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进行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三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法定的道路客运许可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
(一)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
(二)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客运班线,或在原干线客运班线上增加运力的;
(三)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或经营期限内违反有关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被取消,市场确需发展的。
第六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其经营期限为5年。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应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运政服务厅或者省、市级报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布招标结果。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起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讫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定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联合招标的,双方为共同招标人,应协商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对确定以招投标方式实施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班线将以招投标方式实施许可,并从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职责并按照程序办理招标事宜: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受理投标报名;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的疑问;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
(八)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九)与中标人签订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五)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六)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七)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六)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
(八)开标的时间、地点;
(九)评标标准;
(十)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文本;
(十一)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违反道路运输有关规定,提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提供的资格预审材料与招标项目不相符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材料的;
(三)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的;
(四)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班线投标的;
(五)在投标报名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事故发生后责任尚未认定处于客运新增业务暂停期的;
(六)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被政府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责令整改且暂停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业务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计划。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并按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它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标前分评定材料:经投标人注册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签章确认的前两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在购买投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并发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审查;
(三) 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不再重新组织招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许可。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建立与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三十条 全省统一设立省、市(指设区的市)两级评审专家库。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省际、市际客运班线招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县际、县内客运班线招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由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聘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组成: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二)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人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配合招标人对有关招标项目情况的调查,解答有关方面的咨询或质疑。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相关省进行联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省分别从各自的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招标项目起讫地道路运输企业的专家;
(四)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的监察部门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三)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合格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在本单位监察部门监督下,按照本办法标前分的评分标准,初评合格投标人的标前分。其初评结果由招标人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投标人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并提供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投标人的标前分,予以公布,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开标后,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审专家、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
(三)所有参加评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能上网的电脑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因缺乏相关内容而无法进行评标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正确署名与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材料不是真实有效的;
(五)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不符,影响评标的;
在排除废标后,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不再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许可。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一)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质询;
(二)招标人根据评审专家质询意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认定是否存在废标;
(四)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定投标人的评标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果招标项目由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组成,则分别确定每条客运班线的评标分后,取所有客运班线评标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分;
(五)评审专家对招标人评定的标前分进行复核确认;
(六)在评审专家评定的评标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最终评标分。最终评标分加上标前分,作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七)按照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替补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为多个的,应当明确替补顺序。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审专家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八)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审专家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监察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解释。经监察部门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各1名。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本单位或者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签订《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以下简称“经营权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营权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承诺进行实质性改变,并应当作为中标人取得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附件。
经营权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已明确的相应处罚规定相违背。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于签订经营权合同的同时予以缴纳或者提交。由于中标人原因逾期不签订经营权合同或者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替补中标人取得经营许可后,其经营年限为原中标人经营年限。
招标人向中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人所投入车辆购置价格的3%,且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不含履约保函)达到30万元之后,如果再次中标取得其它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再向该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经营权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应当分别为联合体各方办理客运班线许可手续。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保密。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保留其投标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告知投标人在10日内自行领回,逾期不领的,招标人将予以销毁。
