金,按章纳税。
(二)日常办公开支,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负责审批。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开支要经秘书长以上会议集体讨论决定。5万元(含5万元)以上开支要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
(三)凡单据最少须有经手人和审核人签名方能报销。
(四)按时上报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四、专科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站在学科前沿,不断探究学科发展,引领本学科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二)负责本专科护理的学术与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三)按要求完成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和项目的备案工作。
(四)制定本学科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工作,完成继续教育办班或学术会议的工作计划和组织工作。学习班或学术会议结束后,要按时及按要求把有关的资料上报学会。
五、公章管理制度
(一)学会公章由秘书长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使用,每次盖章均须记录在案。
(二)学会日常报表经秘书长审核签名后盖章,秘书长外出委托一位副秘书长代签。
(三)对外联络、合作协议、开展新项目等必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能盖章,如理事长外出,由其委托一位副理事长签发。
(四)一般情况下公章不能带离学会办公室,如特殊需要带出,必须报理事长批准并办理带出手续,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五)因公章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公章保管人责任。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有效机制的指示精神,加强行业协会(学会)自律管理和行凤建设,为卫生职业教育提供诚信服务和发展平台,构建和谐广东、和谐社会、和谐教育,根据省纠风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行业)管理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自律规范内涵主要是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会员在卫生职业教育实践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有权检查、监督、调查会员在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情况,会员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会员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卫生职业
教育协会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协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会员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广东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等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协会工作以协会章程为准则,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协会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七条 会员应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会、按章办事,规范管理,强化自律与诚信意识,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功能齐全、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作用突出的协会。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通过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政策研究,加强廉洁自律和诚信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修养。
第九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条 协会树立“为行业服务、为学校服务、为教师服务”的“三为服务”宗旨,团结我省卫生职业教育工作者,在省卫生厅主管部门与学校之间担负起桥梁和沟通的作用。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和开展校际之间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收集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开展继续教育服务,提高全省卫生类高职院校和中职中专学校教育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强化教师全面素质;组织编写卫生职业教育的资料、教材;办好《南方卫生职业教育杂志》,为卫生职业教育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学术交流平台。
第十二条 承办省卫生厅主管部门“广东省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教育培训督导”工作,协助省卫生厅主管部门开展“广东省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骨干培训”工作;提供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各项咨询与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会工作人员要以优质服务为己任,积极为社会、为行业、为会员做好事、办实事,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努力使我们的服务做到行业满意、学校满意、社会满意即“三个满意”,不断增强协会的信誉和凝聚力,确保协会健康、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章 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三条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会员单位主要是担负我省卫生职业教育的机构。其中,大部分是原卫生中专学校,也有已经升格了的卫生类高职高专学校。根据行业特点,行风建设的重点是学校要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规范办学,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遵纪守法,学校的招生等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必须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办学宗旨,把培养有一定职业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作为学校的办学方向。
第十五条 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国家所颁布的一系教育法律法规,如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中国医学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德育教育大纲等,使学校沿着为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健康发展,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合格的人才。
第十六条 加强教育评估和督导,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为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学校设置标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从硬件软件以及师资队伍等方面加强学校的建设和改革,使学校的办学随时经受得起各种评估和督导检查,提高我省卫生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针对当前社会上巧立名目高收费,招生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学校要正确处理规模、质量、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自律和诚信教育,切实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确保学校这块净土不受玷污,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使我省卫生教育让群众满意。
第十九条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一定以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为契机,加强自身建设,“爱国、守法、诚信、知礼”,为提高我省卫生职业教育质量,深化卫生职业教育改革,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及人民的健康而努力工作。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Health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缩写:GAHVTE)。
第二条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是由我省医药卫生类职业教育团体院(校)和从事、热爱教育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政府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专业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按照“科教兴国”的战略部署,与时俱进,团结我省卫生职业教育工作者,为提高全省卫生职业教育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提高全面素质,提高教育质量,为发展我省卫生职业教育事业,促进我省经济和科技进步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卫生学校(广州市人民北路60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1、组织会员学习和广泛宣传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有关医药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我省卫生职业教育更好地依法为社会经济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
2、组织我省卫生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探索和推进卫生职业教育改革,使卫生职业教育事业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3、组织与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团体及个人的联系,收集国内外卫生职业教育信息,推广先进经验,推进校际间教研科研及学术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4、多形式多渠道(含境内外)组织和举办各种类型的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卫生职业教育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5、主动与省卫生厅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对学校的管理、规范建设和有关方针政策提供信息、咨询与服务;
6、组织编写和出版切合我省卫生职业教育实际的有关资料、教材、书籍和刊物;
7、承办省卫生厅等上级部门委托的项目及其他工作;
8、向卫生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及有关信息;
9、提供和承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卫生职业教育的各种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我省医药卫生类职业技术院(校)。
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从事、热爱卫生职业教育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有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审议终止有关协会重大事宜;
4、决定有关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人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1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三月)
在省卫生厅的指导和支持下,经省民政厅批准,2005年2月7日,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正式成立(省民民[2005]17号)。协会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在省卫生厅等政府主管部门与各校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和推动我省卫生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协会坚持为行业服务、为学校服务、为教师服务的宗旨,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协调好各方的关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
一、常务理事分工
梁琼芳:会长,主管全面,分管教学管理组校际活动;
李 莘:常务副会长兼协会法人代表,分管专业学科组校际活动;
孙志成:副会长,分管行政后勤及学生德育管理组校际活动;
吴德全:副会长,主持办公室工作及刊物主编;
欧阳耀基: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协调各方关系,
黄惠霞:副秘书长,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陈志超:副秘书长,会长助理。
二、协会办公室人员职责
(一)人员职责:
主 任:主持办公室运作;主编刊物;与会员单位沟通联系为主;
副主任:分管和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卫生厅/教育厅沟通,参予杂志编辑部;兼任协会出纳;
干事A: 主管办公室文档资料处理,协助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与东道主学校沟通,参予杂志编辑部;
干事B: 负责文印等杂务工作(暂缺)。
(二)财务工作(另附:财务会计制度)
(1)人员及分工:
会计:广州卫校财务科长(兼)
出纳:协会办公室副主任(兼)
(2)经费使用和报销手续:
1000元以下:办公室主任审批
1000—5000元:常务副会长审批
5000以上-10000元:会长审批
10000以上:协会常委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审定
50000以上:协会委员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审定
(三)会议制度:原则上每1-2周开一次办公室工作会议,
(四)请假制度:2周内假期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周以上(含2周)假期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五)日常办公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
(2)收发报刊文件及其他材料等;
(3)处理文档资料、稿件信息及内外各种事务;
(4)寒暑假分别放假半个月。
三、管理细则
(一)以协会章程为准则,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协会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坚持依法办会、按章办事,规范管理,强化自律与诚信意识,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功能齐全、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作用突出的协会。
(二)协会工作人员要通过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政策研究,不断加强廉洁自律和诚信服务意识,提高素质修养。
(三)以优质服务为己任,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协会树立“为行业服务、为学校服务、为教师服务”的“三为服务”宗旨,团结我省卫生职业教育工作者,在省卫生厅主管部门与学校之间担负起桥梁和沟通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开展校际之间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收集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开展继续教育服务,提高全省卫生类高职院校和中职中专学校教育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强化教师全面素质;组织编写卫生职业教育的资料、教材;承办省卫生厅主管部门“广东省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教育培训督导”工作;提供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各项咨询与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会工作人员要以优质服务为己任,积极为社会、为行业、为会员做好事、办实事,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努力使我们的服务做到行业满意、学校满意、社会满意即“三个满意”,不断增强协会的信誉和凝聚力,确保协会健康、和谐、稳定发展。
(四)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的会员单位主要是担负我省卫生职业教育的机构。其中,大部分是原卫生中专学校,也有已经升格了的卫生类高职高专学校。学校要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国家所颁布的一系教育法律法规,如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中国医学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德育教育大纲等,使学校沿着为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健康发展,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合格的人才。要规范办学,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遵纪守法,学校的招生等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不正之风。
(五)加强教育评估和督导,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为了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学校设置标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从硬件软件以及师资队伍等方面加强学校的建设和改革,使学校的办学随时经受得起各种评估和督导检查,切实提高我省卫生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
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协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会计核算是以与协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 协会会计核算按年、季、月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当业务发生外币时,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六条 协会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协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相关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三)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四)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六)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协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七)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
(八)会计核算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协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条 协会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协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协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协会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一条 对于协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协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协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二条 协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协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协会,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计算入帐: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 协会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四条 协会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协会,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五条 短期投资是指协会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处置短期投资时,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六条 应收款项是指协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七条 预付账款是指协会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存货是指协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二)存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
第十九条 待摊费用是指协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协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按平均年限法确定折旧。
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协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节 无形资产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无形资产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处置无形资产,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三章 负 债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协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协会。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协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协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协会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协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协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协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三十四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协会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作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协会将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第五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协会的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协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协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协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咨询收入、代理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协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协会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单独核算。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协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期末,协会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 用
第四十条 费用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协会发生的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协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协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协会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等。其中,福利费依法根据协会的管理权限,按照管理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协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协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协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协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协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将按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协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期末,协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协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协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
第四十六条 协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协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四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三)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四)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六)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协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协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协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来尽事宜,另行补充修订。
广东省优生优育协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关于发挥行业学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的指示精神,为了加强本行业协会的自律,维护本行业协会的良好形象,协助政府做好优生优育工作,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结合本行业协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优生优育协会自律规范是指广东优生优育协会及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在开展优生优育领域的工作与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广东优生优育协会有权对会员在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调查,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四条 优生优育协会的基本业务及活动方式为
(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对广东省优生优育工作开展规划和科研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为我省制定优生优育有关法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开展优生优育宣传咨询活动,普及优生优育、医学遗传、生殖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实行优生优育的自我保健能力;
(三)组织优生优育学术活动和举办培训班,培训专业人才,开展优生优育科技咨询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参与优生优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开展省内外科技情报交流及科技协作;
(五)评定和奖励对优生优育工作或对优生优育事业作出贡献和重大贡献者;
(六)依据国家政策,适当开展第三产业服务,以提高协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为协会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会员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优生优育事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己任,依照党和政府关于优生优育工作的政策法规,积极稳妥地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第六条 会员应认真执行《广东优生优育协会章程》,把之作为一切工作与活动的指南,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学习国家政策法令、时事政治及业务知识,提高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水平。
第七条 各级协会领导应热忱团结、依靠热心支持优生优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各学科的专家、优生优育工作者和志愿者,共同做好优生优育工作。
第八条 会员在医疗活动中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自觉遵守国家卫生部及广东省卫生厅制定的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开展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协会会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条 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主动密切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在政府指导下,保持协会工作始终健康有序的运行。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地接待群众来访,认真负责地开展咨询服务,不敷衍、不搪塞,积极主动介绍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二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工作,兼洁奉公,树立良好的公务形象。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按《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社(1993)169号)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的收取,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不乱收费、乱摊派,会费主要应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会费设立专帐,加强财务管理,每年公布收支情况,并在每年年检时如实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五章 学术交流活动规范
第十六条 为促进全省优生优育学术交流,营造优生优育学科领域学术氛围,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分针,为优生优育工作者提供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的机会,省协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省协会把全省性学术交流会纳入年度计划,组织协会专家委员会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学术交流会主题,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会召开前,提前数月向各市分会、协会专家委员会及相关医疗单位发出通知,广泛征集论文。
第十九条 适时召开协会专家委员会会议评审论文,研究安排学术交流会各项议程,保证会议质量。
第二十条 召开学术交流会的经费,原则上由协会筹集补贴、少量收取会议代表会议费等渠道解决。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好会议经费预算及结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严谨治学,不抄袭他人著作、论文,不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认真撰写论文,交流科研成果与学术心得,为提高优生优育领域的业务技术水平,造福人民群众贡献。
第六章 开展业务培训规范
第二十二条 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省协会每年有计划地举办与优生优育相关的学科专业培训班。省协会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树立为基层服务的观点,为基层医务人员专业学习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二十三条 认真制订培训班计划。培训班的课题采取协会专家委员会与基层医务人员意见要求相结合来确定,力求内容新颖、技术先进、指导性强,保证师资与培训班质量。
第二十四条 按照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要求申报培训班项目,按批准实施的项目对培训班作具体组织。
第二十五条 培训班的收费在并非政府部门投入专项经费的情况下,按照以班养班的原则,适当收取学员的学习费。健全财务制度,不乱收费,不以办班名义搞公款旅游,不乱发财物。
第二十六条 培训班结束前,征求学员对培训班的意见,改进工作。
第七章 认真做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将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作为协会的重点工作之一,认真制定计划和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动员社会参与,大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积极组织技术队伍培训,在全社会普及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科学知识,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性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或卫生部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保证技术质量。
第八章 运用新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为拓宽优生优育技术服务领域,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协会引进、推广、运用与优生优育相关的新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一条 引进、推广、运用新技术须本着安全、有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并在运用新技术过程中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引进、推广、运用新技术须经协会相关专业专家组评定论证、确定其先进性及推广、运用意义与价值。
第三十三条 所运用的新技术如涉及到相关法规监管的,应向当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及按有关程序申报。
第三十四条 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如涉及与提供新技术一方的合作问题,应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合作资金来往问题,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广东优生优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优生优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广东优生优育协会,英文译名 Society Of Birth Healthy And Child Upbringing Of Guandong,简写 SBHCUG。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组建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热心支持优生优育的各界人士、各学科的专家、优生优育工作者和志愿工作者,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推进和发展广东的优生优育事业、提高人口素质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小北路214号后座五楼501室,邮编 51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任务,对广东省优生优育工作开展规划和科研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为我省制定优生优育有关法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开展优生优育宣传咨询活动,普及优生优育、医学遗传、生殖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实行优生优育的自我保健能力。
(三)组织优生优育学术活动和举办培训班,培训专业人才,开展优生优育科技咨询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参与优生优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开展省内外科技情报交流及科技协作。
(五)评选和奖励对优生优育工作或对优生优育事业作出贡献和重大贡献者。
(六)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兴办第三产业,举办展览,投资参股,开展经营活动,办好经济实体,以贯彻落实“经费自筹、人员自聘、工作自主”的方针。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切关心支持、热心优生优育工作,从事优生优育科学、卫生、计划生育、教育等单位,以及愿为优生优育工作作贡献的社会工作者、各界人士、积极分子,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修订于1999年6月29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防治协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协会的活动,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防治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协会章程是在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上经会员表决通过的,代表本协会的利益,本协会的会员应严格遵照协会章程办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将医院、医师、医药公司、病人、病人家属和设备供应商密切联系在一起,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政策、法令,推动地中海贫血防治技术发展,为广大的地中海贫血患者服务。故协会的一切活动都将围绕着此宗旨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协会各项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协会规章制度的会员给予协会内的警告、处分、开除等处罚。
第六条 协会对会员实施处分,必须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对于在协会活动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嘉奖。
第二章 处罚规定
第八条 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本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公开谴责;
(四) 取消会员资格;
(五) 依法报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会员在进行与协会有关的活动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 违反《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防治协会章程》;
(二)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社会公德;
(三) 利用协会的名义为自己谋私利,对协会的声誉造成损害的;
(四) 以协会名义组织非法义诊等医疗活动,误导患者的行为;
(五) 以协会名义非法募集资金;
(六) 利用协会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 会员有应予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十二条 接受并执行协会责令整改的。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对会员行为进行监督及按照本规范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协会纪律委员会由三至十名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五条 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将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协会会长任期相同;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由常务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 协会纪律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根据协会理事会和纪律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对会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二) 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及有关的文书;
(三) 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四) 对可能发生违规行为的会员进行谈话提醒;
(五) 制定、修订协会处分规范相关事务;整理、编辑与协会处分规范相关的文件资料;
(六) 与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协会负责人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所有负责人均需遵守以上规定,不得越权。违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罢免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举办的学习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仅收取成本费。
第三十条 杜绝以协会名义为个人谋私利。协会对每个会员有严格要求,坚决禁止个人以协会名义谋私利,利用协会进行违法行为。协会每举办大型活动,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以作到活动均受监控,防止以协会名义举办与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会所有人均需严格遵守协会财务制度,做到不浪费协会一分经费。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协会日常工作支出,作到每一项支出都有具体计划,并由三人以上签名确认,以防乱用经费。
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防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防治协会,英文名称是: Thalassemia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本会的性质
(一)是从事地中海贫血研究、教学、医疗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二)是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性学术性组织、非营利性团体。
本团体的宗旨是将医院、医师、医药公司、病人、病人家属和设备供应商密切联系在一起,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政策、法令。推动地中海贫血防治技术发展,为广大的地中海贫血患者服务。协会各项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及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卫生厅业务指导。
本团体的驻地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方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要求,协助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地中海贫血的宣传、预防与治疗等专业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二)组织会员对地中海贫血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与出版;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地中海贫血管理及技术咨询;
(四)广泛沟通医院、医师、医药公司和设备供应商、媒体之间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设立地中海贫血技术人员的培训基地和全省地中海贫血协作网络。
(六)在互联网上宣传地中海贫血防治的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本团体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凡与地中海贫血有关的管理、科研、教学、销售、医疗卫生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四)凡与地中海贫血有关的专家、学者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五)凡从事本职工作具备中级技术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地中海贫血药商、设备供应商及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有优先参加协会各类技术培训和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有科技协作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协会技术刊物、通讯资料的权利;
(五)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协会提供学术、技术信息,提供人才交流信息;
(七)组织与参加通讯报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并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04年9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中海贫血病诊疗规范
产前筛查
地中海贫血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流程图
常规产检的孕妇
血液学参数阳性者
MCV≤ 82f' l 和/或 MCH < 27pg
Hb电泳分析
正常 异常 Hb F升高 HbA2降低或临值 Hb升高
Hb E , New York , δβ地贫或HPFⅡ 血清铁测定 β-地贫
Q , G . J, Bankok 或其他异常 正常
?α-地贫
配偶进行血红蛋白电泳分析
夫妇双方均为同类型地贫(α或β)
高风险胎儿产前基因诊断
重型地贫胎儿 正常或轻型地贫胎儿
孕妇双方同意终止妊娠并签字 继续妊娠
终止妊娠
地中海贫血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地中海贫血(简称地贫)是一种由珠蛋白基因缺失或突变导致肽链合成障碍而引起的溶血性贫血,是我省发病率最高的人类单基因遗传病之一。为规范我省地贫产前筛查技术,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
开展地贫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须配置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并设置产前咨询专科门诊。如有产前诊断资质许可,应及时对产前筛查的高危孕妇进行相应的产前诊断,如无产前诊断资质许可的筛查机构,应与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确保筛查出的高风险孕妇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及时得到必要的产前诊断。
(2)场所及设备要求
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 20 平米。实验室需配置用于血红蛋白分析的电泳仪或类似功能的高效液相色谱仪;以及其他配套的常规实验室设备,如定量扫描仪、紫外分光光度计、普通冰箱、-20℃低温冰箱、恒温水浴箱、低速台式离心机和精密微量取液器等。
(3)人员要求
从业的初级技术人员接受过广东省地贫诊断参考实验室组织的技术堆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中级技术人员需在广东省地贫诊断参考实验室接受过 9 个月正规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高级技术人员需有 15 个月的正规技术培训,并有至少 l 年从事遗传病实验室和产前咨询工作经历。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广东省从事产前筛查技术人员基本条件。
二、管理
(1)组织管理
1、实施地贫的产前筛查需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2、地贫筛查机构必需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地贫筛查应纳入产前诊断的质量控制体系。具备省级产前诊断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培训、指导、监督地贫筛查机构的工作,并进行质量管理。
(2)建立规章制度
1、建立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各级工作人员分工和职责。
2、建立地贫各项技术操作常规、制定完善的地贫筛查技术路线(参照附件)。
3 、建立各项技术的质量控制:包括标本管理制度、试剂管理制度、操作常规质控、报告发放制度、原始记录和档案制度、追踪随访制度。
三、技术规范
(一)地贫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二)地贫筛查和产前诊断实验方法:
1、筛查实验室对产前检查发现的可疑患者的样品进行复核和进一步诊断,采用血红蛋白(Hb)电泳技术进行地贫和异常 Hb 诊断以及采用血清铁测定进行缺铁性贫血的鉴别诊断项目。
2、配合临床医生,向被检者提供地贫相关的产前咨询及必要的转诊服务。
(三)医学诊断报告
报告应包括筛查所选用的试验名称及参考范围,明确给出被检者的以下信息:是否为α-或β-地贫(含中国型δβ-地贫和东南亚型HPFⅡ)、是否为异常血红蛋白病等以及相应的进一步检查建议。报告单必须经具有从事地贫筛查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实验室主管复核后,才能签发。
(四)血红蛋白电泳分析筛查后高危人群的处理原则
1、应将筛查结果及时通知高危孕妇,并由有关产前咨询医生进行解释和给予相应的医学建议;
2、对产前筛查为高危病例,在未做出明确诊断前,不得随意为孕妇做终止妊娠的处理;
3、对产前诊断的孕妇应进行随访。
四、质量控制体系
(一)人员及实验室资质
实施地贫产前筛查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资质;各级地贫诊断专业实验室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技术资质。
(二)试剂规格及使用
地贫产前筛查使用的试剂需为国家或地方政府医用试剂主管部门准许的临床生化检验用正式产品(含国产和进口试剂产品)。购置试剂需记录如下信息:购买日期,批号,数量,有效期,验收人,保存条件,存放地点等。
(三)质量控制体系
Hb 电泳的质控由参考实验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制订以室间质控检测为主要内容的考评制度。
地中海贫血分子诊断技术规范
地中海贫血.(简称地贫)是一种由珠蛋白基因缺失或突变导致肽链合成障碍而引起的溶血性贫血,是我省发病率最高的人类单基因遗传病之一。为了规范我省地贫分子诊断及产前诊断技术,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开展地贫产前诊断为经卫生部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设置的实验室。
2、开展地贫分子诊断的单位须为同时配置遗传咨询门诊、地贫产前筛查实验室及产前诊断取材部门的医疗机构。
(二)实验室规格和专业人员
1、实验室技术人员要求
人员数量:分子诊断实验室应配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l 名或以上,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2 名或以上。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 名或以上。
人员资质:从业的初级技术人员接受过广东省地贫诊断参考实验室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中级技术人员需在广东省地贫诊断参考实验室接受过 9 个月正规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高级技术人.员需有 15 个月的.正规技术培训,并有至少 1 年从事遗传病实验室和遗传咨询工作经历。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广东省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2、设备及场所要求
除应具备地贫产前筛查条件外,还需具备分子诊断专业实验室,该实验室需按以下要求进行房间分区和设备配置。
分子诊断实验室应包括试剂贮存/准备区、样本制备区、核酸扩增区和核酸产物分析区。各工作区需有明确的标识,分布合理,为最大限度的避免操作污染,进入各工作区域遵循单一方向行进原则,即试剂贮存/准备区→样本制备区→核酸扩增区→核酸产物分析区。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设备和物品混用。实验室需配置空气消毒设备。
各工作区的需配置的基本仪器设备为: (1)试剂贮存和准备区: 4℃ 和-20℃ 冰箱,超净工作台,台式离心机,微量移液器和旋涡混匀器。(2)样本制备区: 4℃ 和-20℃ 冰箱,台式离心机,紫外分光光度计超净工作台,微量移液器和旋涡混匀器。(3)核酸扩增区:核酸扩增仪(热循环仪),超净工作台,微量移液器,旋涡混匀器和台式离心机。(4)产物分析区:凝胶电泳系统,凝胶成像仪,核酸杂交箱和微量移液器。
二、管理
(一)组织管理
地贫的基因诊断所有操作必须在患者(包括孕妇)及其家属了解该技术的局限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是否进行诊断以及确诊后的独步一时均由孕妇或其家属决定)。
(二)建立规章制度
1、建立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各级工作人员分工和职责。
2、建立各项技术的质量控制:包括标本管理制度、试剂管理制度、操作常规质控、报告发放制度、原始记录和档案制度、追踪随访制度。
三、技术规范
主要技术操作及其技术规范如下,实施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采取相应的技术:
( 1 ) DNA 提取:人基因组 DNA 从胎儿的羊水细胞、血细胞或绒毛膜组织,或从胎儿双亲和先证者的外周血(一般每人采集 2-4ml )细胞中提取。所获得的 D NA 样品用于被测家庭的产前诊断,家系分析是产前诊断必须遵循的原则。每份 DNA 样品需严格记录,保证测试用量和备份保存。
( 2 ) α地贫的诊断:缺失型α-地贫(主要有――SEA、-α3.7 和-α4.2三种类型)的分子诊断推荐采用基于 PCR 的直接扩增缺失基因断裂点的方法,对于非缺失型α-地贫(主要有 Hb Constant Spring [α2 , CD 142 TAA → C AA] , Hb Quong Sze [α2 , CD 125 CTC→CCG]等 6 种类型)的分子诊断,推荐采用反向点杂交(RDB)技术。在进行胎儿水肿综合征高风险胎儿的产前诊断时,宜采用 Soutllern blot 分子杂交技术进一步确认诊断。此外,还可采用以下二种非分子诊断的其他技术: (A)用胎儿脐带血 Hb 电泳分析检测 Ilb Bart ' S 和 HbH 含量辅助诊断; ( B)用胎儿超声诊断测定心胸比值等跟踪辅助诊断。 HbH 病高风险胎儿的产前诊断是一个尚有争议但同时又是本地区较常见的事例,需在当事人和医学遗传学专家强烈认同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 3 ) β-地贫的诊断:基因点突变引起β-地贫的分子诊断,推荐采用 RDB技术,该技术可以诊断在中国人群中目角已发现的绝大部分革因突变,其中包括下列基因频率排在前列的十种β-地贫突变: CDs 41-42(TCTT ) , J VS-2-654 ( C > T ) , TA TA box-28 ( A >G), CD17 (A>T ) , CDs71-72 ( + A ) , CD26 ( G > A ) , IVS-1-5 ( G > C ) , TA TA box-29 ( A > G ) , CD43 ( C > T ) ,和 CDs27-28 ( + C ) 。对于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采用引物延伸/变性高效液相色谱技术(PE/DHPLC ) ,或荧光实时 PCR 技术进行 β-地贫的分子诊断。 β-地贫的产前诊断一般须采用 DNA 分子诊断技术才能完成。
(4)静止型地贫的分子筛查:静止型α-地贫基因(-α3.7和-α4.2)也是本地区常见的α-地贫类型,-α3.7和-α4.2这二种静止型地贫基因与东南亚型缺失-SEA基因组合可导致严重影响个体生存质量的 HbH病,该病例高风险家庭的遗传咨询和诊断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由于在成人血样中缺乏可靠的针对-α3.7和-α4.2这二种静止型地贫的表型检测指标,需采用基于 PcR 的DNA分子诊断技术进行筛查,其实施在分子诊断实验室进行。
(5)其他类型血红蛋白病的诊断:目前已知的本地区其他类型血红蛋白病主要为中国型δβ-地贫和东南亚型HPFⅡ ,二者均为β-珠蛋白基因大片段缺失所致,推荐采用基于 PcR 的直接扩增缺失基因断裂点的方法对其进行分子诊断。二种常见导致地贫的异常 Hb ( HbQ 和 HbE )基因的分子诊断方法与上述 α-或β-地贫的常规方法相同,必要时,可采用 DNA 序列分析技术检测详品的基因突变.今后在有导致α-或β-地贫的新突变发现 时可根据技术研究进展增补适宜的诊断技术.新技术和非常规技术的应用原则上需在参考实验室实施.
