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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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5 20:07

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省委党校课题组

摘  要:本课题从简要分析我国目前在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入手,然后,较详细地介绍并结合国内外多地在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对症下药”、吸收借鉴,从而重点、较详细地提出加强我国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些思考与建议,力图对进一步做好包括我们贵州在内全国各地各级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从而更好地做好地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进一步地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进而,更好地推动地方法治建设,更重要的是,发挥好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以地方高质量的立法更好地引领、推动和保障地方的必要可行的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能有一定实际、直接的参考、借鉴、促进价值。本课题的优势在于内容较丰富,尤其是较详细地介绍了多地在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一些已被实践证明能用好用的经验做法,再加上自己认真分析、总结的实践性也是较强的思考与建议,这两者由于实践性、可操作性较强,所以,能较方便地让地方各级各地直接“上手”、直接参考借鉴。

关键词:地方立法  人才队伍

引  言

(一)课题的意义

北宋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改革家、文学家王安石在其著作《周公》中提出政见:“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国家若善治,须先有良法。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龙头昂起来,龙才可能腾飞起来。立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一道“工序”,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良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立法为“开路先锋”,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召开的党的中央全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立法工作,在一系列讲话中阐述了立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性。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他强调:“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1]他还强调:“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他还明确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也有人说,一项错误的立法的灾害性影响远远大于一次错误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因为相比较而言,执法者犯法,只是污染了水流,而立法者制定“恶法”,却是污染了水源。由此可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的关键之所在。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已强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所以,我国应坚定不移地在过去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

而干事创业是要靠人、是要靠人才的!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人才强国为目标,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各类人才在中华大地上各得其所、大展其长。人才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强。《三国志·蜀志·董允传》裴松之注引《襄阳记》中指出:“功以才成,业由才广。”意即功绩有人才方能建立,事业有人才才能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强调:“功以才成,业由才广。世上一切事物中人是最可宝贵的,一切创新成果都是人做出来的。硬实力、软实力,归根到底要靠人才实力。”他还多次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

因此,要继续、更好地推进和做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立法工作,从而进一步地提高立法质量,就自然、必然需要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地方各级,这方面比较薄弱,一般来讲,越是基层越薄弱。

本课题就专门着眼于“如何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这一关键话题进行研究。

(二)研究成果的预期价值

如上所述,本课题从简要分析我国目前在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入手,然后重点,介绍并结合国内外在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对症下药”、吸收借鉴,提出加强我国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些思考与建议,以期对更好地做好包括我们贵州在内全国各地各级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从而更好地做好地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进而,更好地推动地方法治建设,更重要的是,发挥好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以地方高质量的立法更好地引领、推动和保障地方的必要可行的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能有一定实际、直接的参考、借鉴、促进价值。

一、我国地方立法概述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下放到“设区的市”,将全国原来49个“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增加到全部282个“设区的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4个地级市,依法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这标志着“较大的市”地方立法特权已经成为过去,我国地方立法进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2]

根据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属于地方立法的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其中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可见,我国的地方立法机关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外加依法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的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4个地级市,下同)、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由于政府是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不是专门的立法机关,所以,本课题所指“地方立法机关”、“地方立法”做狭义理解,具体来讲:

地方立法机关,指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活动的总称。地方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更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形势下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地方性法规是对其它法律法规暂时“顾不上、管不到、来不及规范”事项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当然,除此之外的相应地方各级各地政府这类地方立法机关的地方立法方面的相关问题,包括立法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很多方面其实是类似或相通的,可参考借鉴。

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做好新时代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不仅有利于地方各级各地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各地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还有利于实现地方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效适应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多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反映了地方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城乡社会的改革、繁荣和稳定。[3]

二、我国在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是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在地方省委、市委等本级(含)以上党委有力领导下,在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推动努力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的立法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增设了处级机构,增加了相应编制;2015年后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普遍成立了法制委和法制工作机构,有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力量;等等。这些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必要、坚强的组织保障。

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地方本级(含)以上党委政府等相关各方对地方立法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投入力度还有待加强,“柔性”引进、使用人才的思维、观念还不够灵活、开放,等等,我国在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地方立法机构和专业人才匮乏,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地方立法人手紧、人才缺、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立法节奏越来越快,地方立法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压力越来越大,但由于地方本级(含)以上党委政府等相关各方对地方立法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投入力度还有待加强,地方立法人才比较紧缺、立法能力还需提高,现有的人员、编制等同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人手少任务重压力大,人员和工作量不匹配。立法队伍建设缺少规划引领、力量配备有待整合加强、专业结构仍需改进优化、立法人才亟待发现培养。“从地方立法情况看,地方立法的质量不高,并可能进一步导致法律冲突。以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为例,无论是北京还是湖北等地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立法都有不少硬伤,有的法规制定得太原则。”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说,“究其原因,这与地方立法机构能力不足及时间仓促有很大关系。”

一般来讲,越是基层,这方面问题越明显。基层专门立法人才缺乏现象严重。基层从事立法专门工作的人员编制较少,学历水平偏低,基层立法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也不太合理,特别是缺乏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因此,立法观念和立法质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立法工作队伍特别是设区的市人员配备和素质跟不上立法需求,现有立法人才又常被调离或者被抽调去做其他工作,很难做到高质量立法。部分地方仍面临机构编制、人员配备不足的难题。

从各地的反映看,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有30名左右的立法工作人员,设区的市应有10名左右的立法工作人员,才能基本满足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现实情况看,地方人大,立法工作队伍的规模还是偏小,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而且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多数地方面临人员青黄不接的突出问题。立法法修改后,对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原来不同程度存在的立法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凸显。解决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项艰巨任务,有一个长期过程,要作长远打算,做好中长期规划。

比如,地方人大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与承担的立法任务还很不匹配、很不适应。有些省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仅10余人,人手十分紧张;有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仅3到5人,而且这些人还要服从当地统一安排下乡、驻村开展工作,加上其他特定原因导致的减员,实际上在岗的也就2到3人;还有一些地方存在“一人一委”的问题等。再如,据了解,广西自治区全区12个民族自治县,在2016年撤销了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工委,成立县人大的法制委,就自治县立法来说,法制委既是法案起草者又是审议者,而且法制委聚会的只有主任委员一名,其他委员分别在其他行业,难以给予立法工作的时间保障,从而自然影响立法质量。具体来讲:

