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前置审批取消后对本市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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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7 23:13

索取号:   AA9111003-2003-003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婚发[2003]4号   公开类别:    

各区县民政局(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第141序号,取消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审批事项(前置许可证审批),我局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国务院做出的有关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是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实施监管重心后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对推进民政部门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消了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前置审批,并不是要放松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而是要把先审批管理转变为事后监督管理,使管理更加科学、有效。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婚姻介绍机构的监管,贯彻实施市政府《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逐步形成规范化、社会化、属地化、网络化、现代化管理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务院取消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前置审批后,市、区县民政部门仍然是婚姻介绍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仍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二、新成立的婚介机构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婚介机构注册登记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出审查意见。区县民政部门要承担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要细化事后监管的内容和方式。

三、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查申报婚介机构的同时,应指导申办者同时加入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对婚介机构的日常管理,要充分发挥管理协会的作用,政府的部分职能转到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区县民政部门要支持婚介管理协会的工作。

四、区县民政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对婚介机构进行管理。

五、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婚介机构的执法检查,要主动会同社团执法监察部门对非法婚介机构进行查处,也可会同社团、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查处。

六、对新办婚介机构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对原工商登记的婚介机构,区县民政部门应继续加强监管。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申办婚姻介绍机构告知书

根据《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2章的有关规定,申办婚姻介绍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如下:

一、设立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有必要的设备(指固定电话、电脑、复印机、档案保管设备等开展婚姻介绍活动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3、负责人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婚姻介绍机构的负责人(证明单位为公安派出所、警署):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诈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设立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由举办者提供,内容包括:举办机构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服务场所地址;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其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家庭住址、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地区、是否正在接受《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即(本告知书第一条第4项)限制条件的处罚、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

2、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载明八项事项:一是名称、服务场所;二是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是组织管理制度;四是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五是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是章程的修改程序;七是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是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由会计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应当载明验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一年期以上的登记备案证明。

5、工作人员名册以及相关证明。工作人员名册应当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家庭住址。相关证明是指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的大专学历或者相当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证明。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婚姻介绍机构应携申请材料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15天内审核完毕,再由同级民办非企业登记机关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要求注册登记(期间告知申办者应申请加入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接受婚姻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对外开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