四、医学诊断报告
地贫分子诊断报告应明确给出被检者的以下信息: α-或β-地贫(含中国型δβ-地贫和东南亚型HPFH)突变基因型结果、所采用的技术、检测的范围,并对胎儿产前诊断结果的遗传咨询意见.以及进一步的医学建议。报告单必须经具备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并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审核。
五、地贫产前诊断指征和时机
1、地贫产前诊断指征:
( 1 )曾生育过重型 α或β地贫患儿的夫妇;
( 2 )夫妇双方均为α轻型地中海贫血携带者或夫妇 一方α轻型地中海贫血,配偶为β轻型地中海贫血复合α轻型地中海贫血者;
( 3 )夫妇双方均为β轻型地中海贫血携带者。
2 .产前诊断的时机:产前诊断宜在孕 24 周以前进行。早孕绒毛采样检查宜在孕8周-11 周进行;羊水穿刺检查宜在孕16周-21 周进行;脐血管穿刺检查宜在孕 18 周-24 周进行。
六、地贫产前诊断随访
须对产前诊断的孕妇进行随访,当胎儿样品经分子诊断确诊为重型α-或β-地贫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尽快终止妊娠。在条件许可时,应尽可能采集到胎儿血样或组织,用于进一步验证产前诊断的结果。
七、质量控制体系
1.人员及实验室资质:分子诊断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资质;地贫分子诊断实验室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技术资质。
2.试剂规格及使用:分子诊断使用的试剂规格除与筛查试剂相同外,在没有商用产品的情况下,参考实验室可使用自行研制的合格试剂,必要时,需经广东省地贫诊断参考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测评合格后方可使用。自制试剂需严格记录如下信息、:试剂名称,配量,配方,配制者,配制日期,灭菌情况、分装、标签、阴性/阳性对照和质控标准等。购置试剂需记录如下信息:购买日期,批号,数量,有效期,验收人,保存条件,存放地点等。
3.质量控制体系及其制度:分子诊断的操作须在符合规定的分子诊断实验室实施,并严格执行 PCR 扩增试验的各项防污染规定,必要时,需采用基于微卫星分析的分子诊断技术进行个体鉴定,以确认产前诊断样品是否受到污染.力求操作程序标准化,制订合理的技术实施方案,每个样品需有二次独立的检测,只有在二次检测结果完全一致时方可给出诊断报告。严格执行技术人员操作检测和复核的签名制度。地贫诊断的重要原始数据必须保存至少一年,以备复查。
诊断规范
地中海贫血是一种由珠蛋白基因缺失或突变导致肽链合成障碍而引起的溶血性贫血,是我省发病率最高的人类单基因遗传病之一。为了规范我省地中海贫血诊断,制定本诊断规范。
一、基本要求
机构和人员要求:
1. 开展地中海贫血诊断人员应为经卫生部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医师执照的医师(含)以上人员。
2. 开展地中海贫血诊断的单位应有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条件。
3. 开展地贫基因诊断的单位须为同时配置遗传咨询门诊、地贫产前筛查实验室及产前诊断取材部门的医疗机构。
二、临床诊断标准(基因诊断标准另定)
(一)α地中海贫血
1. 重型α地中海贫血
典型临床表现:常于妊娠30~40周时,胎儿流产、死胎或早产且出生后半小时内死亡。胎儿严重贫血,全身水肿、苍白,肝脾肿大,腹水,胸腔及心包亦常有积液,心脏扩大,有轻度黄疸。胎盘巨大而易碎。孕检时发现胎内羊水过多可能是早期较特征性的表现。
脐血血红蛋白分析:几乎全为Hb Bart’s。
(基因型检查:为α0地中海贫血纯合子。)
2. 中间型α地中海贫血
临床表现:婴儿期(1岁左右)开始出现症状,主要表现为轻中度慢性贫血,疲乏无力、肝脾肿大、可间歇发作轻度黄疸,约2/3患者有肝脾肿大。少数病情较重或年龄较大的患儿可出现类似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特殊面容。
实验室检查:①血象:贫血程度轻重不一,一般Hb 70~100g/L,重者低至Hb 30~40g/L,MCV、MCH及MCHC均降低。②血红蛋白分析:可见HBH带,含量为5%~30%,还可见少量Hb Bart’s。HbA2、HbA和HbF含量正常或稍低。
(基因型检查:为-α/--或ααT/--。)
3. 轻型α地中海贫血
临床表现:患者一般无贫血及任何临床症状,或有轻度贫血,肝脾无肿大;感染时贫血可加重。
实验室检查:①血象 MCV、MCH与MCHC降低;② 红细胞渗透脆性降低,Heinz小体生成试验阳性;③血红蛋白分析:HbA2和HbF含量正常或稍低;新生儿期脐血Hb Bart’s含量增高达3.4%~14%,于生后6个月消失。
(基因型检查:为αα/--或αα/αT-或-α/-α。)
本病需与缺铁性贫血相鉴别。
4. 静止型α地中海贫血或α2地中海贫血
无临床表现。
诊断:α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结合家族史,作出诊断。
(二)β地中海贫血
1.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临床表现: 3~12个月开始出现症状,呈慢性进行性贫血,面色苍白,腹部逐渐隆起,发育不良,常有轻度黄疸,症状随年龄增长而加重, 3~4岁时明显,身材矮小,消瘦,肝、脾进行性肿大;由于骨髓代偿性增生导致骨骼变形,颅骨改变明显,表现为头颅变大、额顶及枕部隆起、颧高、鼻梁塌陷,上颌及牙齿前突,两眼距增宽,形成特殊的“地中海贫血面容”;
实验室检查: ①血象:贫血明显,多数Hb<50g>40%,最高可达98%,是诊断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重要依据。HbF不增高应排除近期输血的影响,可在输血后2周左右复查。HbA减少,HbA2正常或减少。
(基因检查:可确定基因型。)
2. 中间型β地中海贫血
临床表现:贫血程度和临床症状多介于重型和轻型β地中海贫血之间。发病年龄迟于重型,多在幼童期出现轻中度贫血,无特殊面容,脾脏常肿大。少数较重的中间型β地中海贫血患者,贫血较重,脾脏明显肿大,需输血。
实验室检查:①血象:轻中度贫血,细胞形态同重型β地中海贫血。②红细胞渗透脆性降低。③血红蛋白分析: HbF增高,含量一般为40%~80%;HbA2正常或增高,可达4%~5%。
(基因检查:可明确基因型。)
3. 轻型β地中海贫血
临床表现:多无症状及体征;或有轻度贫血,脾脏轻度肿大,贫血可因妊娠或感染而加重;生长发育正常,无骨骼改变,能存活至老年。本型多于重型患者家族调查时被发现。
实验室检查:①血象:Hb正常或轻度降低,成熟红细胞有轻度形态改变,可见少量靶形红细胞。②红细胞渗透脆性轻度降低。③血红蛋白分析:HbA2含量轻度增高,平均约5%,这是本型的主要特点;HbF多正常或轻度增高,约为1%~3%;HbA轻度减少。
(基因检查:可明确基因型。)
治疗规范
地中海贫血的传统治疗
传统治疗:是指以输血和除铁为主的治疗方法。对于地贫患者来说:“规律输血,足量除铁,避免并发症的发生”是治疗的最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种最基本治疗原则,才能够保障患者日常良好的身体状况和正常的生长发育,为日后进行移植等进一步治愈疾病创造宝贵的机会。
1、输血
1)输血的目的
输血的主要功能是补充红细胞以保持患儿的血红蛋白在正常范围内。正常情况下,6个月-6岁儿童血红蛋白应大于110g/L,6-14岁应大于120g/L。如果患儿只在严重的贫血时(血红蛋白30-40g/L)才输血以维持生命,平时血红蛋白低于80g/L,这种输血法称为低量输血法。低量输血诱发贫血性心脏病,使得患者极少能活至成人。
目前主张采用高量输血法,就是在患儿血红蛋白很低时给予密集输注浓缩红细胞,使患儿血红蛋白水平迅速上升至120-150g/L,然后再每四周输注一次,使患儿的血红蛋白维持在100g/L以上。高量输血法能使患儿基本保持正常生长发育。高量输血法的长处在于:
1. 明显改善贫血状况,使身体各组织得到足够的氧气,保证患儿的正常生长发育,心脏功能维持良好。
2. 抑制骨髓的明显增生,使骨骼生长强壮,减轻地中海贫血的特殊外貌。
3. 预防脾功能亢进。
4. 纠正贫血,避免从食物中吸收过多铁质。
但高量输血的患者仍然存在体内铁质堆积过多的问题,只是当血红蛋白正常时,身体较能抵抗铁质所造成的损害。
2)如何规律输血
大部分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患者需要终生输血。一般情况下,当患儿血红蛋白不能保持达到70g/L;生长发育落后;有明显的骨骼的改变,特别是有失聪的情形时提示患儿需要开始规律输血。
通常情况下,患者每周血红蛋白下降10g/L,因此每四周需要输注浓缩红细胞每公斤体重12ml。接受高量输血法患儿的心脏功能较好,每公斤体重12ml的输血量是安全的;对于不规律输血或低量输血的患儿,由于多合并有贫血性心脏病,因此宜采用少量多次的输血的方法,将所需输血量分为两天输注或每两周输注一次。
随着患儿的长大,每次所需血量亦随着增加。输血需要量与体重呈正比关系,对于脾脏过大的患者,血液破坏过多,输血需要量增加,脾脏切除后又可减少输注量。
每次输血前后均应检测血红蛋白水平,从而掌握输血的频率,防止出现“低量输血”的情形。
对于以往低量输血的患者,在输完一次血后的第二到第五天再给予第二次输血,将血红蛋白提升至120-150g/L,以后再维持每四周输血1-2次,就可转为高量输血,当转为高量输血后,患儿会立即感到很有活力,食欲好转,生长增快,约半年后骨骼会变得强壮。
输注的浓缩红细胞应来自各地市血液中心。
3)输血并发症
a)过敏反应
当患者对所输注血液的血细胞发生过敏反应时,可出现发热、寒战;当对所输注的血浆成分发生过敏反应时,患者可出现寻麻疹。如果仅仅是偶然发生输血反应,可以在输血前口服解热镇痛药或抗过敏药;如果经常发生输血反应,应该输注洗涤红细胞;另一防止“发热反应”的方法是使用过滤器过滤白细胞。防止输血反应比较经济的方法是在输血前注射地塞米松或氢化可的松,每月一次小剂量的类固醇激素是安全的。
b)溶血反应
由于配血或输血过程中的错误,造成ABO血型不合溶血反应,患者表现为发热、寒战,解酱油色尿。这要求血库工作人员及输血的护士严格查对姓名及血型,防止发生输错血。
25%地中海贫血患者可产生某种红细胞抗体,使得患者在输血后血红蛋白快速下降,如果患者是在5岁后才规律输血的,较易产生红细胞抗体。解决的方法是找出“完全的适合的供血者”,这需要非常仔细的筛查血液,确定所输血液不会对患者特定的红细胞抗体产生反应。另一解决的方法就是给患者服用小剂量的类固醇激素。
c) 传染性疾病
输血最常见的感染是病毒性肝炎:1、乙型肝炎,这是由于少量乙肝病人处于“窗口期”,所以仍有输血引起的乙肝的可能。因此地中海贫血患者应该常规进行三剂乙肝疫苗的接种,(第0、1、6个月注射)。2、丙型肝炎,可造成严重急慢性肝炎,目前丙肝尚无有效疫苗来预防。
2、除铁治疗
1)铁过多的毒性
输血和从肠道中吸收过多的铁,这两方面均可引起重型β-地中海贫血患者体内铁负荷过多。
反应体内铁过多的最好指标是铁蛋白浓度。铁蛋白是结合了铁并储存在肝脏和其他组织的物质,小量铁蛋白流入血中,可反应体内储存铁的含量。
铁在体内具有非常高的活性,二价铁和三价铁之间的转换将获得或丢失电子产生有害的自由基,这些不成对的电子可造成细胞膜、细胞器及DNA的损害,引起细胞死亡和纤维化,导致全身多组织损害。如果不进行除铁治疗,这种损害将是致命的。
重型β-地中海贫血输血相关的铁负荷在第二个十年是致命的,主要是心脏并发症,此外还可因脑垂体的损害引起性机能减退及生长迟缓,还可见到内分泌的并发症包括糖尿病、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减退。肝脏纤维化和肝硬化、伴发的慢性肝炎也都是严重的并发症。
2)开始除铁治疗的时机
对于重型β-地中海贫血患者,当输血后体内铁储存铁造成组织损害时就应该开始除铁治疗。通常是在输血10-20次后或体内铁蛋白水平超过1000ug/L时开始。如果在3岁以下开始除铁治疗,需要降低去铁胺用量并监测生长和骨发育情况。如果可能,建议检测肝铁含量。
3)如何监测铁负荷
在除铁治疗过程中应密切监测铁负荷,以便评价除铁治疗的效率,预防过渡除铁带来的并发症。
监测血清铁蛋白:这是比较简单的方法,它反应体内储存铁的多少,对诊断重型β-地中海贫血也有意义。血清铁蛋白低于2500ug/L可降低心脏并发症的发生率。推荐的标准应为血清铁蛋白持续低于1000ug/L。如果短时间内血清铁蛋白的突然升高,应注意检查是否合并肝炎或其他感染。通常情况下应每三个月检查一次血清铁蛋白,对于降低去铁胺用量防止铁蛋白过低的毒性反应具有重要意义。
有条件的医院可检测肝铁含量及尿铁。
4)常用的除铁剂:目前常用的除铁剂包括去铁胺注射剂及奥贝安可口服片剂。
5)去铁胺的应用
目前应用最早且较为广泛的除铁剂是去铁胺(诺华公司),它将提高患者的生存及降低铁过多相关的并发症。不利之处在于去铁胺过于昂贵及非肠道途径给药。
a)影响去铁胺除铁治疗的因素:
给药剂量:剂量增加,排铁增多,但剂量与排铁并不成正比,因此,随着剂量的增加,去铁胺的结合效率降低。
给药途径和时间:给药时间越长,去铁胺结合铁的效率越高。肌肉注射较缓慢静脉注射和皮下注射效率要低。既往的研究显示,每日两次皮下注射可达到与持续皮下注射类似的效率。
体内铁储存量:体内铁储存量越大,给药后排除的铁越多。
维生素C:对于维生素C,它可增加游离铁,从而增加去铁胺与铁的结合而增加铁的排泄,但是如果摄入过量,则可造成铁的毒性增加。推荐剂量为2-3mg/kg/d,在使用去铁胺时补充维生素C,使得游离的铁及时被结合而被排出体外。对于刚开始除铁治疗的病人,维生素C的补充应当在数周之后开始。
b)去铁胺的应用方法
标准应用方法是使用注射泵8-12小时持续皮下注射10%去铁胺溶液。去铁胺的用量应根据铁负荷和年龄进行调整。一般来讲,去铁胺用量不超过40mg/kg/d,否则可造成生长停止。标准剂量为儿童20-40mg/kg/d,成人50mg/kg/d,每周5-6次。
使用注射泵时应将去铁胺1瓶500mg溶解于5ml液体中,配成10%的溶液,浓度过高可造成注射局部的反应。针头的注射部位应避开重要血管、神经和器官,腹部是最好的注射部位。为防止注射局部的红肿和硬结,应经常轮换注射部位,除腹部外,三角肌部位及大腿外侧也是可供选择的注射部位。建议使用日历记录每周的用药情况。
在输血的时候,需要在常规治疗以外增加一次去铁胺的输注,1g持续静注4小时,可接入输液管道中,但切记不能直接加入血液中静滴。
c)应用去铁胺的并发症
皮肤局部反应:搔痒、红斑、硬结、轻-中度的不适是最常见的局部反应,主要是由于去铁胺的浓度不恰当。注射部位的新发溃疡主要是因为去铁胺注射到真皮内所致,应当将注射针头稍进深层些。
感染:耶尔森氏小肠炎与去铁胺治疗相关,诊断起来比较困难,但是如果临床怀疑这种感染,应当暂停去铁胺的治疗,尤其是患者表现为发热、腹痛、腹泻和关节痛时。病人出现这些症状时应立即给予治疗。当病人的症状得到控制以及完成足够的抗生素疗程时,可重新应用去铁胺。其他的感染例如克雷白菌属的感染在持续应用去铁胺时可出现病情恶化。当病人出现不可解释的发热时应停止应用去铁胺,直到明确了病因为止。
对去铁胺的严重过敏反应:很少见,可在严密观察下进行脱敏治疗。对同一个病人,脱敏治疗可能需要重复一次以上,如果不能成功脱敏,则可改用另外的除铁剂。
剂量相关的并发症:对于铁负荷不是太高的病人,如果应用过量的去铁胺可导致以下并发症:
听力障碍:高频听觉的丢失、耳鸣及耳聋可出现在大剂量应用去铁胺时,尤其是对铁负荷不多的儿童。一但出现明显的听力障碍,这将是永久的。因此应每年进行听力测定,去铁胺过量导致的听力改变是对称性的,如果是不对称性的,提示是其他病理改变。
眼睛的毒副作用:症状包括夜盲、不对称的视野、不对称的彩色视觉及视力降低。严重的可出现视网膜色素沉着,对糖尿病特别是服用硫代二苯胺的病人发生率较高。当病人出现眼睛并发症时应暂时停用去铁胺,当问题解决后改用小剂量。
生长迟缓:当应用大剂量去铁胺时可发生生长迟缓,尤其是在小于3岁开始除铁治疗的儿童。当剂量降至40mg/kg/d以下时生长速度又可很快恢复。所以去铁胺的推荐剂量为不超过40mg/kg/d,同时进行生长监测。
骨骼的改变:在铁负荷较低的病人使用过量去铁胺时较常见骨骼的改变。可见干垢端的类佝偻病骨损害,尤其是发生在脊柱骨的改变,出现不成比例的脊柱缩短,放射学特征为脊柱骨的去骨化。这种变化是不可逆的。
少见并发症:肾功能损害和间质性肺炎可见于非常高剂量(>10mg/kg/h)治疗的病人。对无体内铁过多并服用硫代二苯胺的病人使用去铁胺可导致昏迷。禁止快速静注去铁胺,以及快速冲洗含去铁胺的静脉管道。
6)奥贝安可的应用
奥贝安可(加拿大奥贝泰克制药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上市的唯一一个口服除铁剂,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口服除铁剂,使得患者日常的除铁治疗更加舒适,更加方便,坚持起来也更加地容易。
奥贝安可与三价铁有很强的亲和力,摩尔比为3:1。用法为25mg/公斤体重,3/日,口服。服用奥贝安可后尿液呈红色,红褐色,棕色。奥贝安可不促进致病性小肠耶尔森氏菌的生长,而且奥贝安可有很好的去除心脏铁负荷的疗效。
奥贝安可的不良反应包括:关节痛、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胃肠功能紊乱、ALT升高、粒细胞缺乏症(可逆性)、体重增加。
地中海贫血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规范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Allo-HSCT)是目前唯一能治愈地中海贫血病的方法。这一治疗方法在我省多家医疗单位已开展。为规范我省地贫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统一治疗方案,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
开展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医疗机构应该是持国家器官移植准入资质的医疗机构,并有多年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
(2)场所及设备要求
医疗机构必须有独立的百级层流病房,层流病房面积必须大于40m2,每个层流仓面积必须大于6~10m2,层流病房内具备危重病人抢救监护设施,如:儿童呼吸机、心电监护仪、吸氧装置、吸痰装置和各种抢救药物。
(3)人员要求
必须配备至少1名高级医生,至少1~2名高年资主治医生和1~2名住院医生,6~8名护士,并设护士长或护理组长1名。层流病房护士必须接受过2~3年儿内科基本培训,其中必须有1~2名在儿童血液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护士;从事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中级医生需接受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专业方面9个月正规技术培训。高级医生需有 15个月的正规技术培训,并有至少5年从事儿童血液专业临床工作经历。所有人员必须持合格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执照。
二、管理
(一)组织管理
1、实施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需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
2、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机构必需有相关的技术支持的科室,如输血科,检验科,并与各科室建立工作联系。地贫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必须纳入国家器官移植的质量控制体系,并进行质量管理。
(二)建立规章制度
1、建立层流的规章制度、各级工作人员分工和职责,同其他造血干细胞移植。
2、建立地贫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各项技术操作常规、制定完善的地贫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路线。
3、建立各项技术的质量控制:包括层流病房无菌质量监控、层流病房消毒制度,移植时机和适应症制定,移植方式和方案确定,移植并发症处理、病历书写归档制度、追踪随访制度。
三、技术规范
(一)地贫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适应症
1、病人选择:对于地中海贫血患者而言,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目的就是恢复正常造血,使患儿摆脱输血状态。广义地说,只要患者Hb<70g hb="">70g/L,影响到患儿的正常发育甚至威胁生命,则有适当的供者(HLA相合同胞供者)均可考虑HSCT。
1.1移植时机:
1.1.1年龄:HLA相合家庭成员骨髓移植的结果是明确的,I度病人有较高的治愈率和较低的早期、晚期移植相关并发症和死亡率,大于I度的病人将降低移植的成功率,主要由于肝脏和心脏损害的可逆性差。所以,原则上所有有HLA相合供者患者应尽快进行HSCT,但一般主张选在患者2岁后进行。
1.1.2无急、慢性感染病灶;
1.1.3心肺功能基本正常:左室射血分数>60%,用力肺活量≥50%;
1.1.4肝肾功能基本正常:血肌酐<110umol/L,总胆红素<34.2umol/L;
1.2 pesaro评分分度
移植前患者的特征对移植结果的影响,肝大程度(大于或小于肋下2cm),移植前肝活检证实的肝纤维化存在与否和铁螯合剂使用规律和不规律,被作为3个危险因素,将病人分成3个危险组(表1)。
表1 地中海贫血HST危险因素与分度
地贫分度 铁螯合剂使用 肝大(>2cm) 肝纤维化
Ⅰ度 规律 无 无
Ⅱ度 规律或不规律 有或无 有或无
Ⅲ度 不规律 有 有
I度病人治愈率高,且合并症少,这些人大部分是对常规治疗有良好反应的;有肝损害(通常为不适当的去铁和肝炎)的患儿有较高的移植风险,III度年轻病人使用含Cy 200mg/kg 1年生存率是60%,为了改善II度地贫的结果,新的预处理方案被设计使用低剂量的Cy(160 or 120mg/kg),然而无病生存率仍维持在58%,但排斥发生率从11%增加到30%。
2、移植供者选择:选择顺序是HLA全相合同胞供者→HLA非亲缘全相合供者→HLA不全相合同胞或父母。目前,在我国现有条件下,HLA全相合同胞越来越少;而随着中华骨髓库和台湾慈济骨髓库扩容,HLA完全相合非亲缘供者相对容易找到,且移植风险相对较小,成功率相对较高。
3、移植种类选择:BMT是根治地贫最为经典的临床方法。尽管在其他疾病的治疗中,PBSCT已经公认为有可能代替BMT,但以PBSCT治疗地贫的报告仍不多。而UCB则应保证一定阈值的有核细胞数和CD34+细胞数。
(二)移植前的准备
1、患者准备:
1.1详细的病史和全面体检,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及心、肺、肝、肾功能、血清铁蛋白及肝炎、梅毒、艾滋病病毒、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的检测。物理检查应包括胸片,腹部B超及超声心动,如血清铁蛋白超过8500ug/ml,尽量先行强化去铁治疗。
1.2入层流室前剪指甲,剃尽全身毛发,清洁沐浴后用洗必泰液进行药浴,进入层流间后开始严格的无菌饮食和隔离。
2、供者准备:必须进行全面的体检,包括心、肝、肺、肾功能及肝炎、梅毒、艾滋病病毒、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等的检测,物理检查包括胸片和心电图。
(三)移植方案制定
1. 预处理方案
预处理的目的是腾空骨髓和建立耐受环境以使植入的骨髓能在受者体内生存及繁殖。目前广泛应用的预处理方案是白消安(Bu)+环磷酰胺(Cy)。
2. 造血干细胞采集方法:同常规儿童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3. 造血干细胞保存和回输方法:同常规儿童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4. 输入的细胞数:不同来源HSC所要求的有核细胞(NC)数,CD34+细胞等是不同的。Allo-BMT时需采集的骨髓液量为15~20ml/kg(受者体重,下同)。受者获得的NC约为≥(2-3)×108/kg。Allo-PBSCT 时采集的剂量NC≥4×108/kg,CD34+细胞占1%,约为4×106/kg。Allo-UBCT时要求受者获得的NC≥3.7×107/kg。一般认为,较之其他疾病的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地贫移植的NC相对要高些。
(四)移植并发症的防治,同常规儿童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五)发生排斥和复发患者的处理
患者一旦植入失败则其预后不良,使用强预处理方案的二次移植可能是唯一的办法,预处理方案中包括Cy和TBI。一般而言,复发的患者并没有马上进行二次移植的迫切需要,移植间隔可以延长到第一次移植相关的毒副作用被纠正。
(六)植入证据的监测和标准:同常规儿童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七)随访跟踪
1、随访时间:移植后患者早期至少每月随访一次,以后每年要做一次随访。
2、随访项目:
1.1 铁负荷的程度,多余的铁要排除,可用放血治疗或者使用去铁药物,如静脉或皮下使用去铁胺或者口服去铁酮。
1.2 移植前所出现的并发症及转归。
1.3可能与移植有关的问题,如继发恶性肿瘤的问题。
1.4生长发育和性发育。
预防规范
地中海贫血严重影响人民的健康,在本病的高发区和民族中,则可成为一个优生学问题,预防远比治疗重要。据调查广东省人群中α-地中海贫血因携带率为8.53%,β-地中海贫血携带率为3.5%左右,α-地中海贫血和β-地中海贫血同时携带率为0.26%。据此推算我省育龄夫妇中,有0.25%的可能妊娠重型α-地中海贫血胎儿(Bart’s水肿胎),有0.03%机会妊娠中、重型β-地中海贫血胎儿,由此可见我省地中海贫血预防工作的重要性。预防措施的目标就是要尽量减少患有本病的婴儿出生。可采用遗传咨询和产前检查的方法。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由于采用了此方法,使新生婴儿的地中海贫血的发病率明显下降,取得了较好的预防效果。
综合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对地中海贫血的预防可采用的方法如下:
一、群体预防
预防地中海贫血的策略主要是进行人群干预的群体预防,大面积群体降低严重地中海贫血的发病率,主要做法是筛查地中海贫血的携带者并给予识别,提供遗传咨询及进行产前诊断。
在香港,对高中学生进行α、β地中海贫血的筛查。对学生讲解这一筛查计划及有关地中海贫血的知识,向学生提供文字材料,并征得家长的同意。筛查结果书面报道给筛查者,对地中海贫血携带者则给予明确诊断的地中海贫血携带状况卡片,并提供咨询。咨询最初由护士负责,如有需要,将由儿科医生负责。筛查方法为:MCV<80fl,hb电泳,hb hb="" a2="">3.5%者进行β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
在香港,--/αα的发生率为4.5%,每年约有70 000名婴儿出生,故推算每年将会有145名Hb Barts 综合征的婴儿(0.045×0.045×70 000)。β-地中海贫血的携带率为3.4%,推算每年将有85名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婴儿出生。一个重型β地中贫血患儿每年治疗(输血和除铁)约需3万美元,即每年为此新增重型β地中海贫血者花费200多万美元。目前,在8家政府医院中,至少有287名重型β地中海贫血患儿接受治疗,110例在10岁以下。由于预防措施得力,近年香港地区本土居民已无重型地中海贫血新生婴儿出生。新增重型地贫患者均为新移民后代或新移民本人。
二、个体及家系预防
个体预防是指曾生育过重型地中海贫血患儿的夫妇要求再生育,或地中海贫血携带者在生育前,需要对双方进行检查,证实其地中海贫血的状态,提供遗传咨询,进行产前诊断。
家系预防是指追踪地中海贫血患者的家系成员,从中更易发现需要进行预防的对象。
地中海贫血的预防策略归结如下:
在地贫高发地区应对婚前、孕前或产前夫妇作常规筛查。
1) 可疑患者,用α-地贫1PCR试剂盒筛查出α-地贫1携带者。
2) 同时,作H b A2及H b F的定量测定。
3) 如夫妇双方均为α-地贫1,则列为Bart’s水肿胎进行产前诊断的对象。
4) 如夫妇双方均为β-地贫携带者,则应作β基因突变型分析。可同时用RDB法和ARMS法相互补充、彼此印证。
5) 在确认双方均携带有突变的β基因时,应作为β-地贫产前基因诊断对象。
6) 对曾有生育Bart’s水肿胎史的孕妇,在用PCR法证实夫妇双方均为α-地贫以后,应列入产前基因诊断对象。对曾生育过重型β-地贫血患儿的夫妇,如果患儿尚存,则应对患儿进行基因型分析,作为判断下一胎基因型的根据。
7) 在作产前基因诊断时,结论宜慎重。疑为Bart’s水肿胎者,必要时可通过B超监测;就诊时已超过5个月的胎儿,还可采脐血进行Hb Bart’s 定量分析。疑为重型β-地中海贫血(β-地贫的纯合子或双重杂合子)时,羊水、绒毛或脐血分析必须与父母的基因型符合,或与先证者基因型相同。
广东省口腔医学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为充分发挥卫生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医学科技进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营造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正确履行学会职责,规范我会工作人员行为,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特制订我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医、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倡导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服务。
四、严格执行学会关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年度计划要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建立和完善学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五、加强学会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申报和管理。各类学术会议和讲座须向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申报,大型学术活动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学会的财务往来,必须接收挂靠单位财务科及审计科的监督。
七、严防学术腐败,杜绝科研活动中的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不良行为。
八、积极协助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维护公平、坚持正义。
九、加强学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学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咨询、义诊等活动,充分发挥社团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社会作用。
广东省口腔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口腔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 G.D.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广东省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东省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广东省医学会口腔分会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壮大并从广东省医学会独立出来的学术组织;是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广东地区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与团结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繁荣与发展口腔事业,普及与推广口腔医学技术,培养口腔医学人才,为提高全省人民口腔保健水平服务。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预防、医疗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本会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陵园西路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学术交流及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不定期组织撰写出版口腔医学科学专著、科普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理论和临床水平;
(五)加强同兄弟省、市及国外口腔医学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流;
(六)研究和开发口腔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口腔医学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八)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获得口腔医学专业主治医师、编辑、讲师、助理研究员、主管技师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
(五)获得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六)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编辑出版等工作三年以上者;或高等医学院校专科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或虽未获得以上职称、学历,但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者;
(七)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口腔医学相关学科的工作,在工作年限、职称、学位等方面具备上述(四)(五)(六)项条件之一者;
(八)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九)其他学科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第(八)项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活动、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器材生产企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地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同类社团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团体会员由所在单位向本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培训班及讲座;优先选派出席全国会议或国际会议;优先录用本会编辑出版刊物的稿件;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专业刊物及有关学术资料;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本会有关刊物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民主协商、选举理事会和推选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至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指导地、市(县)级学会工作;
(十三)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会若干人共同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分会,并报卫生厅和省科协备案。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经民主协商推选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并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专科分会的组织和工作,按本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事业和咨询活动等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0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输血协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逐步形成自律有效机制”的指示精神,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诚信服务,营造和谐的无偿献血环境与规范采供血工作和临床用血,结合我省采供血输血人员队伍及机构的特点,制定本行业协会自律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输血协会自律规范是指广东省输血协会会员在无偿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广东省输血协会有权对会员在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监督、调整,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广东省输血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广东省输血协会章程》的规定,切实认真履行协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会员应高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输血事业、遵守党的纪律和政府法令,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的方针,严格按《献血法》以及国家对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第六条 会员应加强相关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第七条 会员应努力提高输血医学技术水平,推动我省无偿献血工作及输血事业向前发展。
第八条 会员应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积极创新、精益求精、乐于奉献”作为行动指南,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行业道德规范、自觉端正行业作风和规范自身行为。
第十条 树立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十一条 会员应遵守所在单位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守则,对工作及业务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进行自律。
第三章 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二条 贯彻实施《献血法》,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依法采供血,依法用血。在行业活动中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十三条 廉洁自律,抵制采供血工作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和现象。
第十四条 各级人员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不利用自己的影响,私自参加厂家、公司带有营销性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努力当好卫生行政部门的参谋助手,做好行业服务工作,在服务中提高协会的办事能力。
第十六条 配合做好《献血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在医疗机构的实施执行。
第十七条 进一步普及无偿献血科普知识,营造无偿献血的健康环境和新局面。
第十八条 转变作风,求真务实,贯彻执行《血站基本标准》,切实为本省采供血机构及输血医疗机构服务。
第十九条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第二十条 积极倡导采供血机构努力为广大献血市民及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团结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倡导友爱互助,无偿献血的道德风尚。弘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精神,为救死扶伤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 学术交流与培训工作自律规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和推广新成果、新方法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输血技术提高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不得利用协会的名义私自办学习班和印发学习资料获取相应利益,抵制、反对各种形式的学术腐败。
第五章 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员个人及会员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及单位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会员及单位,经查实后协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批评教育,协会会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者,应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以上相应处分决定记入会员档案。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输血工作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具体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四)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地区范围内突出的;
(五)被省、市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积极参与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和行业建设,为全省输血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并取得相应成绩;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输血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自律规范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输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输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名是THE GUANGDONG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缩写为 GDSBT。
第二条 本协会有关的省输血医学系统由从事血液采集、质量控制、临床应用、组织管理、血液学及其制品研究开发、人才教育、科技管理等相关单位组成,它是我省输血专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广大输血工作者,认真贯彻《献血法》及国家有关输血的方针、法规、政策。遵纪守法,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我省输血医学的发展,为提高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省卫生厅及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总部及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先烈南路17号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根据卫生厅、民政厅核准的“行业管理、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四项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一、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努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普及输血科学知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血”,建立、健全各市、各县(市)采供血机构。做好执业验收、评审,加强血液工作科学管理,制定或修改血液质量标准。
三、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培训班,开设输血医学教育课程,不断提高输血工作者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输血界医技人员的技术职称晋升考核和规范管理工作。
五、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学术性刊物、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与输血有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七、承办卫生厅及有关上级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输血医学和与输血系统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输血医学和与输血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个人会员:
1、从事输血医学及血液制品研究的医师、技师、护师、药师及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者。
2、从事输血医学及血液制品研究、科技人员和输血业务的组织管理者。
3、与输血专业相关的著名专家、学者。
4、热爱支持和赞助协会工作,对输血、献血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本单位向广东省输血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凡会员单位的个人,符合个人会员条件者可自动成为个人会员,但需单位集体履行登记入会程序。非会员单位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或单位介绍,报广东省输血协会审批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及所属各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培训班、讲习班等;
三、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信守输血工作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定期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各种意见,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但为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审核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表决通过方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对协会会员大会职权的有关事宜,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机构设置可不与协会相对应。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因各种原因(调动工作、长期生病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与有关单位进行商议后调整,常务理事会有最后决定权。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有困难或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输血及相关工作多年,在输血界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及社团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种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对外进行各种合作、协作等事宜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等。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用人员名单,交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各项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合理开支,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也可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协会换届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举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由于设备老化。丧失功能不能使用,需办理正式报废手续,由会长负责签署意见同意。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的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总值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通过日期应在本章程封页注明)。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的指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防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自律规范是指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会员在卫生防病工作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业准则。
第三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医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调查,会员应予配合。
第二章 预防医学会会员基本准则
第四条 会员应严格遵照《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学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会员应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会员应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积极创新,精益求精,乐于奉献”作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 会员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行业作风,注重陶冶品行和道德修养。
第八条 会员应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第九条 会员应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所在单位制定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守则,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十一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卫生防病工作的纪律
第十二条 会员在卫生防病工作活动中必须接受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应努力提高卫生防病技术水平,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积极为预防医学事业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应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对外提供的卫生防病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流行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坚决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十六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挪用、私分、侵占国家财产。
第十七条 会员应尊重同行,自觉维护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得诋毁、损害他人的威信和声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第十八条 会员因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预防医学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四章 科研工作的纪律
第二十条 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夸之风和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得为未经国家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相关卫生产品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
第二十四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自觉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学会组织工作自律规范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责向会员及单位传递学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及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学会的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及单位遵守本规定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会应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学术合作与交流,促进预防医学的提高与推广。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学会成员之间发生相关医学事务争议时,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必要时由学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学会会员及会员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学会进行检举,要求学会进行调查;学会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会员及单位,经查实后学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会员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违反法律者,转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均有权对本规范执行机构执行本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学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对预防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具体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四)、积极组织、参加医疗扶贫、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地区范围内突出的;