1.“得权时兴奋,做起来困难。”这是很多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人的切实感受。之所以感到工作起来难度很大,没有专业的立法人才队伍是重要原因。由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五位一体”的全面发展,由于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各个方面对立法的需求不断加大,为了解决立法需求不断增加而立法供给不足的矛盾,经过几代浙江温州市全国人大代表等各方的共同呼吁、努力,时隔15年,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次《立法法》修改,较大幅度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的范围,即新赋予包括温州在内全国所有设区的市都有立法权。但新获得立法权的很多设区的市在专门的立法机构的设置、立法人员的人数、素质和经验等方面都比较欠缺,人手紧张、立法人才缺乏、经验不足,且进人结构上也需要调整,较难胜任地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从实践中看,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少;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后,一开始各地按照要求机构人员配备得都比较不错,但这些年又出现递减趋势,立法力量确实薄弱。加之,许多这些立法“新兵”,虽已参加了立法培训班,但对制定地方性法规从何入手、立法程序之间如何操作衔接、法律文件的起草和格式要求等,都感到“知易行难”,还需更多时间理解消化。

2.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立法权后,各省、自治区人大在本身地方立法任务越来越重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因设区的市立法而引起的工作任务,无论是法规批准、备案审查,还是工作指导、人员培训,都将面临过去从未有过的压力。

3.地方立法工作者中的许多人都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工作人员中有法治实践经验或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数比例偏低。人大机关干部中,特别是基层,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不多,从事法律工作出身的也比较少,具有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工作经历的更少,立法专业人才匮乏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有地方人大采取从人大代表中选择一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兼职身份充实到相关专委或工委中,但这些兼职委员对地方立法工作缺乏深入了解,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样势必影响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4.还有个“堵点”也必须引起重视,就是要着力解决立法人才“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的问题。地方基层还存在着立法干部“进不来”的问题,人被堵在了外面。想要的人要不来,不想要的人必须接。有时候进的人不适合,而有些来交流的大学教授等想留下却受到制度上的阻碍。队伍不稳定留不住人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岗位、工作性质、政治发展前途等,都可能会影响对专业性人才的吸引力。

如何培养、留住和吸引立法专业人才已成为地方人大面临的一个大难题。

(二)在借用各级各地丰富的专家资源,组织、调动好社会各方积极、有序、有效参与立法活动,“借外脑”“借外力”方面做得不够

由于地方人大经费有限和“不求所有、但求所有”、向社会购买专业的服务等“柔性”引进、使用人才的思维、观念还不够灵活、开放等原因,地方人大在遇到立法人手紧、人才缺、任务重、要求高时,在借用本地、外地各级各地丰富的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社会组织等专家资源,想方设法组织、调动好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尤其是基层群众等社会各方积极、有序、有效参与立法活动,“借外脑”“借外力”勠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做得还不够,作用尚未很充分有效地发挥。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广东(含云南)经验

出台了关于地方性法规公开、论证、听证、咨询、评估的五项立法工作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地方性法规公开、论证、听证、咨询、评估的五项立法工作规定,要求每一项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至少要过“立项关”、“公众关”、“专业关”、“代表委员关”和“评估关”等五关,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着力增强群众的话语权,尽可能多地直接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基层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建议。

——组建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基地。2013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与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嘉应学院、韩山师院、韶关学院合作建立了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并由中山大学牵头成立了地方立法基地高校联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工作规定》,明确9所高校主要是参与和组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法规起草、评估、听证、调研、理论研究、信息收集等活动。

——组建广东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与广东省法学会、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省青年联合会合作组建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参与立法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扩大了社会对立法的参与。

——2015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写、出版发行了《广东地方立法实践与探索》一书。该书详细介绍了广东地方立法工作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有助于地方立法研究和地方立法工作研讨交流,推动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广东地方立法工作的创新发展。

——2016年主导成立广东省立法研究所,创办中国第一本立法学期刊《地方立法研究》。在广东省委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主导成立了广东省立法研究所,据介绍,广东省立法研究所是经省编办批准设立的省人大常委会下辖的地方立法研究事业单位,按照省人大机关内设机构进行管理。研究所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办所,其组成人员以轮换制形式开展工作,广东17个新获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高校立法基地人员将分批来所工作,实行半年至一年一轮换制,此外,还有若干高校联盟人员、立法学博士后工作站人员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广东省立法研究所工作任务包括开展立法咨询服务,联系协调高校联盟和立法基地,开展立法理论研究、立法人才培养,申报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做好《地方立法研究》期刊创刊、办刊工作和建立健全立法研究所工作制度。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强调,推动立法研究所发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手脚”和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脑”的作用。

2016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同意中山大学、广东省立法研究所创办《地方立法研究》期刊。据悉,《地方立法研究》创刊在全国属首创,是中国第一本立法学期刊,也终结了华南地区高校没有法学期刊的历史。

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要有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做支撑。因此,立法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尤为重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了解到,我国《立法法》正在修改,将于2015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修改,其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设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就提前决定投入专项资金支持地方立法高层次人才培养这一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工作。如上所述,2016年在广东省委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导成立了广东省立法研究所,其主要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立法人才培养。

无独有偶,201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也主导成立了立法研究会,其主要的工作任务之一也是加强立法人才培养。

另外,2018年4月,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广东省高层次立法工作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在全省组织开展高层次立法工作人才评选。据此,2018年5月至12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首批广东省立法工作人才评选工作,共评选出广东省立法工作人才75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委有关工作要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9月至12月组织开展了第二次立法工作人才评选工作。为继续推动该省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2020年9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立法工作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全省第二次立法工作人才评选工作。根据通知要求,拟评选立法工作人才75名左右,包括领军人才5名左右、骨干人才20名左右、专业人才50名左右(其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评选青年专业人才)。据悉,广东省立法工作人才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2018年首次组织的立法人才评选工作进展顺利,反响良好。评选出的75名立法工作人才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深度参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法规起草审议、立法调研论证、法规宣传解读等工作,对提高该省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了良好的促进作用。[4]

深圳经验

立法后评估机制。在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进行评价,并作为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也称为“立法质量效果评估”、“立法反馈”等。浙江省人大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立法项目绩效评价问卷调查。广州市、南京市、青岛市、厦门市等人大制定了相关的立法后评估办法,推动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制度化。2016年深圳首开先河由律师参与,律师协会作为第三方中立独立公正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验证立法效力。第三方评估,走出“立后弃管”困局。

(二)京津地区组建专业人大代表小组经验

立什么样的法,是否科学,人大代表审定非常关键,为了让他们更好地履职,发挥更大作用,许多地方组建专业代表小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专业难题。

