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记者专访中国信合联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创始会长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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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6 19:04

改革先发地浙江,又创造了一项深化改革的“第一次”。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持续深化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加快推进为农服务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意味着,浙江成为全国首个为“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立法的省份,迅即在全国引发热烈反响。

“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立法为什么必要且重要?为什么是浙江率先探索?此次浙江立法的亮点和价值在哪里?

带着这些问题,潮新闻记者专访中国信合联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创始会长陈林博士进行独家解读。

专家名片:陈林博士,现任中国信合联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是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创始会长,曾任公职律师,其领衔智库团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立法,并多次支持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名教授等人在“两会”上作出相关提案。

浙江经验的升华,全国改革的先导

记者:为什么这次合作经济立法的文本名称是“决定”?

陈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从立法实践来看,地方性法规多以“条例”命名,也可以“办法”、“决定”等命名。

记者:浙江是改革先发地,有不少的改革“第一次”,那么,这次合作经济立法的改革意义有什么不同?

陈林:这次《决定》意义非同凡响。它属于地方性立法,也是全国首个关于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专门立法,既是浙江经验的升华,也是全国改革的先导。

中国现行宪法有关于合作经济的专门条款,民法典也提及“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严格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特殊渊源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宪法和民法典对于合作经济都没有详细规定。现在只有一部单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调整范围较为狭窄,远远不能适应合作经济发展特别是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创新的需要。“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立法势在必行。全国性立法缓不济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决定》,具有地方性立法性质,因而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和先行示范作用。

中国那么大,何以是浙江

记者: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是一个全国性命题,为何浙江会成为全国首个为此立法的省份?

陈林:浙江省是全国“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发展的先行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系统思考谋划,完整提出了浙江发展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发挥“八个方面的优势”,推进“八个方面的举措”,即“八八战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正是作为统筹城乡的枢纽。

今年9月在杭州开幕《大道之行——“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大型主题展览》,就有两个展板回顾了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指引下,瑞安组建国内首家农村合作协会及信合联盟,全面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经济先行试点,习近平总书记当年亲自召开全省现场会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对于“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条块交融统筹城乡”的理论与实践给予高度评价。此后十多年来,浙南农村合作中心、首辅智库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研究院等单位组织专家团队,长期坚持经验整理和研究阐发,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立法建议。

记者:这样看来,浙江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立法上有着丰富的实践和研究准备。

陈林:是的。实际上,地方人大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发展中,从一开始就没有缺席。

早在2006年3月17日,瑞安市人大全体会议就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作出部署: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体系,引导成立"三位一体"的农村合作协会,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人大通过的相关决议具有法定效力,有力推动了先行试点工作。

2006年12月19日,浙江省委省政府专门到瑞安召开全省现场会,总结和推广“三位一体”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予以高度肯定。十多年来,省内外各级“两会”上关于“三位一体”的提案更是络绎不绝。

此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推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地方性立法,继续走在了全国前列,这既是长期实践、准备之后的水到渠成,也是浙江勇立改革潮头精神的生动写照。

破解“谁牵头”“谁主管”难题

记者:浙江探索“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已有十多年,既取得丰硕成果也遇到新的问题,那么,此次立法针对的现实难题又是什么?

陈林:习近平总书记当年亲赴瑞安召开全省现场会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

因此,发展这种联合组织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块交融、统筹城乡”的要求,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逐步形成“条块结合、横向联合、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这样的“工作格局”非常重要,但是,却并不容易形成和巩固。十多年来,“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改革深化有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时而陷入“谁牵头”“谁主管”的怪圈,加之职能部门管理体制分割以及地方领导个人认知等问题,影响了“三位一体”功能的应有发挥。

记者:在解决上述问题上,此次立法取得了哪些进展?

陈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具有超脱性的权威地位,主动担当作为,有助于“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突破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此次《决定》郑重宣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改革的重点、难点、堵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重大事项决定等方式,推动同级政府深化农村“三位一体”改革”。《决定》不仅对政府相关工作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部署,还对省内各级监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青妇、残联、工商联、科协等都有相应的条文要求。此外《决定》明确将村经济合作社纳入“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建设的部署,这也是一个进步。

必须指出, “三位一体”是合作制的创新与发展,不涉及所有制的任何改变。“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之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与原有那些名不副实的供销社、信用社没有必然联系,更不是非有供销社信用社不可,而是在一个更加广阔的多层次平台上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与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