(五)、被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积极参加学会的行业管理,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设,为全省的预防医学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八)、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预防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会管理,确保学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不少于一次,研究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情况、总结和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一至两次,审议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情况,研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建设等。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修改并通过学会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会,不定期召开学术年会;开展评选优秀论文活动;推动、组织与预防保健相关的科普宣传活动。
学会办公会议每周一次,呈批有关文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日常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学会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由专人负责、专柜保存。坚持随时收集、分类,登记入柜。
学会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 会员与组织资料,学会会议资料和重要会议资料,财务管理资料,学会年度总结;上级学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本会发出的正式编号文件。
学会短期保存的档案资料 有关部门及上级的来函、一般通知等。
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由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负责,学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及时将应归案的文书资料及时整理归案。
第三章 文书工作制度
一切来文来函均由学会办公室签收、登记,及时拟办,经学会负责人批示后办理,并做好记录。
学会发文由具体经办人拟稿,学会领导人签发后,编号、打印、寄发。
学会印章,由学会专人负责保管,经领导同意方可盖章。
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汇报制度
每年元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和草拟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分别报送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科协和中华预防医学会。
各专业委员会年终作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书面上报省预防医学会。各市预防医学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用于兄弟学会的经验交流。
涉及学会重大事项或筹划开展特殊学术会议,须按有关规定请示报告业务主管部门,获准后方可实施。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职责及议事守则
为加强常务理事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明确议事决策的责任,根据《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集体领导以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学会重大决策由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个人专断。
学会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监督。凡集体决定的事情,个人无权改变,无条件服从并执行。
常务理事会议事守则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方案须经常务理事会充分讨论,通过表决时,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须请假,并对提交的议案提出修改书面意见。如会前未收请假回复,则按“弃权”处理;
非常务理事的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后,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各市预防医学会,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
学术会议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预防医学学术会议和继续医学教育,提高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及广大会员的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明确办会宗旨及行为主体
为加强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应明确举办学术会议目的、宗旨,凡组织举办本领域相关学术活动(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由省预防医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的专家,提出立项申报主办或由几个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学术活动。
第二章 学术活动计划的制定
从实际出发,不浪费有限资源为根本,围绕现阶段、卫生防病中心工作,以疾病预防与控制、职业卫生、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预防医学科研等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作为办会的最终目的,并注重开展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确定学术活动主题和相关内容。
根据学科多样性的特点与需要,安排多种形式的活动,如举办短期知识培训班、巡回学术讲座、专题学术会议、咨询活动、召开多学科学术研讨会或学术年会等。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制定与申报。各专业委员会要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部的规定时限提前10天上报学会办公室,经学会领导审批汇总并报送相关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学术活动、新技术成果推广、科普宣传活动等计划,由各专业委员会制定活动计划,报省预防医学会备案或相关机构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
学术会议的有关工作 包括筹备小组的组成,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等;论文征集、审稿、汇编印刷以及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存档(含会议纪要)。
第三章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学术会议的质量控制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学术会议应讲求实效,应具有针对性,主题明确,符合“四新”“三性” (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原则。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创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
做好应征论文的审核、评选工作,发现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优秀论文,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杂志推荐。专题学术研讨会应在确定主题的同时,有针对性地选好中心发言人和专题讲座的内容。
会议总结应包括学科进展、学术争鸣和收获、论文评选、优秀人才推荐以及建议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完成后,要随即做好学员对该项目质量评估,填写执行情况汇总表、学员名册登记、教材收集等,并于一个月内上报。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本会是非营利性的民间学术团体,举办学术活动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旨,以“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勤俭办会、以会养会”为原则,可以借助社会力量、会员单位等途径筹集活动经费,也可以适当收取与会代表的会务资料费。
学术活动开支(包括学术年会、专题讲座、培训班) 资料汇编、文具纸张、文件通知的印刷和邮寄邮电费、代表伙食补助、会场租金、专家讲酬、交通费、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审稿费、其他必要的支出等。
活动经费的财务监管 会务资料费用收取和支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神,保证会议质量前提下对经费进行合理安排,各项开支应符合相关财务政策规定;会前要制定经费预算,会后应及时做出会议决算;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财务管理,坚持以“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勤俭办会”的理财准则,最大限度地调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学会自身活力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
(一)、学会财务挂靠于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财务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单列帐户。各专业委员会不设账户。
(二)、会计人员应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健全会计科目。
(三)、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学会的财务管理衽秘书长负责制。
(四)、收支运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原则和方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科目和帐本设置,全面反映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上级专项(课题)补助拨款,必须按照财务规定科目收支,不得挪作他用。
科技开发、服务咨询等收入支出管理
(1)、为解决学会经费不足,增强学会活力,在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管理规定和坚持社会效益为前提,围绕学会宗旨、依靠和鼓励专家、科技人员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多渠道提高学会的经济实力。
(2)、学会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收入,必须全额入帐,不得另行建帐,不得私分,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3)、为鼓励在各种活中能给学会产生合理创收,按其相应创收额的20%提成作为奖励金,奖励相关专家、科技人员(奖金应依法缴纳所得税),计入活动成本。
(4)、活动结束后,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做出收支结算,列出收支盈亏报告。
严格执行学会活动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与学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任何人不得在学会经费中支出。
固定资产管理
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在挂靠单位行政科实行登记、报废、转让、移交等制度,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学会购置、受赠的一切固定资产为学会所有。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团结全省的麻风防治专业科技工作者,促进麻风防治工作的繁荣和发展,积极发挥麻风协会的作用,更好开展麻风防治学术活动,规范麻风防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加强卫生行业自律,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医药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中华医学会关于开展医药卫生行业自律活动的通知》、《加强医药卫生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诚信服务水平倡议书》、 《加强医药卫生行业自律》等文件精神及《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自律规范是指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会员在医疗、科研和教学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医师职业道德和执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调查,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会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员应当遵循法律,规范医疗行为,严格依法行医。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照《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章程》的规定,切实认真履行麻风防治协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地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会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维护患者的利益。
第七条 会员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八条 会员应当珍视和维护医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九条 会员应当保守医疗机密,保守患者的隐私,对患者实行保密治疗。
第十条 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 会员要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守则,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在医疗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是医师的执业机构,医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医疗单位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患者实际出发,科学、安全、合理、规范地治疗,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不得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杜绝医疗事故和差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十八条 合理安排检查,科学处理大型设备检查和常规检查的关系,确保给病人提供快捷、有效、价廉的检查手段。
第十九条 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执业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矛盾,自觉接受学会或相关机构的调节处理。
第二十条 遵守医疗纪律,按时出诊,及时完成紧急医疗任务,按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件,不得推委患者。
第二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坚决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第二十二条 不得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不得诱骗或误导患者,对医疗活动进行虚假承诺和夸大。
第二十五条 不得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二十六条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二十七条 出诊时按规定着装,尊重患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八条 廉洁行医,不得收取和索取病人红包、礼品、好处费,不得接受病人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二十九条 拒绝使用假药、劣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材料、用品。
第三十条 不开大处方,坚决抵制各种医疗行为中的回扣。
第三十一条 不得违反行业和所在单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私自提高治疗收费和药费。
第三十二条 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三十三条 不得以介绍病人就诊和住院等为名从中收取介绍费和好处费等。
第三十四条 尊重同行,自觉维护医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医师的威信和声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五条 不得伪造和冒用医疗服务或技术名优标志、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会员因执业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医疗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会员在科研活动中的纪律
第三十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
第四十条 严禁利用学会名义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反对和抵制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为其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不得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宣传。
第四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
第四十三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峰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应当坚决制止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会员在教学活动中的纪律
第四十四条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第四十五条 积极开展麻风防治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四十六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会的名义私自办学习班和印发学习资料以盈利。
第六章 保 障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责向成员个人及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麻风防治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麻风防治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九条 学会成员单位之间发生相关医学事务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由学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十条 学会成员个人及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学会进行检举,要求学会进行调查;学会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会员及单位,经查实后麻风防治协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学会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违反法律者,应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以上相应处分决定应记入会员档案,并做工作纪录。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所有成员个人及单位均有权对规范执行机构执行本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规范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麻风防治事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临床工作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四)积极组织、参加医疗扶贫、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地区范围内突出的;
(五)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积极参加省麻风防治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的麻风防治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八)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工作人员道德规范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照协会章程办事,做到知法、守法、又红又专的医务工作者。
二、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同事,说话和气,解释问题耐心,态度热情,心底纯正,举止稳重,不在办公室内大声说笑,走路轻,开关门窗轻,以保持办公区的肃静。
三、要养成严格的科学态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互相学习,取人之长,补已之短。
四、要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五、要诚实,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不收病员钱物。
六、要贯彻保护性医疗制度,对麻风病人严格执行保密治疗原则。
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保持室内外整齐、清洁、不随地吐痰,不在办公室内吸烟。要养成勤俭的好风尚,爱护公物,节约使用各种物品。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规定
一、工作中尽职尽责,努力工作,顾大局,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和实事求是、艰苦朴素的传统。把自己置于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克己奉公,不搞特殊,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开后门,不走后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俭节约,不做违反原则或超出规定的事。
四、不收受贿赂,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因工作关系需要招待的客人按规定办事,注意节约,不铺张浪费。
五、提高工作透明度,自学接受监督、检查。凡职工群众应当知道的事,都应通过适当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公诸于众。
六、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不在一切医疗卫生机构兼任有酬金的职务。
七、不借因公外出的机会,用公款游山玩水。
八、要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勇于探索,创造性地进行工作,要有显著的业绩。
广东省麻风防治协会财务室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及本会自定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拒办一切违法乱纪事项。
二、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在理事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遵守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确保年终收支预算的完成。
四、做好协会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对协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经济业务处理明确,会计科目使用得当的记帐凭证;准确清晰地登记帐簿;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五、做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核算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统一保存,专人管理,按要求使用。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制度规定执行。
广东省防痨协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行业自律,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有效机制的精神,结合广东省防痨系统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防痨协会自律规范是指广东省防痨协会会员在开展结核病控制、医疗、科研、教学等活动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广东省防痨协会有权对会员在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调查,会员应给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办事,公正廉洁,克己奉公,防止贪污受贿,营私舞弊。
第五条 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作为协会会员进行医疗活动和行为的准则。
第六条 会员应严格按照《广东省防痨协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地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当诚实守信,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己任,把维护患者生命,增进人类健康作为崇高职责。
第八条 会员应当勤奋学习,医术求精,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 会员应坚持依法行医,廉洁行医,不以医谋私,不收受、索取病人钱物,拒收红包,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维护医务人员职业声誉。
第十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在医疗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一条 会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在医疗活动中,一切以患者和集体利益为重,坚持合理、安全、规范诊疗,提供高效、优质、诚信的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
第十四条 在诊治可疑肺结核患者时,必须要按照《广东省结核病控制工作实施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按政策要求提供免费抗痨治疗。
第十六条 执行国家制订的规范的结核病化疗方案。同时,在化疗过程中,合理使用辅助药物。
第十七条 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不随意将医者的意志强加于患者,主动与患者、患者家属联系、沟通。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医疗行业的监督和批评,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会员在科研、学术、培训工作中的纪律
第十九条 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杜绝弄虚作假等学术腐败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协会名义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和抵制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组织相关所谓“成果鉴定”或者为其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伪科学和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和评奖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学科的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民间防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和国外防痨科学技术团体和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不得利用协会的名义印发学习资料获取相应利益。
第五章 协会组织工作自律规范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防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责向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传递防痨系统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对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执行本规范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结合会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会员进行形式多样的防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重点对山区和欠发达地区的防痨专业人员实施培训。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积极开展结核病控制工作,宣传结核病的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十条 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与医疗单位之间发生医疗事务争议时,协会可以协助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任何单位可以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协会进行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通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协会声誉给予撤销理事职务及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所有会员及会员单位均有权对规范执行机构执行本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规范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防痨协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防痨协会会务公开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防痨协会的行业作风建设,充分调动会员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建性,完善协会民主与法制建设,通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有效的内部监督,促进和健全现代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预防控制工作质量,为我省结核病控制工作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协会“会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协会会务公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求真务实,防止走形式和弄虚作假,确保协会会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条 坚持依法行使权益与权力的原则。以国家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维护会员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益,正确处理好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的利益。
第三条 坚持规范化与制度化原则。规范协会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协会领导班子制定,经理事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发至每一位会员。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在理事会理事会议上通报。
第五条 协会年度业务经费收支情况,必须在理事会常务理事或理事会议上通报。
第六条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积极关心会员关注的问题,为会员排忧解难,努力提供业务、培训的渠道,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促进协会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七条 成立协会会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 钟球
副组长 唐大让
组员 黄桂清、罗一鲁、杨应周、陈启亮、谭卫国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更好地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团体会员、个体会员。
第三条 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会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会员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第六条 会员应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品行和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
第七条 会员应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大力宣传和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为推动我省卫生事业服务。
第八条 会员应遵守所在单位制定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守则,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九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第三章 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条 会员在工作活动中接受所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坚决服从有关部门调遣。
第十二条 不得违反卫生规章制度,严格遵照性病艾滋病防治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 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不得泄漏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发现国家规定需要报告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十五条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或出具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学研究。
第十八条 拒绝使用假药、劣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材料、试剂,坚决抵制各种服务行为中的回扣。
第十九条 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不利用自己的影响,私自参加厂家、公司的营销性质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尊重同行,自觉维护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得诋毁、损害他人的威信和声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 科研与学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自觉抵制学术上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协会名义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和抵制利用媒体对虚假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四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信息技术提高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和推广新成果、新方法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会员不得利用协会的名义私自办学习班和印发学习资料获取个人利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进行创收。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会员严格遵守单位、协会报账审批制度,不得伪造、虚开票据骗取单位、协会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严禁私自提高卫生服务的收费标准谋取个人利益,不得挪用、私分、侵占资产。
第三十二条 会员在管理使用捐助资金、设备和实物时,应充分尊重资助者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卫生厅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并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及单位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会员,经查实后,协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协会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员有权对协会执行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的主管部门检举规范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英文译名 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STD &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缩写 GASAPAC。
第二条 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经省政府部门批准的,为动员、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参与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及海外爱国人士,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内,积极贯彻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科学技术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卫生厅的领导和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本协会的指导,向广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和支持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大力宣传和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面向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提高全民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四、开发、推广有关性病艾滋病防治的新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编辑出版与性病艾滋病有关专业性期刊、科普刊物、宣传品、书籍及有关音像信息资料;
六、为政府部门制定性病艾滋病防治对策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和依据;
七、发现从事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秀人才,评审并奖励优秀科技论文;
八、关心、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呼吁全社会维护性病、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社会歧视;
九、积极发展与国外各有关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十、积极开发和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产业和服务,自筹部分资金,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当届理事、各市协会的个人会员原则上也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五、关心、支持我省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并愿意参加本协会的各市和各行业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及与性病艾滋病防治有关的机构、团体均可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六、关心并支持我省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学术交流活动和给予积极赞助的港、澳、台学者及外籍专家,可申请作为本协会通讯会员。
七、对我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有特殊贡献或为本协会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的国内外人士,可授予本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由单位或有关组织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二、个人会员和通讯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地方协会和有关组织书面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由地方协会或有关组织提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二、通讯会员
(一)优先或免费取得本协会出版的学术杂志和有关资料;
(二)可应邀来粤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寄赠学术资料,协助本协会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专家学者来粤指导、讲学;
(四)定期交纳会费。
三、荣誉会员
(一)免费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学术杂志和有关资料;
(二)指导和资助本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协会统一发给个人、团体、通讯和荣誉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本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4人,秘书长1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在管理、使用捐助资金、设备和实物时,充分尊重资助者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财务暂时由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代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卫生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卫生厅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在团体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自行设计、制作本协会会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遵守本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章程的框架内进行运作。
第二条 以服务麻风康复者和维护他们的利益为使命和目标。
第三条 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谋求任何个人和利益相关者的私利。
第四条 坚持发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及财务方面的决策、监督和指导作用。
第五条 尊重和维护同行的名誉、知识产权,不侵犯和损害同行的利益,并与其他组织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
第六条 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项目评审和资助原则,保持项目
与使命的一致性。
第七条 坚持筹资合法、低成本原则,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护
捐赠者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坚持财务透明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坦诚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信息资料,接受
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倡导平等、参与、奉献的价值观,提高会员、员工和志愿者
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 自律标准
第十一条 活动合法
1、范围合法 从事的工作范围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范围。
2、活动内容合法 从事的活动属于经过政府批准的业务活动范围。
3、资金使用合法 资金按照申请计划的用途使用,不能挪作他用,禁止用于违法活动。
4、活动或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做到有申请,经过主管单位批准后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 财务公开透明
1、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制度适合协会的需要和符合国家的要求。
2、会计方法做到及时准确合法,接受独立专业机构的审查。
3、资金按用途使用,尊重捐款者的意愿,做到专款专用。
4、严格执行每月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
(1)检查小组 由当月例会推举确定,每次3人;
(2)检查时间 半个工作日,在每月的财务结帐之前(15-20号之间);
(3)检查范围 检查上月的财务活动;
(4)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填写是否规范、开支是否合理、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检查结果必须形成书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建议包括对相关的违法人员提出警告或处罚的意见及建议。
5、季度一次将财务报告给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回答和接受其质问和审查。
6、每年在内部刊物和网站上公布财务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咨询。
第十三条 项目与使命一致
1、目前的需求调查工作,确认属于本会的职能范围。
2、好项目实施中的使命和目标遵循,以高标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应。
3、做好项目的评审工作,以确保预期得以实现。
4、做到项目报告准确、及时,每个项目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文或英文报告,并报告给资助人。报告做到实事求是,数据准确。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内外部网站、内部通讯或其他途径,真实地向社会公开协会的相关信息如使命、价值观、项目活动等。
2、项目计划、项目报告、电子邮件、传真等相关途径向资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3、息做到清晰、简明,接受社会、会员、志愿者、资助人及其他相关人的监督、质询。
第十五条 筹款活动合法、信息真实
1、公众筹款活动,需向主管单位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展。
2、核实筹款的资料信息来源,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客观性。
3、筹款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到真实、可靠、准确,不误导他人。
4、筹款提供的照片要求是反映康复者积极生活的一面,禁止刻意渲染
残疾和畸形,避免引起反宣传效果。在拍照前,要向康复者说明拍照意图和照片的可能使用用途。
5、筹款时尊重同行的名誉,禁止通过损害同行的利益来达到获得捐款
的目的。
6、诚信至上,节约筹款开支,以最低成本达到筹款的最佳效果。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
2、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3、集体利益之上,勿因个人小利而损集体大利。
4、主动挂牌服务,约束个人行为和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
5、和蔼可亲,礼貌待人。
6、实事求是回答问题和进行解释,禁止提供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承诺。
7、虚心征求或听取服务对象或相关人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质量。
8、按照资金用途和计划数额合理使用项目资金,禁止超用和挪用。
9、富有团队精神,服从团队决定,禁止团队工作中的自作主张和个人行动。
10、爱护公共财产,珍惜协会的一分一厘。
第三章 附 则
本自律规范由本协会各部门(财务部、宣传部、社会心理康复部、生理康复部、经济康复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相关领域的工作把关,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工作的日常监督及相关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HANDA Rehabilitation & Welfare Association 缩写HAN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专门服务于麻风患者和康复者的非宗教、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通过开展社会、心理、生理和经济四个康复活动,提高麻风患者和麻风康复者的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消除麻风歧视,促进对麻风患者及康复者的尊严和尊敬。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卫生厅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及其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天河区前进街珠村丽都花园A4栋D梯201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通过国际联系和合作,在国内外集资募捐,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为麻风治愈者进行生理、经济、心理和社会四个康复服务。
1、帮助麻风患者和康复者进行各种畸形残疾的预防和治疗;
2、帮助麻风患者和康复者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3、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利用组织优势宣传麻防科学知识,加大和“恐麻”思想作斗争的力度,加快消除“歧麻”偏见,使麻风患者和康复者早日得到公民所拥有的一切平等权益;
4、通过助学、举办各种技能培训班, 提高麻风患者和康复者及其子女的文化素质,掌握一技之长, 为他(她)们回归社会、复职就业、参加社会活动及劳动生产创造条件;