创新机制,专业人士“操盘”确保法管用。北京市目前成立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妇女、农业、民族宗教、城建环保9个专业人大代表小组,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吸纳本领域及以外的相关代表参加。每个小组20至30人不等,在“闭会期间”开展视察、调研活动,为推动北京市各方面立法作出贡献。天津探索开展专业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现已设立内务司法、综合经济、城市建设等13个专业代表小组。全市有88%的人大代表分别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们的专业特长。

(三)青海经验

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中有效借助政协的力量

立法协商是了解社会各方面对法律的诉求并就不同的诉求进行比较和平衡的重要方式。实践中,立法协商就是立法机关就法律草案的内容,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进而对法律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的过程。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的关注点不同,对有些问题的主张可能是相互对立和冲突的,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在“兼听则明”的基础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立法在平衡、调整、规范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早在2015年11月18日,青海省政协办公厅《关于民主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了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和保障措施。11月23日,省政协召开的立法协商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建立立法协商工作制度的备忘录》,这也是继2014年青海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签订立法协商工作备忘录后,又一项立法协商新举措。至此,青海省政协民主参与省人大、省政府层面的地方立法协商有了制度保证。立法协商的开展,进一步畅通了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发挥了政协委员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为促进青海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全国政协的相关会议上,青海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立法协商工作经验得到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领导和兄弟省市政协同行的一致好评。

针对立法协商政策性、专业性、程序性较强的特点,青海省政协建立了专家智库,为立法协商提供人才支撑。2014年、2015年青海省政协就先后聘任有法律专长的政协委员、执业律师、法律法学专家、省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法规处室业务骨干、市(州)政协委员等66人建立省政协立法协商专家智库,专门参与立法协商。并邀请当时的青海省政协主席仁青加,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光荣,省法院院长董开军、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勇担任智库顾问。为有效提高协商质量,制定出台了《省政协立法协商智库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举办立法协商专题讲座,组织智库专家参与省政协重大调研任务。智库专家主动参与各类协商活动,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一大批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协商成果多次得到青海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的肯定和赞扬。

据介绍,青海省政协在继续抓好与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协商平台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协商渠道,积极探索建立省、市(州)、县(区)三级政协共同参与协商的渠道和途径。同时,进一步加强智库建设,提高协商质量。[5]

(四)浙江经验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论断新部署。浙江作为毛泽东主席当年领导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五四宪法”的地方,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曾经主政过的地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萌发地,更加坚定自觉地坚持这一重大思想的指引,将努力打造“法治中国”示范区。浙江省模范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在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这方面给兄弟省区市作出了示范。浙江省委高度重视、亲自抓立法相关重要工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通力合作、大力支持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所以,浙江省地方立法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和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他十分重视立法队伍建设,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提出要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有立法工作理论素养和实践工作经验的立法队伍,全面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并就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论述,成为浙江省一直奉行至今的“八八战略”(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作出了“发挥八个方面的优势”“推进八个方面的举措”的决策部署,简称“八八战略”)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岁月变换,信念铿锵。近年来,浙江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于具体的立法实践中,不断推动完善党领导立法的工作机制。——坚持重大立法问题报告省委制度,5年立法调研项目库报省委审定,年度立法计划中重点立法项目通过前报经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党的领导落实到了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党领导地方立法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把关审定立法调研项目库和立法计划、调研谋划重大立法建议、研究解决重大立法问题、领导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委传承弘扬总书记开创的好传统,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全面领导。2018年7月12日上午,浙江省委首次以省委名义高规格召开了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车俊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浙江省委书记,时任浙江省长袁家军主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11个设区市及景宁畲族自治县设分会场。2019年第四次召开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出台《关于高水平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首次将“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纳入党委考核指标体系。

缺少编制一直是制约立法队伍建设的难点。在机构编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浙江省探索出一条内部挖潜、优化结构、提高能力的队伍建设道路。为建设立法“硬核”力量,该省探索以聘任制公务员形式公开招聘高级立法专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会同省委组织部启动相关准备工作。为了厚实立法队伍建设,浙江省委在2019年9月省委常委会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采取“超常规”举措,不断完善选拔、任用、培养机制。2020年年初,浙江省委首次将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列入省委年度工作要点和法治浙江建设工作要点。与此同时,不断强化监督考核。在去年的考核中,就有两个设区的市因为没有根据核定编制配备立法工作人员而被扣分,引起当地党委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整改。

浙江在线记者从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加强新时代浙江省立法队伍建设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为推动浙江立法工作走在前列,努力为建设“重要窗口”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浙江省委组织部日前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我省立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组﹝2020﹞7号文件),围绕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高素质立法队伍,从加强立法力量配备、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等8个方面作了部署要求,并明确了系统规划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立法人才培养、创新立法人才任用机制、推进立法信息化建设等13项具体任务。

如上述,2020年8月20日,浙江省委组织部专门召开加强新时代全省立法队伍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强调和要求,要从坚决扛起建设“重要窗口”政治责任的高度,把加强立法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强化前列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采取超常规举措,把立法队伍建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内容;全省人大系统要深化对贯彻浙组﹝2020﹞7号文件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对标对表,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贯彻实施,切实推动文件精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加强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立法力量配备,充实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及人员力量,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力量建设,不断提高立法队伍素质能力;要完善立法队伍激励保障机制,把加强立法队伍内涵式发展作为贯彻实施好文件精神的重要途径,健机制、优内容、强培训,压担子、交任务、抓带教,采取更加有力举措,下大力气提高人大现有这支队伍的立法水平;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中的作用,要把扩大各方力量参与作为贯彻实施好文件精神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各方参与立法工作相关机制,积极发挥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赋能等的作用。为实现良法善治、保障发展和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立法人才保障。为更好地推进、落实,会议还专门向大家强调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即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持续推动法治浙江建设,为“重要窗口”夯土垒基、保驾护航的重要保障;是统筹干部人才资源,牵引推动省域治理现代化再创新优势的重要抓手,并要求党委、人大、政府的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人事、编办、政法委、政府办、教育、司法、财政、大数据局等相关部门,浙江大学等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要提高站位、全力推动,科学把握、统筹推进,严格执行、形成合力,推动全省立法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