第六章 履约与考核
第五十条 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在评定当年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时,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除30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经营权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连续提供优质、安全的运输服务。
第五十二条中标人应当在经营权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方案投入运营。中标人不得擅自转让中标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得委托其子公司经营。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标人依据经营权合同的约定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直至收回该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与中标人签订的经营权合同进行履约考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专户存放,不得挪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经营权合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经营权合同约定从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补交。逾期不交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经营权合同进行处理。
合同履行完毕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本息退还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应没收中标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收回中标人客运班线经营权,由替补中标人继续经营;替补中标人不具备条件的采取其他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一)逾期不投入营运的;
(二)擅自终止、放弃、转让、转包客运班线经营权的;
(三)伪造、倒卖、转借、租让道路经营许可证件、客运标志牌的;
(四)未采取“公车公营”式公司化经营模式的;
(五)购置的车辆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承诺的;
(六)投入营运后连续停开180天以上的;
(七)被依法吊销、注销、撤销经营许可的。
第五十六条中标人在经营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终止。
经营权终止后,招标人应退回履约保证金。收回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交给替补中标人经营,其经营年限为原经营期限剩余年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应当自觉接受投标人、监察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监察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擅自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或评审专家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开标前泄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
第六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并取消其竞标资格两年;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向招标人或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串通中标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二)评标前和评标中私下接触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审情况的;
(四)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但未主动回避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
配套文件目录
附件一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招标公告
附件二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招标文件
(范本)
附件三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评委评分表
附件四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评标统计表
附件五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招标结果核
准表
附件六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投标中标
(候补中标)通知书
附件一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
招投标招标公告
【( )运管客招字(2×××)××号】
根据《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拟对 至 等条(省际□市际□县际□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1、地 址:
2、联系方式:
3、联系人: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1、内容:新增×××-×××等 条(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班线(具体内容见附件)。
2、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具备本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自20××年××月××日至20××年×× 月××日未被政府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责令整改且暂停新增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和客运车辆业务的。
3、经营期限:自招标人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5
年。
三、中标人数量:
每条班线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各1名。
四、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报名地点及方式:
2、报名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
五、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资格预审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并已办理 “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对签章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修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签章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原件、“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实车核定表”;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申请报名从事多条新增客运班线经营的,可统一提供一份本条(1)、(3)项要求的资料,并同时提交申请从事新增客运班线一览表。
2、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经市州运管机构核实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如某条客运班线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不再重新组织招日投标。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许可的经营期限为5年;
2、以招投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自报名截止日开始6个月内完成招投标工作;
3、以招投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
4、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湖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同时予以缴纳足额的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5、以招投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其相关的具体规定及要求见招标文件。
附件二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
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文号:(省、市、县)运管【(2×××)××】号
招 标 人:(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所)
时 间: 二 年 月 日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
第五章 其他事项
附件1: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
附件2: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评标标准
附件3: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投标文件报送函
附件4: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文本
前 言
根据《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招标公告》【( )运管客招字(2×××)××号】, (局、处、所)拟对 至 等 条(省际□市际□县际□县内□)道
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实行招投标。根据《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予发布(省、市、县)运管【(2×××)××】号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招标人”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机构。
“投标人”指我省境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且具备本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标人”指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并经招标人确认,最终获得本招标项目经营权的投标人。
“替补中标人”指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并经招标人确认,当中标人放弃或被取消本招标项目经营权时,替补获得本招标项目经营权的投标人。
“公车公营”式公司化经营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管理模式:1、企业出资购置车辆并依法登记,车辆产权清晰,企业有完全支配权与处置权;2、企业用工制度规范并按劳动法规严格执行,司乘人员为企业依照《劳动法》聘用、管理的员工;3、企业管理规范,收入与成本控制制度健全,统一管理、分配营收,统一财务核算;4、车辆驾驶员营运服务规范、质量标准明确;5、企业经营管理范围涵盖人、车的管、用与车辆的维护修理等方面,依法承担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特别声明:
1、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歧义条款的调整权和未尽事宜的补充权属于招标人。
2、投标人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和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按要求编制、提交投标文件。