5、帮助麻风患者和康复者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互助意识,克服自卑心理,大胆投入各种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中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1、普通会员 麻风患者和康复者、麻防工作者及热心麻防事业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正式会员;
2、支助会员 个人、慈善机构及其它单位团体年支助100元以上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支助会员,个人支助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1、会员入会需由本人或单位书面申请;
2、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得到协会的帮助、优先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等)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执行本会的决议;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普通会员月生活费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每人每年缴会费5元,月生活费不足100元者,缴会费2元。
第十条 会员要退会,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会费,可视为自动退会。补交会费后视为未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不得超过15名理事,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理事会会议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工作;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5名常务理事由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推举的1名副理事长和2名有区域代表性的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处理理事会职权内的紧急、特殊及重大事宜。每半年至少召开常务理事会一次。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热心麻风事业,能胜任协会的日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秘书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主要是国内外友好人士和团体赞助捐赠。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即用于服务和帮助麻风患者及麻风康复者的项目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金执行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做到会计、出纳分开管理;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若要注销 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在省卫生厅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成卫生厅代表、本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会员代表参加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一、会议制度
1、会员代表大会 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年一次,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其他事宜。
2、理事会 由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每年至少一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工作;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和其它重大事项。
3、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负责处理理事会职权内的紧急、特殊及重大事宜。
(1)例会 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组织。每月一次,本会全体员工参加,总结上月工作,安排本月的工作。要求员工在汇报工作时,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改进工作的方案,供员工讨论和表决。
(2)项目小组会 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项目组成员和与项目有关的人员参加。总结最近本月的工作,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对有需要提交本会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二、社会宣传制度
1、宣传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制度。以介绍麻风知识、消除麻风歧视为主要目的。
2、引导麻风康复者走出‘病人角色’,不要认为自己还是麻风病人,就像其他疾病治愈后不被称呼为某病人一样,使他们没有自我麻风心理阴影和压力,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让社会群体以科学的态度正确对待麻风康复者,不再称呼他们为麻风病人。
3、采用多种形式如网站、杂志、图文展览、知识讲座以及会议等在麻风院村、大中专院校、社区以及街道开展宣传活动。避免使用歧视性的语言,避免片面性和夸大性宣传,禁止利用康复者的残疾渲染宣传效果。
4、宣传内容主要为麻风知识、麻风康复者的现状、本会的宗旨、使命和远景以及开展的各项活动和事例,改变社会对麻风病的认识,转变他们对麻风康复者的态度,减轻和消除社会歧视。宣传的内容要真实,提供的信息要准确可靠,语言要通俗易懂。禁止虚假宣传。
5、宣传倡导麻风康复者、社会群体和媒体的参与和支持,提高他们对麻风的认知能力,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
三、组织义工访村制度
义工是本会开展社会、心理等康复的重要资源,为了充分发挥义工的作用,特制定以下制度以对义工探访活动进行有效地管理。
1、定期组织义工到麻风康复村进行探访,开展各种参与式的娱乐、游戏和帮扶活动。在活动中,要注重调动康复者参与的积极性。
2、探访前须对义工进行麻风知识的培训和活动组织培训。
3、探访做到有计划和明确的目的。以不增加当地的负担为原则。
4、探访必须得到当地麻风防治机构和麻风院村领导的同意,必须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和风俗习惯。
5、在探访的过程中宣传麻风知识和义工精神,不准进行非法的宣教,避免宗教宣传。
6、对义工的探访有详细记录并对突出的义工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麻风眼病康复治疗制度
1、通过开展眼科项目工作,防止麻风康复者眼病的发生和发展,保护眼病者的视力,改善眼的功能,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
2、以流动眼科手术车为载体和手术室,深入麻风康复村开展预防眼病和保护视力的教育、眼病检查和治疗,主要为手术治疗。
3、在当地医护人员的组织和帮助下,对麻风康复者的眼睛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个人档案资料,确定手术人数。
4、开展眼科疾病的防护教育,根据康复者的个体情况,与康复者一起共同制定个人的眼病防护计划,教会每日自我检查和护理方法,纠正他们日常生活中不正确的习惯动作。
5、做好手术前的药品、器材、敷料及手术车的清洁消毒等准备工作。
6、手术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病员,核对病员姓名、诊断及手术部位、手术类型,然后再施行手术。
7、做好术前手术接受者的准备工作。对需要施行手术的康复者,一定要以他本人同意手术为前提,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不会写字的或双手严重残疾不能写字的,可以委托其他人签字,但必须有第三人作为证明人同时签名)。并做好手术接受者个人方面的术前准备工作。
8、手术医师或助手应在术前开好医嘱,并检查手术前护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协助护士做好特殊器械的准备。
9、负责麻醉者,要在术前熟悉病人的病历、各项检查结果,详细检查病员,了解思想情况。
10、在流动手术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鞋、帽、手术衣及口罩。
11、应认真检查麻醉药品、器械是否完备,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查对制度,保证安全。
12、一般情况下,术者在手术过程中负完全责任。助手应按照术者要求协助手术,发现不利于病人的情况时,助手有责任提请术者注意,但必须互相配合,紧密合作。如在手术中发现疑难问题,可以互相商讨。
13、手术中应做好详细的记录。
14、康复者接受手术后的第二天,应由主刀手术医师亲自换药,以便手术后的异常情况得到及时处理。
15、手术敷料等污物的处理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
16、对手术接受者要认真进行随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及处理结果详细记录在个人档案。
17、对个案资料要进行归档管理。
五、麻风足伤防护工作制度
1、重点提高康复者对残疾的自我防护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实施残疾的每日自我防护常规,做到项目开展一个村,自我防护教育普及一个村。
2、根据个体情况,与康复者本人一起制定残疾护理计划。
3、提高项目开展地康复村的护理人员的护理知识和操作技能,使他们能够担负起该项目实施的监督和协助职能。
4、对手部有严重残疾、自己实施足伤护理有困难的康复者,除当地康复村护理人员帮助他们做好护理外,项目实施人员在访村时也有帮助他们做好残疾的护理工作的责任。
5、足伤的防护工作要与防护鞋项目结合起来,对于较难愈合的溃疡,两方实施人员要与康复者一起共同探讨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6、计划、有步骤的安排好本项目的工作,提前一周将现场工作安排报办公室。每月一次项目工作小结包括效果评估,每年一次全年工作书面总结及效果评价。
7、不断加强与所开展项目的院村领导和康复者之间的关系,在提供服务时要尊重当地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习惯,禁止从事对本会、当地皮防机构及康复者不利的一切活动。
8、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个案病历。
六、假肢安装和跟踪服务制度
1、假肢项目工作人员在提供假肢前要对将要开展工作的项目村进行调查,确定截肢人数、已安装假肢人数和假肢需求数。按照假肢装配的适用范围提供,对不符合装配假肢条件或其他原因没有装配假肢的康复者,要对其进行耐心的解释。
2、做好使用时的观察、调试和使用后的随访评价工作,虚心听取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各项记录。
3、寻找物美价廉、无毒的用料,加强与有关制鞋、假肢单位的联系,互通信息,不断改进制作技术,最大限度全方位地满足康复者的需要。
4、做好物品的进销记录,做到物帐专人管理,每月组织车间人员对仓储物品进行一次盘存,保证物帐相符。
5、负责对本车间新员工的上岗培训工作(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车间员工培训计划和制度,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制定相关的车间及现场工作操作程序,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6、要处理好本项目人员之间及项目人员与项目对象之间的关系,做到平等相待,友好共处。
七、防护鞋制作和发放制度
1、为麻木足(包括溃疡足)的麻风康复者提供防护鞋或矫形鞋,防止新的溃疡产生或原有的溃疡进一步恶化。
2、以康复村为单位摸清需要配备防护鞋或矫形鞋的人数及他们的足底麻木的部位或溃疡的部位以及鞋码等,建立个人档案资料。
3、根据需鞋者的足部大小和足部情况,选择合适的鞋和配备合适的足垫,并对所选择的鞋进行必要的加工和修改。
4、将准备好的防护鞋或矫形鞋发放给康复者时要进行当场试穿走步,对不合适的鞋及时改修,做好鞋的发放记录
5、将使用鞋的原因和好处以及使用要求告知使用者,。
6、至少在鞋发放一个月后,要对鞋的使用者进行随访,对在随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针对性地进行解决,并做好随访记录。
八、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1、小额贷款是由本协会提供的以无偿形式扶持贫困的麻风康复者发展生产和经营的滚动资金。
2、小额贷款由本协会负责宏观管理,以县为单位成立的康复者组织或当地汉达协会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监督。
3、小额贷款只面向麻风康复者,但需要当地皮防机构担保或其他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担保,以便保证还款,达到使有限的资金持续滚动使用的效果。
4、小额贷款本着小额无偿的方式提供给康复者。每次贷款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时间一年。可连续贷款,但连续的时间不能超过三次即超过三年。
5、小额贷款的对象仅限于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在当地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康复者。
6、小额贷款申请程序
(1)本人向当地汉达或皮防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当地汉达或皮防机构(没有成立汉达协会的)收到贷款申请后,要对康复者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认为申请者符合本会贷款申请条件的,让其填写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和合同可向本会索取)。合同一式三份,本会、申请人和担保人各一份。
(3)由当地汉达或皮防机构需要表明是否为其担保,如同意担保,在贷款合同上的丙方位置签名盖章后,与调查报告和申请者的申请、贷款申请表一同报送本会。假如另有担保人的请提供担保人姓名或单位,并说明其家庭的经济情况。
(4)本会经过常务理事会(如果资金来自非项目资金即来自没有针对性项目的资金)或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本会签名盖章,再分别将合同寄给申请人和担保人,并同时根据贷款合同将申请人所要贷款的资金汇入申请人告知的帐号。
九、助学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使家庭困难的麻风康复者子女能像其它孩子一样得到良好的教育,学好文化知识,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本会从1997年开始设立助学项目,专门帮助有困难的康复者解决子女的就读问题。为了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本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资助对象
麻风患者或康复者本人或子女。收养的子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养条件,并有正式的收养手续。
2、条件 申请的学生达到下述1(任何一项)﹢3﹢4条或2﹢3﹢4条才视为符合本会的助学条件。
(1)父母一方曾患麻风病,因以下原因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并无其他经济来源,难以负担子女学费者
1)父母一方因麻风残疾达2级,并丧失或削弱了劳动能力。
2)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开家庭。
3)父母虽无残疾但年龄均在60岁以上(包含60岁)、劳动能力减弱或丧失。
4)父母虽无残疾,双方年龄又不超过60岁,但一方长期患严重的慢性病。
(2)学生本人是麻风患者或康复者,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难以负担其学费者。
(3)学生本人愿意上学或继续学习且成绩达良好或70分以上者或在班上中等偏上成绩。
(4)家长愿意提供半年的学费或全年的学费不足部分。
3、申请程序
(1)向当地协助助学机构(皮防机构或汉达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请求汉达资助助学金外,还应包括学生本人的情况及家庭背景如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情况及全年总收入。
当地协助助学机构经过初步审定,认为符合本会助学条件的,将本会的“助学金申请表”发给申请者,没有本会助学申请表的请向本会索取。
(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申请表的填写要如实详细,要求填全事项,漏项会影响其申请)交给当地助学协助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他资料一起报送本会。
(3)本会每年八月初对申请表进行审核,根据申请者的本人情况、家庭情况以及资金情况,决定是否资助。当年的“XXXX年XX市助学名单及金额”会告知接受资助的新申请学生,同时也会告知没有接受资助的学生及其原因。每个家庭接受助学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2人。
4、申请时应呈报的资料
(1)本人的申请。
(2)助学申请表(带2寸照片)。
(3)成绩单或入学通知书 申请者为在校生的,要报送本人近期的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初一或高一的学生没有成绩单的可以呈报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5、续助条件及相关要求
(1)受助学生每学年必须写两封感谢信,即每学期一封。第一封感谢信主要告知收到助学金的有关信息如收到助学金的时间、金额、发放人及表示感谢等;第二封感谢信主要告知本人的学习情况、家庭目前的经济等情况、自己的想法、困惑或困难以及希望。感谢信必须由学生本人亲自书写,不能由家长或他人代笔。
(2)每学期成绩单复印件一份。要求一年寄成绩单复印件两次即每学期一次,成绩单须有老师的评语及本人的姓名、年级、成绩、是否升留级等。
(3)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及近照一张。小学升初中或初中升高中要求入学通知复印件及近照一张。
(4)学生留级的需要说明原因和有可信的证明,如果因成绩不好留级的我会将停止发放当年的助学金。
(5)被评为三好学生、积极分子、其他奖状或奖励者,应在成绩单复印件的上下角注明,说明奖状或奖励类别,并告知以前是否担任过其他职务。
(6)担任校干部、班干部的学生、组长、科代表或其他职务的学生请在成绩单上告知。
(7)成绩单复印件和感谢信一同寄给本会在当地的助学项目协助单位(当地汉达或皮防院(所、站),由他们汇总后一起寄给本会。
6、成绩单和感谢信的呈报时间要求
(1)七月底之前,要求学生将成绩单和感谢信呈报给当地助学协助机构。
(2)八月十日前,要求当地助学协助机构将汇总表和学生成绩单及感谢信呈报给本会。
(3)开学之后才能领到入学通知的,其复印件可以迟于成绩单和感谢信的呈报时间,但要说明原因。
(4)感谢信和成绩单不按时报送的,当年不享有助学金。
7、助学金额
(1)小学生每学年资助300元。
(2)中学生每学年资助500元。
(3)高中生每学年资助700元。
8、助学金发放方法
(1)本会会将助学金汇到当地助学协助单位(汉达协会/皮防院/所/站/防疫站)。
(2)当地助学协助单位收到助学金后再发放给学生本人。
(3)学生领款后须在 “XXXX年XX市助学名单及金额”上的‘领款人’一栏 签名。
(4)当地助学协助单位发放助学金后,将有领款人签名的“XXXX年XX市助学名单及金额” 复印一份存档备查,将原件寄回本会。
9、助学金发放时间
助学金的发放时间每年一次,一般在8月下旬汇出。
10、家访
本会每年会下现场对受助学生的本人情况及家庭背景进行了解,核实助学申请表的真实性及助学金的落实情况,如发现情况不实的,我们将停止助学。
十、助学贷款管理制度
为了使麻风患者或康复者及其子女能够像一般人一样得到高等教育,增强他们的求职和立足社会能力,我会于2002年开始设立助学贷款项目,专门帮助那些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考上了国家的大中专院校,家庭无力负担的学生。
1、助学贷款申请资格及条件: 以下四项条件均具备者,才能申请我会的助学贷款项目。
(1)麻风患者或康复者或他们的子女;
(2)通过中考或高考考试,被国家批准的大学、中专学校正常录取的;
(3)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承担子女学费, 父母双方均因年老.残疾等原因丧失了劳动力,兄弟姐妹或其他亲戚无力提供经济支持;
(4)愿意接受汉达规定的贷款条款,按时还贷。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皮防机构或当地汉达协会提出要求贷款的书面申请。
(2)由当地皮防机构或汉达协会向广东省汉达协会申领“广东省汉达协会助学贷款申请表。
(3)申请表填写后交当地村委会、皮防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单位公章后报我会,即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办公室。
(4)我会将根据情况委托当地代表或派员前往申请人的家庭及学校了解核实情况,如经审核合格,会通知申请贷款人签订协议。
(5)根据协议我会将贷款汇入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6)申请人每学年结束后,应将该学年所学的课程及其成绩的有效证明(学籍卡复印件)及学校收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供给我会,我会将根据这些资料等情况决定发放给申请人下一学年贷款。
3、贷款金额 我会根据就读学校的学费等情况确定贷款金额,每年最多不超过¥5000元,分期贷款给申请人。每学年一次,按每年的贷款额汇入申请人的银行帐号。
4、申请贷款时必须具备如下资料
(1)大中专生新生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已在校的学生必须出具学校证明。证明申请者为该校某专业、某年级的学生、每年应缴的学费。
(3)就读学校简介。
(4)曾获得过各种奖项的复印件。
(5)当地村委会、皮防机构或汉达协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6)个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贷款的原因及目的和还款计划。
(7)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十一、公共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建立汉达公共基金,使无医疗保障的残、老麻风康复者在遇到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生命受到威胁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2、对象 汉达会员(麻风康复者)。
3、资金来源 公共基金参加人的年基金费投入;公共捐资、筹款;经济康复或相关项目的收入。
4、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急救治疗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如不及时处理,会危及生命。
(2)重大疾病治疗 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否则会引起生命危险。
5、收费标准 每人每年交公共基金费30元。试行一年后根据各地客观情况将收费标准固定或稍作调整。
6、报销制度
(1)医疗费除去能够报销(申请者本医院或者其他资助)的部分外,公共基金可以报销申请者自己负担部分的70%。
(2)起报金额 医疗费的自付部分在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才能申请公共基金资助。
(3)最高报销限额 公共基金能够报销的一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7、公共基金权利的有效和丧失 公共基金实行当年交费、当年享受,一旦缴纳、不予退回的原则。
(1)有效 参加公共基金的第一批(从开始实施之日起至2004年底)汉达会员3个月后开始享受公共基金;2004年以后申请的汉达会员,半年后开始享受公共基金;中途停交基金费一年以上,以后又要加入者,半年后才能享受公共基金。
(2)丧失 当年不交费,当年不享受公共基金。
8、申请程序和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住院治疗后,向当地汉达协会或皮防院/所索取 “享受公共基金申请表”,按要求填写。
(2)将填好的申请表请当地同意申请人当初转院的医生签名,然后与住院发票(有其他报销单位的可以提交发票复印件)、住院发票清单、病历和出院小结提交给当地汉达协会。
(3)当地汉达协会进行初审,确认其符合我会公共基金申请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意见并签名(须有两名以上的审核人)后,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其余资料一并报我会办公室。
9、开始实施的时间 本基金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十二、车辆使用制度
1、车辆使用以项目用车优先为原则。
2、司机和车辆安排做到相对固定,以保证某个项目的用车需求。
3、各项目的用车计划包括用车时间、地点和人数,需要提前一周报告办公室,其他用车也需提前一周告知办公室,以便统筹安排。
4、积极支持其它机构使用汉达车辆为麻风康复者服务,由于本会的资金来源有限和资金用途针对性强等原因,对非本单位的用车本会按成本收取用车费用即汽油费、停车费和过路费。
5、用车人员要协助司机维持好车内外的清洁卫生和行车安全,车内禁止吸烟、饮酒和打闹。不能要求司机做任何违反交通规则或影响司机安全驾驶的事。
6、司机有义务服从用车人的用车要求,并帮助用车人安排好行车路线,但如果用车人的要求违反交通规则或有危险,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十三、员工岗位职责
1、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
(1)协助秘书长管理和处理本会的行政事务,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并及时将所了解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反馈给秘书长,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做好各项目的检查、协调的和评估等工作。
(2)安排和处理办公室的各项日常事物,检查督促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及其完成情况。
(3)筹划和组织本协会的大型会议包括会议主题、参加人员构成、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规模、接待方法等,并书面完成会议的计划、预算及报告。
(4)协调和处理好本协会与各地皮防机构的关系,不断加强与各地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处理影响双方关系的不利因素;定期将工作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完成本协会的有关中文报告,协助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设计,计划的制定及管理等工作。
(6)起草本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职员的岗位职责及劳动合同等。
(7)负责本协会的助学项目的管理,审核助学对象,收集、整理助学材料,发放助学金等。
(8)加强本协会的对外联系,积极处理好本协会日常工作中的组织、联系和沟通等事务。
(9)协调和处理本协会内部的各种矛盾和争端,加强职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职员间的团结。
(10)负责计划、起草、筹办、联系、组织、安排各类型培训班。抓好技能培训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项目;注意培训项目的地域性,要将培训项目与小额贷款紧密结合来考虑项目实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2、助理项目协调员(文书)工作职责
(1)熟悉汉达的宗旨、目的和工作内容;加强与康复者及康复院村的联系,收集各院村的相关信息,了解康复者的困难和需要,协助协调员进行项目计划及实施。
(2)熟悉汉达及其分支机构所开展的各种项目,协助协调员对有关项目进行管理和协调。
(3)协助协调员完成各种英文项目书及各种项目报告等。
(4)协助协调员进行各种英文文书处理,包括处理各种邮件,信件及起草各种相关文件,翻译有关资料等。
(5)协助协调员进行各种的对外联系宣传工作,加强对外沟通,让更多的机构、团体、个人认识汉达、了解汉达,以争取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6)协助秘书长或理事长组织召开协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负责会议的召集、记录、执行等工作。
3、助理项目协调员(资金筹集)工作职责
(1)熟悉汉达的宗旨、目的和工作内容;负责汉达的对外联系宣传工作,加强对外沟通,让更多的机构、团体、个人认识汉达、了解汉达,以争取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2)熟悉汉达与国际助残合作的目的,协助各分设机构策划项目的构思、选择等,根据项目计划要求,寻求项目合作资助机构,为汉达---国际助残的合作项目筹集资金。
(3)保持和加强与汉达---国际助残各分支机构的联系,处理好与分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关系,做到
(4)通过与分设机构的联系,了解康复者的困难和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制订相应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报告,积极寻求资助机构。
(5)监督项目的资金使用,督促项目的开展,跟进项目的进展联系,根据需要和要求将项目的进展情况书面报告给资助人。
(6)项目结束后,要立即完成项目的工作报告,将项目的完成情况(包括采取的方式方法)及详细的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资助人。
(7)主动与资助方保持联系,及时、如实地回答资助方的来信、传真、电话询问和电子邮件, 做好关系稳定工作。
(8)积极探索、使用有效的方法,寻求新的资助人。
4、协调员(社工)岗位职责
(1)进行社区宣传和教育,让社会了解“汉达”和麻风病相关知识,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和排斥心理,让更多的机构和社会人士加入汉达服务行列,使康复者受益。
(2)组织和策划各种社区活动,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麻风康复者服务,加强康复村对内、对外的交流。
(3)建立和完善义工管理系统,组织义工参与“汉达”的活动,如探访康复村及各种社区活动等。
(4)对康复村进行探访,了解康复者的需要并鼓励康复者自立,增强对生活的信心。
(5)加强NGO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沟通交流的平台。
(6)负责指导社工的实习,加强与高校社工系(专业)的合作。
(7)完成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5、后勤主任兼出纳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汉达协会的一切财务出纳工作,做好出纳帐,管理好汉达协会的一切现金支出,保证现金与帐目的平衡,协助会计员做好会计帐目。
(2)遵守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报账手续,把好资金进出关。
(3)确认本协会各项目开展地的银行账号,按时准确汇出各项目活动资金。
(4)负责本协会办公室及员工宿舍的安全、防火、卫生、伙食管理等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的安全、卫生等情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负责本协会工作人员的考勤,做好考勤登记和考勤报表。
(6)协助办公室负责人处理好办公室的各项日常事务及各项紧急任务。
6、防护鞋、假肢项目负责人职责
(1)负责防护鞋、假肢项目工作,处理好与其他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2)寻找廉价物美、无毒的用料,加强与有关制鞋、假肢单位的联系,互通信息,不断改进制作技术,最大限度全方位地满足康复者的需要。
(3)做好物品的进销记录,做到物帐专人管理,每月组织车间人员对仓储物品进行一次盘存,保证物帐相符。
(4)要制定相关的车间及现场工作操作程序,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5)做好鞋和假肢使用对象的选择、发放时的宣传教育和使用时的随访评价工作,虚心听取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各项记录。
(6)组织项目人员讨论和制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按期、按要求报办公室。
(7)负责对本车间新员工的上岗培训工作,并制定本车间员工培训计划和制度,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新知识新技术。
(8)每月要做出下月的工作日程安排,汇报整个项目的进展情况。
(9)要处理好本项目人员之间及项目人员与项目对象之间的关系,做到,平等相待,友好共处。
7、防护鞋、假肢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要努力学习制鞋、假肢技术,争取做到能独立完成防护鞋、矫形鞋的一整套制作技术,学会鞋、假肢的使用观察和评价。做好工作记录及工作日志。
(3)要主动参与鞋的改进工作。在工作中要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出自己对某一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与负责人一起制定假肢、防护鞋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协助协调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5)协助负责人做好下乡前关于假肢安装和防护鞋的具体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
(6)协助负责人做好车间的每周安排, 总结每月的工作(包括例会)。每季一次提交书面总结, 每半年评估一次假肢、防护鞋的使用效果。每年一次总结全年的工作。
(7)协助做好制定假肢、防护鞋的生产流程(含质量控制)。
(8)教会自己负责的每一位受益人如何使用防护鞋和假肢。
(9)协助护理小组开展工作。
(10)保持与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交流。
(11)收集、整理及分析资料。
(12)3个月随访一次假肢、防护鞋的使用。
8、眼科项目负责人职责
(1)负责安排好眼科项目工作,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工作内容。提前一个月将工作安排提交办公室,以便办公室进行整体协调;
(2)组织好眼科项目工作人员做好下乡前的准备工作,如病历、资料、药品、器械、装车等及所到院村的联系工作。并维护好各种手术器械的保养;
(3)做好康复村的眼病检查工作,检查率要求达到80%以上;做好每次的眼病检查和治疗、随访工作的病历记录;负责眼科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4)负责眼科项目的现场工作及现场工作的财务管理和开支,做到资金在汉达规定的用途内使用。费用开支应在当次出差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账;
(5)妥善安排管理和使用好眼科药品、手术器材及各种医疗材料;及时补充各种材料和药品,保证适当库存。购买任何用品、用具或药品应当有第三者签收。报账时应写明其用途,以便财务人员分类入账;
(6)承担麻风业务知识受训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汉达眼科小组工作人员及前来接受培训的修女。除讲授理论知识外,还应注意培训他们的临床工作能力;
(7)不断学习和更新理论知识、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掌握常见眼病及麻风眼病的各种治疗方法,尽最大努力帮助康复者减轻和避免因麻风眼损害造成的失明。
(8)负责安排本项目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及补、休假的安排,并书面报告办公室;
(9)负责组织项目人员讨论和制定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项目的预算。
9、眼科医生职责
(1)协助眼科项目负责人做好与眼科有关的各项工作。
(2)协助眼科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计划、预算和报告。
(3)做好康复村眼病患者眼睛的检查、病历记录,做好或协助做好手术病人的确定。
(4)承担或协助眼病的治疗及手术工作,负责手术仪器的保管和维护。
(5)做好手术病人的随访和评估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6)协助护士做好下乡前及眼科手术前、后的准备工作。
(7)承担麻风业务知识受训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汉达眼科小组工作人员及前来接受培训的修女。除讲授理论知识外,还应注意培训他们的临床工作能力;
(8)不断学习和更新理论知识、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掌握常见眼病及麻风眼病的各种治疗方法,尽最大努力帮助康复者减轻和避免因麻风眼损害造成的失明.
(9)非眼科项目工作期间,参与溃疡项目的工作。
10、护理人员工作职责
(1)溃疡护理项目护士职责
1)主要负责足溃项目的实施、资料收集及总结工作,负责本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协助协调员做好该项目下一年的计划。
2)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好足溃项目的工作,提前一周将现场工作安排报办公室。每月一次项目工作小结包括效果评价,每年一次全年工作书面总结及效果评价,并将总结呈报办公室。
3)搞好与所开展项目的院村领导和康复者之间的关系,负责下乡前的联系工作。
4)带领本项目工作人员对项目对象进行眼、手、足的自我防护教育,做到溃疡项目开展一个村,自我防护教育普及一个村。
5)做好下乡前的准备工作及非下乡期间的资料整理工作。合理安排好下乡与资料整理的时间。
6)工作要认真负责、主动积极;态度要和蔼可亲,热情诚恳。做到宣传教育要耐心、处理溃疡要细心,听取意见要虚心。根据服务对象的个体特征,帮助他们制定个人防护计划,定期检查评价效果。注意收集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制定下一年的计划提供合理的建议。
7)积极配合防护鞋项目工作的开展。
8)协助眼科护士做好眼科术前、术中和书后的准备和医生的助手工作。
(2)眼项目护士职责
1)负责眼科项目的护理工作。
2)协助医生做好眼科项目的工作(包括手术包的消毒、术前准备、术中协助及术后清场和器械、手术单等的清洗打包工作。)
3)协助医生做好眼睛的检查、药品及防护用品的发放、病历记录和随访及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4)对项目对象进行眼、手、足的自我防护教育,做到眼科项目开展一个村,自我防护教育普及一个村。
5)负责保管眼科药品、器械及有关用品,及时购买和补充消耗性药品和器械;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及时报废过期的药品,保证用药的安全;做好药品的进、出帐,做到账物相符。
6)非眼科项目工作期间,参与溃疡项目的工作。
11、会计的工作职责(兼电脑操作员)
(1)负责汉达协会的一切财务会计工作,做好财务往来帐,把好财务关,保证会计帐目与现金的平衡。按质按要求完成各种财务报表(每个月的财务报表必须在下个月5日前完成)。
(2)协助领导做好各种财务及其他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3)负责起草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协助本会领导做好每年的财务计划和财务报告。
(4)在汉达小被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到位之前,负责小被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小被项目的准财务人员有帮带义务。
(5)负责本协会各种的证件的年审、更换工作。
(6)负责本协会的社会保险工作,按要求办理参保职工的增减申报表。负责每月保险基金的核定工作。
(7)负责每月的税务报表工作,并同时做好小被项目的税务报表工作。
(8)负责办公室电脑的管理和操作,承担电脑资料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12、司机工作职责
(1)司机要有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履行职业道德规范时,能够做言行一致,并保持高度的自觉性和长期的稳定性。
(2)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按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车,不自恃技术好而违章操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感,树立路上处处有红灯的意识,做到“十不开”(即不开英雄车、赌气车、麻痹车、冒险车、抢道车、鲁莽车、迷糊车、凑合车、急躁车、松劲车)。
(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术水平。要具备交通事故紧急脱险与伤员救护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呼救和报案常识。
(4)爱护车辆,经常检修,清洗保洁,节约燃料。做到定期更换机油,检查电池水、水箱水是否需要加水,轮胎气压是否需要充气。保持良好的汽车性能和车内外的整洁。
(5)要每天注意察看办公室的日程安排,积极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每天做好完整的行车记录,包括行车起止地点,起止公里表数,实际行驶公里数,行车目的及用车人等。
(6)在执行职务时,服从用车负责人的安排,提供优质的行车服务。积极协助用车人安排好行车路线和行李的装卸,保证安全完成任务。如认为用车人的要求违反交通规则或有危险时,有权拒绝执行。
(7)协助办公室做好接送客人、物品采购等服务及外勤工作;协助现场工作人员做好装卸工具等力所能及的工作。
(8)有义务提醒或购买车辆保险。负责车辆的年度检查,定时按要求购买路、桥年费。
13、小被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1)熟悉汉达的宗旨、目的和工作内容;熟悉小被项目的和工作内容。加强对外沟通,让更多的机构、团体、个人认识汉达、了解汉达和小被项目,以争取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2)负责制定小被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产品原料的采购,寻找稳定的原料市场。
(4)负责寻找产品的销售市场,抓好产品订单的征订,做好订单的联系和确认工作。
(5)做好客户的联系和沟通工作,保持和稳定客户关系。
(6)负责有计划、有主次地安排好产品的制作工作。按客户的要求督促订单产品的按时完成,并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
(7)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尽量根据个人的特点和能力将每个职工安排在相对的最佳岗位,以提高她们的劳动积极性。
(8)按需要和要求做好项目的培训计划,抓好新增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
(9)加强与几个产品制作点的联系,了解制作和原料的需求情况。
(11)抓好产品生产中的安全工作,对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防护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12)抓好职工之间的团结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尽力消除不团结的隐患。
(13)定期将小被项目的进展和财务情况向汉达协会总部报告,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4、劳动管理制度
(1)、工作任务 按照自己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认真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2)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8:30-12:00:和13:00-17:00,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休息。但因本单位工作性质的决定,现场工作人员的休息日主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如休息日发生在周末的,可补休。
2)需要在休息日工作的必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作为加班处理,可补休。自己在休息时间内继续自己未完成的工作的不作为上班工作时间计算。
3)工资待遇将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汉达协会的工资标准及相应的工作岗位而定,并按合同规定执行。本会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本会的财务状况考虑增加员工的工资。
4)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工资发放日。
5)出差下乡当天来回每天补贴20元,不能当天来回需要在外住宿者每天补贴30元。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我会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按照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相应的要求和规定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员工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员工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
4)每年一次安排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5)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6)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合同期内,本会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规定比例的保险基金含医疗保险。
7)医疗期及其待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一定的时间治疗或休息时,须提供就医医院的病情证明含医生建议。就医在医保指定的医院就医。本单位最长给予一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可领取70%的基本工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本会发给相当于员工2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8)员工因工负伤、致残;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本会按国家规定执行。
9)员工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年假、婚假和产假等假期(详见休假制度)。
(4)、劳动纪律
员工应自觉遵守我会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5)、休假制度 员工可带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及婚假、产假和丧假。
1)假期
A、法定节假日10天 元旦 1天;春节 3天;五一 3天;十一 3天。具体休假安排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B、年假 工作时间满一年每年可享有7天的年假,满5年后,工作时间每递增一年,年假增加一天。但最长时间不超过15天。员工在期满一年的当年,如果期满后的工作时间不到半年的(不包括半年),当年不享有年假。年假具有连续性,需一次休完。
C、产假
a)一般产假 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b)增加产假 难产(剖腹产、吸引产、钳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多一胎增加15 天。 晚育假15天,年满24周岁生育的为晚育。
c)流产假期 3个月以下流产的,根据医生的证明可休15-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42天;7个月以上75天。
D、婚假 本单位职员结婚可休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按国家规定增加晚婚假7天。
E、丧假 本单位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包括岳父母、公婆),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请丧假5天。跨省的多给一天路程假。其他亲属死亡需要处理有关事务者,按事假办理。请假、休假事宜及程序
F、请假或休假需先填写请假或休假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休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者,需经相关人员同意,但事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或休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请假程序 申请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小组长签意见并签名-项目协调员签意见并签名-(交)办公室
G、每位员工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休假,尽量做到不影响工作。并按批准的日期休假。
H、年度假应在当年休完,跨年作废。
I、因公出差或其他工作占用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相关负责人要尽量每季度安排补休并休完。请/休假和旷工的处理
J、事假 事假(已履行请假手续为准)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工资,每休假一天扣发一天平均工资。
K、病假 病假需出示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间,发放70%的基本工资(按天计算)。
L、婚假 请婚假需出示结婚证,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即可带薪休息。婚假须在登记结婚后的三个月内休完,过期作废。
M、产假 难产和多胎需出示医院的证明。
N、丧假 此假可先休后补办手续,但应事先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路费自理。
O、工作时间满一年,才能享有。
P、未按规定办好请/休假手续,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请假未批准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天迟到或每月累计迟到达5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平均工资。
(6)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社会道德;
2)遵守工作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安排,团结协作,积极完成任务;
4)积极主动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宣传和介绍本会的宗旨及所开展的项目活动;
5)有不服从违章指挥,拒绝违章作业的权利;
(7)、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同意;
2)在试用期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员工不愿供职的;
3)员工被判刑、劳教、拘留,以及因失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
4)本会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行为的;
5)本会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员工工资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A、本会解除合同条件
a)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限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b)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悔的;
I、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安排,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II、对工作不负责,缺乏职业道德,出现差错、事故,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III、多次迟到、早退、溜岗、串岗、漏岗经教育不改正的;
IV、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达30天者;
V、有其他违纪行为和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①本会因工作内容调整或资金缺乏,需要精简员工的;
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B、员工解除合同条件
a)本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b)本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c)员工因结婚和计划生育或家庭实际困难需要回家的;
d)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C、本会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a)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b)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限未满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8)违约责任
本会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按员工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员工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会可给予经济制裁或辞退。
(9)试用期和聘用期事项
1)试用期 工资为聘用期工资的80%。员工需提供能有效证明自己无任何其它劳动合同的文书或个人保证书,本会不录用有其他劳动合同在身的人员。员工因其他劳动合同引起其他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须由本人负责全部赔偿责任,如出现员工因其他劳动合同引起其他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本会负连带赔偿责任后,须向该员工追偿。试用期期限根据合同期限而定
2)长期合同(一年或一年以上)试用期为3个月
3)短期合同(一年以内)试用期以周为单位,为合同期限的1/6。