温州经验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之前,浙江省温州市虽然经济较发达,但在行政级别上也只是一个普通的地级市,所以没有立法权,这大大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理,苦于没有立法权,温州三代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就接力持续努力向中央呼吁请求赋予其地方立法权,因此,修法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因来之不易,温州格外珍惜,高度重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勠力[6]做好地方立法相关工作。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叶建平说:“作为民营经济的发源地,温州对地方立法权的追求,可以追溯到1987年。温州对地方立法权孜孜以求28年,如今梦想成真,有这样的积极心态,立法工作必然要铆足了劲。”[7]

在此次会议上,温州市作为先进代表,就该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工作作了经验交流发言。据介绍,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五年来,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盯良法善治总目标,服务党委工作大局,保障地方依法治理。五年来,立法工作争先创优、行稳致远,关键在人、在队伍。一是聚焦“党的领导”这个关键,做实“强引领”文章。温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把立法队伍建设纳入重要工作议程,超常规保障、持续性引领,持之以恒推动,是其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的基本经验。二是聚焦“法制委和法工委”这个主力,做实“扬精神”文章。突出人岗相宜,加大选拔工作的准度;着眼干事创业,加大任用工作的力度;坚持严管厚爱,加大培养工作的温度,营造良好干事创业氛围。三是聚焦“代表和组成人员”这个主体,做实“增动能”文章。激发代表立法参与意识,确定部分代表为法规案审议重点参与代表,支持提出立法类议案建议;注重发挥组成人员作用,提高提前介入和审议工作的质效。四是聚焦“平台建设”这个依托,做实“聚合力”文章。与温州大学合力建设地方立法研究院“研究平台”,通过“提质扩容”深化基层立法联系点“互动平台”建设,发挥好各新闻媒体“宣传平台”作用,组建立法专家库“智库平台”,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2020年11月19日至20日,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山西太原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亲自出席并作重要讲话。栗战书委员长讲话中对浙江省出台的加强新时代立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希望地方人大继续抓好立法队伍建设,加强立法人才培养。

2021年3、4月上旬辽宁、贵州等兄弟省份的人大常委会先后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考察学习。2021年4月7日下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主持召开座谈会,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飞跃一行就立法队伍和立法研究院建设进行座谈交流。据赵光君副主任介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把加强立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推动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我省立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加强高层次立法人才培养、创新立法人才任用机制、推进立法信息化建设等13项具体任务,从队伍规划、力量配备、素质提升、激励保障等方面着手,多方共同努力,取得了许多新进展。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力量,联合浙江大学成立浙江立法研究院,聚力打造高端立法智库,开展立法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等,服务地方立法实践,推动立法理论和实务的有机融合,为高质量地方立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他还强调,浙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本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目标任务,强化队伍力量,提升队伍素质,加快形成“唯实惟先、善作善成”的团队文化,为浙江实现良法善治,建设“重要窗口”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要按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立法数字化改革,实现立法工作核心业务的数字化,数字赋能立法工作。

推进立法数字化改革,实现立法工作核心业务的数字化,数字赋能立法工作

数字经济是浙江的“一号工程”,数字化改革是新发展阶段浙江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2020年12月10日至1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人大立法工作座谈会暨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五周年座谈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实践经验,谋划下步工作,推动全省高质量立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要贯彻数字赋能立法的要求,转变思维、主动求变、走上“云端”,积极推进立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云上立法”“智慧立法”。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委关于数字化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加快谋划建设重点应用场景,体系化规范化推进人大数字化改革,2021年7月30日上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人大数字化改革视频推进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主持会议并讲话。本次视频会议在浙江省人大机关设主会场,11个设区的市设分会场。会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介绍了地方立法、预算国资监督、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等综合应用建设情况。梁黎明指出,全省各级人大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围绕人大立法、监督、选举任免、代表工作等核心业务和重大任务,谋划并逐步打造了一批有特色有亮点有成效的重点应用场景,展现了一体推进人大数字化改革的良好势头。她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关于数字化改革的部署要求,聚焦目标任务、细化方法路径,体系化规范化推进人大数字化改革。按照集成立法需求、突出人大主导、扩大社会参与、加强实施监督的要求,打造全周期、全过程的立法数字化综合平台。[8]

(五)国外经验

法治发达国家立法机构中法律专家的占比高,因为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让懂法的人立法,理应如此。

四、加强我国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立法对我们的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立法活动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立法工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为政之道,莫先于用人”(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魏纪五》)。立法是个技术活,是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项复杂工作,所以,需要专业机构和高素质的立法专业人才作保障。[9]立法工作者的素质对立法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常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然而,事实上,法律却是由具体的人制定的,是由具体的立法机构起草、修改和审定的。因而立法者的素质决定着法律的生命力(法律的质量就是其生命力),立法者的法律经历、法律学识、法律修养、法律意识影响着法律的制定。[10]

针对以上分析的问题及其原因,再结合国内外在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对症下药”、吸收借鉴,关于今后加强我国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个人提出以下思考与建议。

(一)代表当地党委政府的地方各级各地党委的主要领导同志应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加强对立法相关工作的亲自过问、协调和人财物、考核激励任用等相关方面的大力支持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各级各地党委的主要领导同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所以,要办好中国法治工作中的立法工作,其关键也是在党,要特别重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尤其是各级各地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应对立法这一各级各地事关全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须先行开展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的,从最高领导人到普通人民群众都无一例外须共同遵守具有权威性的非常重要的工作,更加重视,亲自安排部署重大立法工作,大力支持、强力协调各方共同做好立法机关的立法机构建立健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人财物和立法工作人员考核激励任用等立法方面重要工作,更好更充分地发挥立法对全国各级各地的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之,按现行政治体制,我国县级以上大多数地方的党委书记都同时兼任当地人大常委会主任,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用意显然就是希望能同时抓好人大工作,而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立法工作无疑又是人大最重要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因此,这些大都兼任当地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书记更应亲自抓好当地人大立法相关重要工作(当然包括其中很重要的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这一重要的“本职”工作。

这方面,应向党中央学习,向习近平总书记学习。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能很明显地感觉到、感受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很看重依法治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以致于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是很看重依法治国的,讲得也比较多。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11]如上所述,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龙头昂起来,龙才可能腾飞起来。立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一道“工序”,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良法治国。所以,对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同样高度重视,亲自抓。比如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2015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立法工作汇报的次数就非常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开会讨论立法问题,包括一些立法当中某一个制度调整的问题,总书记亲自主持会议、听取汇报、作出决策。

