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商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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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18:38

各县(市、区)档案局、工商联,市属各行业协会商会、团体会员单位:

现将《温州市商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商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档案局  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3718日

                                                                        

附件:

温州市商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会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会档案,是指温州市各类商会(含行业协会)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商会档案属于商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商会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条   商会档案管理是商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会应当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商会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维护自身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商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商会章程和管理计划,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档案工作,并接受档案局、工商联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商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相关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本商会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并对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以及会员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商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八条   商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综合类档案

1.商会筹备、设立、改组改选、终止文件材料;

2.商会组织沿革、大事记;

3.商会组织章程、规章制度及办事细则;

4.商会组织系统表册;

5.商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文件;

6.商会理监事名单及履历表格;

7.商会会员入会、退会登记文件、会员表册;

8.商会职员录用、评聘、工资、福利、医保、社保等文件;

9.商会各种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决议;

10.商会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报表;

11.商会财产物资清册、土地房产等凭证;

12.与国内外商会往来活动文件、与政府有关部门往来文件;商会参与社会重大活动记录;

13.商会党、工、青、妇组织文件材料等。

(二)业务类档案

1.商务洽谈、投资考察、招商引资文件;

2.与国内外商会或者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文书;

3.商会办理货物登记文件、主要商品名称表;

4.商会与国内外商会业务往来文件;

5.申报生产基地、申报区域品牌、要求减免税收等文件;

6.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各类国际贸易壁垒和国内产业损害等有关文件;

7.商会商务出国境审批考察文件等。

(三)财务类档案

1.商会总账、日记账、明细帐;

2.收支预决算表;

3.会计凭证;

4.职工薪津表等。

(四)声像实物类档案

1.历届商会会长的照片;

2.领导活动、名人活动、外事活动、上级领导视察、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光盘;

3.各种荣誉证书、奖状、奖章、奖品、奖牌等荣誉物品;

4.领导人的题词及其他有重要意义的实物载体档案等。

第九条  商会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一)文书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按件进行整理;

(二)财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

(三)照片及音像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进行整理

(四)电子档案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进行整理。

第十条 商会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会员企业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归档范围于次年6月份前完成上年度本商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业务所形成的文件、照片、音像、电子文件、实物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并移交商会档案部门。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为原件,并做到齐全完整,能够准确反映本商会各项工作活动形成的真实历史过程。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今后查找利用。

第十二条  商会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档案存放场所,配备符合规范的档案装具,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霉、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各类档案应集中统一保管,做到排列系统、存放有序、整齐美观、查找方便。

第十三条  商会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档案的内容和成,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阅资料,积极主动提供利用,做到查找迅速、准确、方便。

第十四条  利用涉密商会档案,应当依据查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商会负责人批准。

查阅、摘录、复制档案,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经商会秘书长批准。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商会档案的,商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五条  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圈点、划线、折叠、污损,不得拆卷、调换和抽取档案等。

第十六条  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借阅与利用效果登记簿,加强档案借阅管理,及时收集档案利用的成效,总结利用工作经验,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七条  商会档案不得擅自销毁。经鉴定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商会负责人审核同意,由二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商会档案,应当永久性保管,可以寄存、捐赠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商会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交换或者赠送前款档案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组织、个人出卖、交换或者赠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商会出卖的档案,有优先收购权。

第十九条  违反档案管理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 1日起施行。