4)聘用期 合同时间主要以一年为限进行签订。但在本会工作期限,因工作需要由本会送出去参加学习和培训半年以上者,以三年或五年的形式进行签订。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本会愿继续聘用,员工也愿在本会继续供职的,可续签。
5)合同开始月的工资 如在15号以前(包括15号)与我会签订合同并开始工作者,发放试用期的全月工资;如在15以后开始参加工作者,发放试用期的半月工资。
(10)未尽事宜,以后将以备忘录的形式加以补充。
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自律管理规范
广东省控制吸引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热心与控烟工作的志愿者,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教育,革除吸烟陋习,提倡戒烟保健。
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构建和谐广东的指示,结合本协会实际,特制定协会自律管理规范。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会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第二条 增强法制观念。要不断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和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控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依法控烟。
第三条 坚持廉洁自律。协会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和作风。
第四条 不断提高控烟能力建设。《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全球性公约,我国政府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公约》。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公约》,2005年10月11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按规定,从10月11日起90天后,《公约》即将在我国生效。控烟协会要努力学习《公约》的基本精神和控烟科学理论,不断提高控烟能力建设。
第五条 提倡奉献精神,不求索取。协会工作人员都是热心于控烟工作的志愿者,要树立不怕困难、艰苦奋斗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全心全意为革除吸烟陋习,建立无烟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贡献力量。
第六条 历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协会开展各项控烟活动,必须坚持节约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一切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执行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业务经费;协会要自觉接受挂靠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利用本协会名义举办培训班,乱收培训费;不得利用个人的影响,以协会名义参加企业、公司的产品推介和带有营销性质的活动。
第九条 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入会或强制收费,不得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乱拉赞助、乱评比、乱摊派活动。
第十条 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境内外控烟合作交流,促进区域性控烟互动。
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省直属行政机关、部分高等院校及省市卫生部门、社会各行业中热心于控制烟草危害的人员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全省热心于控烟工作的志愿者,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教育,革除吸烟陋习,提倡戒烟保健。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上归口省卫生厅主管,并接受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卫生厅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和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提供国内外有关控制烟草危害的信息资料,为政府制定烟草政策和控制烟草危害的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新闻传播媒介广泛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工作,并通过对重点人群的教育活动,鼓励和引导人们,特别是青少年自觉抵制吸烟的诱惑,不吸烟,主动戒烟,最大限度地降低烟草危害;
(三)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控制烟草危害的管理法规,保护非烟草使用者免受烟草危害的正当权益;
(四)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社会调查及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制作控烟宣传品;
(五)开办戒烟保健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本人不吸烟或已戒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签发文件;
(二)处理协会财务开支;
(三)如发生民事纠纷,代表协会向法院提出起诉(或应诉);
(四)本人不在,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五)法定代表人一切行为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2月9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5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健康教育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健康教育行业约束及自律机制,规范健康教育机构的执业条件和社会健康教育活动,维护健康教育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推动我省健康教育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针对本协会的特点,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健康教育所、医院、卫生所(室)、宣教室、保健室、健康咨询公司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健康教育单位或个人包括
(一)健康教育所;
(二)健康教育协会;
(三)医疗机构、防疫部门、保健部门、教育部门、社区及街道等从事健康教育的相关机构;
(四)企业中从事健康教育的部门或从事健康咨询的相关个人或单位。
第四条 从事健康教育的相关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为宗旨。
第五条 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理事会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协会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六条 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机构,协会常务理事会是决策机构,协会办公室是执行机构。理事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协会依照章程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协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运作和处理。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协会办公室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细致回顾检讨前段工作。
第八条 依据协会章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办事机构行使职权实行民主议事和决策,重大事项议事和决策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权限范围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协会议事和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协会的任何议事和决策必须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经协会审批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和提请上一级组织通过,协会办事机构的议事和决策由秘书长召集主持。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请示报告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逐级请示报告。
(二)事先请示。对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事后应及时报告。
(三)日常工作口头请示汇报,重要工作书面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 请示、报告的内容
(一)请示的内容
1、对协会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等,需要和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协调或解决的事项;
2、对卫生法规、政策、文件理解、把握不准的事项;
3、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二)报告的内容
1、执行国家、省、市或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和问题;
2、重大的工作计划、方案、决定;涉及行业切身利益的各项重要措施;
3、工作部门的设立、撤消或合并情况;会员的重大变动情况;
4、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值班制度,发生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事后要有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上报公文一律采用上行文格式,报送协会办公室,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审核、登记、分类、加签,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然后按拟办意见呈送主要领导阅示。
第十七条 对不按程序办理或质量差的公文,协会办公室将退回原部门重新办理。
第四章 活动审批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 逐步推行健康教育从业人员资认证制度,凡健康教育从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培训,持有健康教育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对所有非专业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实行准入制度,开展活动必须持有批准文本。
第十九条 各项活动必须符合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相关业务范围,以促进健康教育事业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项活动均须有总体规划,并制定详尽的书面计划,包括活动目的、意义、时间、地点等;以及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活动方案实施前,活动计划须交协会办公室审阅备案,必要时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修改和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活动过程中要有相应的各项内容的纪录。
第二十三条 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必须要有详尽实际的活动总结。
第二十四条 活动的计划书,活动记录及总结备份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星期内提交协会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所组织的各类活动必须接受协会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工作自律规范
第二十六条 在健康教育活动中,应遵守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竞争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不得超出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范围从事各种类型的活动;不参加虚假的医疗广告宣传,不利用自己的影响,私自参加厂家、公司带有营销性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全省健康教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向主管部门举报违规的健康教育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食药监、卫监、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法规,杜绝帐外给予和收受回扣等行贿受贿行为。
第三十条 健康教育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健康教育协会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各种类在职培训,并坚持在职自学,保持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规范并加强市场管理,配合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促进健康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尊重同行,自觉维护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得诋毁、损害他人的威信和声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行业社会形象。
第六章 科研工作自律规范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抵制学术上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协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和抵制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为企业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七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
第三十八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自觉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章 学术交流与培训规范
第三十九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和推广新成果、新方法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协会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健康教育技术提高和推广。
第四十一条 会员不得利用协会的名义私自开办学习班和印发学习资料获取相应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逐步推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及考核制度。健康教育从业人员须统一由协会进行上岗前资格考核,由协会颁发相关的健康教育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健康教育技能培训。
第八章 廉政制度
第四十三条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健全监督制机制,抓好经常性的形势教育、理想信念和党纪国法教育,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职业道德教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四十四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吃请受礼,不买人情物。
第四十五条 严禁索贿、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营私舞弊、贪赃枉法,杜绝乱扣滥罚或任意截留、挪用、侵吞罚没款和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不准为违法单位或个人说情,或出谋献策、通风报信、包庇、怂恿经济违法分子。
第四十七条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 公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求真务实,强化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协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协会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协会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行政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程序;
(四)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和办事结果,以及办事过程中的监督制度;
第五十条 公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一)公众信息发布通过协会网站进行公开或在协会大厅采取公开栏、告知单、宣传折页等形式公开;
(二)协会内部事务通过召开相关会议、下发会议纪要、内部通报及内部刊物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十一条 公务公开的内容,由协会存档备案,形成公务公开档案,并定期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务公开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克服形式主义和公开之后不了了之的现象。
第十章 会员基本道德准则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会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十四条 会员应严格遵照《中国健康教育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章程》的规定,切实认真履行协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十五条 会员应敬业勤业,努力钻研相关专业知识,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提高从业水平。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品德修养,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第五十七条 会员应当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卫生工作各项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十八条 会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守则,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
第六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对健康教育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具体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四)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地区范围内突出的;
(五)被省、市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积极参加协会的待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行业建议,为全省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并取得相应成绩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协会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一)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2、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有损行业团结,情况严重者;
3、违反其它规定,对健康教育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4、两年内不参加协会及其区域性单位会员组织的任何比赛和活动者。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批准,可撤消其会员资格,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相关执法机关
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四)广东健康教育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广东健康教育协会将做出进一步处罚。
(五)会员违反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均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凡有违反本准则行为者,经协会调查属实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依违章违规的不同情况,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则建议其主管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理,暂停或撤消其健康教育执业资格。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执业人员,其从业机构要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情节严重的则建议行政部门暂停或撤消其执业资格。
第十二章 非卫生行业团体会员入会制度
第六十三条 非卫生行业团体会员 是指有一定数量工作人员,愿意支持本协会工作的教育、宣传、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单位和从事健康教育或健康产业相关工作的企业。
第六十四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能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四)必须经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编制委员会批准,具有法人资格;
(五)在本协会的相关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入会程序
(一)向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事业单位提供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单位简介;
(四)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协会授权的办公室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公布。
第六十六条 非卫生行业团体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行业内团体会员的所有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非卫生行业团体会员有根据自身行业特点配合协会做好健康教育工作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注册,并缴纳入会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协会会员年度注册时间每年7月1日至9月1日。
第十三章 行业通报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指导和帮助健康教育机构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加强全省健康教育行业的信息交流,规范和维护健康教育行业市场秩序,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促进我省健康教育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十条 行业通报的内容为
(一)我省健康教育行业内的优秀做法、经验、典型事迹、先进企业、个人等;
(二)协会会员个人及会员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协会执行机构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及单位通报。
(三)严重违反本规范及相关行业法规、规章的个人、单位,经查实后协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全行业内通报;
(四)行业发展趋势、最新动态、政策法规等普遍情况、重点情况、突发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第七十一条 行业管理通报的时间为原则上每季通报一次,遇重大情况随时通报。
第七十二条 通报须根据通报的内容定范围。
第十四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七十六条 根据本协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情况,设立若干分支机构,称作分会。分会设部门主任,可设秘书1-2名。部门主任可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办公室负责协会日常事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掌握本协会的发展状况,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各部门主任负责在正副秘书长的领导下,起草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处理本部门的业务和行政事务。
第七十九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各部主任的领导下,根据分工,定岗、定责,做好具体业务工作,遵守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 财务制度
第八十条 本协会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十四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本协会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二)收入包括
1、本团体会员会费。
2、财政补助收入,即本团体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3、上级补助收入,即本团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4、事业收入,即本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人事业收入。
5、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三)收入管理要求
1、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2、本团体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3、取得事业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发票。
4、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第八十五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本协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二)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本团体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本团体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3、其它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日常经费、公益活动、捐赠收入等。
(三)支出管理要求
1、本协会全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随意调拔或者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全部支出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协会在实施开展活动和日常动作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八十六条 结余管理
(一)结余是协会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二)协会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协会收支差额。
第八十七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报告是反映协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协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二)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协会的业务开展情况、结余实现与分配、资金增减与周转、财务收支、财产变动、财务分析评价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协会财务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协会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协会结余情况分析、劳动生产率分析、效益分析和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
(三)协会要以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 财经纪律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协会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六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章保管
(一)公章由协会办公室保管,未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保管。
(二)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交专人保管。
(三)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第八十九条 公章使用
(一)重要事项使用公章,须经会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经常性业务报表、常规上报材料等需用印材料必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审阅后,方可用印。
(三)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四)外出使用公章时,必须申请写明其原因,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及时将公章归还办公室。
(五)加盖公章必须由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不允许用印人员自己加盖。
第九十条 用章责任
(一)公章使用要建立包括用途、日期、经手人、审核人等内容的公章使用登记表制度。
(二)公章保管人员须保留好《用印登记表》,以备核查。
(三)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四)任何与公章有关的事宜应按规定用印,任何人擅自用印应将承担所有盖出公章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协会公章如遇自然老化或其他不可抗力损坏需要更换时,必须经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同意,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收回原公章统一销毁。
第十七章 规范管理
第九十二条 促进规范的执行,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九十三条 接待和受理来信来访,并作好回复反馈工作;
第九十四条 对违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第九十五条 对违反规范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直至开除会籍,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规范的严肃性。
第九十六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复议。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自律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协会的管理,维护健康教育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强化监督与激励机制,依法推动我省健康教育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针对本协会的特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全协会有关人员必须自觉遵照执行。
一、岗位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宣传普及医药卫生保健知识;
2、负责健康教育研究及进行学术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组织科研协作和成果鉴定;
4、负责组织培训专职、兼职人员;
5、参与有关的政策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6、编辑会刊、资料、书籍;
7、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8、承办为会员服务的事务;
9、负责制订全省健康教育的规划和规范,协调指导全省的健康教育工作;
10、承担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职责
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协会办公室。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设立若干分会。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协会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常务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6、协会办公室职权
(1)协会办公室是协会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配合各项活动申报、筹建、组建及协会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了解掌握协会的发展状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2)配合制定协会各项工作制度和起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配合综合性调查研究与制订、实施全省健康教育工作政策;负责处理本部门的业务和行政事务。
(3)配合负责会务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宜、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宣传、信访工作。
(4)协会办公室设有办公室负责人,安排专门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协调、安排机构日常工作。
(5)协会办公室内根据业务需要设相关部门,并随着事业发展,适当增减。
1)、管理部 负责协助协会会长、秘书长的工作,资料的制备、整理及办公室日常工作的使用管理;负责各项工作计划的审批;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各项工作计划的拟定及执行;对协会成员有建议任免权;定期向协会领导汇报工作。
2)、学术部 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内容的培训、咨询、研讨;负责健康教育学术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指导科研立项,征集科技论文等工作;定期举办科技成果报告会。
3)、编辑部 负责编制卫生报刊杂志,负责健康教育、卫生科普宣传、培训资料的设计、制作。负责联系、组织专家组,及将科技论文送交专家组筛选并进行审查。
4)、业务联络部 负责对开发业务,承办为会员服务的事务与协会内部、外部的联络及各项活动的组织。
(6)协会分会
1)、根据协会的发展情况,设立若干分支机构,称作分会。各分会设正副主任各一名,正副主任可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任命。
2)、各分会工作人员在分会主任的领导下,根据分工,定岗、定责,做好具体业务工作,遵守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和法律条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健全协会内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和行为。
(一)严格按国家的财税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合理使用本协会资金,努力做到增收节支、开源节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职工福利的逐步改善。
(二)财会人员要奉公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财务管理。现金和账目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为协会的收支计划提供可靠依据。现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账目。
(三)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资产。对于接受的各种捐助和资助,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协会财务部门和办公室报告其接受和使用情况,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协会经费的收支一律由本协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与管理。协会财务部门将严格监督协会投入资金的使用。各专项经费单独列报收支,专款专用。对银行帐户和财务专用印章、证件由财务部门严格管理。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以本协会名义私自另立帐户。
(五)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报送协会办公室备案。
(六)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七)本协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八)票据管理
1、因工作需要使用发票、单据的,必须凭本协会领导所批准的书面借据到财务室办理领用手续。
2、发票、单据应由领用人负责保管,按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有关规定使用、管理。收入的款项应及时交回财务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票据的结算、核销、回缴手续。
(九)现金与银行存款的管理
1、出纳必须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等,及时与开户银行对帐,做到日清月结。
2、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过夜库存现金不超过500元。超出部分应及时送返开户银行存放。
3、出纳应随时掌握协会银行帐户上存款的收支、结余情况,并经常向所领导报告动态,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十)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十一)按所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定期公布有关方面的情况。
三、会务公开管理制度
为实现有效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现代化管理制度,保证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健康教育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健康教育事业的发展,本协会实行会务公开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协会会务公开的内容、时间、范围
1、协会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2、协会上年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书完成情况、工作总结和当年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书内容、工作计划等,每年以书面情况通报形式在会务上公布。
3、协会投资的合作项目、承包租赁等在每年会务上通报。
4、协会上年的财政收支情况、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每年在会务上公布。
5、我省健康教育行业内的优秀做法、经验、典型事迹、先进企业、个人等,适时在会务会议上公开。
6、协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7、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如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等,在实施前按规定时限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8、行业发展趋势、最新动态、政策法规等普遍(情重点)情况、突发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9、协会会员个人及会员单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协会执行机构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及单位公报。
10、严重违反相关行业法规、规章的个人、单位,经查实后协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全行业内通报
11、此细则未尽的个人、会员关注的其他问题,适时公开。
(二)会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1、通过召开相关会议、下发会议纪要、内部通报及内部刊物等形式进行公开。
2、通过文电、公开栏、告知单、等形式公开。
3、公开的内容,由协会办公室存档备案,并定期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4、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工作内容,在每年常务理事会议中进行综合考评。
5、为确保该项制度的监管实施,成立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会办公室负责对会务公开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协会活动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协会各项活动管理,健全监督制机,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此,对协会各项活动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一)各项活动均须有总体规划,并制定详尽的书面计划及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审批方法 协会须审批的活动须提交活动策划书,报协会领导审批,经协会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协会办公室审批备案。协会各项交流活动须持有协会的批条。审批应提前一周进行。
(三)活动审批时提供的策划书须包含下列内容
1、活动名称;2、活动内容;3、活动目的;4、活动时间;5、活动地点(范围);6、参加对象;7、组织机构;8、经费预算;9、经费来源;10、活动形式;11、其他必要内容。
(四)活动方案实施前,活动计划须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修改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备案方法 各项各类活动实行协会主管部门与协会办公室双备案制度。
(六)活动记录及总结备份必须在活动开展后由主办部门于一周内到协会办公室实行书面备案。亦可提前提交活动计划书。
(七)书面备案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经费支出、参加人员等情况。各主办部门可按此格式自行制定活动记录及备案表。
(八)各项活动必须符合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相关业务范围,以促进健康教育事业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
(九)活动过程中要有相应的各项内容的纪录。
(十)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必须要有详尽实际的活动总结。
(十一)条协会统一制定《年度各类活动备案表》,活动结束后由协会办公室填写,须在会务时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监督审查。
(十二)会员单位所组织的各类活动必须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凡未按审批备案条例执行的活动单位,按协会处罚管理相关条款对其惩处,并对其予以限制。
五、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为使协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协会服务创新能力。实行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协会的章程规定。
(二)认真履行协会会员岗位职责和义务,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对各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年终进行绩效评估和奖惩。
(三)必须按规定做好每项活动的审批备案工作,活动记录及总结必须以书面材料及时交协会办公室汇总;完善自身的组织建设和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议事程序,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以及管理的有效性。
(四)协会办公室指定必须专人负责各种各类的活动资料文档工作,对协会各类活动的文字资料、科研、培训、书籍、宣传品、音像制品等全部资料登记造册,分类管理。有关音像制品应复制一套送协会办公室存查。
(五)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协会办公室统一保管,做到专人保管,定点存放,严格按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严禁公章私用。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簿,凡需盖公章,必须经协会领导签字批准。严禁给没有内容的空白信笺、公文纸、介绍信等盖公章。遇特殊情况,需经协会领导批准,并详实登记数量,监督使用情况。用后剩余部分,应由两个以上人员在场情况下销毁,并登记使用和销毁的时间、数量、经办与证明人。违反者,必须承担因滥用、私用或盗用公章引起的一切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统计、财税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
1、协会会计档案由协会财会人员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装订,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阅方便。注意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盗和损毁、散失、泄密。
2、会计档案不得外借、不得复制。若确需调阅或复制的,必须持有效机关证明,经协会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场所内调阅或复制,不得离开协会办公室范围。对调阅或复制会计档案资料的,应建立审批登记簿,详实记录,并有批准人、调阅或复制人、监督证明人三方签章,作为备查的依据。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由协会办公室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共同鉴定,编制销毁清单,经协会领导审核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无异议后,由协会办公室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共同实施监督销毁。销毁清单经审批人和实施销毁的协会办公室负责人、财会人员签章后,由协会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六、业务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业务执行单位及个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实施业务报备管理制度和年度业务检查制度,促进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
(一)在各类活动中,应遵守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竞争原则。
(二)会员应严格遵照《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章程》的规定,切实认真履行协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三)禁止擅自开展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协会名义私自参加厂家、公司带有营销性质的活动。违反者,按违纪严加惩处。
(四)禁止从事超出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规定范围的各类活动;不参加虚假的医疗广告宣传。
(五)严格遵守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法规,杜绝帐外给予和收受回扣等行贿受贿行为。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向主管部门举报违规的健康教育机构及个人。
(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行业社会形象。
(八)尊重同行,自觉维护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得诋毁、损害他人的威信和声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九)推行业务创收项目负责制。
(十)项目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
1、项目责任人必须承担项目涉及的全部责任,保证设计方案的全面实施,完成既定的经济指标,不得损害单位的利益与形象。
2、项目责任人有权组阁,选择项目组成员,对违反纪律和规定,不服从指挥的项目组成员,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项目聘用合同。
3、项目责任人有权支配项目经费,决定项目组成员的分配。但前提是,该项目账上有可以支配的钱,并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作、完成和所的利益。否则,所财务可以拒付。
4、项目责任人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对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建立详细流水账,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经费收支与所财务结账,主动接受所财务的监督。
(十一)业务的制约条件:
1、所有业务创收项目一律实行成本核算,盈亏自负,按数上缴,或在项目经费中扣除。项目支出的费用一律计入成本,其中包括业务用水用电、纸张信封光盘等消耗品、项目的人员差旅费、用车的路桥油费、设备维修和配件消耗、公关接待费、电话和邮寄费、有关税费等全部业务费用。
2、项目责任人与所领导签定的项目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数额、项目实施所需成本费用和上交所的经济指标,(成本费用应有明细预算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并经所领导论证认可,否则不予立项。凡无法精确计算的成本,可据实估算,并经管理部门认同。
3、项目责任人必须承担经济风险,所不负亏损责任。签订项目责任书的同时,项目责任人必须先将预计上交所经济指标的10%交到财务作为项目保证金,(结数时可作冲账)。
4、所有项目的经营活动必须主动接受协会财务的财税监督。项目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应属协会。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完成结算时,按责任书的协定取得应得的经济利益后,剩余成果应上交协会,由协会统筹处理,不得自行经营和处置。