如上所述,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曾经主政过的地方浙江省模范学习贯彻中央精神,这方面也给兄弟省区市作出了示范。省委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抓立法相关重要工作,省委组织部等通力合作、大力支持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所以,浙江省地方立法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相应的,地方各级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和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努力解决好立法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问题,尽力争取在人才选拔、使用培养、政治待遇、经费保障、改善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从根本上解决地方立法工作的后顾之忧。今后的地方立法任务会越来越重,压力会越来越大,而现有的人员、经费、编制等同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其中,要特别注意不断切实加强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新赋予立法权的“立法新军”设区的市的立法机构的完善和立法人才队伍的配备。[12]

地方各级各地人大常委会更应责无旁贷地率先从我做起努力切实加强立法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人大常委会应真真切切地高度重视立法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真抓实干努力进一步加强包括法制委、法工委在内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调整人员,充实骨干力量。

(二)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因此,应先抓好地方各级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配套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立法工作人员的考核评选激励选用任用等机制

因为人大是各级各地的权力机关,肩负着率先示范严格依法行使好权力,又担负着立法这一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法治建设起着首要关键作用的,专业性又很强的很重要又严肃的工作,因此个人建议,因为,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立法需求较强,立法工作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较大,而其级别、所辖面积人口等范围有限,所以可先在设区的市先行试点,专职的人大常委会“一把手”,可像党委政府各部门的“一把手”一样,不首先考虑让当地接近退休年龄的有资历的领导担任,而由地方各级各地党委的主要领导同志,像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一把手”的选用一样,认真、谨慎地选好用好人。建议,可横向、纵向,至少可努力实现地方各级人大系统上下级之间纵向,选用有比较好的法律专业背景的,或长期从事法治工作、有丰富的法治领导才能、实践经验和突出的法治建设成效的领导干部担任,简而言之,人大的专职“一把手”可由地方各级各地党委的主要领导同志考虑由熟悉法律或政法工作有法学教育背景、法治实践经验的“懂行”的领导干部担任,更好地抓好立法等人大重要工作。这样,还易形成一个很好的用人导向和良性循环。由于人大专职“一把手”的地位级别也比较高,有这么好的一条职务、级别晋升“通道”,反过来又能很好地引导领导干部更加重视法治,加强法治学习和真抓实干抓好法治“政绩工程”,从而在领导干部中形成一种崇尚法治、学习法律、真抓实干抓好法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导向。

当然,有立法权的人大内部与立法工作直接紧密相关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机构,因为,随着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各专门委员会、法工委会越来越多地直接负责组织协调更多的立法调研、草案的起草等立法工作,所以,这些部门的“一把手”更应选用有较好的与本部门工作相关专业背景的,或长期在相应专业领域工作,有相应专业丰富的领导才能、实践经验和突出工作成效的“懂行”的领导干部担任,尤其是作为立法统一审议机构的人大的法制委员会(简称法制委)和作为立法工作班子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更是与立法工作直接紧密相关,所以,更应选用法律专业“懂行”的领导干部担任,还应选好、配好人大的法制委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的法工委工作人员。

这里想特别强调一下,人大常委会的法工委队伍建设问题。在整个人大机关,法工委的地位十分重要。法工委处在立法工作最前线,直接担负着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立法职权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保障的重要职责。虽然法律法规是由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但法律法规草案这个“坯子”质量的好坏,一定程度取决于法工委的工作。人大机关的立法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集中于法工委,这支队伍不仅数量最大,而且任务最重、要求最高。把这支队伍建设好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时候才有权威、才能让人信服。[13]因此,把各级各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队伍建设好,才会让地方立法权真正用好。要重视、加强法工委队伍建设,法工委应配备法律专业的人员,应至少有三分之二具有法律背景。

配套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立法工作人员的考核评选激励选用任用等机制

当然,这就应努力配套做好科学、公正的立法工作人员的考核评选激励选用任用等工作。为优秀立法工作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有利制度环境,对于队伍中政治坚定、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要及时予以重用。

北宋政治家、史学家、文学家司马光在其主持编纂的《资治通鉴·魏纪五》中曰:“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意思是,治理国家的关键,首推用人。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用“尚贤者,政之本也”“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两句名言,阐述在治国理政上用人的重要性。就像他不断强调的,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充分用好发挥好政绩考核指挥棒作用,以好的考核选好用好人,激发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考核,意思是考试,考定核查。语出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省事》“有一礼官,耻为此让,苦欲留连,强加考覈(覈,hé,通“核”,指果核)”。[14]

大音自成曲,但看指挥棒。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发挥着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考核是干部工作的度量衡,也是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指挥棒。要让考核立威立信,除了在“考什么”“怎么考”上力求公正、科学外,还应做好考核的“下半篇文章”,更好地发挥指挥棒的作用。“考”是基础,“用”是关键。考核结果“用”起来,才能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得到检验。而不能“考”“用”脱节或“考时雷声大、用时雨点小”。要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进行奖惩,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重一线的用人导向。只有真正把考核成绩与奖惩、用人等挂钩,才能更好形成干部全部心思向工作聚焦、各种努力向工作用劲的良好导向和氛围。做好综合考核,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组织人事部门须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完善、加强干部考核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向中心聚焦、为大局聚力,用活用好考核“指挥棒”,紧盯高质量发展这个导向,以高质量干部考核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推动立法等各方面工作高质量发展。[15]

如上,对立法工作人员加强考核激励选用任用这方面,浙江省也作出了探索、示范。

(三)对内加强地方立法“专职”人才队伍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培训、培养、引进、使用好必要的“自家人”,练好“自家功夫”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旧唐书·戴胄传》),“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不可不慎”(北宋,包拯《上殿札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16]

2020年11月19日至20日,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山西太原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亲自出席并讲话。会议提出,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推动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做好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早在2013年11月16日,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就强调、要求:着力加强立法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立法干部队伍,党的事业需要人才作保障。加强立法机关和立法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这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机构和立法干部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好以下问题:一要抓紧健全与立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选好配强专业人才,切实把健全立法机构和培养立法工作人才纳入党的人才建设整体规划中一体考虑和使用。二要建立健全立法工作人才与党政机关干部的正常交流机制,多岗位培养干部,为国家立法事业和法治建设长远大计培养和储备人才。三要把立法干部队伍建设放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地位来抓,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规划和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及队伍建设,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推进实施。党中央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培养一批国家级立法工作领军人才、专家级立法工作骨干人才以及素质优良的立法工作专业人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看,总的考虑是,到2020年,要建立起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为主,包括其他工作委员会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立法专业人员在内的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立法工作队伍,包括10人左右的国家级立法工作领军人才、50人左右的专家级立法工作骨干人才、200人左右的立法工作专业人才。相应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在党委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积极落实中央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立法工作需要,提出本地立法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立法工作队伍,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17]