3、招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确认需要澄清、修改的,在 月 日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将澄清、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发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4、投标人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投标报名表所填报的为准。因报名表填写失误,致使招标人无法及时与投标人联系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开标现场确认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1.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责任。
1.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 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30天):2 年 月 日上午9:00。
1.4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175号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证大厅;提交方式:专人送达。
1.5 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20 年 月 日上午9:00。
1.6 开标地点:
1.7 开标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
1.8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1.9 投标人自行承担可能因为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等原因产生的风险。
第二章 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2.1 招标项目内容
序号
项目
名称
起点站
终点站
车
数
班次
客车
类型及等级
客车
技术等级
途经
线路
班车
类别
经营期限
1
××× —
×××
×××汽车站
×××汽车站
×
×
××
××
××
××
5年
2
××× —
×××
×××汽车站
×××汽车站
×
×
××
××
××
××
5年
3
××× —
×××
×××汽车站
×××汽车站
×
×
××
××
××
××
5年
4
2.2 本项目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各1名。
2.3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自招标人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5年。经营期限届满后,招标人将无条件收回招标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三章 投 标
3.1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3.2 投标文件数量和编制要求
3.2.1 投标文件为正本1份,副本7份,每一份投标文件都必须标注“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2.2 “正本”内容规定: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材料为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不需提供原件,但规定必须由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复印件签署核实意见的,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副本”内容规定:所有材料均可为复印件。
3.2.3 投标文件不得作标注,不得有任何可能体现投标人单位名称的内容。
3.2.4 投标文件的纸张、格式、字体、编排顺序和封装规定见“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见附件1)。
3.2.5 投标文件中的空行、加行、插字、涂抹或改写部分均视为无效部分。
3.2.6 投标文件中除应提供的证书、证明等材料外,其他所有内容都必须打印。
3.3 投标文件的送达
3.3.1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由专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送达至招标人。
3.3.2 招标人拒绝受理在投标截止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3.3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签署“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投标文件报送函”(见附件3),投标文件报送函不得封装在投标文件中。
3.4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在评定当年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时,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除30分。
3.5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5.2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5.3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开 标
4.1 开标
4.1.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 (局、处、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局、处、所)监察部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开标会。
4.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数量、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单位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招标人代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及其他主要内容。
4.1.3 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废标: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
(2) 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 投标书未按规定要求封装的。
第五章 其他事项
5.1 招标人根据确定的中标结果分别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
5.2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湖南省道路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中标人在签订经营权合同之日应交纳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人拟投入车辆购置价格的3%),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交纳。 (局、处、所)银行账号: 。
5.3 中标人逾期不签订经营权合同,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
5.4 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营运手续,按中标方案投入运营。
5.5中标人应按承诺的方案和经营权合同履行义务,连续提供优质、安全的运输服务。
5.6 中标人逾期不投入经营的,客运线路经营权自行终止,由本招标项目的替补中标人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后经营。替补中标人取得经营许可后,其经营期限为原中标人经营期限。
5.7 中标人在经营期限内,被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应在1个月内按原有数额补足。
5.8 中标人经营期届满后,线路经营权由招标人无条件收回。招标人根据经营权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后,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附件1 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
一、 纸张:白色A4打印纸
二、 格式和字体:
1、封面、底页及目录的格式和字体见式样。
2、投标书正文要求:上下左右的页边距均为3cm;段落行间距
为30磅,不得有空行、加行、插字、涂抹或改写,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大标题(即目录中的“一、二、三.....”标题名称)为三号宋体加粗,小标题(即目录中的“1.1、1.2、1.3.....”标题名称)为四号仿宋加粗,其他内容字体为四号仿宋;标题和每段落首行应缩进两个字符。
三、 封装
1、投标文件必须密封;
2、投标文件底页中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内容的栏目必须用统一的粘贴标志遮盖并用白色双面胶粘贴;
3、投标文件封面、封底、装订夹、粘贴标志、双面胶、密封袋由招标人提供。
投标文件格式(封面格式)
“ — ”旅客运输班线…二号宋体
经营权投标文件…………….……二号宋体
(省、市、县)运管【(2×××)××】号招标项目……四号宋体
投标文件. .....初号宋体加粗
投标文件格式(目录格式)
投标文件目录……………………二号宋体加粗
(以下为四号仿宋体)
一、可行性分析
1.1 客流调查和预测分析;
1.2 经营方式分析;
1.3 线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二、拟投入车辆情况
2.1 拟投入客车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情况;
2.2 承诺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2.3 是否承诺中标后投入一年内购置的新车(即行驶证首次登记日期为 年 月 日以后的)。
三、经营方案
3.1 综合性经营方案,包括公司化经营管理、车辆排班、调度、售票、途中运行管理、内部管理、企业(站场)间合作等内容;
3.2 运价方案,包括运价确定分析、淡旺季运价上浮和下调方案;
3.3 司乘人员招聘、培训等管理方案和措施;
3.4 淡旺季运力调配方案和防汛抢险、春运、节假日期间及突发情况下的运输保障措施。
3.5 环保等其它措施和方案。
四、司乘人员
4.1 与司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4.2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依法给司乘人员投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情况;
4.3 配备驾驶员情况;
4.4 有关司乘人员的其它情况。
五、安全生产承诺和保障措施
5.1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5.2 承诺严格遵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情况;
5.3 承诺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情况;
5.4 承诺车辆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运营要求情况;
5.5 承诺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车辆和司机安全管理档案情况;
5.6 提供车辆维修救援方案措施;
5.7 提供事故处置和理赔方案。
5.8 提供其它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六、经营行为承诺和保障措施
七、服务质量承诺和保障措施
7.1 承诺不乱价不乱收费情况;
7.2 承诺正班正点情况;
7.3 承诺提供随乘、迎乘、送乘全程服务情况;
7.4 承诺车辆保洁情况;
7.5 承诺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理赔情况;
7.6 其他量化的服务质量承诺。
八、承诺内容明细表和不履行承诺的赔偿责任。
九、经营权的调整处理,即经营权被终止或经营期限届满后,车辆和司乘人员的安置方案。
十、其他竞投内容
投标文件格式(底页格式)
以下虚框内的内容必须用招标人提供的统一的粘贴标志遮盖并用白色双面胶粘贴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联系人: (签名)
联系电话:
传 真:
编制时间:
资信文件格式(底页格式)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联 系 人: (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编制时间:
附件2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
招投标评标标准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建立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评标体系,促进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采用评分的方法,制定本评标标准。在评标中,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予以细化。
评标总分由评审专家评定的评标分加上标前分组成,标前分为80分,评标分为120分。评标总分相同且影响确定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审专家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