(十二)利益分配由财务统一管理,各创收项目分账独立核算:
1、定额项目(含指令性项目) 在扣除根据项目责任书确定的上缴协会的经济指标和有关税费后,剩余部分由项目责任人自主分配。
2、非定额项目 在扣除全部成本和有关税费后,盈利部分的50%归项目责任人在项目组内自主分配(其中项目责任人所得应是项目组其他成员的2倍以上),50%上缴所财务。
3、项目上缴所财务的资金作为协会的公共积累,用于协会必要的开支。
4、凡项目的策划、组织者,在盈利的情况下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具体分配的办法和数额可事先与项目责任人商定(一般为项目组自主分配部分的10%),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责任人支付其报酬。
七、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的管理,发挥协会的示范作用,建立和完善各类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使培训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逐步建立规范、开放、竞争、有序的培训办班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办班应明确培训目的,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协会声誉。
(二)建立健全审批、收缴和发证管理制度,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1、各类办班要按规定程序申报,具备关部门批文,经协会审核后方可实施。
2、按规定的标准及项目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使用非正式收据和其它单位收据的。
3、各类培训证书经协会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发。不得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及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建立备案制度。培训单位必须将项目材料报送协会办公室备案(一式两份),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四)不得开展未审批培训科目。不得借用协会名义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和登记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利用协会的名义私自办学习班和印发学习资料获取相应的利益。
(五)未经批准和备案擅自办班、随意更改举办者以及严重违规办班,给协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八、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一)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2、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负责制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分类指导、处置有效、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五)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六)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应急处理工作,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七)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八)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建立技术过硬,反应快速,设备先进,人才队伍稳定的技术支撑体系
(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十一)不得以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处罚。
九、非卫生部门会员管理制度
(一)非卫生部门的协会会员 愿意支持本协会健康促进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从事健康教育或健康产业相关工作的企业及个人。
1、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
(3)能自觉履行协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经当地管理部门批准。
2、基本道德
(1)遵照《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章程》的规定,切实认真履行协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应敬业勤业,努力钻研相关专业知识,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提高从业水平。
(3)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守则,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4)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3、入会程序
(1)向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提出申请。
(2)填写《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3)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事业单位提供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单位简介。
(4)协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由协会授权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公布。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注册,并缴纳入会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
(三)非卫生部门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协会会员的所有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四) 非卫生部门会员有根据自身行业特点配合协会做好健康教育工作的义务。
(五)非卫生部门会员必须履行协会会员职责和义务,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秩序;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维护本协会形象,对开展各类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1、不得借用协会名誉,以疾病防治工作为由,制售医用卫生材料伪劣产品,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不得借宣传防治疾病知识之机,利用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的。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不得以工作之便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谣惑众、破坏传染病防治工作。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挥行业学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精神,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营造和谐医疗环境,根据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特制订广东省中医药学会自律规范(以下间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广东省中医药学会会员在医疗、科研、教学、学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会员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广东省中医药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医师职业道德和执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会员应予以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爱祖国、爱人民,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会员应当热爱卫生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为我国的卫生事业、为人民的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条 会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宪法、执业医师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
第七条 会员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会员要在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大力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卫生界的社会声誉,塑造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会员要高举科学的伟大旗帜,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科学尊严,并以科学技术知识为武器,勇于同一切愚昧、迷信活动和各种伪科学活动做斗争。要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和愚昧、迷信活动。
第十条 会员要以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自身义务,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积极关注和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要模范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守则,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十四条 切实认真履行我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照《广东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并积极主动地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执业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接受所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模范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各种行为规范或守则,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十六条 遵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七条 对病人满腔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合理的医疗服务,建立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 不得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杜绝医疗事故和差错。
第十九条 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条 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二条 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三条 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具有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同时应当经医院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扬中医“望、闻、问、切”的优良传统,合理安排检查,科学处理大型设备检查和常规检查的关系,给病人提供快捷、有效、价廉的检查手段。
第二十五条 不得诱骗或误导患者,对医疗活动进行虚假承诺或夸大。
第二十六条 医师外出会诊,按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规定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二十七条 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二十八条 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二十九条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第三十条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三十一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自重、自尊、自律,自觉抵制药品、医疗耗材回扣,不利用职业之便收受与索取“红包”、物品及提成、回扣等。
第三十五条 会员因执业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会员科研工作自律规范
第三十六条 会员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对待科研工作。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抵制学术腐败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科研工作及其他科技活动中,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对不同学术观点,应进行平等的探讨,不得武断压制,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要发扬大胆探索、积极开拓、勇于创新的精神,不断攀登科技高峰,对于失败,要正确对待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要倡导学术上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和支持新发现以及新理论、新学说的创立。
第三十九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任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条 不得违反科学规律。不得批准成立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任何科学仪器设备,不得用于支持此类活动,也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
第四十一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制止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 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
第四十三条 要作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模范。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四条 在科研论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未参加研究或者论著写作的人员,不得在论著中署名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四十五条 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己有。
第四十六条 不得利用学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和抵制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为其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五章 会员学术交流与继续教育工作自律规范
第四十七条 学术活动由省学会及下属的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每年必须按要求报送学术活动计划,临时的学术活动,必须及时向学会通报。
第四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广东省中医药学会归口,统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术活动要坚持效益原则,力求做到形式简单、内容丰富、安排合理、讲求实效,组织工作要认真细致、主题鲜明,强化精品意识,突出学术内涵。
第五十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与继续教育培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十一条 积极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五十二条 会员在开展学术活动中应执行我会制定的《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章 学会组织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三条 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并对会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个人及单位传递中医药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五十四条 学会在实施和履行本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五条 学会应当制定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计划,对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尤其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会应鼓励和支持医院、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加强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科研活动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七条 学会应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专业委员会应执行我会制定的《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学会应制定财务制度,严格按《学会财务制度》管理财务。
第五十九条 学会工作人员应积极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做廉洁自律的模范。严格禁止学会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七章 奖惩规范
第六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中医药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医疗工作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四)积极组织、参加医疗扶贫、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本地区范围内突出的;
(五)被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积极参加学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设,为全省的中医药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会员个人或单位之间发生相关医学事务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六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会员个人及单位,经查实后学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学会会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违反法律者,应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经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卫生厅批准后正式实施。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学会的各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谋求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学会在科技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为社会公益服务。为规范学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以适应非营利性组织财务管理职能的要求,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省民政厅、省科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的有关规定,严明财经纪律,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预、决算报告。
二、设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学会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财会人员,严格规范财务人员的职责。根据学会的实际情况,在取得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拟委托学会办公室财务部统一承担学会及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学会财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设置会计科目和帐簿,全面反映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并定期向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各专业委员会通报该专业委员会经费收支结余情况。
三、学会经费是增强学会生存和发展能力的需要,其主要来源为
1、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收入;
2、各种学术交流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的培训收入,按章程规定开展学术活动所取得的会议收入;
3、学会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项目论证、项目管理、科技咨询、科技展览、科研课题、成果鉴定、产品监制、新产品宣传推广、职称评定等各项工作所取得的经费;
4、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的捐赠和赞助;
5、学会按国家规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
6、省科协和省中医药局根据重大学术交流项目给予的专项经费补助或资助。
为了增强学会自身活力,除政府部门给予学会必要的经费补贴外,学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开辟经费来源,以正确轨道组织收入,预防和化解财政危机。对各项收入及时入帐,对自行规定收费的标准,遵循“合理负担、适当补偿”的原则,实行透明高效的财务管理,增强自身的社会公信度。
四、学会应本着量入为出,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成本费用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学会经费,通过成本预算分析,降低运作的成本,使有限的运作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用。其开支范围为
1、学会经批准召开的学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编委会、科技成果(医学著作)评审会、学会工作会和表彰奖励会等会议的必要开支;
2、经批准出版编印学术刊物、医学科普宣传资料所需的费用;
3、开展科普活动、人才培训和科技展览等活动的开支;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和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
5、邀请国外医学专家作学术报告、讲学,派出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和科学考察,以及其他外事活动所需的开支(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6、组织科技人员联谊活动、慰问活动所需的开支;
7、学会办事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等行政性费用(其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8、购置办公室固定资产的费用;
9、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缴的各项税费。
五、学会总会的经费收入归学会总会支配,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收入归各专业委员会支配,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用。学会的重要经费开支,需经正、副会长及正、副秘书长讨论,由会长审批(会长外出时可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签名)后方可执行。学会的日常费用开支,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方可执行。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开支,一律经该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讨论,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委员审批签名后方可执行。
六、学会各项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列报支出,所有原始凭证除须有上述领导签名外,还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验收人)签名,方能报销。
七、学会所有涉及现金收付的学术活动和业务事项必须同时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开票记帐和收款,不允许将开票记帐与收款同归一人所管。在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各种付款,应以支票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支票的签发与使用必须分开。
八、学会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限定的用途开支,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加强学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和固定资产定期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十一、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遵守非营利性组织的自律标准,会计和出纳人员定期自查,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不定期检查,配合考核奖惩制度。
十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要求定期向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现金流量表等,一目了然地体现合乎宗旨的组织活动,以争取更好的减免税待遇。主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汇算审计,及时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
十三、本制度从广东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有出入者,以本制度为主。
十四、本制度系内部制度,其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本制度如与上级精神有抵触者,遵照上级精神。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根据我会《章程》第四章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条款并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按不同学科、专业或职能设立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广东省中医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或“广东省中医药学会XX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不另立账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坚持学会宗旨,制定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建设;组织评审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创办和办好本专业的学术期刊;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按计划开展活动。重大问题要经过专业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1、随着学科的发展,某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但建立专业委员会的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又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2、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学会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学术骨干力量。
3、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活动。
三、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一名知名专家提议,至少5名非同一单位的专家附议。提交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报告需说明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本会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报广东省中医药学会办公室。
2、学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将有关材料报我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3、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5-11人),由筹备组协商提出全省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和委员候选人所在地区、单位分配一览表,委员候选人所分布地区和单位不宜过于集中。
4、学会办公室与筹备组共同准备向广东省中医药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的各种材料 ①由筹备组准备 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筹备组负责人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单位、职称、职务、与该专业有关的学术情况等);专业委员会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②由学会办公室准备 向上级主管领导(广东省中医药局)提交申请成立广东省中医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报告;向广东省民间组织局提交申请成立广东省中医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同意成立XX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5、经上级主管领导(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由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发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6、学会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和委员候选人分配表,向有关单位发出推荐委员的《征求意见函》和《广东省中医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征求单位及本人意见。在收齐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并确认其本会会员资格后,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工作委员会与筹备组成员协商初定委员人选与分工,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
7、由学会正式行文并颁发聘书。
四、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任期、委员增免
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数为41~61名。少数专业队伍较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可酌情增加。
2、专业委员会协商或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学科范围较广的专业,可酌情增加),常务委员名额不超过所有委员名额的1/3。
3、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及时改选换届。
4、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委员的兼职原则上不要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5、因工作需要,可在本届内增补委员或免去不称职的委员。
其增补程序为 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增补报告,征得委员候选人单位同意,候选人填写《广东省中医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推荐表》并确认为本会会员后,由学会办公室提交学会组织委员会批准。
委员在一届内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2年以上,或出国定居,或调离专业岗位等原因,专业委员会有权提出免职申请,由学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后可免去其委员资格。触犯刑律者自动免去委员资格。
五、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办法和注意事项
1、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在学会领导下由本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经充分酝酿、协商后提出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区、单位委员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名单以及下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等。学会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或名额,征求本人、单位意见,其程序同“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程序”第6条。
2、委员人选原则上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团结和联系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高年资中级职称也可)的本会会员。正、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担任。
3、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搞平均主义。
4、每届专业委员会换届,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小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专业委员会。55周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1/3,45周岁以下委员比例争取不少于1/5。新增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凡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活动和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原则上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会长签发,最后由学会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专业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在《学会工作通讯》刊出。
6、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2人,由正、副主任委员商定后聘任。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一般挂靠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7、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学会与专业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会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专业委员会其他成员故空缺时,待换届时增补。
8、凡改换了主任委员的专业委员会,由新任主任委员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交还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由学会办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六、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1、学会聘请取得上岗资格的财务专职人员管理各专业委员会账目,统一使用一个账号,学会与各专业委员会一律单立帐页核算。
2、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实行自筹、自理原则。收入用于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归各专业委员会支配,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用。
3、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开支需符合国家金融政策要求。其报销单据必须是实际发生业务的正规票据,经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审核,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委员)及经办人签名,方可报销。原则上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内才能用现金支付,其他业务尽可能用转帐支票支付。
4、各专业委员会涉及现金收付的活动(如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等),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开票和收款,学会发票由学会财务人员保管,不得外借。每项活动结束以后15天以内完成结算。
5、换届时要进行所有资产(包括经费、账务、器材等)的清理和移交工作。
七、专业委员会的名誉职务
凡本届卸任,不在下届专业委员会中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由本届专业委员会推荐,由下一届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为顾问,年资较高、有较高威望并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卸任主任委员可聘任为名誉主任委员。
八、处罚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会章程或上述规定者,或较长时间未能正常开展活动,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撤消专业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发展,给广大科技人员创造吸取新知识、新技术物环境与条件,营造一个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必须加强和规范我会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以适应新形势,不断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包括由省学会及下属的分支机构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及地区或省级学术会议,举办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病案讨论、新知识、新方法介绍、新技术演示、学术讲座与专题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及科普宣传等。
第二条 组织或参加学术活动要着眼于各类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普及,有利于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与应用,从而不断提高科技人员尤其是中青年科技人员和学科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学术活动由省学会及下属的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每年必须按要求报送学术活动计划,临时的学术活动,必须及时向学会通报。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广东省中医药学会归口,统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五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术活动可以发放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凭到会代表名册到学会办公室领取。
第六条 学术活动要坚持效益原则,力求做到形式简单、内容丰富、
安排合理、讲求实效。
第七条 组织工作要认真细致,力求主题鲜明,内容充实,强化精品意识,突出学术内涵。
第八条 合理收取会议费用,严格管理,勤俭使用。
第九条 为能给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学术活动尽可能地安排到基层举办。
第十条 学术活动结束10日内须将议程、总结、纪要、代表名册一式二份,汇编2册,以及其它资料送(寄)交学会办公室,以供存档和上交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总结应包括学术成果及活动组织工作。学术方面应着重总结主要收获和成果,组织工作方面要着重总结从活动筹备到召开,及会务工作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中医药学会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挥行业学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精神,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营造和谐医疗环境,根据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特制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自律规范(以下间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在医疗、科研、教学、学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会员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医师职业道德和执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会员应予以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爱祖国、爱人民,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会员应当热爱卫生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为我国的卫生事业、为人民的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条 会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宪法、执业医师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
第七条 会员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会员要在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大力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卫生界的社会声誉,塑造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会员要高举科学的伟大旗帜,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科学尊严,并以科学技术知识为武器,勇于同一切愚昧、迷信活动和各种伪科学活动做斗争。要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和愚昧、迷信活动。
第十条 会员要以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自身义务,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积极关注和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要模范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守则,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十四条 切实认真履行我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照《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并积极主动地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执业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接受所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模范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各种行为规范或守则,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十六条 遵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七条 对病人满腔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合理的医疗服务,建立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 不得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杜绝医疗事故和差错。
第十九条 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条 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二条 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三条 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具有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同时应当经医院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合理安排检查,科学处理大型设备检查和常规检查的关系,给病人提供快捷、有效、价廉的检查手段。
第二十五条 不得诱骗或误导患者,对医疗活动进行虚假承诺或夸大。
第二十六条 医师外出会诊,按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规定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二十七条 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二十八条 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二十九条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第三十条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三十一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自重、自尊、自律,自觉抵制药品、医疗耗材回扣,不利用职业之便收受与索取“红包”、物品及提成、回扣等。
第三十五条 会员因执业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会员科研工作自律规范
第三十六条 会员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对待科研工作。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抵制学术腐败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科研工作及其他科技活动中,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对不同学术观点,应进行平等的探讨,不得武断压制,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要发扬大胆探索、积极开拓、勇于创新的精神,不断攀登科技高峰,对于失败,要正确对待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要倡导学术上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和支持新发现以及新理论、新学说的创立。
第三十九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任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条 不得违反科学规律。不得批准成立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任何科学仪器设备,不得用于支持此类活动,也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
第四十一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制止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 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
第四十三条 要作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模范。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四条 在科研论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未参加研究或者论著写作的人员,不得在论著中署名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四十五条 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己有。
第四十六条 不得利用学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和抵制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为其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五章 会员学术交流与继续教育工作自律规范
第四十七条 学术活动由省学会及下属的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每年必须按要求报送学术活动计划,临时的学术活动,必须及时向学会通报。
第四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归口,统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术活动要坚持效益原则,力求做到形式简单、内容丰富、安排合理、讲求实效,组织工作要认真细致、主题鲜明,强化精品意识,突出学术内涵。