1.重视和加强对已有现有自有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对立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努力建立好专业化职业化立法队伍

重视和加强对已有现有自有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

立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政策性、法律性、实践性和文字性较强的技能工作,立法人才既是专家又是杂家,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尤其需要复合型人才。要研究人大立法人才成长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多渠道的培训。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和资源,加强对立法队伍的培训。要在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基础上,通过举办立法培训班、法律知识专题讲座辅导、召开地方立法研讨会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对人大代表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及立法工作人员展开培训,全面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的综合概括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统一审议能力。通过培训进修、基层调研、挂职锻炼、理论研讨、外出考察等多种途径,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提升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18]

如上,我国每年都会在各省(区、市)轮流高规格地举办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同志会亲自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人大领导齐聚一堂,相互研讨、交流做好立法工作的好思路及各地立法实践中的好经验,是一次难得的相互启发、学习和借鉴的好机会。但有机会亲自参会的同志毕竟是少数,各级各地更多的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没有机会参加,所以建议这类立法方面很重要很有价值的会议的主办方,对会上很有价值的领导讲话、嘉宾发言、经验交流精选出来,制作成视频或文字资料,能利用网络或人大报刊等便捷的方式发给大家共享,各级各地立法机关无论多忙都应专门安排一段时间认真组织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集中统一认真收看、学习,让没有机会参会的同志也能很方便地接受一次难得的高水平的立法方面的专门培训,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发的法制工作简报,旨在介绍推广全国各地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所以,也是地方各级各地立法机关进行学习培训的好资料。

当然,各省(区、市)也可举办类似的全省(区、市)立法工作座谈会,集中认真学习当年高规格举办的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很有价值的领导讲话、嘉宾发言、经验交流等会议成果,也可对本省(区、市)各地的立法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以赛促学、以奖促学,形成各地在立法工作上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对参会的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也是一次很好的立法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当然,会议主办方也可类似地将会议很有价值的内容精选出来,制作成视频或文字资料,利用网络或人大报刊等便捷的方式共享发给大家,让没有机会参会的同志也能很方便地接受一次有价值的立法方面的专门培训,同样是磨刀不误砍柴工。如早在2015年5月12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委党校、省地方立法高校联盟、立法咨询和服务基地就高度重视、认真勠力举办了广东省第一期地方立法培训班,对全省立法工作者进行立法方面的专门专业培训,提高其立法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参加培训的人员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21个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同志。[19]

重视和加强对立法专业人才的培养

可学习以上广东、云南的经验,在各省(区、市)委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省级人大常委会主导成立“省级立法研究所”,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下辖的地方立法研究事业单位,按照省级人大机关内设机构进行管理。立法研究所既是省人大的“研究所”,也是各市州人大的“研究所”,为全省各级各地的立法提供专业的智力支持、帮助、服务,其主要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负责加强全省(区、市)立法人才的培养。

尤其是,广东建长效机制培育立法人才,值得学习。如上,近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注重健全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进修相互衔接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充分发挥高校在地方立法理论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牵头组织中山大学等9所高校组成地方立法研究高校联盟,在地方立法理论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

为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立法理论研究,2016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创办了“一所一刊一站”——省立法研究所、《地方立法研究》期刊和博士后工作站。在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立法研究所成立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努力争取申报成立博士后工作站,招收一批立法方面的青年博士后人才,培养高素质立法人才。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投入专项资金支持地方立法人才培养,计划用5—10年时间,以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其他各工作委员会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为主体,培养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省情,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特点突出、优势明显的高层次立法人才队伍,包括20名左右的省级立法工作领军人才、50名左右的专家级立法工作骨干人才、150名左右的立法工作专业人才,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广东全省、总量为220名左右的高层次立法人才队伍。[20]

2.学习以上京津地区组建专业人大代表小组经验,充分发挥各领域各方面专业代表们的专业特长,有效利用好立法机关“自家”的专业人才

2021年4月29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会并作了讲话。他指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律保障,是新时代新任务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特长优势,健全完善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立法工作整体合力。[21]

3.进一步以校地合作等方式,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地方立法职业准入制度

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进一步以校地合作等方式,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可推动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立立法学专业学科,形成从本科到博士的立法学人才系统培养机制,完善地方立法职业准入制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的通知,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的通道,探索建立地方立法机构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22]

4.积极支持引进新的必要的法学专业或有法治背景、法治实践经验等优良法律人才,多举措解决“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问题

地方各级各地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像浙江一样,加强重视、大力支持本地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引进新的必要的法学专业或有法治背景、法治实践经验等优良法律人才。具体讲,从人员编制上,应保障有基本、必要、专门的立法人手、人才队伍;从大家都很关心的待遇上,可从经济待遇和政治(前途)待遇两方面加强保障。经济待遇应保障与相应政府部门同等,政治(前途)待遇应保障其干得好,如上所述,有较科学、公正的立法工作人员考核评选激励选用任用等机制,有相应较好的正常的职务职级岗位晋升通道。这样,有必要的人员编制支持,用大家都很关心的经济、政治等待遇吸引,用待遇吸引人、留人,从而实现优良法律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此外,有地方提出,借鉴法检员额制,探索试行立法工作人员专业序列,推动人大立法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有地方建议,比照政法机关,明确立法人才作为专业法治队伍的待遇,并提供具体的支持措施;还有地方认为,西部地区立法队伍建设面临特殊困难,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队伍建设、专业培训、智库支持、人才引进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另外,还有地方认为,应当打通法治人才队伍渠道,从各领域吸收立法人才,包括体制外法律专业人才以及有实践经验的基层法律人才,合理搭配,提高立法队伍的整体合力。

5.参考学习国外经验,增加有法律专业知识、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工作人员的比例,让法律专家在立法机构中直接、经常发挥专业作用,尽量让懂法的人立法,提升我国立法质量

唐朝中期官员,思想家、哲学家,“唐宋(散文)八大家”之首,有“文章巨公”和“百代文宗”之名的韩愈在其《师说》中早就有云:“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意思是指,知道道理有先有后,技能学业各有专门研究。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让懂法的人立法,顺理成章。

可有鉴别、有选择、积极地学习借鉴国外适合我国国情、省情的立法方面的经验。国外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已有比较成熟的立法方面的经验,根据我国国情、省情,我国各级各地立法机关可既有鉴别、有选择地,同时又积极地学习借鉴国外这些比较成熟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方面的经验。

