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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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4 16: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桂政发〔200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市安委会成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分别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安委会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十)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本部门(系统)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本辖区、本部门(系统)所辖单位,并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立安委会、安委办或相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成员调整。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和措施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构建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三级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网络,保障人员、经费、装备落实到位,督促所辖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队伍。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整治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监督检查各职能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五)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及市里组织的其他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煤炭、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所辖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五)配合实施废旧材料回收市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废旧回收加工、经营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各种拼装车、船、设备非法场所。

(六)履行民用爆破器材开发、生产、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七)参与全市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南宁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查处学校安全管理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或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制定、完善各类活动的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措施;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基本常识。

(五)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六)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安全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管理的公园、游乐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园林系统、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公园等游乐场所、项目、设施和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事故措施。

(三)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四)督促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参与园林系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工程、市政服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完善市政场所设施的安全配套设施,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工程项目审查与安全设施投入联动审查机制。

(三)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履行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公共设施安全。

(四)加强对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对广场举办重大活动事项严格审查,将应急预案、防范事故措施的落实等事项纳入审查内容。

(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打击各种侵占公用场所进行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公用场所安全、有序,协同打击非法侵占道路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畅通。

(六)督促所管理经营单位作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结构安全鉴定职能。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危旧直管公房的维修、改造工作。

(三)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或直管公房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四)参与全市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南宁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对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待自治区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作职能移交。

(四)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燃放活动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宣传和集会游行示威等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城市建设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配套设施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科研工作。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负责组织排查全市重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南宁市重点监控的重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九)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重大事故事件的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安全保卫等工作,协同配合全市各类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全市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南宁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六条   南宁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公民普法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七条   南宁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安全奖励以及举报奖励等所需的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南宁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单列财政预算。

(四)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定期对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上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负责查处、取缔非法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南宁市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协助当地政府对地质灾害区域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行业、供水行业、城市污水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行业、供水行业、城市污水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制定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审批与安全设施保障投入联动审查机制,将安全设施保障投入纳入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的审查内容。

(三)履行全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申报相关资质、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四)负责南宁市建设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组织编制建筑施工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建筑物坍塌、倒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督促所管理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作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履行所管理行业应急预案管理职责。

(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七)负责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公交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把好全市公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全市汽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把好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关,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全市水路运输和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秩序。

(三)履行所管辖的全市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公路、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

(五)协同参与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车站、港口、码头、作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湖泊水渠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南宁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水产畜牧业、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监督养殖业,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养殖、植物耕种、兽药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对邕江南宁水域网箱养殖安全进行管理。

(三)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组织开展上述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南宁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贸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设施。

(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企业以及大型商贸公众聚集场所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或参与商业贸易服务行业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南宁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四)督促文化系统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

(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品、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级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监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二)根据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所监管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并与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三)督促所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事业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场所、大型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我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把制定安全生产规章纳入南宁市重点立法计划。

(三)负责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协调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条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南宁市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三)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县、区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放射性物品的申请购买、使用许可、安全收贮初审上报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组织或参加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转移联单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集中收贮、运输和处置中防止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

(五)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   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部署所属各单位,并组织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指导南宁人民广播电台、南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生产事项前置审批的项目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有关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和打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市无照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取得许可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指导、督促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   南宁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山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山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山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山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山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四)承担南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三十五条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食用酒精、液化石油气、烟花爆竹等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使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化妆品、食品包装物(材料)、婴幼儿食品、用品及食品添加剂等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加工食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材料)的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化妆品、食品包装物(材料)、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食品用品的行为。同时负责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准入制工作,履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协同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全市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中毒和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责任制,防范医疗器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南宁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和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督促旅游行业有关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及特种旅游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用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南宁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现实状况,提出改善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督促实施。

(二)按照职责规定履行南宁市通航水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各类水上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查处非法载客、违章超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运输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全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水上交通事故隐患,查处“三无”违法运输船舶,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四)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指导县、乡人民政府抓好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水上交通事故,发布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南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南宁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南宁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四)负责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负责城市突发事件(事故)的接警和应急处置。

(三)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四)参与编制南宁市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负责预案电子化工作。

(五)建立健全城市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平台和指挥系统。

(六)参与组织指挥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通讯和调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南宁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南宁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南宁市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四十六条   南宁市地震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震紧急救援组织工作。

(二)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三)参与制定震后重建规划,按职责权限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强化对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参数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开展专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南宁日报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二)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不重视安全、漠视生命的行为以及典型事故案例,及时利用《南宁日报》、《南宁晚报》进行曝光,推动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开展。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一定数量和不同形式有关安全生产题材的宣传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四)参加每年六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五)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直属机构、直属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范围做好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安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