第五十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与继续教育培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十一条 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五十二条 会员在开展学术活动中应执行我会制定的《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章 学会组织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三条 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并对会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个人及单位传递中医药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五十四条 学会在实施和履行本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五条 学会应当制定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计划,对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尤其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会应鼓励和支持医院、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加强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科研活动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七条 学会应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专业委员会应执行我会制定的《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学会应制定财务制度,严格按《学会财务制度》管理财务。
第五十九条 学会工作人员应积极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做廉洁自律的模范。严格禁止学会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七章 奖惩规范
第六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中西医结合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医疗工作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四)积极组织、参加医疗扶贫、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本地区范围内突出的;
(五)被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积极参加学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设,为全省的中西医结合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会员个人或单位之间发生相关医学事务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六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会员个人及单位,经查实后学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学会会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违反法律者,应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经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卫生厅批准后正式实施。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学会的各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谋求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学会在科技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为社会公益服务。为规范学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以适应非营利性组织财务管理职能的要求,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省民政厅、省科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的有关规定,严明财经纪律,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预、决算报告。
二、设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学会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财会人员,严格规范财务人员的职责。根据学会的实际情况,在取得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拟委托学会办公室财务部统一承担学会及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学会财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设置会计科目和帐簿,全面反映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并定期向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各专业委员会通报该专业委员会经费收支结余情况。
三、学会经费是增强学会生存和发展能力的需要,其主要来源为
1、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收入;
2、各种学术交流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的培训收入,按章程规定开展学术活动所取得的会议收入;
3、学会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项目论证、项目管理、科技咨询、科技展览、科研课题、成果鉴定、产品监制、新产品宣传推广、职称评定等各项工作所取得的经费;
4、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的捐赠和赞助;
5、学会按国家规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
6、省科协和省中医药局根据重大学术交流项目给予的专项经费补助或资助。
为了增强学会自身活力,除政府部门给予学会必要的经费补贴外,学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开辟经费来源,以正确轨道组织收入,预防和化解财政危机。对各项收入及时入帐,对自行规定收费的标准,遵循“合理负担、适当补偿”的原则,实行透明高效的财务管理,增强自身的社会公信度。
四、学会应本着量入为出,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成本费用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学会经费,通过成本预算分析,降低运作的成本,使有限的运作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用。其开支范围为
1、学会经批准召开的学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编委会、科技成果(医学著作)评审会、学会工作会和表彰奖励会等会议的必要开支;
2、经批准出版编印学术刊物、医学科普宣传资料所需的费用;
3、开展科普活动、人才培训和科技展览等活动的开支;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和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
5、邀请国外医学专家作学术报告、讲学,派出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和科学考察,以及其他外事活动所需的开支(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6、组织科技人员联谊活动、慰问活动所需的开支;
7、学会办事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等行政性费用(其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8、购置办公室固定资产的费用;
9、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缴的各项税费。
五、学会总会的经费收入归学会总会支配,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收入归各专业委员会支配,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用。学会的重要经费开支,需经正、副会长及正、副秘书长讨论,由会长审批(会长外出时可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签名)后方可执行。学会的日常费用开支,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方可执行。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开支,一律经该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讨论,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委员审批签名后方可执行。
六、学会各项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列报支出,所有原始凭证除须有上述领导签名外,还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验收人)签名,方能报销。
七、学会所有涉及现金收付的学术活动和业务事项必须同时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开票记帐和收款,不允许将开票记帐与收款同归一人所管。在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各种付款,应以支票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支票的签发与使用必须分开。
八、学会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限定的用途开支,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加强学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和固定资产定期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十一、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遵守非营利性组织的自律标准,会计和出纳人员定期自查,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不定期检查,配合考核奖惩制度。
十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要求定期向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现金流量表等,一目了然地体现合乎宗旨的组织活动,以争取更好的减免税待遇。主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汇算审计,及时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
十三、本制度从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有出入者,以本制度为主。
十四、本制度系内部制度,其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本制度如与上级精神有抵触者,遵照上级精神。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根据我会《章程》第四章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条款并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按不同学科、专业或职能设立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XX专业委员会”或“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XX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不另立账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坚持学会宗旨,制定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建设;组织评审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创办和办好本专业的学术期刊;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按计划开展活动。重大问题要经过专业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1、随着学科的发展,某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但建立专业委员会的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又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2、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学会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学术骨干力量。
3、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活动。
三、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一名知名专家提议,至少5名非同一单位的专家附议。提交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报告需说明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本会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报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办公室。
2、学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将有关材料报我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3、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5-11人),由筹备组协商提出全省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和委员候选人所在地区、单位分配一览表,委员候选人所分布地区和单位不宜过于集中。
4、学会办公室与筹备组共同准备向广东省中医药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的各种材料 ①由筹备组准备 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筹备组负责人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单位、职称、职务、与该专业有关的学术情况等);专业委员会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②由学会办公室准备 向上级主管领导(广东省中医药局)提交申请成立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XX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报告;向广东省民间组织局提交申请成立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XX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同意成立XX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5、经上级主管领导(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由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发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6、学会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和委员候选人分配表,向有关单位发出推荐委员的《征求意见函》和《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XX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征求单位及本人意见。在收齐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并确认其本会会员资格后,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工作委员会与筹备组成员协商初定委员人选与分工,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
7、由学会正式行文并颁发聘书。
四、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任期、委员增免
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数为41~61名。少数专业队伍较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可酌情增加。
2、专业委员会协商或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学科范围较广的专业,可酌情增加),常务委员名额不超过所有委员名额的1/3。
3、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及时改选换届。
4、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委员的兼职原则上不要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5、因工作需要,可在本届内增补委员或免去不称职的委员。
其增补程序为 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增补报告,征得委员候选人单位同意,候选人填写《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XX专业委员会推荐表》并确认为本会会员后,由学会办公室提交学会组织委员会批准。
委员在一届内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2年以上,或出国定居,或调离专业岗位等原因,专业委员会有权提出免职申请,由学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后可免去其委员资格。触犯刑律者自动免去委员资格。
五、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办法和注意事项
1、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在学会领导下由本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经充分酝酿、协商后提出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区、单位委员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名单以及下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等。学会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或名额,征求本人、单位意见,其程序同“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程序”第6条。
2、委员人选原则上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团结和联系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高年资中级职称也可)的本会会员。正、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担任。
3、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搞平均主义。
4、每届专业委员会换届,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小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专业委员会。55周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1/3,45周岁以下委员比例争取不少于1/5。新增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凡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活动和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原则上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会长签发,最后由学会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专业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在《学会工作通讯》刊出。
6、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2人,由正、副主任委员商定后聘任。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一般挂靠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7、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学会与专业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会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专业委员会其他成员故空缺时,待换届时增补。
8、凡改换了主任委员的专业委员会,由新任主任委员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交还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由学会办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六、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1、学会聘请取得上岗资格的财务专职人员管理各专业委员会账目,统一使用一个账号,学会与各专业委员会一律单立帐页核算。
2、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实行自筹、自理原则。收入用于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归各专业委员会支配,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用。
3、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开支需符合国家金融政策要求。其报销单据必须是实际发生业务的正规票据,经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审核,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委员)及经办人签名,方可报销。原则上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内才能用现金支付,其他业务尽可能用转帐支票支付。
4、各专业委员会涉及现金收付的活动(如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等),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开票和收款,学会发票由学会财务人员保管,不得外借。每项活动结束以后15天以内完成结算。
5、换届时要进行所有资产(包括经费、账务、器材等)的清理和移交工作。
七、专业委员会的名誉职务
凡本届卸任,不在下届专业委员会中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由本届专业委员会推荐,由下一届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为顾问,年资较高、有较高威望并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卸任主任委员可聘任为名誉主任委员。
八、处罚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会章程或上述规定者,或较长时间未能正常开展活动,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撤消专业委员会。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给广大科技人员创造吸取新知识、新技术的环境与条件,营造一个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必须加强和规范我会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以适应新形势,不断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包括由省学会及下属的分支机构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及地区或省级学术会议,举办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病案讨论、新知识、新方法介绍、新技术演示、学术讲座与专题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及科普宣传等。
第三条 组织或参加学术活动要着眼于各类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普及,有利于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与应用,从而不断提高科技人员尤其是中青年科技人员和学科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 学术活动由省学会及下属的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每年必须按要求报送学术活动计划,未被列入学术会议计划的学术会议,不得以学会名义召开。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学会归口,统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六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术活动可以发放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凭到会代表名册到学会办公室领取。
第七条 学术活动要坚持效益原则,力求做到形式简单、内容丰富、
安排合理、讲求实效。
第八条 组织工作要认真细致,力求主题鲜明,内容充实,强化精品意识,突出学术内涵,不得在活动期间安排与活动主题无关的内容。
第九条 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得在国家规定的12个旅游城市举办,也不准在会议期间组织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所有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在三级以上的宾馆召开。
第十条 本着以会养会的精神,应合理收取会议费用,严格管理,勤俭使用。
第十一条 为能给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建议学术活动尽可能地安排到基层举办。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结束10日内须将议程、总结、纪要、代表名册一式二份,汇编2册,以及其它资料送(寄)交学会办公室,以供存档和上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总结应包括学术成果及活动组织工作。学术方面应着重总结主要收获和成果(有哪些新突破和进展;哪些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哪些问题;提出了什么新的观点和新的见解;就哪些主要的学术观点展开了讨论;还存在什么问题;今后的努力方向等)。组织工作方面要着重总结从活动筹备到召开,及会务工作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五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针灸学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团结全省的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促进针灸医学的繁荣和发展,积极发挥针灸学会的作用,更好开展针灸学术活动,规范针灸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加强卫生行业自律,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医药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中华医学会关于开展医药卫生行业自律活动的通知》、《加强医药卫生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诚信服务水平倡议书》、《加强医药卫生行业自律》等文件精神及《中国针灸会章程》、《广东省针灸学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针灸学会自律规范是指广东省针灸学会会员在医疗、科研和教学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广东省针灸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医师职业道德和执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调查,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针灸学会会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广东省针灸学会会员应当遵循法律,规范医疗行为,严格依法行医。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照《中国针灸学会章程》、《广东省针灸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认真履行针灸学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地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会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维护患者的利益。
第七条 会员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八条 会员应当珍视和维护医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九条 会员应当保守医疗机密,保守患者的隐私。
第十条 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 会员要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守则,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针灸学会会员在医疗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严格具备两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才能从事与针灸有关的医疗活动。
第十四条 医疗单位是医师的执业机构,医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医疗单位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患者实际出发,科学、安全、合理、规范地治疗,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不得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针灸技术和其它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杜绝医疗事故和差错。
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十九条 合理安排检查,科学处理大型设备检查和常规检查的关系,确保给病人提供快捷、有效、价廉的检查手段。
第二十条 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执业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矛盾,自觉接受学会或相关机构的调节处理。
第二十一条 遵守医疗纪律,按时出诊,及时完成紧急医疗任务,按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件,不得推委患者。
第二十二条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坚决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第二十三条 不得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不得诱骗或误导患者,对医疗活动进行虚假承诺和夸大。
第二十六条 不得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二十七条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二十八条 出诊时按规定着装,尊重患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九条 廉洁行医,不得收取和索取病人红包、礼品、好处费,不得接受病人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三十条 拒绝使用假药、劣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材料、用品。
第三十一条 不开大处方,坚决抵制各种医疗行为中的回扣。
第三十二条 不得违反行业和所在单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私自提高治疗收费和药费。
第三十三条 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三十四条 不得以介绍病人就诊和住院等为名从中收取介绍费和好处费等。
第三十五条 尊重同行,自觉维护医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医师的威信和声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六条 不得伪造和冒用医疗服务或技术名优标志、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会员因执业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医疗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针灸学会会员在科研活动中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四十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学会名义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反对和抵制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为其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不得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宣传。
第四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
第四十四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应当坚决制止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针灸学会会员在教学活动中的纪律
第四十五条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以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第四十六条 积极开展针灸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针灸的国际传播。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会的名义私自办学习班和印发学习资料以盈利。
第六章 保 障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针灸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责向成员个人及单位传递中医及针灸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针灸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九条 学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针灸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尤其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医院、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采取各种形式开展针灸科研工作,加强对针灸从业人员科研活动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一条 学会成员单位之间发生相关医学事务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由学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十二条 学会成员个人及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学会进行检举,要求学会进行调查;学会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会员及单位,经查实后针灸学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针灸学会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学会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违反法律者,应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以上相应处分决定应记入会员档案,并做工作纪录。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所有成员个人及单位均有权对规范执行机构执行本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规范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针灸事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临床工作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四)积极组织、参加医疗扶贫、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地区范围内突出的;
(五)被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积极参加省针灸学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的针灸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八)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针灸学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针灸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并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是非赢利性的学术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团结全省的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 继承发展针灸医学,积极开展针灸学术活动,促进针灸医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促进针灸医学人才成长,为提高广东人民的健康水平,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和“百花齐放 、百家争呜”的方针以及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学精神,树立社会主义道德, 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针灸学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恒福路83号202房。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针灸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与学术团体间的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针灸学术期刊和资料等。
(三)加强医学科技的继续教育,推广针灸学术成果, 提高针灸工作者的医疗技 术水平;开展针灸医学科学普及活动, 举办国内各种针灸培训班。
(四)组织会员参与科技决策论证、法规制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针灸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培养、发现和推荐优秀针灸人才,奖励优秀针灸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
(六)开展国际针灸学术交流,加强同港澳台和国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国际针灸医学合作,在广东开办国际针灸培训班。
(七)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
(八)兴办针灸科技实体,进行针灸科技开发,促进针灸科技成果转化。
(九)承担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上级卫生部门的任务和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广东省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主治医师以上针灸专业人员,以及从事针灸医疗、科研、教学、编辑和仪器研制单位取得相应职称者;已获得医师及相应职称后,从事针灸工作二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工作经验者;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中医管理工作的干部。
(二)单位会员: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与本会专业有关,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 ,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各项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 法人代表签字,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和各种学习班;
(4)优先、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论文,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活动和科研攻关。
(4)按照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举办有关培训班;
(5)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协助开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第九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调出本省或所在市、县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若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年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凡触犯刑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 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出现以上情况各地市县须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港澳台针灸专家,符合本会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接受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摆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举办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原则, 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的人选应为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 、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组织领导本会工作;选举或摆免会长 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制定本会章程实行细则和工作计划;
(三)决定有关学术机构的设置, 并领导其工作;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措、管理学会的活动经费,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需到会的三分之二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筹备组织召开下一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理事会止。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任职。
第十八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签署本会财务收支单据。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其他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担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并且有一定数量会员, 能开展学术活动的专业,由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广东省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 并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委员10--15人.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 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不另立章程, 不单独接纳会员。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结合学术年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并自认其中之一为主要专业,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行政部门资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
(四)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本会兴办实体的收入提成;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制,经费帐目由学会联合办公室财务管理,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 缩写为GDAA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广东省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1999年4月23日表决通过,1999 年5月15日起实施。并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和中国针灸学会备案。
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有效机制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社会提供诚信服务,营造和谐医疗环境,为构建和谐广东做出贡献,结合我会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自律规范是指学会领导、机构、会员在学会一切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学会有权对相关人员在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调查,有关人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学会应坚持依法办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社团机构。
第五条 学会应严格依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应恪守章程宗旨,为医疗卫生系统服务,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参谋服务,为卫生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 学会应树立勤政廉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陶冶品行和道德修养,端正行业作风,坚决抵制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八条 学会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公平竞争,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九条 学会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条 学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抵制学术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沟通与合作,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卫生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各项继续教育,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三条 学会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学会应以身作则,不利用学会影响力参与医疗器械、药品厂家及销售商的促销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学会严禁任何人以学会名义私自开展一切活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六条 学会应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评奖等活动中,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奖惩规范
第十八条 学会会员违反本规范,学会执行机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结果向会员所在单位及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九条 学会会员违反本规范,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教育、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违反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会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会将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卫生经济管理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学术活动中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三)、参与扶贫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地区范围内贡献突出的;
(四)、被省、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国家其他机关及工、青、妇等社团授予荣誉称号的;
(五)、提出行业管理建议,为有关部门接纳并经实践证明可行且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予表彰或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组织工作自律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责向会员传递行业自律信息,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及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学会会员有权对执行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有关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学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从事卫生经济教学,研究和管理的团体和个人会员组成。本会是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受广东省卫生厅直接领导和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卫生经济理论和应用问题的研究与宣传,为发展我省卫生事业,增进人民健康,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经济理论和应用问题。