比如,相对于如上国外经验法治发达国家立法机构中法律专家的高比例及快速提升我国立法质量的要求而言,我国立法机构中法务背景的成员数量过少,因此,参考学习国外经验,我们也应增加有法律专业知识、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工作人员的比例,让法律专家在立法机构中直接、经常发挥专业作用,尽量让懂法的人立法,提升我国立法质量。事实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也是这样强调的。

6.每一位立法工作者都应努力争做合格的立法工作者

每一位立法工作者都应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以永不自满的进取精神,以临渊履冰的态度,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我,完善自我,不辱使命,做一名合格的立法工作者。

一是要政治过硬。立法是基本的政治活动,每一部法、每一项制度都与一定时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基本格局密切相关。坚定的政治立场、过硬的政治素质始终是对立法工作者第一位的要求。因此,立法工作者要紧紧围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宏伟目标,始终从政治高度思考和把握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市委等本级(含)以上党委的决策意图,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转变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规范。要牢固树立党的宗旨观念,每制定一部法规,每废立一项制度,每修改一个条款,都要把它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上来观察,放到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上来思考,放到法律体系统一科学和谐上来审视,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不同利益诉求,维护公平正义。

二是要立足实际。立法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它深深根植于实践的土壤之中,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没有对国情、民情全面、正确的把握,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就会与现实脱节,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有人说“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倡导者霍姆斯大法官的信条,这是在其1881年的《普通法》一书中的名句)。

三是要精通业务。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良好的专业素养对于立法工作至关重要,没有足够的专业水准,则难以胜任这项工作。要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水平,为立法工作打牢专业功底、提升理论素养。[23]

(四)对外加强地方立法“兼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充分借用好相关各方面丰富的“外人”,有效借助“外力”“外脑”

由于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是有管控的,加之,现在国家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立法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够等原因,立法机关“专职”的立法人才队伍总会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是紧缺的,因此,应积极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在、但求常来,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引才和用才观念,树立这种“不求所有所在,但求所用有用”的“柔性”思维和人才观,对外加强地方立法“兼职”人才队伍建设,即积极、充分借用好相关各方面丰富的“外人”,有效借助“外力”“外脑”。

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会保障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退休返聘等方式,集聚人才、智力资源的一种引才方式。相对全职引进人才而言,这种方式更加灵活,更重实效,既破除了传统思维对引才工作的束缚,也突破了地域、身份、行业界限对人才流动的限制。党中央高度重视柔性引进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要强化效益意识和柔性引才理念,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这对于创新引才方式,拓宽引才渠道,集聚各类优秀人才服务本地本部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用为本。人才重在使用。柔性引进或其他方式外聘的人才一般在本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有限,能够让这些人才在有限的时间里充分发挥作用、贡献才智,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可坚持“以工作实绩论英雄”“以解决问题论能力”的导向,加强考核。可根据各位专家人才的专业水平、认真负责的态度、能实际投入的时间精力、工作实绩、作出的贡献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观察考核,并据此再结合每次工作任务的重要性、繁简难易程度等实际的需求进行动态调整、选择下一次应选用的最适合的专家人才,而不必只是一味地看重、追求其什么名号。因为有些知名的专家,由于他手里的各个方面的工作较多等原因,所以,一般的项目,尤其是经费一般的项目,他一般不会亲自做或亲自投入的精力很有限。

我国各级各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社会组织、党政机关、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中,都有熟悉各方面专业理论知识、业务工作或实际情况的,或懂理论或了解实情的各方面的丰富的人才资源,这都是我们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可用之人”,所以,在对外借“外力”“外脑”借用省内外优良的立法“兼职”人才队伍方面,各级各地都具有广阔天地,有丰富的选择。

1.科学立法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各相关领域专家的科学、专业把关作用

立法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在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调研、起草、协商、论证、审议、立法前后的评估、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等立法的全过程都可引入专家资源进行把关,借助专家学者的学术研究优势、调研了解民情实际和没有部门利益的比较中立的公正等多重优势,确保立法全过程的科学性。比如,天津市人大就委托高等院校法学专家组成课题组,全程参与法规的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并列席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活动。

现在各级各地人大等立法机关的“立改废”、备案审查等立法方面的任务都比较重,首先,要配齐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其次,在以上立法的各个环节都可根据需要,通过财政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外请全国各级各地法律领域和各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等方式,善于“借外力”“借外脑”,充分借用我国各级各地的众多高校、科研院所、专业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里丰富的专家学者资源,这也是我们惯用的用人思路“不求所有所在,但求所用有用”。这样既能充分发挥专家科学立法的科学、专业把关作用,又能有效弥补全国各级各地立法机关面临的立法方面任务重,而人手又不够的突出现实问题,还能有效弥补全国各级各地立法机关专业素质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一举多得!例如,众所周知,应注重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它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要把握改革要求、发展变化,统筹做好立、改、废、释、纂工作。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法律法规修改、废止和立法的解释等方式,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努力使法律制度适应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法律法规的清理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要建立法律法规定期清理工作制度,适时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重庆市就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这是地方立法工作善于“借外力”“借外脑”,创新方式方法的一次大胆尝试。

应注意发挥各方面各领域专家学者的作用。现代社会中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大量出现,立法也越来越专业化,因此,立法须征求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此外,如有条件,除了法律、相关学科领域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还应注意征求语言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把好法律法规文字、标点符号等语言关。比如,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当时宪法起草委员会就专门聘请了教育家叶圣陶、语言学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从而从各个角度对宪法草案进行研究推敲。历史证明,效果是很好的!

