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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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7 11:36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所有固定次产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为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和监督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

4 工作要求

4.1固定资产标准:

4.1.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的物质资料。单位价值虽不满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桌椅等也属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养老运营小伙伴)。

4.1.2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由仓库设明细账,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4.2固定资产内容:

4.2.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4.2.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文体设备等。

4.2.3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和事务使用的设备和家具,一般文体设备。

4.2.4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的图书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图书。

4.2.5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4.3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4.3.1办公室为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4.3.1.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4.3.1.2办公室仓库设专人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入库、分类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定期盘点并与财务账核对相符;

4.3.1.3负责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鉴定审批及处理;

4.3.1.4负责对各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3.2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4.3.2.1设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建立实物台账;(养老运营小伙伴)

4.3.2.2准确无误的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上粘贴标签,并保证其不受损坏,如不慎损坏应及时通知财务重新打印粘贴;

4.3.2.3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人。并保证其安全、完整及合理使用。

4.3.2.4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对固定资产的账物与接交人当面交接。

4.4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4.4.1办公室财务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

4.4.2按月分部门打出固定资产标签反馈各部门粘贴,

4.4.3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5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4.5.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受赠固定资产清单》一式三份,并将实物和清单交办公室仓库验收入库,有关资料交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4.6固定资产的购置

4.6.1固定资产购置,年初有预算的,按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提出申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预算批准的要求统一购买,年初未列入预算的小额购置,由各部门填写请刚购单,送办公室汇总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需政府协仪采购的通用物品除外);

4.6.2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办公室仓库验收入库,办理有关手续后,由领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使用签收单,有关资料由仓库每月交财务进行财务处理。

4.7固定资产转移、调拨

4.7.1各部门在册固定资产在部门间不能互相转移,如确需转移调拨的,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

4.7.2办公室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以便进行账务外理。

4.8固定资产清查

4.8.1中心固定资产清查实行由办公室头,各部门配合,每年定期各不定期对全中心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相符,发现资产受损,及时查明原因,报中心领导,重大问题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

4.9固定资产处置

4.9.1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必须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交由办公室检查鉴定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交由中心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汇总根据金额大小,报由主管部门或财政局审批后,进行财务处理;

4.9.2各部门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交由办公室仓库验收收回后,实物由办公室统一处理,便卖收入,必须交财务入账,各部门不得截留;

4.10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4.11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

4.12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由中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4.13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养老院的一切资产均为医院所有,必须纳入养老院内统一核算和监督。任何人或养老院都不得保留帐外资产,以防流失。财务科应做好流动资产的管理工作。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一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条 养老院在业务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养老院财务,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条 对养老院的货币资金和其它流动资产必须加以严格的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否则不得支付和处理。

第三条 养老院只有在院长根据相关权限规定有货币资金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的审批权。

第四条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库存现金量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每笔超过1000元的现金支出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科,以便财务科提前做好准备。

第五条 先进的收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任何人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更不能擅自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

第六条 每笔现金支出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七条 每笔现金收入也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八条 对发生的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月末与总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九条 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养老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除差旅费、派遣员工工资和必须以现金支付的1000元以内的采购款外,其他支出均不能借用现金,严禁因私借款。

第十一条 借用现金,申请人必须填制现金借款单,写清金额、用途、借款人、价款时间、归还(或核销)时间,且必须按期归还(或核销)。逾期不还者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借用现金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确认,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领用。

第十三条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科与业务经办部门核实金额、收款单位等,确认无误后。交主管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或人员,核实款项金额、收款单位等,确认无误后。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送交财务科,由出纳员审核,于次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    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支出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或养老院规定内其他单据,交相关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支出。

2.    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规定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报主管领导审批。

3.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三、银行存款收支后,应按顺序逐笔登入“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账务上的错误,应由会计人员更正;属于银行错误,应通知银行更正。

十四条 每日的银行收付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贬值银行存款调节表,月末与总账核对。必须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一、支票领取:

1.    领取支票,先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有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科长复核、院长签字批准后方能领取。

2.    签发支票,在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3.    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余领取后5个工作日内报账。

4.    对未及时报账者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    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科,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科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6.    持票者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二、支票管理:

1.    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收款养老院、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    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薄,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

3.    会计人员应每日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

4.    会计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

5.    养老院财物专用章、法人章专人妥善保管。

6.    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第十六条 采用银行汇票,汇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和银行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和银行的结算制度办理。

第二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   应收账款的确认:以销售或者提供劳务实现为标志,即发票一经开出,即形成应受账款。

二、   应收账款的发生:医院在决定提供信用于客户之前,应对该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相应的权限批准信用额度,最终由院长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商业信用。

三、   财务科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台账,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催收应收款项。应根据客户的欠款情况,分析其信誉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欠款。

四、   所有应收账项均按账龄基准记存。养老院负责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账项(至少每月两次),确定没想账款的可收性,并每月编制账龄账目分析,财务科长审核。此分析将作为设立坏账及坏账确认的基准。

五、   养老院应根据经验确定其本年度每月坏账应计项目。该应计项目将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础,并每半年进行调整,已反映目前状况。

六、   养老院负责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应经常与信用客户的业务人员保持联系,与业务人员合作进行账款的催收,对业务人员催收账款进行督促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所有被视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账损失。坏账确认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一、   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然不能收入回;

二、   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不能收回。

第十九条 养老院财务人员应每季检查收帐款,凡是形成坏账的经院长签字批准后,可作为坏账处理。

第二十条 养老院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财务科定期考核应收账款回收期等指标,确定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交接

一、   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人的应收款进行交接。

二、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单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合时由交接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比照上述应收款项的管理执行。

第三章 预付款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付款项,必须要根据合同办理,由经办人申请,各部门主管审核确认,经财务科核对无误,上报养老院院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四条 预付款项应按对方养老院或个人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定期检查预付账款,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合同/订单中的预付款条款,原则上不得支付预付款。如确需支付预付款的,应经院长审批,账期不得超过30天并且金额不得超过总价的50%。

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每月对预付款进行跟踪分析,并提供未清理明细报告给业务部门,督促其及时清理。财务负责人定期检查预付款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养老院应全面清查,并与对方核对清楚后书面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处理销账手续,长期占用养老院资金的,财务可停止办理该部门任何新的预付款申请,并将逾期未核销预付款对应的合同商,必要时养老院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直至得到清理。

第二十八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款项,应详细分析原因后即使处理,不得长期挂账。由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