二、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组织科研攻关,进行学术交流,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提供咨询服务。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卫生经济知识。
四、培训卫生经济各类人才。
五、编发《广东省卫生经济通讯》刊物,编印学术资料。
六、开展省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市、县卫生经济学会组织,经申请并得到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对卫生经济具有一定管理和研究能力者,经申请得到市、县学会审议,报本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进行卫生经济的研究和宣传
三、积极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与学会经常联系
四、缴纳会费。
第九条 凡本会会员均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退会自由,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会,代表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会由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会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中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设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实行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处理日常会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参与学会重要工作的决策。
第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为便于开展学术活动,设若干专业组,在学会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专题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本会团体会员,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资助,部分来自会费和本会各种事业收入,并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财务管理:本会经费收支按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工作暂委托广东省卫生厅计财处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酌定。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并办妥有关注销登记手续方为有效。
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是从事卫生统计科学和技术研究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的社会组织,是由从事卫生统计及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为响应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学会)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有效机制的指示精神,加强学会自律,提高学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学会的作用,根据《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统计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章程》,结合全省卫生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自律规范是指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会员在从事卫生统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有责任对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调查,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会员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卫生统计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贯彻和执行卫生统计工作方针。
第五条 会员应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卫生统计工作者。
第六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章程》,切实履行学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积极创新、精益求精”作为行动指南,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卫生统计理论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方向,加快卫生统计工作改革的步伐,努力促进统计工作“六化”,积极为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改革提供资料,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做出贡献。
第八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端正行业作风,陶冶品行和加强道德修养,树立厉行节约,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坚决抵制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九条 会员应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卫生工作各项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所在单位制定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守则,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十一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二条 会员在工作中自觉接受学会及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统计法律法规,自觉保证统计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不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统计数字,敢于同肆意篡改统计数据或编造虚假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学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广大卫生统计学会会员依法行使《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保证正常统计工作不受干扰。
第十三条 会员不得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有关卫生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员在医疗卫生统计工作中应遵守国家、部门或行业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会员在信息咨询和提供卫生统计信息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廉洁自律,不得自行收取礼品、好处费或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卫生单位及卫生工作人员个人信息资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随意对外提供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资料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十六条 不得违反行业和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费用。
第十七条 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不利用自己的影响,私自参加厂家、公司的营销性质的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尊重同行,自觉维护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得诋毁、损害他人的威信和声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 会员因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卫生统计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会员科研工作自律规范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抵制学术上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把学术规范作为学术立身之本,牢固确立知识产权观念,讲求学术道德,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学会名义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和抵制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组织非法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为其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
第二十五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自觉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学术交流与培训工作自律规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和推广新成果、新方法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学会组织开展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会员不得利用学会的名义私自办学习班和印发学习资料获取相应利益。
第六章 奖惩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会个人成员、单位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由学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学会会员个人及会员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学会进行检举,要求学会进行调查;学会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及单位公布。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会员及单位,经查实后学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学会会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违反法律者,应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以上相应处分决定记入会员档案,并做工作纪录。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统计工作中出现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据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屡教不改的会员,学会有权做出相应处分,包括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开除会员资格。学会同时还可建议相关部门(包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统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并同时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卫生统计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具体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在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五)被省、市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积极参加学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行业建议,为全省的卫生统计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并取得相应成绩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学会组织工作自律规范
第三十三条 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责向会员及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及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学会的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及单位遵守本规范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会应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卫生统计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学会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统计理论培训及科研工作,加强对卫生统计技术人员科研活动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共同创造行业发展的和谐环境。
第三十五条 学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积极工作,热情为卫生统计学会会员提供服务。学会严格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所在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遇重要问题须及时按要求向主管领导和单位汇报。
第三十六条 学会严格按照实际需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统计学术报告和交流活动。举办卫生统计及相关知识培训班须本着节约办事、合理收费的原则,彻底杜绝乱办班、乱收费现象。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并对会员费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对学会的各项收入,包括会员会费(暂未收取)、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以及学会的正常业务收入,实行严格的管理。除工作需要外,不能随意支出学会经费,确有需要支出的项目,如购买办公用品,要坚持节约的原则,量入而出,不得任意铺张浪费,并对购置的设备按设备管理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本会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及履行本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 所有会员及单位均有权对规范执行机构执行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规范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自律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研究卫生统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卫生统计学会和广东省统计学会的集体会员。本会接受广东省卫生厅的领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团结广大卫生统计工作者,研究卫生统计科学理论和卫生统计制度、方法,交流统计科研成果和统计工作经验,推动我省卫生统计改革和卫生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卫生事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加强统计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和推动会员积极参加卫生统计学术活动,开展卫生统计科学研究,总结和交流卫生统计工作经验。
(二)举办各种卫生统计科学讨论和学术报告会,介绍卫生统计理论研究动态,交流统计科研成果,并推动有关部门把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统计培训班,普及卫生统计科学知识,培训卫生统计专业人才。
(四)对现行卫生统计制度和方法进行探讨和评价,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卫生统计改革的建议。
(五)为卫生部门和社会提供卫生统计咨询服务。
(六)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成果和论文,对在卫生统计学术上有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本会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荣誉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条件凡热爱卫生统计科学和统计工作,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个人会员。1、已取得统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教学、理论工作者。2、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统计工作3年以上;中专学历并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的统计人员。3、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副科级以上统计负责人。
要求入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名会员介绍,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可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得到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四)有权要求本会在职权范围内帮助解决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本会提供统计咨询。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向本会提交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调查、研究、教学、咨询等方面的任务。
(三)介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加入本会。
(四)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会员小组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理事会的重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
(三)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学术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确定会长、副会长、聘请本会顾问。
第十四条 根据会长的提名,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章 经费和会址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交纳的会费,广东省卫生厅资助,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培训班等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有效机制,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诚信服务,营造和谐医疗环境,结合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特点,制定本行业协会自律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在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协会有权对会员在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调查,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会员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卫生信息化事业。遵守党的纪律和政府法令,贯彻执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第五条 会员应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卫生信息技术工作者。
第六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章程》,切实履行协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努力提高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水平,推广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普及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推动我省卫生事业信息化建设为宗旨,积极为科技兴医和发展我省卫生事业服务。
第八条 会员应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积极创新、精益求精,乐于奉献”作为行动指南,追踪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打造数字卫生,构建和谐社会。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品行和道德修养,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第十条 树立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党组织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决抵制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十一条 会员应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卫生工作各项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会员应遵守所在单位制定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守则,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十三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四条 会员在工作活动中必须接受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不得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有关卫生信息化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会员在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部门或行业标准规范,保障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会员在信息化建设的硬、软件采购过程中,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不得收取礼品、好处费或供货商任何形式的馈赠,保证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存储在信息网络系统中信息资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对外提供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资料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网站建设,保证网站安全。不得在网络上传播、链接不良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不得违反行业和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不利用自己的影响,私自参加厂家、公司的营销性质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尊重同行,自觉维护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得诋毁、损害他人的威信和声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三条 会员因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医疗卫生信息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科研工作自律规范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抵制学术上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协会名义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和抵制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组织非法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为其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八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
第二十九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自觉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学术交流与培训工作自律规范
第三十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和推广新成果、新方法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信息技术提高和推广。
第三十二条 会员不得利用协会的名义私自办学习班和印发学习资料获取相应利益。
第六章 奖惩规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由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员个人及会员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及单位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会员及单位,经查实后协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协会会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违反法律者,应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以上相应处分决定记入会员档案,并做工作纪录。
第三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对卫生信息化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具体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四)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地区范围内突出的;
(五)被省、市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积极参加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行业建议,为全省的卫生信息化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并取得相应成绩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协会组织工作自律规范
第三十七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责向会员及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及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协会的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及单位遵守本规范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协会应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卫生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多种信息技术培训及科研工作,加强对技术人员科研活动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共同创造行业发展的和谐环境。
第四十条 本规范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及履行本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所有会员及单位均有权对规范执行机构执行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规范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自律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英文译名 Guangdong Health Information Net Association, 缩写 GHI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区域内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医药学校、医药企业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普及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推广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提高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水平,推动我省卫生事业信息化建设为宗旨,积极为科技兴医和发展我省卫生事业服务。
第四条 广东省卫生厅为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为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省民政厅为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 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计算机和信息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计算机基础理论的学术研究;
3、开展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探讨;
4、进行计算机在医疗卫生领域应用的经验交流;
5、推广医疗卫生系统的办公自动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推进全省医疗卫生信息化系统建设;
6、加强计算机的安全保障;
7、传递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新技术、新动向、新行情;
8、提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咨询服务;
9、举办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业务培训;
10、引导卫生系统计算机的行业自律;
11、研究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为有关部门提供卫生信息认证、准入、备份等技术条件;
12、为政府上网工程和医疗卫生单位上网工作提供主页制作、发布及维护服务;
13、办理卫生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邀请有关部门为特约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计算机的软、硬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于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会员登记表,特约会员除外;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学术研究、技术探讨和经验交流;
(三)得到本会的相关技术支持;
(四)取得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优惠获得本会的网站和网页服务;
(六)优先参加本会的业务培训和知识竞赛;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聘请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算机软、硬件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1-2个计算机经营单位,作为本会的定点业务活动基地。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工作制度
一、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一)领导思想作风建设的规定
1、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思想和人生观。
2、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利益。
3、树立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党组织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襟怀坦白、光明磊落。
4、严禁以权谋私,铺张浪费,腐化堕落。不准拉帮结派,不搞任人唯亲。
5、自觉维护党的利益和集体利益。
6、不搞自由主义,不互相拆台,有事摆到桌面上解决。同志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7、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和解决问题。
8、办事公道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
1、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决抵制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
2、严禁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严禁在各种业务往来和经济活动中收受贿赂。对物资设备的采购、基建维修、开发信息网络软件系统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择优选购,工程完成作好验收结算。对业务往来的折扣和让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为己有 ,一律上交财务,统一处理。
3、严禁管理人员以权谋私。不准为配偶、子女、亲友在招工、招干、招生、提干等方面谋取特殊照顾。
4、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设宴招待等,需要时开设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5、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进行审批。出国或出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用车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准用公车办私事,因特殊情况用车时,需经批准。
7、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精简会议,节约开支。
8、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实行统收统支,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工作人员守则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卫生统计信息事业。遵守党的纪律和政府法令,贯彻执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一)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热爱本职工作,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二)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敬业奋进,精诚为民。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
(三)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顾全大局,维护单位声誉。
(四)讲究文明礼貌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提倡奉献,保持廉洁。爱护公物及各种办公设备,厉行节约,注意防火安全,美化环境,保持整洁。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正确编制单位预算、财务决算报表,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协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三)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帐相符。
(四)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现金,现金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五)银行存款要及时对帐,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帐项。
(六)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七)各项经费开支必须经领导批准、会计审核、经办人签名方可报销。
(八)领取支票及借取现金要经领导签名才可办理。
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工作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会员单位的工作程序,维护政研会的声誉,履行政研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的指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研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自律规范是指广东省卫生系统政研会各分会会员单位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业规范和工作准则。
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系统政研会负责对各会员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卫生文化建设和执行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调查和指导,会员单位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照《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的规定,切实认真履行政研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政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依法办会,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办事,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克己奉公,防止贪污受贿,营私舞弊,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恪守会员章程的宗旨,坚持为广大医疗卫生单位服务,坚持为广大医务工作者服务,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谋服务,为卫生文化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医务人员为教育对象,努力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创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医疗卫生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行业作风,注重陶冶品行和道德修养。
第八条 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应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学习新理论、新知识、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增强服务保障能力。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卫生工作的实际,积极组织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卫生文化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发挥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条 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所在单位制定的相关行为规范和守则,对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广大医务工作者的独特优势,在送医送药、上山下乡、社区服务等方面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接受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作用和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务工作者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疗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杜绝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对外提供的卫生防病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流行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坚决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并组织医务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积极参加救治。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到下属单位检查工作时,不得收受礼品、好处费、劳务费以及以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应严于律己,不利用工作关系参加厂家、企业、公司的营销性质的各种活动。
第十八条 政研会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违反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相互尊重,相互学习,自觉维护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得诋毁、损害他人的威信和声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第二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单位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学术交流与培训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政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以提高领导决策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国内、省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能力的提高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不得利用政研会名义私自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和以盈利为目的印发宣传资料。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政研会将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工作中,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进步明显,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具体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三)、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
(四)、积极组织、参加医疗扶贫、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或地区范围内成绩突出的;
(五)、被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保 障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责向各分会会员单位传递学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并对各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会员单位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研究工作,并定期以政研会简报的形式宣传报道各会员单位在开展卫生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医疗卫生改革等方面的各种信息和经验,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和学术氛围。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本会进行检举,要求进行调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会员单位,经查实后省政研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会员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二○○二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Health Organizations Political Thought study Society。缩写GPHOPTSS。
第二条 广东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全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广东省卫生厅领导下,从事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开展卫生(企业)文化建设的群众性组织。本会同时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心任务,密切联系医疗卫生工作实际,认真探索和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系统和中医药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特点、规律和方法,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卫生(企业)文化建设,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吸收国外科学、健康、有益的文化,推动思政治工作学科建设。本会的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本着“求实、服务、提高、创新”的精神开展好各种活动。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省卫生厅机关大院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卫生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总结在医疗、防疫、保健、科研、教学、中医药、企业生产等工作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卫生(企业)文化建设的经验体会,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馈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吸收和借鉴相关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
(三)组织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促进和推动省市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将思想政治工作的纵向指导和横向交流结合起来,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四)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党务、政工干部和研究会干部,努力提高政工队伍的素质。根据需要举行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干部培训班等活动。
(五)评选和表彰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活动中以及卫生(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评选和奖励优秀论文和论著。
(六)办好《粤卫政研简报》,编辑出版思想政治工作、卫生(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书刊和有关资料。组织好《中国卫生》的订阅发行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全省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其他系统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医药企、事业卫生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和特约咨询委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研究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在研究会的刊物上发表文章和意见的权利,有取得研究会各种资料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会员应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参加研究会活动,努力完成研究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向研究会提供信息、调查报告和研究成果,组织所属地区和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卫生(企业)文化建设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年会)。会员代表大会(年会)一般每一年半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理事会;修改研究会章程;交流工作经验等。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一般与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同时召开。理事的产生由各分会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年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制订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活动计划;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增补和调整理事;理事会换届时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本会秘书处负责研究会日常工作。本会会址设在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分会接受同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本会和地方上级研究会的指导,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卫生(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各分会可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和地区、行业特点,自愿组织若干协作片(区)组织,开展研究活动。
第五章 经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