在立法调研、起草与立法审议、评估等立法重要环节中,如有条件,立法机关还可分别聘请两拨专家,实行“交叉”面对面善意地交流、沟通、“挑错”,避免从头到尾全由一拨专家负责,先入为主,很难发现可能存在的“自己的不足”的“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现象。

2.借力借助律师、律师协会等有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可学习以上深圳经验,借力借助律师、律师协会等作为第三方中立独立公正的专业人才、机构,有效做好在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进行评价,并作为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的立法后评估,也称为“立法质量效果评估”、“立法反馈”等工作,有效解决“立后弃管”困局。因为,律师就是经常适用法律法规的人,既懂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切身实践体会,是有效做好这方面工作的上佳人选。

3.学习以上青海经验,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中有效借助政协的力量

各级各地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都是共商当地大事要事的亲密战友,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与民主协商的政协一般联系较紧密,甚至可以算作准“自家人”。加之,通过政协,能更好地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进而对法律法规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更好地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4.制定有关本地最重要又在全国有一流影响的方面的,在全国没有先例可循的最重要的地方性法规,除了利用本地最优质的专家资源,更应充分借用全国全球该领域最优质的专家资源,以便最大把握地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制定有关本地最重要又在全国有一流影响的方面的,又是全国首创没有先例可循的最重要的地方性法规,除了先按一般地方立法,先立足本地,利用本地最优质的专家资源、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直接利害关系人等资源,以便尽量保障符合当地实际。地方更应高起点、高标准地用国际视野,至少也应是全国视野,充分利用全国该领域最优质的专家资源、国家部委政治政策资源、全国知名企业、组织等国家级优质资源进行高规格地立法。以便最大把握地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从而相应地最大把握地推动本地在该领域在全国的持续的一流影响。比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全国第一个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时,就是按照以上经验进行立法。

5.想方设法组织、调动好社会各方积极、有序、有效参与立法活动,“借力”“借脑”勠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立法必须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社会各方对立法工作的积极参与是人大发挥主导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需要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等几个关键环节)的力量源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为立法奠定最广泛的社会基础。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和举措,有针对性地调动起社会各方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方有序表达立法诉求。要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完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咨询协商机制。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要完善法律法规草案调研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总之,我们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分工合作的立法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立法合力,共同推进立法工作。[24]

在民主立法方面,应努力征求到相关各方面尽量广泛的民意,最大限度地、实实在在地听取和吸收相关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的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以寻求“最大公约数”。《商君书·壹言》早有云:“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故应全面倾听民意,充分吸纳民智,力促民主立法,确保立出的法管用好用。这就需发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制胜的法宝之一,毛泽东思想三个活的灵魂之一,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需借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个最广大最广泛的“兼职”立法人才队伍。征求民意时,除了座谈会、听证会、纸质的问卷调查、街头访问、基层调研访问等重要的传统方式之外,还应注重利用网络尤其是手机网络这种大家几乎每天都必用爱用的便捷方式,网上听民声,走好新时代网上群众路线。当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够时,不妨借鉴精明的商家套路,可做“有奖征集立法意见建议”之类的活动,凡积极参与者均有小奖励,被采用者更有较大一些的奖励,以增加其参与积极性。这虽会支出一些财政经费,但会征集到更多立法的意见建议,有收获,为了立好法这个公益目的,值得,也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我国社会主义税收、财政的性质和目的,好比警方为了尽快破案以保护大家安全的悬赏公告。同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改进了法规征求意见的方式。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不仅公开法规条文,还公开立法背景资料,不仅一审公开,二审、三审也公开。同时,建立了公众提出意见的研究、处理和统一反馈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积极性。[25]因为不管意见建议最终是否被采纳,但能收到反馈就能让大家觉得自己所提的意见建议没被忽视被关注了,受到了基本的尊重,也清楚地向公众表明了立法机关不是做样子、走形式,而是真心实意地在重视和征求大家的意见建议,从而给大家以“礼遇”和信心,进而自然有助于提高大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所以,这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另外,众所周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有机联系的四大环节。因此,有立法权的人大应注意重视和加强利用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有机联系环节的相互沟通、相互促进作用。尤其应重点加强与法律、法规、规章直接适用的、与之有直接联系的特定的群体、组织,以及在一线经常处理相关案件,有这方面丰富的执法、司法实践经验和体会的执法、司法人员就立法中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执法司法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友好地、直接地、面对面地交流沟通,征求其来自实践的意见和建议,让立法更符合客观实际,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需要说明的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原则,防止通过地方立法搞地方保护主义,防止通过地方立法搞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通过地方立法不正当限制公民权利,损害人民利益。[26]如果这些执法、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只是为了保护本部门的部门利益或执法、司法中不是不能操作落实,而只是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难度,而大家又都想不到更好的替代方案,但对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很方便、很重要的事。这时,起主导作用的有立法权的人大就应坚定不移地去部门利益而优先站在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一边,因为我们所有的机关都本来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的利益是第一位的,所以,当确实不能两全其美时,应毫不犹豫地优先站在人民的立场。确实给执法、司法机关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的,我想,只要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很方便、很重要的事,老百姓也会支持给我们这些机关适当地多引进相关高素质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

其中还应特别注意探索完善让人讲真话、察实情的调研、征求意见新机制。比如,2013年旅游法草案采用了新的调研方式——“暗访”,这也是人大工作的一个很好创举,能更好的听到人民的真实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2013年4月,一个周末,他和几个同事搞了一次景德镇、上饶“自助游”。没和地方的任何部门打招呼,他们自己找了一家旅行社,签了书面旅游合同,然后“潜伏”在游客中,跟旅行社管理人员、导游、司机、当地群众、餐饮服务员交朋友。杨合庆说,“暗访”中,他们摸清了“零付团费”的“底细”,这为《旅游法》的制定与实施效果奠定了很好基础。再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过程中,就专门选择到基层与有信访经历或者正在信访的群众进行座谈,随后又邀请这些群众到省人大机关座谈。为了让参会群众在宽松的环境下讲真话、说实情,充分表达对信访条例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作了特别安排,不让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座谈。当然,还可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典型案例、随机访谈等多种调研方式。

(五)学习浙江“数字赋能立法工作”的经验,为立法机关增添急需的“精兵强将”,向现代信息技术要“人手”

充分有效利用现在已有的方便、快捷、智能、较成熟的5G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立法工作,这对立法机关来讲,无疑像是配备了隐形的肢膀如虎添翼,也像是增加了“精兵强将”,将便捷、高效、智能、更好地辅助我们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将很好地提升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从而,缓解立法机关立法任务较重,但立法工作人员编制有限、人手较紧张的现实问题。

如上浙江省这方面已正在率先推进,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作为全国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我们贵州省,本来在全国就有大数据的先发优势、政策优势、产业优势等,我省也早已在全国率先成功研发利用了,得到中央和各兄弟省区市领导和同志们好评的运用大数据智能化助力司法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贵州(法院、检察院)司法大数据这种便捷、高效、智能化的大数据系统,为此,2017年7月10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选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会上,选择贵州、上海做了经验介绍,介绍了本地运用大数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做法和初步成效。所以,应学习浙江经验或我省司法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经验,研发同样能智能辅助立法的贵州立法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之类的赋能我省立法工作的便捷智能的现代信息技术系统,很好地提升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从而,缓解立法机关立法任务较重,但立法工作人员编制有限、人手较紧张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